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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工作實施細則(精選8篇)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精選8篇)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1

作為這個部門的成員都應具有一種積極、主動、向上、認真的態度。我們要以一種昂揚、進取的姿態去迎接,去挑戰我們的工作;我們要以微笑去化解所有的困難,這是我們每個成員對自己的基本要求。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精選8篇)

我們部門的工作可以分為組織與動員兩大組,在這兩大塊中有着各自不同的任務與要求。

(一)成員的基本要求

1:成員有較好的溝通能力,在任何的場合能夠有一個好的應變能力,能夠處理突發事件,要按時完成部門給我們的任務。

2:要求成員對工作認真負責,勤奮守紀,不可以隨時請假毫無紀律,請假必須爭取社長和部長的同意。

3:待人平和,積極主動,樂意聽取他人意見,做事情不一意孤行,共同談論,共同進步。

4:對電腦有基本的瞭解,能較熟練的掌握一些基本的操作。

(二)組織組的的任務

1:聯繫創意規劃部,獲取活動方案。根據方案具體實施,可與各部門溝通協商具體情況。(如與財務統籌部溝通道具、禮物的準備情況,與聯絡協調部溝通地點、嘉賓的情況等)

2:活動前,提前準備好所需要的材料和裝飾品(如PPT製作、氣球、適當的音樂等),進行會場佈置、PPT放映演練、話筒調試、座位安排等準備工作。

3:作為成員對現場的紀律要進行維護,認真編排每個班級或者是成員的座次,使得現場不會混亂。

4:活動開始,組織有序進場;接待員接待領導、嘉賓落座,供應茶水等,要用微笑服務讓他們對我們的工作滿意,解決和回答領導與同學有疑問;安排人員維持紀律。 對於重要活動,視情況安排簽到點名。

5:在現場安排的時候要出謀劃策,怎樣的擺放或者是安排比較得當可以提出意見來完善我們的工作。

6:在活動結束的時候要主動留下來對現場進行打掃,對現場設備進行拆除,一切歸於原位。

(三)動員組的任務

團結社團全體成員,關心社員生活和學習;動員大家關注和參與社團活動,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平時動員:

1、將所有社員都加入飛信,並在每個社員生日當天發祝福給他們,拉近我們的距離,讓社員感受到我們是一家人。

2、在互助之家QQ羣上與同學們多溝通,節假日發送祝福,關心社員生活和學習,團結互助。

3、及時發佈社團新動向,動員大家關注社團。

活動動員:

1、活動發起後,寫一些能調動大家積極性的小短文,介紹活動內容、意義和重要性,發在互助之家羣上。

2、活動確定後,儘早用飛信和QQ羣通知全體社員活動時間、地點,請社員們留出時間參與。

3、聯繫各班生活委員,請其再次通知,進行班級內動員。

4、活動當天,再次飛信和羣上通知,強調提醒社員準時到場。

5、對於重要活動,通知時註明要求全體社員到場並會進行點名。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2

為加強對直屬單位和代管、掛靠單位幹部的管理,推進幹部制度的改革,使幹部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民政部幹部管理暫行規定》和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管理體制

(一)單位管理形式

根據不同情況,部所屬單位分為直屬單位、代管單位和掛靠單位三種形式。

1.直屬單位。民政管理幹部學院、中國福利企業總公司、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中國社會報社、中國社會出版社、社會福利與社會進步研究所、北京假肢科學研究所、哈爾濱一○一研究所、檔案資料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天津民政學校、長沙民政學校、重慶民政學校、濟南民政學校、中國假肢技術中等專業學校、承德民政幹部培訓中心、無錫培訓中心、大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院、威海民政職工休養院、全國軍隊離退休幹部廈門接待站、全國軍隊離退休幹部黃山休養所、北京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接待站、鄉鎮論壇雜誌社、老人天地雜誌社。

2.代管單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3.掛靠單位。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

(二)直屬單位內部領導體制

直屬單位內部的領導體制,根據單位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或黨委領導下的領導分工負責制。各單位採取何種領導體制,由部黨組決定。無論是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還是黨委領導下的領導分工負責制,都應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有關人事問題都必須經黨委或黨政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三)直屬單位幹部的任用形式實行任命制或聘任制。今後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

二、幹部管理權限

(一)中央管理的幹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

(二)民政部黨組管理的幹部:實行任命制單位的副處以上幹部;實行聘任制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正局級幹部。

(三)各單位管理的幹部:實行任命制單位的科級以下幹部;實行聘任制單位的中層以下幹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副局級以下幹部。根據上述原則,制定《中共民政部黨組管理的直屬單位(含代管、掛靠)領導幹部職務名稱表》(見附表)。

