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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通用5篇)

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通用5篇)

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通用5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制度,全面規範臨時救助工作程序,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及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其他社會救助制度覆蓋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難,確保困難羣眾都能救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脱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羣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範圍予以協調配合。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接收、審核、調查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審批、發放等工作。

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及主動發現、應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家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一年內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超過救助期仍需繼續救助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按符合救助條件人數給予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年全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乘以需救助時段(月)之積計算。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家庭或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根據需要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第九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特別重大緊急情況縣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户口簿(户籍證明)或居住證;

2、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説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後補齊材料。

第十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户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3天,無異議的及時審批或上報資料。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户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救助金額在20xx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相應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5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縣民政部門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應急救助等必要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未經受助人委託嚴禁由他人代領。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補助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企業等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社區)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或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衞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依託全縣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申請人,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兜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xx〕37號)《黔西南州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州府辦發〔20xx〕5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及時救助的原則;

(二)堅持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的原則;

(三)堅持規範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

第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一)家庭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1.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3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兩棟或兩棟以上房屋的除外。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當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1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對象困難程度、處理善後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對象困難程度、處理善後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 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後,自付部分超過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舊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對象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撫養人、扶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或被國家國民教育高校正式錄取)合理的境內教育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學生到學校報到的基本交通費用、學費、短期生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費用、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二)個人救助對象及救助標準。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災禍情形、個人困難程度、緊急處置費用、救助對象病情、醫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無着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保障救助家庭對象1-6個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對象從發生特殊困難至獲得家庭支持前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臨時救助屬於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救助。同一申請中申請事由疊加的,可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相關申請事由疊加項救助限額之和的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對困難程度特別大,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難家庭或個人,救助標準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0元。

第七條不屬於臨時救助範圍的對象:

(一)因賭博、吸毒或拒絕就業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因酗酒、打架鬥毆、服毒、自殺等傷害事故的。

(三)參與非法組織和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人員。

第三章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方式。

(一)依申請受理。對於具有當地户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家庭或個人,以及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或有相對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申請臨時救助,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申請人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望謨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本縣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請人身份證(或複印件);

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身份證及居住證(或複印件);

3.收入證明、致貧原因及經濟支出證明材料;

4.保險、理賠、受助情況等證明材料;

5.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情況證明等必須材料;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新聞媒體應發揮信息來源廣泛、信息傳遞快捷的優勢,及時將獲悉的救助線索通報救助管理機構。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程序。

(一)一般審核審批程序。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人員採取入户調查、走訪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入户調查至少保證有1名鄉鎮幹部和1名村(居)幹部參加。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的臨時救助申請,視情況可委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入户調查,也可由本部門組織入户調查。

入户調查結束後,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的,户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救助金額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救助金額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查審核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臨時救助審核審批情況適時進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應在5個工作日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對無當地居住證或未達到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和相對固定住所條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二)緊急審核審批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等流動人口中的生活困難羣眾、艾滋病、麻風病、患病棄嬰、無主精神病人等實施的臨時救助,在認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審核審批手續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情況必須張榜公佈,接收社會和羣眾監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二條 實施臨時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情況特殊的,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實物的方式予以救助。採取實物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並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願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五章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以發現、認定、快速響應、社會力量參與和監督檢查為主要內容的“救急難”工作機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且無力自救的家庭和個人給予急難救助,有效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

第十四條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同時,建立“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分辦、轉辦流程及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公佈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十五條建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與衞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抓緊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全面開展核對工作,切實提高對象甄別能力。

第十六條 健全個案會商機制。依託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個案會商機制,對單個救助管理部門難以解決的急難問題,及時開展會商,研究實施綜合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一)支持、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臨時救助。要鼓勵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成立以“救急難”為宗旨,包括基金會在內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鼓勵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組織設立“救急難”專項基金,在縣級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效幫助解決現有社會救助政策全面實施後仍無法徹底解決的急難問題。

(二)縣級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發社會工作崗位等方式,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需求與社會救助供給信息平台,暢通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渠道,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六章資金籌集管理

第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中央及省級補助;

