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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精選19篇)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精選19篇)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精選19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各級黨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監督。根據《中共新鄉市委關於建立市縣黨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新發〔20xx〕7號)、《中共新鄉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新鄉市市縣黨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新辦〔20xx〕20號)和《中共獲嘉縣委關於建立縣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獲發〔20xx〕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專門巡察工作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察監督。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總引領,深入貫徹黨的xx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視巡察工作方針,堅持紀在法前,嚴格紀律和規矩,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時發現和解決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增強震懾、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聯動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條 巡察工作堅持縣委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聚焦問題、注重實效,發揚民主、依靠羣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巡察工作實行縣委統一領導、巡察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監督主體和被巡察單位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巡察工作,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階段任務、計劃;

(三)研究確定巡察對象、內容以及巡察組組成人員;

(四)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審定巡察報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建議;

(六)向縣委和上級巡視巡察機構報告巡察工作;

(七)管理和監督巡察組,向縣委提出對巡察幹部的調配意見;

(八)承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巡察辦為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級紀委,設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職位。

第九條 巡察辦的職責是:

(一)承擔綜合協調、組織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監督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重要工作情況,貫徹落實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決策和部署;

(三)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調配、培訓、監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員;

(四)督促檢查上級巡視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五)督促檢查縣委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六)督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等。

第十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縣委巡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副科級巡察專員和其他職位。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巡察內容

第十二條 縣委巡察組負責對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蓋。

第十三條 縣委巡察組巡察對象與範圍:

(一)縣法院黨組、縣檢察院黨組、縣委各部委、縣直各局(委、辦)黨組(黨委)、縣各人民團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二級機構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人大主席;

(三)鄉(鎮)直機關辦、所、站、中心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村(社區)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主要負責人;

(五)縣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縣委巡察組應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基層四項基礎制度不落實,黨務政務不公開,獨斷專行、我行我素等違反組織紀律問題;

(二)作風霸道、欺壓羣眾、處事不公、不作為、亂作為等作風問題;

(三)侵佔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貪污賄賂、權錢交易、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

(四)虛報冒領、套取截留私分涉農惠民資金和救災救濟款物等侵害羣眾利益問題;

(五)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和移交事項辦理中存在的問題;

(六)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條 縣委巡察工作採取常規巡察與專項巡察相結合、以專項巡察為主的方式。常規巡察是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按計劃開展的巡察。專項巡察主要是針對一個地方、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某個方面、某個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圍繞一件事、一個人、一個下屬單位、一個工程項目、一筆專項經費等開展的巡察。

第十六條 縣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對象每屆任期內至少覆蓋一遍,具體輪(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七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巡察辦應當向縣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和組織、信訪、審計、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瞭解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組長可以直接同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約談會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信息。巡察組應當針對被巡察對象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巡察辦提前一週將巡察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察對象。

第十八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召開動員會議,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單位中層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通報開展巡察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條 開展巡察工作應當依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被巡察單位要通過文件、內網等向黨內和社會分別公佈巡察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以及巡察組聯繫方式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巡察: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專題彙報;

(二)根據需要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及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會;

(三)組織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四)與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眾個別談話;

(五)召開各類座談會;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七)以適當方式對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走訪調研、暗訪;

(八)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九)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

(十)向有關涉案人員瞭解情況;

(十一)專項檢查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十二)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瞭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專業機構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深入瞭解。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方、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察單位黨政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係羣眾切身利益、幹部羣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四)巡察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察組可以直接向縣委主要負責人彙報以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羣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應當及時向被巡察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集中巡察結束後,巡察組應當提交書面巡察報告。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彙報,研究決定相關事項。彙報材料和縣委書記聽取彙報時的講話,要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應當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彙報後的7個工作日內,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 被巡察黨組織收到巡察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自巡察組反饋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相應巡察組,經巡察組組長審核同意後,正式報巡察辦備案。自整改方案正式報送2個月內向巡察組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抓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經巡察組組長審核同意後,以正式文件報送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六條 巡察辦應當將被巡察單位的整改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 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巡察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及時提出巡察工作成果運用分類落實建議,由巡察辦分類彙總後,統一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

(一)對巡察中瞭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或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的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縣委、政府相關部門;

(二)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縣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四)對巡察中發現的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後備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巡察辦於每年1月底和7月底,報市委巡察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收到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優先啟動辦理程序,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每季度向巡察辦反饋一次辦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受紀委或組織部門委託,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規定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提醒或誡勉談話。

第三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察結果和巡察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巡察組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評價情況,應當作為同級黨委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評價的重要依據;在領導班子調整、幹部選拔任用時,應當注意聽取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縣紀委對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實施立案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向巡察組組長或巡察辦通報。

正在接受巡察的單位領導班子原則上不作調整,必須調整的,應當充分聽取巡察組意見。

第三十一條 被巡察單位報告整改結束後,巡察辦應當採取回訪督查、專項督查、定點督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督查,深入瞭解、核實、督促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回訪情況要形成正式報告,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察辦應建立台帳,負責督辦、催辦下列事項,並將督辦、催辦情況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上級和縣委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事項;

(四)巡察專報的呈報、批轉和處理結果;

(五)巡察組移交的被巡察單位整改的遺留問題、未辦結的移交事項及回訪督查中新發現的問題和移交事項。

巡察組應當指定專人會同巡察辦負責相關事項的督辦、催辦,促進被巡察單位對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對被巡察單位未能及時辦理或辦理不力的事項要重點督辦。

第三十三條 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羣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巡察工作資料立卷歸檔應當制度化、規範化。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巡察機構幹部由縣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縣巡察辦負責。

第三十六條 巡察機構設立黨組織,隸屬縣紀委機關黨組織。巡察機構黨組織應當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加強對所屬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第三十七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並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敏鋭,有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熟悉黨務工作和政策法規;

(五)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溝通協調、文字綜合能力;

(六)身體健康,勝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和地域迴避。

第三十九條 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應將巡察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計劃。巡察辦和巡察組應加強日常管理,開展學習培訓,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員的綜合能力素質。巡察辦應按要求組織巡察幹部參加上級巡察機構開展的業務培訓。

第四十條 巡察機構應當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對巡察組和巡察幹部實施年度績效考核。

巡察幹部提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充分聽取巡察辦和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巡察工作責任體系。縣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落實巡察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察組組長是巡察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切實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紀檢監察、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對支持配合不力,影響巡察工作開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幹部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五條 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擴散巡察工作祕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被巡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答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眾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擾巡察工作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被巡察單位的幹部羣眾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行為的,有權向巡察辦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反映,也可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相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共雲南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雲發〔20xx〕29號)和《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雲辦發〔20xx〕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昭通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四個意識”,聚焦堅持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化政治巡察,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進改革、促進發展,推動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建設和純潔性建設。

第三條 市、縣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市、縣區黨委是巡察工作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市、縣區黨委建立專職巡察機構,負責對本地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第四條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黨的巡視工作的延伸和補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按照巡視工作的內容、範圍、方式、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承擔與巡視工作同等的責任,執行巡視工作的紀律。

第五條 巡察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堅持羣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縣區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市、縣區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同級紀委、組織部聯繫負責同志和巡察辦主任擔任。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的紀委副書記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接受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同時加強對縣區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省委和同級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負責對同級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三)研究提出同級黨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聽取巡察工作彙報,向同級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對巡察組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辦理巡察工作的有關事項;

(八)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九)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八條 健全完善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規則,落實會議制度。

建立市、縣區黨委會研究巡察工作制度。黨委會應及時聽取巡察工作彙報,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設、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項。

建立黨委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黨委書記專題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20日內召開,由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參加,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列席,黨委辦公室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記錄,人員相對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巡視巡察工作的決策部署精神,研究貫徹意見;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研究巡察發現的問題,審定巡察反饋意見。會議召開時間由領導小組組長確定,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10內召開。根據工作需要,紀委、組織部相關室(科)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為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作為市、縣區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紀委,納入市、縣區黨委工作機構限額管理。市巡察辦按7人設置,縣區巡察辦按3-5人設置,人員由同級黨委統籌安排解決;市委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兼任市委巡視聯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副主任(副處級)。縣區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由正科級、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

市委巡察辦加掛市委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牌子,承擔巡視的協調配合、服務保障、整改落實、信息處理等工作。

第十條 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調查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

(四)對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及巡視巡察移交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巡察工作信息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

(七)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巡察組建設,選優配強巡察幹部。市委成立7個固定巡察組,縣區黨委成立3-5個巡察組。縣區應逐步建立有編制、職數的巡察組,保證巡察工作的質量和連續性。

市委巡察組組長由正處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巡察專員由副處級領導幹部擔任;縣區委巡察組組長由正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實行一次一授權。

每個巡察組原則上固定2名專職巡察幹部(組長或副組長1名、聯絡員1名),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幹部或者有相應工作經歷的人員比例不少於50%。

有計劃地選派優秀年輕幹部、新任領導幹部以及後備幹部參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條 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縣區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人才庫由巡察辦商同級黨委組織部建立,從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政法和其他業務部門選取政治素質好、熟悉黨務工作、業務能力強、敢於和善於發現問題的幹部進入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補充。