三、幹部任免

(一)領導幹部職數

1.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職數2—4人;中層領導幹部原則上每個部門只設1名,處(室、科)人數超過5人的可以增配1名副職。

2.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的各級領導幹部職數按上級核定的員額配備。

3.黨的領導幹部和行政領導幹部可以交叉兼任。

(二)任免權限

幹部的任免權限,同幹部的管理權限相同。但人事、財務、審計、紀檢、監察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應事先徵得部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各單位管理的幹部,在任免(聘任或解聘)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徵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見。

1.在重大問題上有爭議的;

2.屬於越級提拔的;

3.超過規定職數配備的;

4.超過任職年齡,須繼續留任的;

5.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或系統提升的;

6.有過嚴重錯誤的;

7.民意測驗與組織掌握的情況出入較大的;

(三)選拔領導幹部的條件

選拔直屬單位的領導幹部應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道正派、廉潔奉公,維護團結,作風民主,聯繫羣眾。

2.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改革創新精神和務實態度。

3.熟悉業務,善於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會做思想政治工作。

4.具有大專或相當於大專以上文化,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

5.身體健康。

(四)幹部晉升行政職務的資格條件

幹部晉升職務,除具備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政治思想水平、專業知識、工作能力和身體條件外,同時還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科員:大專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轉正後可定為科員,其餘人員需有二年以上辦事員經歷。

2.副主任科員(副科長):需有兩年以上科員經歷;獲碩士學位者,需有一年以上科員經歷;獲博士學位者,可直接定為副主任科員。

3.主任科員(科長):需有二年以上副主任科員(副科長)工作經歷。

4.副處級:需有三年以上主任科員(科長)工作經歷。

5.正處級:需有三年以上副處級工作經歷。

6.副局級:需有三年以上處長工作經歷。

7.正局級:需有三年以上副局級工作經歷。個別優秀的可不受任職年限限制。

(五)見習制度。實行任命制的直屬單位提任副局級、副處級幹部,實行見習制度,見習期半年至一年。軍隊轉業和從外單位調入的幹部所任職務比原職務低的不需見習。聘任制幹部不實行見習制度。

(六)任免程序

1.呈報。直屬局級單位領導幹部的任免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見,經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長同意後報部黨組;直屬處級單位領導幹部的任免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部人事教育司審核;直屬單位中層幹部的任免由本單位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本單位黨委或行政領導辦公會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幹部的任免由本單位提出意見,按管理權限呈報。呈報的主要材料有:(1)任免報告;(2)《幹部任免呈報表》;(3)考察材料。

2.考察。部任免的幹部由人事教育司組織考察;各單位任免的幹部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組織考察。

3.審批。部任免的幹部,人事教育司對各單位呈報的任免意見,在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報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長同意後,提交部黨組審批;各單位任免的幹部,經本單位人事部門考察後,提交單位黨組織或黨政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4.任免。部任免的局級幹部,行政幹部以部的名義發文,黨務幹部以部黨組的名義發文;部任免的處級幹部,行政幹部以人事教育司名義發文,黨務幹部以部黨組名義發文。各單位任免的幹部,行政幹部的任免以行政單位的名義發文,黨務幹部的任免以單位黨組織名義發文。實行聘任制的單位,行政幹部的聘任以行政領導名義發文。

5.存檔。印發任免通知的同時,應將《幹部任免呈報表》裝入被任免幹部的檔案中。

(七)任免工作的一般要求

1.必須堅持幹部的“四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任人為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在組織考核的基礎上,還要以適當的方式徵求羣眾的意見。

2.黨委或黨政領導集體討論幹部問題,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成員,要儘可能事先徵求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應進一步考核協商,不要急於表決。

3.任免幹部要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不得臨時動議,不得任用未經考核的人選。

4.必須在規定的職數數額內進行。一般應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可越級晉升。

5.領導幹部因職務升降、調換崗位或其它原因職務發生變化時,均應辦理任職或免職手續。

6.經考核,不稱職的幹部,應予以降職,一般每次降低一級。降職後,工資應重新核定。

7.注意保密。任何人都不準將討論幹部情況泄漏,也不得在正式公佈任免決定前透漏人員變動情況。

(八)京外直屬單位黨的領導幹部任免

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黨的領導幹部任免和調動時,由人事教育司與地方黨組織協調一致後,報部黨組審批,由人事教育司辦理任免手續。換屆選舉時,由人事教育司同地方黨組織協商確定提出人選,經單位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由地方黨組織審批,並辦理任免手續。

四、幹部(行政)聘任

直屬單位行政領導幹部是否實行聘任制,均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見,報部黨組審批。