(二)州、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會捐助;

(五)其他。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建立資金管理制度。縣級財政按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縣級每年應從福彩公益金和社會捐助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臨時救助;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的前提下,城鄉低保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

第二十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户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統籌協調好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衞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監察、審計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申請對象的審核、規定數額內臨時救助的審批和資金髮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委託,協助承擔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冒領資金,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嚴格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舉報箱和監督電話,受理羣眾舉報、投訴和諮詢。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望謨縣臨時救助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望府辦發〔20xx〕247號)同時廢止。

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脱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户口簿(户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説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户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户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户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户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衞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台,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脱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户口簿(户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説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户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户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户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户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衞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台,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篇4

班主任工作績效考核細則

(每期考核、滿分400分)

根據遂船府辦發[20xx]1號及遂船教發[20xx]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班隊常規工作(100分)

1、班務、會議記錄(班主任工作手冊):按照學校召開的班主任工作會次數為準,每少一次扣1分;每期不少於4次班幹部會議記錄(每月1次),每少1次扣1分;

2、班隊計劃、總結、活動方案等:按時上交,缺一項扣2分;

3、家校聯繫: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家長座談會,有會議程序及內容安排,每少一次扣2分;每期家訪的學生人數不少於20人或班級人數的1/3(以算法多的為準,如72人的班24人、33人的班20人),通信聯繫等方式訪問達到100%少1次扣1分。重點關注弱勢羣體學生,如問題生、後進生、留守生、貧困生、病殘生、單親學生等。

4、一簿兩冊:包括學籍簿、點名冊、學生評價手冊。要求按時完善並上交,缺一項扣2分;每期末在學生素質評價手冊與學生、家長見面前交給學校檢查,對不合格者酌情扣1—10分;

5、學生成長記錄袋:建立全班每名學生的成長記錄袋,及時裝入新的內容,期末由學校抽查,酌情評分。

6、班隊會:班隊會每週開展一次,平時檢查中有一次未開展,扣2分;活動記錄少一次扣1分(遇特殊情況不能開展,須事先請示行政值周);

7、環境管理:黑板報、活動園地未按要求及時完成,每次扣3分;重大檢查時,教室內外雜亂無章(清潔差、桌椅雜亂、張貼不規範等),扣1—5分;

8、安全管理:凡是未盡到作為一個班主任應盡的安全管理責任,酌情扣除1—10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實行一票否決,扣除50分。

班主任應盡的安全管理責任包括:每天及時掌握學生出勤情況,對遲到、缺席、曠課、逃課的要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繫,摸清情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自救自護能力;經常排查教室設施、學生行為、身體狀況、攜帶物品等安全隱患,並認真記錄、及時上報;負責流行病防控,杜絕在班級大面積傳染;負責組織好路隊放學,帶領學生升旗、做操、集會、大掃除、外出活動等;及時、如實、認真填寫安全健康日誌等;

9、收費工作:如收費開據過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錯誤,酌情扣1—5分,並立即整改;如私自亂收費,實行一票否決,扣除50分。

10、公物管理:根據本班公物的保管情況進行酌情評分,凡有人為損壞或丟失,酌情扣除2~10分。

縣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篇5

為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做好我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共池州市貴池區委辦公室、池州市貴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農委等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貴辦發【20xx】17號)、《貴池區秋江街道辦事處<關於印發秋江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秋辦字【20xx】81號)要求,結合我村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目標任務

今年,貴池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全區範圍內鋪開,到20xx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任務。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實現承包面積、承包合同、經營權登記簿、經營權證書“四相符”,實現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邊界測繪登記、承包合同簽訂、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四到户”,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確權登記成果為基礎,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檔案,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管理系統,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管理的規範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則

(一)保持穩定。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的前提下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按實際測量面積確權登記頒證。要因地制宜,穩步推進,妥善化解土地承包遺留問題,避免產生新的矛盾和後遺症,保持農村和諧穩定。嚴禁藉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户承包地。

(二)依法規範。嚴格按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確權登記頒證。

(三)民主協商。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充分動員農民羣眾積極參與,確權登記頒證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推動。

