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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契税補貼實施細則

最新契税補貼實施細則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最新契税實施細則,僅供參考!

最新契税補貼實施細則
最新契税補貼實施新政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 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税: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徵税。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税。其計税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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