(一)幹部聘任權限直屬單位幹部的聘任權限,同幹部管理權限相同。直屬單位聘任中層幹部,辦理聘任手續後須報人事教育司備案。

(二)聘任程序

1.公佈聘任名額、職位、條件和辦法;

2.政治、業務考核;

3.民主評議;

4.確定聘用人選;

5.辦理聘任手續,簽定聘用合同;

(三)受聘幹部在聘或解聘後的待遇

1.受聘人員,在聘期內享受本單位相同級別幹部的待遇。

2.受聘人員在聘期內到退休年齡的,按退休時職務、級別退休和管理。

3.受聘人員在聘用合同終止及被解聘後,即恢復聘用前的身份和待遇。

4.聘任和解聘幹部的具體辦法,由各直屬單位依照上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自行制定。

五、幹部調配

(一)幹部調配的原則和要求

1.各類人員的調配,應嚴格控制在部批准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編配備。

2.經組織選送參加專門培訓學習的幹部和高等院校畢業生,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五年的一般不能調出。

3.幹部調入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其認真考察把好人員“入口”關。幹部調入、調出按幹部管理權限報批。

(二)幹部調配的審批權限

幹部調配的審批權限原則上同幹部的管理權限相同。但具有高級技術職務幹部的調配,應事先徵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見。京內直屬單位從京外選調幹部,須事先向部人事教育司提出申請報告,經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長審核後報國家人事部審批(具體按人調發[1991]1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調進幹部的一般條件

調進幹部除具備擬任職務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身體條件外,還要具備以下條件:

1.處級以上幹部或具有高級技術職務者50歲以下,科級幹部或具有中級技術職務者40歲以下,一般幹部35歲以下;

2.和本單位的幹部無親屬關係。

3.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職工。特殊情況報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四)接收大學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

1.一般程序

(1)計劃。京內直屬單位接收大學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 應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人事教育司申報下一年度計劃。

(2)審核。 人事教育司根據其編制和人員配備情況對京內直屬單位所報接收大學生和轉業幹部計劃,進行審核,並彙總上報人事部和國務院軍轉辦。

(3)下達指標。 部人事教育司根據人事部和國務院軍轉辦批准的接收大學生和轉業幹部計劃指標通知京內直屬單位。

(4)選調。大學畢業生和軍隊轉業幹部的選調工作, 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批准的接收指標和條件自行組織。

(5)辦理手續。接收大學畢業生,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 由本單位在畢業生報到證上簽字蓋章,介紹到具體部門報到,並辦理京內生源畢業的户口和糧油轉移關係手續(京外生源畢業生的户口和糧油轉移關係手續,由部人事教育司辦理);沒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則由部人事教育司將報到證轉換為介紹信後到工作單位報到,同時辦理畢業生(含京內、京外)的户口和糧油轉移關係的手續。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由本單位辦理手續(不含特批);沒有專門人事管理部門的單位,由部人事教育司辦理手續。

2.一般要求。

(1)接收大學畢業生原則上是以當地生源為主, 同等條件下要當地生源不要外地生源。

(2)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除按照國務院軍隊幹部轉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外, 應以接收年輕幹部為主,營以下幹部一般不超過35歲,團職幹部一般不超過40歲。

(3)接收大學畢業生和轉業幹部應堅持親屬迴避制度。

(4)接收非統配人員時,工資級別一般只能平級調轉,確需提級的, 要經過部人事教育司研究決定。

(五)京外直屬單位的人事調配工作應納入當地人事部門的管理範圍。

六、幹部出國政審

幹部因公出國主要是指公派出國留學和出國訪問考察或短期培訓。

1.辦理手續的一般程序

(1)單位申請。根據任務要求, 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向國際合作司寫出外事計劃報請函。

(2)審批。持經部領導籤批的報請函、邀請信(函) 等有關背景材料到人事教育司辦理出國人員審批手續。首先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填寫《因公出國人員審查表》,單位黨委負責人在“所在單位審查意見”欄內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然後由部人事教育司辦理出國人員審查批件,審查批件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再次出國,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出具《再次出國證明》,報組團單位辦理出國手續,並同時報部人事教育司備案。司、局級以上幹部出國,可與出國任務一起審批,不另辦理出國人員政審手續。但要在出國任務審批後15天內報送部人事教育司備案。

(3)辦理護照和簽證手續。幹部因公出國所需護照和簽證, 由出國幹部所在單位會同部國際合作司按有關規定辦理。

2.幹部因公出國的一般要求

(1)出國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祖國,作風正派,遵守紀律。

(2)出國人員必須熟悉本職業務,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能夠完成出國任務。

(3)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必須如實反映出國人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現。