(四)分工負責。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村黨總支、村委會統籌安排,各村民組密切配合,共同落實,確保確權頒證任務順利完成。

三、主要內容

(一)清理核實土地承包檔案。要集中時間,組織專門力量,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全面組織清理土地承包檔案,着重解決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賬種類不齊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

(二)準確界定承包地塊面積和空間位置。在對土地承包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因地制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勘測,準確界定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堅持以確地為主,確地到户。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範圍。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推動。對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要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根據這次確權登記頒證完善後的承包合同,以承包農户為基本單位,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則明確每塊承包地的範圍、面積及權利歸屬,區、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進一步充實完善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地類和空間位置等內容。推廣應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系統,將登記信息錄入計算機,實行信息化管理。

(四)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承經營權變更、註銷登記。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基礎上,開展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等工作,並及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行完善。

(五)進行公示並集中頒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將農户現有的承包地實際測量面積、權屬登記情況在當地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並經承包人簽字確認後,以街道為單位報區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經區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確認。由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填寫區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村民大會,集中頒證。

(六)規範登記檔案管理。在檔案管理部門的支持指導下,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由村民委員會和街道、區兩級土地承包經營權經辦和登記機關分別進行分級管理、分類歸檔、集中保管,並依法按期移交區檔案館。

四、操作流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本步驟包括: 成立組織→宣傳動員→培訓人員→調查摸底→農户申請→製作調查工作底圖→現場調查指界→問題修補→製作宗地圖及相關資料→農户確認→結果公示→結果審核→建立登記薄→頒發證書→建立數據庫→資料歸檔→成果驗收。

(一)成立組織

成立由村黨總支、村委會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領導組織,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順利開展;成立由村、組幹部、老黨員和村民小組農民代表組成的工作組,做好土地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的具體工作。

(二)宣傳動員

廣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義及重要性,營造輿論氛圍;召開動員會議,組織宣傳發動;發放致農民的一封信,把政策交給羣眾,奠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礎。

(三)培訓人員

培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隊伍,培訓內容重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相關政策和實務操作知識。

(四)調查摸底

以村民組為單位,全面組織清理土地承包檔案,對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帳不齊全、管理不規範等問題,要做好完善工作;對二輪承包遺留問題,要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同時,要根據情形,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註銷等工作,進一步完善二輪土地承包關係,為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奠定基礎。

(五)農户申請

由村組織發放全省統一格式的農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申請表,由承包户(户主)進行填寫。要保證同一户承包申請的唯一性,申請表所填寫家庭户籍信息必須要與户口薄、身份證信息相一致。申請表由街道、村工作小組根據二輪承包合同和户籍信息進行審核,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彙總,並形成小組彙總表,按規定的時間報街道農經管理部門備案。

(六)製作調查工作底圖

採用全省統一的測量調查方法,以國土資源部門的航空攝影資料為基礎,由專業技術隊伍採集農村土地承包地塊圖斑,把經解譯糾偏後的航空影像圖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調查底圖,形成村民小組地塊圖,提供給街道、村和村民小組,供農户現場指界。

(七)現場調查指界

由街道、村工作小組人員共同組成農户承包地指界小組,與申請農户或其委託人現場共同指界確認承包户所屬地塊。所指認地塊的承包户姓名要與承包户填寫的申請書姓名相一致。現場指界後,由工作人員標註上圖,並由承包户或其委託人、村、組負責人在工作底圖上簽字確認。

(八)問題修補

在現場指界的過程中,發現現狀與解譯的調查工作底圖不符;或街道、村工作小組對各村民小組地塊圖及指認結果進行審核,發現地塊圖與實際出入較大、承包農户有疑問的,要依託專業隊伍如實進行野外作業修補測,運用GPS、全站儀等測量工具進行修測完善,最終形成與現狀一致的村民小組地塊圖。

(九)製作宗地圖

由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專業隊伍根據修測完善後的村民小組地塊圖,製作承包農户承包地塊宗地圖,作為土地確權登記的重要成果記載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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