第十三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嚴格標準條件選配巡察工作人員,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對巡察辦主任、巡察組組長的任免情況,應報上一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範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 市、縣區黨委應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屆黨委任期內實現巡察全覆蓋。

第十六條 市委巡察對象和範圍為縣區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同志,本級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和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市委對縣區黨委巡察,可以延伸到縣直部門和鄉(鎮、街道)。

縣區黨委巡察對象和範圍為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本級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以及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七條 巡察組主要對巡察對象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是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情況,着力發現巡察對象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地方、部門工作實際,對涉及民生、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推動問題解決。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巡察全覆蓋要求,研究、謀劃、部署好本級巡察工作。每輪巡察時間根據工作任務確定。

第十九條 通常情況下,市委對縣區、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1個月;縣區黨委對鄉(鎮、街道)、縣區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20天。每輪巡察時間可根據巡察工作任務適當延長或者縮短。

第二十條 每輪巡察應嚴格按照準備、進駐動員、瞭解、形成成果、反饋意見、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準備階段。

(一)巡察辦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本輪巡察任務安排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制發巡察工作通知;

2. 協調紀委、組織、審計、檢察等部門向巡察組介紹情況;

3. 向巡察組、被巡察地區(單位)開列巡察準備工作清單,起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動員部署會講話稿、巡察組組長巡察動員講話稿(通稿)、巡察辦負責同志講話稿;

4. 協調新聞報道及巡察事項公示公開事宜。

(二)巡察組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擬定巡察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2. 與被巡察地區(單位)聯繫,成立巡察工作協調聯絡機構,安排進駐開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進駐動員階段。

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開見面溝通會。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通報巡察工作的任務安排、有關要求等。巡察組全體成員參加。

(二)召開巡察工作動員會。會議議程為:巡察組組長作巡察工作動員,巡察辦領導代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表態。會議由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主持,黨組織領導班子全體成員(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及紀委、組織部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所屬部門、下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幹部羣眾(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彙報會,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關於“三大問題”(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從嚴治黨不力)以及“六大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方面的情況彙報。

第二十三條 瞭解階段。巡察組主要通過個別談話、查閲資料、受理信訪舉報、查詢有關個人報告事項等方式大量獲取問題信息,經組務會研究後,確定重點了解的事項,進行深入瞭解,獲取事實和證據。

第二十四條 形成成果階段。巡察組根據發現的問題,彙總梳理形成巡察報告,通過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彙報;根據巡察瞭解的涉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性質、程度,按照“進一步瞭解關注”“瞭解關注”“參考”3類提出問題線索處置意見,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移交同級紀委、組織部、相關部門或者被巡察單位。

第二十五條 反饋意見階段。巡察組在被巡察地區(單位)召開反饋會(參會範圍比照動員會)。巡察組負責同志嚴格按照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反饋意見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反饋,巡察辦負責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領小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作表態發言。

反饋會前,巡察組組長、副組長、聯絡員和巡察辦負責同志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個人反饋意見。

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的反饋意見均應當場簽收。

第二十六條 督促整改階段。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根據巡察反饋意見,研究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責任時限,組織實施整改,並於巡察意見反饋之日起,2個月內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二十七條 巡察組進駐動員、反饋巡察意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完成整改工作3個環節,均應以黨內文件形式進行通報,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本級黨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市委可在本市範圍內,整合巡察人才資源,組織縣區巡察組交叉開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員交叉、補充為主,派出巡察組的主體仍為本縣區黨委。

第三十條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對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事務作個人表態。

第三十一條 按照保密、高效、嚴格管理的原則,市、縣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規定。開展巡察工作期間,巡察組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

第七章 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巡察成果以巡察報告、專題報告、綜合材料、問題線索等形式體現,作為派出巡察的黨委議事決策、處理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執紀審查,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幹部的參考和依據。

巡察發現涉及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後,向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區(單位)管理的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向有管轄權限的紀檢部門移交;涉及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移交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各項移交均應完善交接手續。

巡察發現涉及上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由同級紀委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上級紀委。

第三十三條 黨委書記在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時的講話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彙報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後10日內報送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對巡察反饋意見和移交事項,要優先辦理並及時反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巡察組反饋的意見建議,要及時落實整改,並在2個月內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三十五條 將巡察發現嚴重問題情況和按照要求落實整改工作情況納入本地區年度綜合考核、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範圍,明確扣分標準和方式,總分值為2-3分。

第八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運用“巡視巡察工作數據管理系統”“巡視巡察發現問題線索管理系統(含單機版)”,實現巡視巡察數據信息互通互聯,為完善巡視巡察監督網絡格局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七條 管理系統運用應貫穿巡察工作全過程。巡察辦應明確專人負責系統管理和維護、負責對上下級數據的連接,協調本級各巡察組數據的錄入、接入工作。巡察組應固定人員負責系統運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保障巡視巡察系統運行所需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在市、縣區黨委或者政府門户網站和本級紀檢監察網開設巡察工作專欄,公開巡察工作事項,宣傳報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強化對巡察幹部的教育、培訓、監督和管理。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組織、政法、審計、信訪等機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對待巡察工作的;

(二)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三)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祕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的幹部羣眾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組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察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上級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區黨委應根據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本實施細則,制定本級巡察工作相關配套制度,規範本縣區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共昭通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共昭通市委黨風廉政建設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昭辦通〔20xx〕4號)同時廢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縣委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和安徽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安慶市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機構,實現巡察全覆蓋,確保縣委一屆任期內對巡察對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省委巡視工作部署和市委、縣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察工作在縣委領導下,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發揚民主、依靠羣眾的原則。

第五條 巡察工作納入全縣黨的建設總體佈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建立縣委會定期研究巡察工作、縣委“五人小組”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實行縣委負主體責任、巡察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等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巡察辦”),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組織部長擔任,成員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縣委巡察辦主任組成。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察工作彙報;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縣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六)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縣委、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與市委巡察辦日常聯絡,向市委巡察辦和縣委報送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和工作信息等;

(七)辦理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察組由組長、副組長和有關方面工作人員組成。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巡察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建立巡察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選配熟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政法等業務或相關領域的優秀專業幹部入庫。每輪巡察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巡察人才庫中抽選參加人員。

建立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到巡察機構掛職鍛鍊機制。

第十二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十四條 巡察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巡察組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負責與縣委巡察辦及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繫,溝通協調相關事宜,配合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切實把發現問題作為衡量巡察機構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標準,考評結果作為表彰獎懲、提拔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巡察工作專項經費,由縣財政納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縣委巡察組的巡察對象和範圍是:

(一)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縣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縣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鄉鎮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縣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對象。

第十八條 巡察組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縣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察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巡察期間,經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察組可以將被巡察單位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組織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羣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察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巡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前5個工作日公開預告巡察的單位、時間、任務、內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單位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當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通報巡察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瞭解工作。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七條 巡察瞭解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察成果的運用。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材料應當及時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條 巡察組應當在縣委“五人小組”會議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察組將巡察的有關情況通報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4

團總支宣傳部作為學院學生工作的窗口,起着對內宣傳學院動態和對外展示學院風貌的職責,秉承學生會“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宗旨,我部通過建立和發揮各種宣傳陣地和宣傳方式的作用,有效宣傳學生會內各項活動,做到宣傳報道的時效性和創意性,樹立學院的良好形象。

為加強學生會宣傳部系統內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一、崗位負責制

1、宣傳部工作每次的活動,主要是檢查黑板報、協作組織部做材料等等,所有宣傳人員不得無故推脱,並認真保質保量的完成,有應付工作情況的,將作口頭批評或者以書面形式檢討自己的行為。

2、活動負責人在活動開展前提交活動計劃,具體的活動由本部成員討論,活動結束寫工作總結。

3、各成員應主動提出新的見解,及時向部長反饋信息,包括每一項活動或任務的進展情況以及聯繫方式的變更。

二、例會制度

(1)因為宣傳部的工作性質是積極配合各部門搞好宣傳工作,也決定了部門會議的不定時效性,為此我們根據工作情況及時召開部門會議。

(2)由正部長主持會議,專門人員負責會議記錄,使本部門各成員明確現階段的工作任務與要求,分配工作任務並確定宣傳活動的分組情況,對如何開展及相關細節進行商討、安排與落實,並進行思想交流和總結。

(3)會議期間要求全體成員遵守會議紀律,尊重發言人,並積極參加談論。

(4)各項會議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到者應事先向正部長請假。

三、成員考核制度

1、考核內容:

(1)工作認真,積極主動,紀律性強,能力強,能出色完成各項任務,效果顯著。

(2)根據例會和值班的考勤,如遲到、早退、無故不到的次數作為標準。

(3)對本部門開展的工作或交予的任務工作,藉口拒絕執行或很好完成任務進行記錄,作為考核依據。

(4)學生會成員在進入學生會工作的前一個月為試用期,經考核審定以後成為正式的學生會成員。

考核事項會隨事隨時添加。

2、考核方法:

綜合考核內容情況,按照學生會綜合測評標準進行評比。

本規章制度的最終解釋歸院學生會宣傳部。

四、物品管理

1、如借出物品須經主席團人員、部長等同意;借入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時歸還。

2、所有成員應以主人翁的態度愛護公共物品,厲行節約;所有物品使用完畢必須擺放整齊。

五、其他要求

1、宣傳部成員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生活中要以一個合格的學生幹部形象要求自己。