(4)跨部門、跨地區組團出國的人員,一般按本人的隸屬關係, 由所在單位辦理審批手續。

(5)離休、退休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執行任務。

(6)辦理審查手續時間:應在出國前一個月到人事教育司辦理審查手續。

其它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因公出國人員審查的規定》( 中辦發[1991]8號)的通知執行。

(二)幹部因私出國

幹部因私出國一般指探親、自費留學、定居、訪友、應聘工作等因私人事務申請的出國。

1.辦理手續的一般程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出示有關材料。出國探親,須提交國外親友邀請證明; 自費出國留學,須提交接收學校的入學許可證和必要的經濟擔保證明;

(2)所在單位同意後,京外單位按當地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京內單位, 一般幹部報人事教育司審批,處以上幹部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批准後由所在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3)填寫《出國人員因私出境申請表》(此表由具有獨立人事部門的單位開具介紹信,到市公安局領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在認真審核填表內容是否屬實後, 負責人在“本單位政審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人事教育司負責人在“上級主管單位政審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2.一般要求:

(1)幹部自費出國留學,需辦理停薪留職手續,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職的,自出國的次月起停發工資,保留公職一年,超過一年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具體按國發(1986)107號文件執行。

(2)自費出國探親,假期一般為三個月,最多的不超過六個月。 前三個月國內照發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由所在單位決定。

(3)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未滿規定服務年限的幹部因私出國, 要嚴格執行國家教委關於服務期限和償還培養費的有關規定。具體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的補充規定》(教留[1990]014號)執行。

七、幹部考核

幹部的考核工作,在各級的領導下,由幹部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一)考核原則: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激勵進取和考任一致。

(二)考核權限:幹部考核的權限,原則上同幹部的管理權限相同,但上級部門可以對下一級部門管理的幹部進行考核。

(三)考核內容:幹部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首先考德,重點考績。具體內容如下:

德,指政治立場、道德品質和思想作風。

能,指學識水平、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勤,指事業心、責任感和工作態度。

績,指完成本職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學習成績可作為考績的一部分。

(四)考核辦法

幹部考核,一般採取領導與羣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辦法。

(五)考核種類

1.平時考核。一般是指對幹部日常工作、思想狀況和功過的切實記載。

2.定期考核。是指結合年終工作總結對幹部所進行的全面考核。其程序:(1) 個人述職;(2)羣眾評議;(3)領導鑑定;(4)情況反饋;(5)填寫《民政部幹部年度工作考核表》;(6)主管部門審核;

3.屆滿考核、見習期考核。是指領導幹部任期屆滿、見習期滿以後,對其任期內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所作的全面考核,一般由部統一組織。

(六)考核結果的檔次劃分: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其中,優秀的比例一般不超過被考核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八、幹部培訓

(一)幹部培訓的原則。幹部培訓應堅持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本單位事業發展的人才需求,結合幹部隊伍現狀,做到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組織培訓。

(二)組織辦法。幹部培訓,分政治和業務培訓兩種。幹部培訓按幹部管理權限分級組織。部人事教育司負責幹部培訓的協調指導工作,重點抓好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三)培訓的主要形式。幹部培訓,可採取實踐鍛鍊、業務自學、崗位培訓、短期脱產培訓和入學深造等多種形式,各單位應鼓勵幹部積極參加各種類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繼續教育。

(四)幹部培訓後的流動經過單位專門或定向培訓後的幹部,一般不向外單位流動。非流動不可的,應按有關規定交納一定數量的幹部培訓償還費。

九、後備幹部

(一)後備幹部的數量,按本單位領導班子職數的二倍選定。

(二)後備幹部的選拔、調整和補充,要嚴格掌握條件,採取適當形式充分走羣眾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後備幹部的名單由組織掌握,嚴禁對外公佈。每年年度末,各單位應分別將後備幹部的補充情況、年度考核情況和具體培訓措施報部人事教育司。

(三)後備幹部的培養。各單位對後備幹部,要因人制宜,實施定向培訓,缺什麼補什麼。有計劃地安排培訓或者到適當崗位上鍛鍊,幫助他們積累經驗,增長才幹。

十、專業技術幹部的管理

(一)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

1.評委會的組建

各單位按照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和人事部規定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部組建,報國家人事部備案。中、初級評審委員會由各單位組建,報部人事教育司審查批准。

各單位不組建綜合性評審委員會,也不組建非主體系列的評審委員會。非主體系列的評審應委託地方統一組織評審。委託評審的程序是:由本單位提出申請,上報人事、職改部門批准並出具委託評審的證明書。高級職務的委託由部人事、職改部門出具委託書,中初級職務的委託一般應由本單位人事、職改部門出具委託書,個人委託評審無效。

2.評審原則

(1)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標準,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 着重考慮其本人所具備的專業技術能力、業績、學歷、業務工作經歷和相應的外語水平等基本任職條件。

(2)根據部核定並批准的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和指標進行評審。

(3)對經國家批准的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 符合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35歲以下晉升副教授(含同類人員),40歲以下晉升教授(含同類人員)的,所需職務指標由部專項下達,不佔本單位崗位和指標限額。

3.評審程序

(1)提名。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不搞個人申報,由單位人事、 職改部門根據年終和平時考核結果提名推薦。

(2)呈交專業技術總結報告並填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

(3)考核和考試。主要對學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外語水平進行考核, 必要時可組織答辯。

(4)評審。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

(5)審批。由人事或職改部門實施。

(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1.聘任原則

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要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實行擇優聘任,不搞論資排輩。

2.聘任權限。專業技術人員均由單位聘任,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幹部在聘任前,須徵得部人事教育司同意。

3.聘任程序與行政幹部聘任程序相同。

4.一般要求

(1)專業技術職務,由各單位根據批准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職數, 從具有相應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

(2)專業技術人員的聘期一般為1至3年,也可與一個重大項目(一項課題) 的週期相同。

(3)在聘期內或聘任期滿,經嚴格考核不能履行崗位責任, 不能完成崗位任期目標的人員,應解除聘約,按本人條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適當職務,享受新任職務待遇。

(4)對解聘、低聘的人員, 可按其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所增加的工資至少降低一級的辦法處理。

(5)行政領導原則上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確需兼任的, 須事先徵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並必須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履行相應的職責,佔用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按規定的程序評聘。

(三)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和管理

1.選拔範圍和條件:按照中央、國務院和人事部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選拔程序:以單位推薦為主,也可由同行專家或學術團體推薦,經黨政領導研究後,將推薦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部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經考察,並組織有關專家評議通過後,填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呈報表》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呈報表》,經部領導審核後報國家人事部批准。

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十一、幹部獎勵

(一)獎勵原則

幹部獎勵要堅持實事求是、羣眾路線、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獎勵的種類嘉獎;記功;全國民政系統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孺子牛”獎。受上述獎勵者,可以同時發給獎品、獎金或晉升工資。

(三)獎勵的一般條件

1.忠於職守、鑽研業務,年終考核成績優秀的;

2.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工作效率或經濟效益有顯著提高或有重大科學價值的;

3.勇於改革,大膽創新,對本單位、本行業、本部門的面貌改觀有重大作用的;

4.執行某項重大任務或特殊任務有功績的;

5.在某項國際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6.防止或避免事故,使國家、集體或羣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7.在制訂計劃或執行計劃中為國家或集體節約人力、物力、財力有明顯成效的;

8.同違法亂紀和失職行為作鬥爭,捍衞國家、集體和羣眾利益,維護國家尊嚴有功的;

9.主動放棄優越條件到艱苦地區和崗位工作有較大成績的;

10.舉薦人才有功績的;

11.在培訓和自學中成績特別優秀的;

12.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受到廣大羣眾稱讚的;

13.其它方面的事蹟突出,應予以獎勵的。

(四)獎勵報批程序

1.民主評議推薦入選。

2.申報。申報單位需呈報的材料主要有:(1)申請獎勵報告;(2)《幹部獎勵審批表》;(3)事蹟材料;(4)其他需要説明的材料。

3.審批。

(五)獎勵審批權限

1.嘉獎和記功,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

2.全國民政系統勞動模範和“孺子牛”獎,由部長辦公會或部務會審批。

3.其它獎勵,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幹部懲戒

(一)懲戒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羣眾路線、思想教育與嚴肅紀律相結合、以思想教育為主的原則。

懲戒幹部,要根據本人所犯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參照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程度,區別對待,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二)懲戒種類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懲戒的一般條件

1.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法規,造成不良影響的;

2.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3.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的;

4.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錢財、牟取他人成果的。

5.壓制民主、打擊報復或誣陷他人的;

6.貪污盜竊、走私販私、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

7.揮霍浪費,損害國家或集體財物、侵犯羣眾利益的;

8.縱容、包庇違法行為的;

9.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的;

10.喪失國格人格,損害國家尊嚴的;

11.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泄漏國家祕密的;