2、本部成員要注意儀表,言談舉止,注意自己的形象。

3、本部成員必須在學習搞好的前提下開展工作,注意處理好學習和工作的關係。

4、值班人員需保持辦公室衞生及辦公室日常秩序。不得在辦公室內有大聲喧譁、打牌等有損形象的事情發生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5

1、制定公司合理的採購政策,對生產及銷售用村料、包裝物資、五金機械設備採購工作等實行歸口管理。根據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制定相應的採購供應計劃;

2、根據生產計劃安排和銷售計劃,按消耗定額和採購程序,編制每季、每月的採購供應計劃,並努力按該計劃執行以確保正常生產及經營秩序;

3、按公司的規定簽訂和履行採購合同,負責及時的訂貨、運輸、質檢驗收、交料、結算和儲存工作,辦好驗收交接手續,保證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4、對大宗採購逐步推行招標制,統一採購,加大批量,貨比三家選擇價廉物美的商品物資,以降低綜合採購成本;

5、對長期主要供應商進行資信調查,實行定期登記評估並進行調整;

6、負責供應物資的倉儲管理,嚴格按規定辦理入庫,出庫、儲存、報損等手續,保證庫存物資完好無損,做到帳務卡相符,加強倉庫安全檢查保衞工作,防止貴重物資被盜;

7、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庫存,壓縮不合理庫存量,回收多餘剩餘材料,做好材料的易物工作,盤活存量,減少浪費、加速資金週轉;

8、負責推行計算機化的採購與物資管理,運用經濟批量採購策略和分類管理辦法,降低物資成本;

9、負責與採購、物資相關的資料、帳冊、報表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及時編制相關的統計報表;

10、積極主動追蹤生產資料市場的供求狀況,價格走向,提出最佳採購建議。密切關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動態,並及時反饋到研發、技術、設備部門,為其設計造型、改良和更新,提出參考意見;

11、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任務。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6

班級是學校教育管理的基層組織,班主任是班級工作的具體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班主任工作是學校教育、教學任務得以順利完成的極為重要的一環。為了切實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增強班主任工作的責任心,提高班級管理成效,特制定本班主任量化考核實施細則。

一、班主任例會、班級主題班會

1、每週日晚18:50為科內班主任例會時間,班主任會議準時參加,認真聽講、記錄,對會議精神認真貫徹執行。遲到每次扣5分,無故不參加例會,每次扣10分,請假扣2分。

2、每週日晚第二節為主題班會時間,班主任要認真組織學生開相關主題班會,每週具體內容見後,科裏進行檢查,組織較好的加10分,較差扣5分,不組織者扣20分。

二、上交材料

1、開學初及時制定並上交學期班級工作計劃,班級基本情況一覽表、學生報到情況等,遲交扣5分,未交扣10分。

2、認真做好上級部門要求的有關資料的上交工作。遲交每次扣5分,不交每次扣10分。

三、升旗、開會、早操、課間操

1、週一升國旗,平時開會班主任需跟班維持紀律,無故不參加者扣10分,班級秩序第一加10,第二加5分,較差扣5分,最差扣10分。

2、早操、課間操要求質量高秩序良好,被留班級扣10。班主任跟操每次加5分,請假扣2分,曠操扣5分,一週全勤另外加10。

四、生活指導、衞生掃除跟班、晚上值班

1、能夠按時上好生活指導,總結本班學生一天的表現情況,對違紀學生及時處理,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衞生習慣。每缺席一次扣10分,請假扣2分。

2、督促學生每天衞生打掃及時、乾淨,學生處每找到科裏每次扣10分。週四或其它大掃除時間跟班督促學生打掃及時、乾淨,班級衞生不達標者扣10分。

3、宿舍和衞生區衞生,學生處每天扣分總和在20-30分的扣10分,31分以上者扣20分。

4、每天晚上認真值班者加10分,一週內全勤者另外加10分。

五、班級上課、及週末返校情況

1、每天上課秩序較好,無遲到、課堂混亂、不尊重教師情況,加10分,一天中有15%人以上遲到,或課堂混亂、或不尊重教師之一者扣10分。

2、週末返校超過20%不到校者,扣20分,超過15-20%不到校者扣10分。100%到校者加20分。

六、各種活動獎勵

1、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本班學生能積極參加,獲國、省、市、縣、校一等獎的分別加20、18、16、14、12分,獲國、省、市、縣、校二等獎的分別加16、14、12、10、8分,獲國、省、市、縣、校三等獎的分別加12、10、8、6、4分。

2、學校學生處、團委和體育科組織各種活動,要認真組織本班學生參加,本班棄權者,扣20分。

七、控輟保學、交費

1、每學期輟學率在5%內,加20分,5%-10%內加10,超過10%扣10分,超過20%扣20。

2、每學期的各種收費在規定時間完成100%者加20,90%-100%加10,在學期被通報者扣20分。

八、其它臨時安排的工作

學校、學生處臨時安排的工作,如公共衞生區打掃、排自行車等,及時較好的完成者加10分,拒絕不做者扣20分,做的不好的扣10分。

備註:1、每週基礎分為100分,一週一報、一月一總,週日晚班主任例會進行通報。

2、班主任考核量化和班級量化,在每個月的班主任津貼各佔50%;

期末評選優秀班主任,本規則佔70%,班級量化佔30%;評選優秀班級本規則佔30%,班級量化佔70%。

3、未盡事宜待討論之後加入本考核。本規定即日起執行。

4、因公出差或其它臨時工作,由代理班主任執行本規則。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7

1、接受餐廳主管的指派工作,全權負責本班組工作。

2、以身作則,責任心強,敢於管理。

3、協助餐廳主管擬訂本餐廳的服務標準,工作程序。

4、合理指揮和安排人力,管理好本班人員的工作班次。

5、檢查本班人員出勤情況,準備工作是否合格就緒,並對服務員當天的工作,紀律等方面進行考核登記,並及時向主管反映。

6、處理服務中發生的問題和客人投訴,並向餐廳主管彙報。

7、配合餐廳主管對下屬員工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技巧。

8、做好本班組物品的保管和餐廳衞生工作。

9、隨時留意客人動向,督導員工主動、熱情、禮貌待客。

10、要求服務員熟悉菜餚特點,善於推銷菜餚與酒水。

11、完成餐廳主管臨時交辦的事項。

12、負責寫好工作日記,做好交接手續

三、點菜員的素質能力要求;

1、點菜員要求有強烈的責任心和顧客意識,要熱情有耐心,時刻為顧客着想,同時,具有較強的成本意識,再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提高酒店的經濟效益。

2、業務素質要求

(1)點菜員必須熟悉酒店的基本情況,包括酒店的組織結構、發展史;經營特色,服務質量;企業精神;酒店要求;領導情況等。

(2)點菜員必須熟悉掌握酒店不同季節供應的菜品名稱、價格;清楚每款菜品的主輔用料;熟記方法,成菜特色、口味風格、裝盤點飾,主料產地等。

(3)點菜員必須熟悉掌握酒店供應的各種煙酒飲料等消費品的名稱、規格、價格、產地、產品特點等。

(4)點菜員必須瞭解美學、社會學、心理學、營銷學、公關禮儀學的基本知識和原理。

(5)點菜員必須瞭解相關的烹調知識,掌握菜餚的搭配原理;以便制定讓客人滿意的菜單。

(6)點菜員應隨季節更替;每月至少掌握兩套以上的零餐組合菜單。

(7)點菜員應瞭解本店穩定客源的口味特點。

3、能力要求

(1)社交能力:點菜員應具備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社交能力拉進與顧客的距離,讓顧客在點菜時便對酒店留下良好的印象。

(2)應變能力:面對身份各異的顧客,點菜員應充分利用觀察分析,判斷能力,察言觀色;採取不同的推銷方式和技巧,力爭掌握點菜的主動權,合理搭配菜單,讓 顧客滿意。

(3)推銷能力:點菜員應在短時間內用精練的語言,讓顧客對酒店供應的菜品瞭解——認同——接受。

4、巡台能力

(1)點菜員點完菜後,要對自己所點菜的房間進行巡視,也可根據主管安排的具體位置進行巡視。

(2)如果點菜過程中,客人點了高檔菜,那麼點菜員要記清房間號,在上高檔菜時點菜員要親自為客人送上,並對其營養價值等做詳細介紹。

(3)點菜員巡台,要輕輕將房間的門推開,進入房間時要用眼睛巡視客人,並向客人微笑點頭示意,如果遇見熟客,必須上前打招呼問候,最好稱呼其姓氏及職務。

(4)點菜員進入房間後,要及時的對服務員的枱面、服務細節進行檢查,並及時做出指導與教授,監督服務員進行改正。

(5)進入房間後要幫助服務員進行服務,及時找出與客人的溝通切入點,並向客人詢問酒店的菜品、服務、環境的建議。

(6)點菜員退出房間時(有熟客的要進行打招呼),要後退着出房間,並微笑着注視着客人,並向注視自己的客人點頭示意,退出房間後輕輕將房門關閉,做好巡台記錄。

四、點菜員的工作流程

1、開餐前排餐會。各店所有點菜員在每餐開市前由前廳經理為各部門主管和點菜員召開排餐會。

(1)、《廚師長評審單》開具人在會前根據廚房原料的儲備及當天的原料的採供情況,結合酒店各季節的菜譜,推新菜品等綜合情況,開具好《廚師長評審單》,在開餐前10分鐘內交於前廳經理。

(2)餐廳經理在會前瞭解當餐的海鮮供應情況(包括品種、質量、價格、數量等),並仔細閲讀《廚師長評審單》。

(3)餐廳經理召集所有點菜員和各部門主管,及《廚師長評審單》開具人主持召開排餐會,在每日上午以及下午規定的時間召開,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餐廳經理按照《廚師長評審單》為點菜員安排工作,並對《廚師長評審單》進行講解,同時請《廚師長評審單》開具人為參加會議人員講解新菜品的詳細製作過程和其它廚房注意事項。

2、瞭解廚房儲備情況

開完點菜排餐會後,點菜員及時到廚房現場瞭解原料儲備供應情況,再次確定《廚師長評審單》的菜餚(根據酒店情況制定)。

3、做好點菜前準備工作

(1)、點菜員在點菜前必須備好點菜必須用品,如點菜菜譜,夾好四聯碳素複寫紙的菜單,圓珠筆,酒水價目表,《廚師長評審單》等。

(2)、點菜員代表的是酒店形象,每次點菜前必須先檢查自己的個人形象,制服是否整潔,工牌佩帶是否端正,髮型化粧是否得體。

(3)、調整好心態,點菜員在點菜前記得必須調整好心態。以飽滿的熱情,抖擻的精神去面對顧客,避免點菜時帶有情緒,精神恍惚或情緒緊張。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8

第一條 為規範市局績效考核中的市局科室重點工作量化考核,根據《濱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20xx年度績效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局科室牽頭重點工作考核,主要是市局工作要點或省局對口處室部署的重要專項工作任務分解到各科室、單位的便於量化的任務;以及市局各科室制定的本科室、本單位年度工作要點中便於量化的任務。市局科室牽頭重點工作考核項目由市局各科室、有關直屬單位提出,報領導小組研究批准並設定具體分值。

第三條 市局科室重點工作考核項目的設定:

(一)對各縣區局(包括三個分局籌備辦)的市局科室牽頭重點工作考核項目,由市局有關科室、直屬單位分別提出考核項目、考核細則,報考核辦,由考核辦彙總後提交領導小組審批確認,批准下發。市局各科室、直屬單位提出的考核項目以每項100分設置分值,由考核辦按考核辦法確定的權重換算計入總分。

(二)市局各科室、各直屬單位自行提出本科室、單位的科室重點工作考核內容,並提出具體量化考核指標、分值和評分標準,形成本科室、單位《市局科室重點工作量化分值表》初稿,經分管領導審核後提交考核辦。《市局科室重點工作量化分值表》按100分設置分值,按權重計入總分。考核辦對各科室、直屬單位提交的《市局科室重點工作量化分值表》彙總後,提交領導小組審批確認,並予以公佈。

(三)上級部署的重大專項工作分解到各科室、直屬單位的便於量化的任務,將在半年和年終考核前,由有關科室、單位提出,經考核辦報領導小組審定後補充到對市局科室重點工作的考核細則中,並會商有關科室、單位重新設置分值權重。

第四條 各科室、直屬單位在草擬《市局科室重點工作量化分值表》時,應認真研究確定“考核內容”,突出主要職責和重點工作,防止輕重顛倒甚至避重就輕;要科學合理設定“考核指標”、“分值”和“評分標準”等項目,避免採用過於宏觀或模糊的表述,防止對類似工作內容的重複列舉和多項拆分,使《市局科室重點工作量化分值表》充分體現主要工作績效,確保考核操作切實可行。考核指標設置應可測量、可比較。要通過明確工作完成時限、具體的完成標誌或成果,規定工作完成的具體階段、數量要求或百分比例等方法,儘可能地量化績效考核指標。

第五條 市局科室牽頭重點工作考核,由年初設定考核項目的市局科室或直屬單位按照考核細則進行考核,分半年和年終兩次進行,取兩次考核的平均分值計入總分。考核得分情況提交市局考核辦,由考核辦彙總後報領導小組批准確認。

第六條 市局科室重點工作任務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確需調整的,各科室、直屬單位應在年終考核開始前及時向考核辦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考核辦初審後報領導小組審批方可調整。

第七條 本細則由考核辦負責解釋。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9

一、工資考核公式

實發工資=個人基本工資+考核工資+提成+補貼二、個人當月考核工資

當月實際考核工資=(環境考核30分+維修考核70分+獎勵分數)*考核工資一、環境考核打分--滿分為30分

1、工具、治具、木箱等擺放整齊並歸類;10分2、地上無雜物,垃圾及時清理;10分

3、拆下的設備零件擺放整齊並做好標記;10分二、維修考核--滿分為70分

1、工作消積怠工,不服從工作分配或敷衍者;次/扣5分

2、在維修中出現質量事故造成設備損壞者;次/扣10分(如果造成更大損失視情節另行處理)。3、工作效率低,工作中經常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視情節而定。次/扣5分4、工作中不能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出現問題推卸責任;次/扣5分5、維修中浪費材料,沒有節約意識的。(視情節)次/扣10分6、維修中及維修後現場清理不及時的;次/扣5分7、遺忘或延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次/扣15分

8、每天下班後的備件、費料、公用工具等不及時存放好隨處亂放的;次/扣5分9、維修報告不完整或不及時;次/扣10分三、獎勵分數參考

1、主動學習,技術進步,有新的技巧或方法;次/加10分2、主動工作,及時發現問題並改善。次/加:10分3、對設備改進提出建設性方案並參與實施的。次/加:10分4、維修中能及時解決疑難問題,修舊利廢、節約明顯者。次/加10分

三、個人當月提成

當月實際提成工資=當月實際維修台數*提成獎勵-返修台數*扣款一、當月實際維修台數

以發貨為準,並在維修結束後一週內提交完整的維修報告,返修泵還須分析事故原因;二、提成獎勵和扣款

在檢修前因提前查看常規料件是否有庫存,重大料件在拆機後發現有需要更換,須在當天提出,由於重大料件缺貨導致的維修時間不計算在維修總時間內,提成獎勵和扣款按下面計算a)5天內維修一台按300/台b)5-10天內維修一台按150/台c)超出10天按50/台

d)發貨30天內出現返修扣800/台e)發貨後30-90天返修扣600/台f)發貨後90-180天內返修扣400/台

四、當月個人補貼

當月實際補貼=當月餐飲補貼+出差補貼+其他餐飲按每餐10元;

出差憑票結算,額外補貼20/天;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0

一、嚴格遵守作息制度,不遲到、早退、不串崗、離崗。

二、嚴格執行一日活動計劃,不能隨意調班次、調活動,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分管領導同意。

三、嚴格執行一日生活常規,按時按計劃開展各項活動。組織教學活動做到有教具、學具。遊戲有玩具(含自制玩具),風琴用後須加蓋。

四、注意安全,防止幼兒走失、受傷、鼻腔塞入異物。

五、保持室內清潔,教育幼兒不亂丟果皮紙屑。

六、嚴格交接班制度,詳細做好交接班紀錄,做到四交(交人數、交病情、交表現、交異常情況),交班的老師必須向接班老師交好班 後方能下班,以確保幼兒安全。

七、堅持説普通話。

八、上班時間不做私事(如:洗衣、洗頭、理菜、織毛衣、打盹),上班不使用任何通信工具。

九、教師的子女、親屬的小孩不能放在自己班,中午值班不能帶自己的子女、親屬到班上睡覺。

十、上班時間家屬、孩子、保姆不能到教學活動區內玩耍,上班不準會客。

十一、勤儉節約、積級主動有創意地為幼兒製作學具、玩具、為幼兒遊戲和活動創造條件。

十二、教師之間,班級、年級之間要團結協作,勤奮好學,形成良好的班風、園風。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審查行為,嚴格行政裁量權,保證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工作質量,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xx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五條第四款,結合相關技術規範及審查工作實際,制定此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X市市本級從事和參與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審查工作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行政許可相對人。

第三條 市水務局負責本級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的審查工作。

第四條 市一級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審查權限:

市水務局負責鬧市域內穿越兩個以上縣(市、區)並在X市範圍內河道的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事項。

第二章 審查環節

第五條 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審查環節: 窗口受理(初審)—轉行政審批辦公室經辦人審查(技術審查、現場勘查)—辦負責人(或主任辦公會)審核—主管局長審批(重大項目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審定)—窗口送達批覆文件

第三章 審查內容

第六條 行政審批相對人提出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水工程建設規模、任務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

2.符合該流域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3.建設規模等級(別)和標準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4.不影響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響的補救措施。 行政審批相對人應按照上述條件向市水務局駐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審批窗口(以下簡稱“窗口”)提出審查申請。

第七條 行政審批相對人提出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3份;

3.水工程所在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及其他專業規劃報告和相關批覆文件或水工程建設專題論證報告原件和復

印件2份;

4.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説明原件和複印件2份。

第四章 審查標準和審查要點

第八條 受理(初審)

完成時限:2個工作日。

窗口負責審批事項的受理(初審)工作。

初審內容:

1.申請事項是否屬於行政審批事項;