12.其它方面的錯誤行為,應予以懲戒的。

(四)懲戒的報批程序

1.調查事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

2.上報。上報的材料主要有:(1)申請懲戒報告;(2)《幹部懲戒審批表》;(3) 調查事實所形成的書面材料;(4)其它需要説明的材料。

3.審批。

4.宣佈、歸檔。

(五)懲戒的審批權限

幹部的懲戒,原則上與幹部管理權限相同。

(六)懲戒的有關規定

1.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等級。

2.受處分者,如涉及經濟問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同時予以經濟處罰。

3.幹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非重大、特殊貢獻,亦不予獎勵。

4.幹部受警告、記過處分半年後,已經改正錯誤的,應終止處分( 原懲戒材料仍存在檔案中)。

5.幹部受處分終止後,在晉級、晉職、獎勵方面不受影響。

6.幹部在受處分期間,如有特殊貢獻可提前終止處分,但需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

十三、離休、退休

(一)離、退休條件

1.離休條件,按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執行。

2.退休條件,按國發(1987)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離、退休的審批權限

幹部離、退休的審批權限,與幹部的管理權限相同。但直屬單位管理的幹部,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離、退休時,應事先徵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

(三)辦理離、退休手續的程序

1.通知本人。幹部離、退休,一般不需本人申請,而由幹部管理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

2.報批。部管理的幹部由部人事教育司報部黨組審批。直屬單位管理的幹部,由人事部門呈報本單位黨組織或行政組織審批。呈報的材料主要有:(1)單位報告;(2)《離休幹部審批表》或《退休幹部審批表》。

3.談話。幹部離、退休通知發出前,應由相應的一級領導找其談話:局級幹部,由部領導談話;處級幹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或局級單位領導談話;其它幹部,由本單位領導談話。

4.發文。根據組織決定,起草、打印、下發離、退休通知。

(四)離、退休幹部的管理

1.幹部離、退休後,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負責管理。

2.幹部離、退休,從辦完離、退休手續後的下一個月起改為享受離退休人員待遇。

十四、退職、停薪留職

(一)退職

幹部退職,按《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 有關規定執行。

(二)停薪留職

幹部停薪留職,一般只適用於出國學習人員和自費出國探親以及其他因私人事務出國的人員。停薪留職,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未經批准前,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者,按自動離職對待。停薪留職時間為一年,超過一年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具體按《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規定》(國發[1986]107號) 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幹部檔案管理

幹部檔案,由各直屬單位人事處、科或辦公室負責,並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幹部檔案的建立、整理、修正、補充、借閲、傳遞和保管,應嚴格按中央組織部頒發的《幹部檔案工作條例》執行。

(一)幹部檔案的管理權限

幹部檔案的管理權限,原則上與幹部的管理權限相同。但已故幹部的檔案由人事部門保管五年後移交民政部檔案資料館管理。

(二)幹部檔案必須具備的主要材料

1.履歷材料。包括歷年的幹部履歷表、簡歷表、登記表和屬於反映幹部個人經歷的材料。

2.幹部個人自傳和屬於自傳性的材料。

3.鑑定材料。包括歷年的幹部個人鑑定和組織鑑定材料,以及學校畢業鑑定和其它屬於鑑定性的材料。

4.考核材料。包括組織對幹部的工作、學習等進行考察或考核後形成的評價材料,以及各類專業幹部業務考績的評價材料和科技成果的評價材料。

5.審查材料。包括對幹部個人政治歷史問題的審查、複查和評定的結論、決定、調查或複查報告、上級黨組織批覆、作為結論依據的主要證明材料、本人的檢查交待或對結論、決定的意見和主要申訴材料等。

6.入黨、入團材料。主要是參加中國共產黨、共青團組織的申請書、志願書、轉正材料和退黨離團材料。

7.獎勵材料。包括授予幹部個人的各種獎勵及其主要先進事蹟材料。

8.處罰材料。包括受黨內、行政處分的調查報告或決定、上級批覆、本人的檢查材料,以及對錯誤事實進行甄別或複查後的結論材料。

9.職務任免、晉升工資級別等辦理呈報手續的材料。包括職務任免呈報表、調整工資呈報表、授予獎勵或晉升技術職稱、評定學位或學銜的審批表,以及黨代會、人代會代表登記表和離退休、退職、辭職、停薪留職的審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組織上了解和使用幹部的參考材料。如干部本人寫的思想、工作、 學習總結、檢查等。

根據幹部檔案管理和利用的需要,一個幹部的檔案可分別建立一套正本和若干副本。幹部檔案的正本,是一個幹部集中、完整的檔案材料;幹部檔案副本,則是由同幹部檔案正本相重的材料所構成的檔案材料,只能概括地反映一個幹部的歷史情況和現實情況。

(三)幹部檔案的利用範圍

1.組織上考察瞭解幹部;

2.辦理呈報或審批幹部職務任免、工資變動、調動手續;

3.辦理幹部的入黨、入團事宜;

4.辦理呈報或審批幹部的升學、出國手續;

5.呈報或審批幹部的某一問題的結論性報告,審定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和工齡等問題。

6.辦理幹部違法違紀問題的檢查、處理事宜。

7.辦理幹部表彰等事宜;

8.辦理或呈報幹部離退休手續;

9.幹部死亡後撰寫悼詞;

10.其他有關應該查閲的事宜。

(四)幹部檔案查閲的批准權限

幹部檔案查閲的批准權限同幹部的管理權限相同。

(五)查閲檔案的一般程序

1.申請。申請查閲幹部檔案時,本單位人員必須持主管領導籤批的《幹部檔案查閲單》;外單位人員必須持處級以上單位介紹信。

2.審批。按查閲檔案的審批權限審批。

3.查閲。查閲幹部檔案時,管理人員必須按領導批准指定的查閲內容提供,並實施監查。

(六)幹部檔案的轉遞

1.轉遞手續:在幹部主管單位發生變化後,轉出單位應逐項填寫《轉遞幹部檔案材料通知單》,並在《轉出材料登記簿》上登記,轉入單位應審核《轉遞幹部檔案材料通知單》及幹部檔案材料的數量,確認無誤後,應在《轉遞幹部檔案材料通知單》的回執上簽字蓋章,並及時轉向寄出單位。

2.轉遞要求:

(1)及時迅速地轉遞幹部檔案材料;

(2)準確書寫接收單位的地址;

(3)按機要文件轉遞,防止失密、泄密和丟失。

十六、幹部統計

(一)幹部統計的原則幹部統計,按工資關係確定,即幹部工作關係在那個單位,則由那個單位負責。

(二)幹部統計的一般要求

1.客觀性。幹部統計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幹部工作中客觀存在的實際情況。

2.科學性。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制度,把大量複雜的幹部情況,通過數據準確地反映出來。

3.統一性。按照統一規定的統計範圍、統計對象、統計時間和統一的表格,由各填報單位綜合彙總上報,不得自行其是。

(三)幹部統計的種類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和直屬單位的實際情況,直屬單位的幹部統計一般有以下兩種:

1.季度統計。是指幹部數量絕對增加和減少的統計,於每年第三季度,即十月十日前報部人事教育司。

2.年度統計。是反映幹部情況的綜合報表,於下一年的一月五日前報送部人事教育司。

十七、人事管理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一)人事管理機構

民政部管理直屬、代管和掛靠單位人事工作的機構為部人事教育司;各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為本單位人事處、科、室。不設人事處、科、室的單位,在辦公室設專職或兼職人事工作幹部。

(二)人事管理機構的任務和職責

人事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負責本單位幹部和職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有:

1.幹部和工人的調配工作;

2.幹部的任免與考核工作;

3.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定和崗位聘任工作;

4.幹部和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

5.幹部和工人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

6.幹部和工人的工資、福利、津貼和勞動保護工作;

7.幹部和工人的獎懲工作;

8.幹部和工人檔案管理和統計工作;

9.涉及人事管理的其它問題。

(三)人事管理幹部的一般要求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2.堅持原則,嚴守法紀,勇於同一切違法亂紀的行為作鬥爭。

3.聯繫羣眾,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

4.熟悉本職業務,按工作程序辦事。

5.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嚴守機密。

6.有較寬的知識面和良好的道德修養。

7.盡職盡責,謙虛謹慎,熱情禮貌,講求工作效率和質量。

十八、附則

(一)直屬單位的工人管理可參照本細則的有關條款執行。

(二)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於人事教育司。

(三)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3

工作細則

1、早讀考勤時間為7:40.考勤人員,凡考勤必須佩戴工作證,帶上考勤表等

2、考勤要做到,人缺(遲到、請假、曠課)留名,清楚記錄班級姓名學號。

3、考勤時,所缺的人請假,沒有假單,請於翌日考勤時核對,前天考勤的要把情況反映給翌日的考勤員

4、會議考勤,要做到,“把門”,就是守着進出口,登記出席人名單,以便工作,及核實出席情況

5、服從上級分配

6、部員要積極參加各項活動。接到所分配的工作時,要認真落實,不要説來就來説走就走

7、對於各項活動會議,通訊員必須要做到各班對活動會議清楚明白

8、做好每週的考勤統計與總結

部門規章:

1、部員必須遵守院系所規定的各項規定

2、各部員不得利用職位之便,隨意遲到曠課,如舉報發現,將公平如實登記,多次違反留部察看,事太嚴重將作退部處理。

3、各種活動會議,如不是事前説明,得到批准,不得缺席。

4、領到所分配的任務,部員不得推卸,如有特殊情況,可相互溝通,各自協作。

5、本着為政法系服務的意識,與其他同學相親相愛,不得以學生幹部的身份欺壓別人

6、如其他部門有需要,積極協助工作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共雲南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雲發〔20xx〕29號)和《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雲辦發〔20xx〕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昭通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四個意識”,聚焦堅持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化政治巡察,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進改革、促進發展,推動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建設和純潔性建設。