2.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本局職權範圍;

3.申請材料要件是否齊備;

4.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格式;

5.申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打印錯誤、裝訂錯誤或其它錯誤。

窗口經辦人員對上述內容初審後填寫《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初審表》,並針對具體情況做以下處理:

1.受理:對屬於本級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合格的予以受理並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出具《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2.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行政審批相對人。可以當場補充更正的,應當場通知行政審批相對人補充更正。行政審批相對人當場不能進行全部補充更正的,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出具《申請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一次性書面告知行政審批相對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3.不予受理: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屬於其它部門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門和具體信息,並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審批相對人,一份由審批辦(窗口)存檔。正式受理的,窗口將《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附申請材料轉行政審批辦公室審查(審核)。

第九條 審查(審核)

完成時限:11個工作日。

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經初審予以受理的,窗口應及時將受理後的申請材料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申請行政許可材料清單》轉審批辦進行實質性審查。

審批辦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進行審查,並結合不同情況特點確定審查重點。

審查(審核)方式為現場勘查、技術審查等。

審批辦應對審查方式和審查時間做出安排,對需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並將相關內容告知行政審批相對人。

現場勘查、技術審查由審批辦組織,分別填寫《勘驗意見表》、《技術審查意見表》,現場勘查、技術審查人員在表上籤署意見。

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審查工作採取迴避制度,與該審查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審查人員應依法迴避。

幾種情況的處理:

1.經現場勘查、技術審查符合規定的,經審批辦負責人核准並在《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相關欄目填寫意見後轉審定環節。

2.經現場勘查、技術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行政審批相對人應根據修改意見整改後提交審批辦審查。經審批辦負責人核准並在《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相關欄目填寫意見後轉審定環節。

3.經現場勘查、技術審查不符合審批要求,經審批辦負責人核准並在《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相關欄目填寫意見後轉審定環節。

第十條 決定

完成時限: 1個工作日。

(一)審查通過的,分下列情況進行審定:

1.授權審批辦的,由審批辦主任(或主任辦公會)審定;

2.局主管領導審定;

3.局長審定,重大項目由局長辦公會或局務會審定;

4.對有重大特殊疑難和法規界定不清有爭議的審批事項,召開聯席會議審定。聯席會議由局領導、審批辦負責人、窗口首席代表等人員組成。

經過審定的,審批辦填寫《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及編制批准文件,並將批准文件轉窗口送達行政審批相對人。

(二)審查不通過的

由審定領導在《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相關欄目簽發意見,審批辦制定《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連同申請材料轉窗口送達行政審批相對人。

第十一條 送達和辦結

完成時限:1個工作日。

窗口負責批准文件的送達和辦結工作。

行權決定作出後,經過公示,窗口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內送達行政審批相對人並填寫《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和《行政許可辦結報告》。

送達方式以行政審批相對人到窗口領取為主。送達同時窗口將審批事項抄告市水政監察局。

行政審批相對人領取困難的,經行政審批相對人同意,可以採用以下方式送達:

1.由行政審批相對人委託的代理人憑行政審批相對人籤與的委託書及行政審批相對人有效身份證明代為領取;

2.郵寄送達;

3.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採取公告送達。

第十二條 窗口應在送達批准文件的同時將辦結情況抄送水政監查局。

第十三條 審批辦應在審批辦結後30日內完成審批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第五章 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

第十四條 審查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的,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1.因審批機關方面原因。由市水務局主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准延長十日。審批辦填寫《延期辦理行政許可通知書》説明延長的理由並經審批辦窗口向送達行政審批相對人。

2.因行政審批相對人方面原因。因行政審批相對人整改等自身情況導致審查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由行政審批相對人出具延誤説明,審批機關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審批。

第十六條 審批環節中無正當理由出現超時辦結、錯件、誤件和漏件等問題,由該環節具體承辦的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相對人、與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其他單位或組織對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審查有異議並提出複審要求的,審批辦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復審,如確實需要複審的,按照不同行政區域邊界水工程審批審查程序(可簡化不必要的環節)組織複審並提出複審意見。

第十八條 審查人員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在局內通報批評,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手續完備的申請,無故超延法定時

限或拒絕辦理的;

2.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中,擅自搭車收費或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已取消的收費項目仍繼續收取或變相收費的,向行政審批相對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亂收費的;

4.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5.未履行本機關審批服務承諾,受到行政審批相對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6.故意刁難行政審批相對人,應作為而不作為以及將即辦件作為承諾件辦理的;

7.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因不作為而影響審批效率,導致嚴重損害審批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8.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不按法律規定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9.因審批行為責任過錯導致行政複議糾錯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10.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對審批相對人態度 “生、冷、硬、撞”的;

11.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向審批相對人索要錢、物、禮品,私自佔用審批和服務對象財物的;

12. 其他影響審查的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相對人提供審查的材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的後果由行政審批相對人負責。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X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2

一、做好財務管理的日常工作,購物票據要及時清理入賬,做到賬目日清月結,進出賬清楚明確,端正財務人員工作作風,隨時接受檢查監督。

二、制定好一學期財經預算計劃,嚴格執行班級企業的各種報銷審批及借支手續,定期交經濟報表給企業有關領導查閲。

三、主動了解同事們工作學習生活所需,及時解決員工生活上的問題,依時準確發放各種物資、工資及補貼。

四、財務收支做到精打細算、勤儉節約、開源節流,保證資金的到位和合理使用,購物要跑“三家”,力爭價廉物美,深受大眾喜愛。

五、財務人員保證依時上下班,廉潔奉公,對人要熱情和藹,對員工提出的意見要虛心接受,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的改正。

六、做好財物進出倉的登記及公司財產的管理登記,保證借出財物能及時歸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有關領導。

七、做好財務工作的保密性。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3

一、分配原則:按崗取酬,能者多得。

二、工資構成:

崗位工資+學歷補貼+工齡工資+獎金+浮動工資

三、核定方式:

(一)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月工資1020元+工齡工資5元/年。

1.帶班教師每月1020元,每年按月發放工資。

2.工齡工資:從正式帶班開始算起,工齡工資為5元/年,每年遞增。

(二)獎勵工資

1..學歷補貼:學前教育專業:50元/月,其他專業30元/月。 班主任獎:100元/月

3安全獎:50元/月,發生安全事故當月沒有安全獎。

4.全勤獎:50元/月

5幼兒園重大活動及各項班級活動評比獲獎50元/人。

6教師參加幼兒園對外承擔公開教學省級獎500元 市級獎400元 區級獎200元 園級獎50元

7.教師在國家省市區發表論文或文章分別全國獎60元 省級獎40元 市級獎30元 區級獎20元

(三)、請假工資分配:

1出勤。教師病假10元,事假20元,曠工一天扣50元

2.請假須由分管領導簽字批准方可有效。

(四)教師待遇

1、教師享受幼兒園節日福利。

2、在園教師子女入園收取一半的保教費。

(五)教師進出制度

1.新來教師試用1個月,應聘教師通過面試及公開課考察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正式聘用的教師辭職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

(六)效益浮動工資200元|月

幼兒教師工資分配為基本工資和考評工資。保教業務考核內容包括常規落實、保教質量、平時抽查、出勤、入園率、鞏固率、應急性任務、園內考核、環境創設等內容。

1、學期初按時上交:班級計劃、課題計劃、特色課計劃。學期末按時上交:個人總結、課題總結、特色課總結。

2、每週五下午三點之前交下週教案,認真制訂周計劃、日計劃,紮實教學,讓每一位幼兒都能掌握一定的知識和能力,保證教學質量。

3、嚴格執行幼兒園一日作息時間。一日生活組織有序,不隨便打亂作息時間。按規定開展各項活動,確保户外活動2小時,體育活動1小時。。

4、每週一按時公佈周計劃。嚴格執行課程表,上課時教學教具要準備充分,教師要熟悉教學內容及目標,合理科學安排教育活動,不得擅自換課、掉課。户外活動要有組織,教師要照顧好每一為幼兒。

5、各年齡斑環境區域佈置要做到趣味化、遊戲化,要有可操作性,儘量隨教學內容及時調整變化。

6、注意幼兒常規培養,讓幼兒養成各種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學習習慣,要做到隨機教育。

7、三位教師要負責每天組織幼兒進行各種活動,不得擅自脱崗,每天早上,教師帶領幼兒準時出操,準備好器械和所用物品,帶班教師

8、每日做好晨檢工作,觀察幼兒的精神狀態,並做好幼兒缺勤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9、幼兒進、離園時,當班老師必須站在門口迎接並負責詢問或交接孩子的情況,當天發生的事情當天解決,及時主動的與家長溝通。

10、培養每一位幼兒良好的習慣,文明禮貌等,抓好幼兒日常生活常規。保證幼兒衣着整潔,及時更換,不穿反鞋,不託鼻涕,不留指甲、梳好頭髮。

11、認真做好衞生保健工作。照顧好每一位幼兒,準時為病兒吃藥,不發生漏吃或吃錯藥的情況。

12、值午班的教師,不鎖門,不閒聊、保持清醒、不斷巡視、照顧好幼兒、為幼兒蓋被子。

13、堅持正面教育幼兒,確保幼兒心理髮展健康。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4

作為幼兒園財務,我在收付、反映、監督、管理四個方面盡到了應盡的職責,過去的半年裏在不斷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時,順利完成如下工作:

一、日常工作:

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每天一小結,每月定期核對現金與帳目,做到日清月結,發現金額不符,做到及時向領導彙報,及時處理。

2、每月號至次月號收取每幼兒的費用,開出收據,及時收回現金存入銀行。

3、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職工工資和其它應發放的經費發放工作。

4、堅持財務手續,嚴格審核(發票上必須有經手人、驗收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報帳),對不符手續的發票不付款。

、期初末接待新生報名,學期末收取幼兒新學期的書本費。

二、其它工作:

我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外,併兼帶英語興趣班老師,做到認真選擇題材,上好每一堂課,及時與家長溝通,共同讓幼兒取得進步。在這裏領導和同事們給了我很大的幫助和鼓勵。

回顧檢查自身存在的問題,我認為:

一、學習不夠。當前,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新經濟蓬勃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新知識新科學不斷問世。面對嚴峻的挑戰,缺乏學習的緊迫感和自覺性。理論基礎、專業知識、文化水平、工作方法等不能適應新的要求。

二、在工作較累的時候,有過鬆弛思想,這是自己政治素質不高,也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解決不好的表現。

針對以上問題,今後的努力方向是:

一、加強理論學習,進一步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增強大局觀念,轉變工作作風,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極情緒,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積極配合領導同事們把工作做得更好。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5

為切實加強我校的安全管理,有效保護師生的人身安全,使安全工作具體化,根據縣教育局有關安全教育的文件精神,特制訂安全工作考核細則。

一、考核方法:

考核以考核分為依據,基本分100分。考核對象為

(A) 任課教師 (B)班主任 (C) 值周管理教師 。

以一年度累計得分90分為優秀,獎金200元;89分---80分為合格,獎金160元;7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在本年度內不列為評優、評先對象。

二、考核內容:

A、任課教師:

1、任課教師要認真參與學校開展的安全教育活動,協助班主任進行安全教育與安全知識的宣講。如通過學生調查發現安全教育不重視、不能做到教育長效性的,扣5分。

2、對學生教育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尊重學生人格,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如出現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現象,導致嚴重後果的扣10分。

3、嚴格執行學生請假制度。任課教師上課要關注學生的到位情況,要確保學生上課到位,如有缺席應及時與班主任聯繫。如發現學生沒有請假而不上課,在校園內外閒逛,任課教師不知情的扣5分;

4、上課遲到、中途離開或提前下課的扣2分,出現嚴重後果的扣10分。

5、任課教師在學科教學中要滲透安全教育,如通過學生調查對安全教育意識淡薄的扣2分。

6、要認真組織課堂教育,因管理不善導致出現學生傷害事故的扣10分;教育學生課間要文明休息,不追逐、不打鬧。如發現學生之間互相打鬧,應及時制止。發現學生打鬧而熟視無睹的扣2分,制止不力扣1分。

7、積極參加學校各項集體活動,任課教師必須到場,統一行動,服從指揮,遵章辦事,工作到位。任課教師不到場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現事故扣5分。

8、按時放學,保證學生按時就餐,按時回家。下午,教師輔導學生,必須護送學生回家。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扣5分。

9、教學樓二樓靠樓道的班的任課教師,在上午第二節課下課時必須在該樓道口值班,保證學生上下樓道的安全。如未到崗到位或遲到者每次扣2分。

10、在學校集體活動中,要協助學校進行學生秩序管理。沒有進行管理每次扣1分;因管理不善出現學生傷害事故的扣2分。認真負責學生課間操管理,遲到、早退一次扣1分,未到一次扣5分。

11、在體育課管理中,體育教師要對運動場地、體育器材、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再行使用。體育教師上、下課時必須集合清點學生人數,課中學生必須在體育教師的視線之內。如不集合清點人數、私自離開課堂的扣2分,如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扣10分。

12、在體育運動會或各類體育比賽中,體育教師要精心組織,合理安排。如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扣5分。

13、教師要了解學生的身體素質,如讓不適宜參加體育活動的學生參加運動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扣5分。

B、班主任:

1、認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通過主題班會,安衞法課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真正做到安全教育經常化、制度化。及時記錄在安全教育記錄本上(每週1次以上,安全教育要備課)。安全教育記錄不全、未上安衞法課、安全教育工作不細緻的或通過學生調查發現安全教育不重視、不能做到教育長效性的扣5分。

3、嚴格執行學生請假制度。如發現學生未到校又未及時家訪的(含電話家訪),扣2分; 嚴格晨檢制度,作好晨檢記錄(學生未到校或有特殊情況的均需記錄以備查)。因工作不力或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的一次扣2分。

4、教育學生認真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如出現被學校公開批評,扣1分;

5、教育學生認真保管學校或自己的財產,如出現故意損壞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物現象的扣2分。損壞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物的,能主動、及時賠償的扣1分。

6、班主任要經常巡視本班學生活動狀況,發現異常的情況及時制止處理,出現重大事故的及時上報安全辦。每月28—30號必須向學校安全辦交月報表。如不報或緩報的每次扣1分。

7、嚴禁學生在校內外玩火、玩電、玩鞭炮、玩管制刀具等其他危險玩具、物品。如出現學生違紀現象扣該班主任2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扣10分。

8、教育學生不在學校周圍或其它地攤購買“三無食品”,嚴防食物中毒。如出現因教育不力而出現事故扣2分。做好在校用餐學生的自帶菜管理工作,保證菜櫃經常清潔、衞生,菜櫃鑰匙有專人負責。如因班主任管理不力而出現學生食品中毒事故扣10分。

9、學校各項集體活動(包括升旗和課間操),班主任必須到場,統一行動,服從指揮。要教育、組織好本班學生參加集體活動,做到上下樓道有序,管理到位。如班主任不到場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現事故扣10分。

10、對班級加強安全管理,杜絕和消除各種安全隱患,下午各班學生及時放學、靜校,不能集體補課。

C、值周管理教師:

1、值周管理教師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管理。如出現遲到、早退一次扣5分,未到一次扣10分。

2、要在午間、下午勤巡查校園,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如值周教師中午未到崗到位每次扣2分,未巡查而出現安全事故的扣5分。

3、要加強校門口安全管理,幫助門衞維持校門口的秩序,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如出現因管理不善而導致責任事故的扣5分。

4、值周教師在課間操學生解散時,要在教學樓的各樓道口值班,幫助學生有序上樓,如值周教師未到場每次扣2分,因管理不善出現事故扣10分。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6

1、保安員執行雙崗制24小時上崗;

2、每天早上6:50四人交接班(至次日早上7:00);

3、每天不定時清掃大院內衞生及車棚內衞生;

4、每天負責辦公樓大門的開(7:00)關(22:00);

5、每天負責及時開關院內公共區域的照明燈,每天夜間根據生產情況及時關閉車間內照明設施;

6、負責夜間不定時巡視,路線為——警衞室、車棚、配電室、通往後院的過道,後院大門、鍋爐房、車間、食堂、員工宿舍樓、警衞室;(注:每晚巡視不得少於三圈,以監控錄像記錄為憑證)

7、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任務,以公司利益為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

8、認真履行保安員工作制度,每觸犯一條(按情節輕重)扣發工資20元至100元,如當月沒有過失及處罰,則獎勵200元;

9、當月如有處罰三次以上(含三次)則扣發獎金100元;當月接受處罰五次以上(含五次)則解除僱用協議;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7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務水平,規範公務行為,優化發展環境,凝心聚力、開拓創新,加快推進“兩個率先”,根據《*地區》,結合我*實際,制定本考評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中心工作,以提高機關效能和執行力為重點,以推進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為目的,通過考評實現各級機關幹部素質明顯增強,工作作風明顯改進,服務水平明顯提升,辦事效率明顯提高,發展環境明顯優化,為“兩個率先”奮鬥目標順利實現提供有力保障。

(二)原則。一是堅持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反映考評單位效能工作原則;二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增強考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的原則;三是堅持科學性、合理性、導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

二、組織領導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考評工作在縣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各考評單位積極配合。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考評工作實行分級考評制。一是*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全*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考評。二是各單位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各科室、下屬部門進行考評。

三、考評對象

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直各部門、單位、駐庫各垂管單位。

四、考評內容及分值設定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實行100分制考核,具體考核內容:

《*縣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考評細則》附後。

五、考評方法

機關作風效能建設考評工作以日常督查、明察暗訪、民-主評議、受理羣眾投訴、查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案件等為考評的重要手段。其中,日常督查、明察暗訪、民-主評議以檢查通報的形式予以公佈,作為扣分依據。

(一)日常督查。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成員單位組成督查組,對縣委、政府重點督辦內容,縣領導重要批示,縣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按照自治區、地區及縣有關規定,對縣各級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情況進行督查。

(二)明察暗訪。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各成員單位組成督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和各有關部門、單位機關作風效能建設情況進行明察暗訪。

(三)民-主評議。由縣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作風、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對各辦事窗口工作作風、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四)受理投訴。監察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受理機關工作人員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及損害羣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等投訴,並進行查處。

六、考評結果的運用

(一)對考評排名前3位的鄉(鎮)、排名第1位的農牧場、排名第1位的街道辦事處及排名前15位的部門、單位,由縣委、政府在全縣範圍予以通報表彰。

(二)對考評排名後2位的鄉(鎮)、排名最後1位的農牧場、排名最後1位的街道辦事處及排名後10位的部門、單位,由縣委、政府在全縣範圍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分管領導對這些單位黨政一把手進行誡勉談話,並向*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對連續兩年考評排名靠後的單位黨政“一把手”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並經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處理建議上報、。

(四)垂直管理單位的考評結果除運用上述考評辦法外,由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向其上級主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五)組織、人事部門要將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考評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考評、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七、考評紀律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嚴格按照考評辦法進行考評。

(三)不準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數據。

(四)不準對考評工作人員打擊報復。

本辦法由機關作風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8

為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進一步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全區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和醫療水平,建立規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倡導“救死扶傷、忠於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於奉獻、文明行醫”行業新風尚,根據《執業醫師法》、國務院《護士條例》、衞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和《關於實行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素質為目標,以考核記錄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狀況為內容,以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改善醫療服務態度、優化醫療環境為重點,強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強監督,嚴肅紀律,樹立行業新風,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加快衞生誠信體系建設,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羣眾的健康服務。?

二、考評範圍

全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的醫師、護士及其他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執行衞生技術人員崗位工資的人員(統稱醫務人員)。

三、考評標準

醫務人員醫德考評按百分制進行評定,基礎分為80分,滿分為100分。加分、扣分後的累計得分不得高於100分或低於0分,即:加分後累計得分超過100分的,以100分計算;扣分後累計得分低於0分的,以0分計算。(一)基本要求(基礎分80分)

1.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10分)。

(1)加強政治理論和職業道德學習,樹立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大力弘揚白求恩精神。

(2)增強工作責任心,熱愛本職工作,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2.尊重患者的權利,為患者保守醫療祕密(10分)。

(1)對患者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貧富都平等對待,不得歧視。

(2)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祕密。

(3)在開展臨牀藥物或醫療器械試驗、應用新技術和有創診療活動中,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3.文明禮貌,優質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係(10分)。

(1)關心、體貼患者,做到熱心、耐心、愛心、細心。

(2)着裝整齊,舉止端莊,服務用語文明規範,服務態度好,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

(3)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和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4.遵紀守法,廉潔行醫(15分)。

(1)嚴格遵守衞生法律法規、衞生行政規章制度和醫學倫理道德,嚴格執行各項醫療護理工作制度,堅持依法執業,廉潔行醫,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2)在醫療服務活動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親友的財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不收受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給予的財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當利益,不以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和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為由,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

(4)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隱匿、偽造或違反規定塗改、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5)不違反規定外出行醫,不違反規定鑑定胎兒性別。

5.因病施治,規範醫療服務行為(15分)。

(1)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用藥指南,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2)認真落實有關控制醫藥費用的制度和措施。?

(3)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6.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和諧共事(10分)。?

(1)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對口支援等醫療活動。?

(2)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係,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共同進步。?

7.嚴謹求實,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10分)。?

(1)積極參加在職培訓,刻苦鑽研業務技術,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2)增強責任意識,防範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

(二)加分依據 ?

1.參加單位組織的義診活動,每次加0.5分。?

2.參加基層衞生幫扶項目(不包括因晉升專業技術職務需要而參加基層衞生幫扶的),在農村牧區和社區連續工作超過1個月(含1個月)但不足3個月的,加1分;超過3個月(含3個月)但不足半年的,加2分;超過半年(含6個月)以上的,加3分;因工作表現突出,受到衞生行政部門表彰的,另加2分。對於長期在基層工作(含社區)的人員最高可加到5分。?

3.參加衞生對口支援項目(不包括因晉升專業技術職務需要而參加衞生對口支援的),在條件艱苦地區(旗縣及以下)連續工作超過1個月(含1個月)但不足3個月的,加2分;超過3個月(含3個月)但不足半年的,加3分;超過半年(含6個月)以上的,加5分;因工作表現突出,受到衞生行政部門表彰的,另加2分。 ?

4.收到患者及家屬表揚信、錦旗給個人的,每次加2分,給集體的,有關人員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收到單位表揚信、錦旗給予個人的,每次加2分,給集體的,有關人員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5.先進事蹟、典型正面事蹟在省級、設區市級和縣級新聞媒體報道屬個人的,每次分別加3、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屬集體的,有關人員每次各加2、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複報道的,以加分高的一次計算,不重複累計。?

6.自覺拒收患者及其家屬給予的“紅包”、禮品等財物(經單位紀檢、糾風辦核實),或按規定把難以拒收的財物全部及時上繳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7.堅決抵制商業賄賂,自覺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經單位紀檢、糾風辦核實),或按規定把難以拒收的財物全部及時上繳單位有關部門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5分。?

8.檢舉他人收受各種回扣、開單提成、擅自接受資助,經查屬實的,加5分。?

9.在工作中責任心強、認真細緻,及時發現、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錯,從而避免出現醫療差錯或醫療事故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

10.糾正他人因違反醫學保密規定和保護性醫療制度而挽回不良影響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 ?

11.積極參加各種突發事件的醫療搶救工作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加3分;因工作表現突出,受到衞生行政部門表彰的,加2分;受政府表彰的,加3分。?

12.見義勇為,為維護醫療秩序勇於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受到本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表揚的,加5分。積極參加無償獻血的,每次獻血200毫升加1分,400毫升加2分(以獻血證為準)。?

13.被評為本單位先進工作者的(不包括各種單項表彰,下同),加3分;被廳、市、縣衞生行政部門評為先進工作者的,加4分;被評為設區市級勞模的,加5分;省級勞模的,加8分;全國勞模的,加10分(被評為全區或全國衞生系統先進工作者的分別按設區市級或省級勞模加分)。?

14.科室被評為本單位先進集體的(不包括各種單項表彰,下同),科室主任、護士長各加2分;被評為廳、市、縣級先進集體的,各加3分;被評為省級先進集體的,各加5分;被評為國家級先進集體的,各加10分。以上各項副職減半加分。?

(三)扣分依據 ?

1.未經批准,不參加單位組織的各項學習、活動的(值班或有其它任務的除外),發現1次扣1分。 ?

2.遲到、早退發現1次扣2分;曠工每次扣5分。 ?

3.上班時擅自離崗、串崗的,每次扣2分。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的,每次扣3分。?

4.上班着裝不整潔、不佩戴胸牌上崗、語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

5.不落實首診負責制或首問負責制的,每次扣2分。?

6.對患者及其家屬的疑問和投訴,不能耐心做好解釋説明和調查處理,激化矛盾糾紛,導致被患者及其家屬因行風問題實名投訴到本單位有關部門的,每例扣2分;被投訴到同級行政機關或新聞媒體的,每例扣3分;被投訴到上級行政機關或新聞媒體的,每例扣5分。(患者無理取鬧的除外)

7.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務對象不滿意或發生爭吵的,每次酌情扣1~3分。?

8.科室不按規定提供規範的收費一日清單的,對科室主任、護士長和當事人每次各扣1分;雖有提供收費一日清單,但不及時、不規範的,對科室主任、護士長和當事人每次各扣0.5分。?

9.泄露患者隱私或醫學祕密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5分。?

10.違反《處方管理辦法》和《抗菌藥物臨牀應用指導原則》及其它藥物指導原則、指南使用藥品的,每次扣3分。?

11.不執行診療規範給病人作檢查檢驗的,每次扣2分。?

12.科室間或同事間鬧不團結,工作受到影響的,每人扣2分;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的,每人扣5分。?

13.工作拖拉,不按時完成任務或不服從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

14.違反衞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開展診療活動(包括超範圍執業)或者技術操作規範的,每次扣5分。?

15.因責任事故造成的醫療事故,負次要責任的當事人每次扣5~10分,負輕微責任的當事人每次扣1~5分;?

16.誇大或虛構病情,為單位或個人牟取利益的,視情節每次扣5~10分。?

17.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分解項目收費或提高標準加收費用的,對科室主任、護士長各扣3分;對當事人扣5分。?

18、急診急救不按規定時間到達者扣5分。?

(四)當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其醫德考評結果直接認定為較差:?

1.醫療服務態度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

2.違反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多記費、多收費或者私自收取費用,被上級有關部門查處或新聞媒體曝光的科室主任、護士長和當事人; ?

3.因工作不認真造成醫療事故,負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當事人; ?

4.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活動的; ?

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

6.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製劑、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

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的; ?

9.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對胎兒作性別鑑定的; ?

10.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的;?

11.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

12.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接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物品、宴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13.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臨牀診療活動中,接受醫療器械、藥品、醫用耗材、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為藥品生產、經銷企業或人員登記、統計醫生處方或為此提供方便的;?

15.違反衞生部《醫療衞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省衞生廳《關於加強對醫療衞生機構接受社會資助參加或舉辦各種活動管理的通知》,擅自接受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經銷人員的資助,外出參加學術活動、交流、考察、旅遊等活動的;?

16.對醫務人員在用藥、檢驗、檢查中提供各種形式開單提成的科室負責人和當事人;?

17.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18.不服從組織安排,拒絕參加基層衞生幫扶、衞生對口支援、衞生援外工作的;?

19.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20.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的;?

21.受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的;?

22.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醫學倫理道德的情形;?

23.單位認定的其他行為。?

四、考評步驟?

(一)個人自評:被考評的醫務人員對照考評標準的基本要求、加分和扣分依據,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表現,進行總結和自我評價,填寫《內蒙古自治區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登記表》。?

(二)科室初評:在個人自評基礎上,以科室為單位,由科室考評小組根據每個人日常的醫德行為進行評價。?

(三)單位總評:由所在單位的醫德考評機構組織實施,根據個人自評、科室初評的結果,以日常檢查、問卷調查、患者反映、投訴舉報、表揚獎勵等記錄反映出來的具體情況為主要參考依據,對每個醫務人員進行評價,作出醫德考評結論,填寫綜合評語。?

五、考評等次?

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並按下列條件確定:優秀――考評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沒有扣分。良好――考評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且扣分不超過15分。一般――考評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扣分不超過30分。較差――考評得分在60分以下或扣分超過30分或有“一票否決”行為。?

醫德考評要嚴格堅持標準。自治區級醫療機構被確定為醫德考評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控制在本單位實際參加考評總人數的15%以內(考評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沒有扣分的人數超過優秀等次控制數的,按考評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截止到控制數;達不到優秀等次控制數的,按實際得分在90分以上,且沒有扣分的人數計算,下同)。自治區級醫療機構被地方黨委、政府評為綜合性表彰的先進集體,被評為全國、全省衞生系統先進集體,被授予“文明單位”稱號或繼續保持“文明單位”榮譽的,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可控制在本單位實際參加考評總人數的20%以內;凡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或受到勞動教養的,當年該單位優秀等次比例不得超過實際參加考評總人數的12%。自治區級以下醫療機構被確定為醫德考評優秀等次的人數可按在當地人事部門確定的幹部任職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控制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來掌握;當地人事部門沒有確定幹部任職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控制比例的單位也可以參照自治區級醫療機構醫德考評優秀等次控制比例執行。優秀等次名額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單位內部合理分配。?

六、醫德檔案內容?

醫德檔案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本人接受職業道德規範和醫學倫理知識培訓、考核情況;?

2.本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對文明規範服務、改善服務態度、尊重病人權益等檢查涉及本人方面的情況;?

3.本單位通過日常對病歷、處方的檢查分析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抽查反映本人在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醫療服務收費(收費清單)方面的情況;?

4.本人獲得各種獎勵榮譽、新聞媒體先進事蹟報道和病人表揚;?

5.本人受到患者及其家屬投訴(問卷調查)及調查處理情況;?

6.本人違反職業道德或行業紀律受到本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或誡勉談話的情況;?

7.本人拒收或收受“紅包”和回扣、開單提成的情況;?

8.本人蔘加義診、基層衞生幫扶、衞生對口支援、突發事件的醫療搶救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等情況;?

9.其它能夠反映本人在醫德考評中需要加分或扣分的材料;?

10.本人醫務人員醫德考評表。?

七、考評結果應用?

醫德考評結果應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並與醫務人員的晉職晉級、崗位聘用、評先評優、績效工資、定期考核等直接掛鈎。晉職晉級、崗位聘用應在考評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人員中產生。評先評優的人選和任職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必須在醫德考評等次為“優秀”的人員中產生。醫德考評等次確定為一般的人員,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必須延遲1年。醫德考評等次確定為較差的人員,其任職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不計算考核年限,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晉升薪級工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必須延遲2年;每年一次的薪級工資應不予調漲,或取消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各級醫療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中的職業道德評定,以醫德考評結果為依據。考核週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較差”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各級醫療機構要對醫德考評“較差”等次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對連續2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人員,可作緩聘、低聘或解聘處理;有行政職務的醫務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免除其行政職務。?

八、組織管理?

盟(市)、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轄區內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醫德考評工作。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考核。按照屬地化管理與行政隸屬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自治區衞生廳負責制定全區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工作實施辦法,監督管理自治區級醫療機構以及在自治區衞生廳註冊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醫德考評工作;盟市衞生局負責制定和完善本轄區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工作實施細則,監督管理直屬醫療機構以及負責在設區市衞生局註冊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醫德考評工作;縣(市、區)衞生局負責監督管理直屬醫療機構以及負責在縣(市、區)衞生局註冊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醫德考評工作。?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醫德考評制度對於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重要意義,將此項工作與醫院管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各級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實施醫德考評制度,成立由院領導和人事、紀檢監察、有關業務職能部門負責人蔘加的醫德考評工作領導小組,人事部門或紀檢部門為醫德考評工作具體經辦機構,負責擬定醫德考評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紀檢監察組織協調、監督醫德考評工作,確保考評工作公正、公平、公開。?

醫德考評工作要納入醫院管理體系,與衞生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同時進行,每年進行一次,年度考核中“德”的分數按照醫德考評的分數進行折算。醫德考評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定性考評與量化考核相結合,與醫務人員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結合。要認真落實醫德考評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日常檢查與年終醫德考評相結合,醫院各職能科室要根據每年糾風工作任務責任分解的要求,加強對醫務人員的病歷、處方、用藥和檢查情況的日常檢查和問卷調查、患者反映、投訴舉報、表揚獎勵等相關資料的收集,為年終醫德考評提供準確、真實的依據。職能科室工作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年終無法提供本應該提供的日常檢查結果和資料或提供虛假檢查結果和資料的,對職能科室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為每位醫務人員建立醫德檔案,醫德檔案分為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在醫德考評制度試行階段可先使用手工紙質檔案,待條件成熟後開發電子檔案,有條件的醫院可直接試行電子檔案。醫德檔案由單位人事或紀檢部門負責保管,並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把執業醫師的醫德考評結果報送執業醫師定期考核機構,同時報送醫師執業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每年要組織有關人員對醫院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考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確保醫德考評工作取得實效。對工作不力,存在走形式、走過場問題的醫療機構,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不合格、醫院等級評價、評審或複審不合格等處罰,並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九、有關説明?

本實施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實行。

縣委巡察工作實施細則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新財政監管方式,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江西省推行行政檢查“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撫府辦發?20xx?65號)、《預算法》、《政府採購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制定該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南豐縣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檢查對象)涉及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政府採購、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等事項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南豐縣財政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統一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第八條、《財政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方案》等要求,由預算股牽頭,監督檢查局按照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統一規範程序、統一行政處罰的原則,會同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非税收入徵收管理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農發辦)等業務科室組織隨機抽查工作。

第六條 預算股、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等,有關科室(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維護。

第七條 財政執法檢查工作應按照我局公開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局領導批准的年度檢查計劃開展。未列入年度檢查計劃的,不得擅自對外開展檢查。

第八條 需要臨時增加檢查任務的,由監督檢查局歸口報局領導批准後實施。不得以核查、調查、調研等名義變相開展檢查。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九條 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科室(以下統稱抽查主體)依據《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資產評估法》、《税收徵管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政策法規科報局領導批准。

第十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要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根據財政監管工作需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立、改、廢等變化時,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有關業務科室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提出調整建議,由政策法規科彙總報局領導批准後,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十二條 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事項的抽查主體為監督檢查局,政府採購、財政票據、農業綜合開發事項的抽查主體分別為政府採購辦公室、非税收入管理局和農發辦。

第十三條 各抽查主體按照業務工作特點和職責分工負責各自監管範圍內的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立和維護,並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

檢查對象名錄庫依據監管對象的變動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局內各相關股室應將財政支出、財政收入、資產財務、會計等財政管理對象的相關信息與隨機抽查信息平台進行共享,配合做好檢查對象名錄庫的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隨機抽查信息平台與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行互聯互通。

第十六條 預算股、財政監督檢查局牽頭建立統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各抽查主體按照職責分工,對執法檢查人員信息進行審核並錄入統一的隨機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為財政部門正式在編的工作人員。隨機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擔輔助工作的非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列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十八條 各抽查主體擬開展的各項檢查,由監督檢查局負責牽頭彙總並制定財政局年度檢查計劃,徵求局內有關股室(單位)意見後,報局黨委審定實施。

第十九條 開展財政執法檢查前,各抽查主體應通過隨機抽查信息平台的隨機抽查功能,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隨機抽取過程應全程記錄,實現責任可追溯。

第二十條 隨機抽查可採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併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檢查對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頻次。對一定時期內已被抽查過的檢查對象,應避免重複抽查。

第二十一條 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時,如果存在應予迴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執行檢查時,應重新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抽查主體實施財政執法檢查時,應嚴格遵守《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和相關檢查工作規則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抽查主體開展執法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並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應至少有兩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檢查組組長應由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預算股、財政監督檢查局對於各抽查主體檢查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等,必要時可組織集中審理,明確政策界限,統一處理處罰尺度。

各抽查主體會籤相關股室後,報局領導簽發處理處罰決定。

第四章 隨機抽查事項公開

第二十五條 局領導批准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隨機確定的檢查對象,報局領導批准後,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台;對不涉密的檢查對象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各抽查主體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錄入隨機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各檢查單位應將處理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隨機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結果、處理處罰情況和各業務股室及相關部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抽查主體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可以針對每類抽查事項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方案。

第三十條 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變動情況和財政監管工作需要,監督檢查局商政策法規科後對本細則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並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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