第三條 市、縣區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市、縣區黨委是巡察工作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市、縣區黨委建立專職巡察機構,負責對本地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第四條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黨的巡視工作的延伸和補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按照巡視工作的內容、範圍、方式、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承擔與巡視工作同等的責任,執行巡視工作的紀律。

第五條 巡察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堅持羣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縣區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市、縣區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同級紀委、組織部聯繫負責同志和巡察辦主任擔任。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的紀委副書記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接受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同時加強對縣區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省委和同級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負責對同級黨委巡察工作的領導;

(三)研究提出同級黨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四)聽取巡察工作彙報,向同級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六)對巡察組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辦理巡察工作的有關事項;

(八)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九)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八條 健全完善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規則,落實會議制度。

建立市、縣區黨委會研究巡察工作制度。黨委會應及時聽取巡察工作彙報,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設、工作規劃、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項。

建立黨委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黨委書記專題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20日內召開,由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參加,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列席,黨委辦公室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記錄,人員相對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傳達學習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巡視巡察工作的決策部署精神,研究貫徹意見;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研究巡察發現的問題,審定巡察反饋意見。會議召開時間由領導小組組長確定,聽取巡察情況彙報的會議在每輪巡察工作結束後10內召開。根據工作需要,紀委、組織部相關室(科)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為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作為市、縣區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紀委,納入市、縣區黨委工作機構限額管理。市巡察辦按7人設置,縣區巡察辦按3-5人設置,人員由同級黨委統籌安排解決;市委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兼任市委巡視聯絡辦公室主任(正處級)、副主任(副處級)。縣區巡察辦主任、副主任分別由正科級、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

市委巡察辦加掛市委巡視工作聯絡辦公室牌子,承擔巡視的協調配合、服務保障、整改落實、信息處理等工作。

第十條 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調查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等工作;

(四)對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及巡視巡察移交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巡察工作信息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

(七)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配合做好上級黨委巡視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巡察組建設,選優配強巡察幹部。市委成立7個固定巡察組,縣區黨委成立3-5個巡察組。縣區應逐步建立有編制、職數的巡察組,保證巡察工作的質量和連續性。

市委巡察組組長由正處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巡察專員由副處級領導幹部擔任;縣區委巡察組組長由正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由副科級領導幹部擔任。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實行一次一授權。

每個巡察組原則上固定2名專職巡察幹部(組長或副組長1名、聯絡員1名),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幹部或者有相應工作經歷的人員比例不少於50%。

有計劃地選派優秀年輕幹部、新任領導幹部以及後備幹部參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條 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縣區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庫。人才庫由巡察辦商同級黨委組織部建立,從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政法和其他業務部門選取政治素質好、熟悉黨務工作、業務能力強、敢於和善於發現問題的幹部進入人才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補充。

第十三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嚴格標準條件選配巡察工作人員,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

對巡察辦主任、巡察組組長的任免情況,應報上一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範圍和內容

第十五條 市、縣區黨委應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屆黨委任期內實現巡察全覆蓋。

第十六條 市委巡察對象和範圍為縣區黨委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縣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同志,本級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和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市委對縣區黨委巡察,可以延伸到縣直部門和鄉(鎮、街道)。

縣區黨委巡察對象和範圍為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本級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以及本級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七條 巡察組主要對巡察對象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是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的情況,着力發現巡察對象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地方、部門工作實際,對涉及民生、重大項目、重點工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推動問題解決。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市、縣區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巡察全覆蓋要求,研究、謀劃、部署好本級巡察工作。每輪巡察時間根據工作任務確定。

第十九條 通常情況下,市委對縣區、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1個月;縣區黨委對鄉(鎮、街道)、縣區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巡察時間為20天。每輪巡察時間可根據巡察工作任務適當延長或者縮短。

第二十條 每輪巡察應嚴格按照準備、進駐動員、瞭解、形成成果、反饋意見、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準備階段。

(一)巡察辦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編制本輪巡察任務安排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制發巡察工作通知;

2. 協調紀委、組織、審計、檢察等部門向巡察組介紹情況;

3. 向巡察組、被巡察地區(單位)開列巡察準備工作清單,起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動員部署會講話稿、巡察組組長巡察動員講話稿(通稿)、巡察辦負責同志講話稿;

4. 協調新聞報道及巡察事項公示公開事宜。

(二)巡察組應完成以下工作:

1. 擬定巡察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2. 與被巡察地區(單位)聯繫,成立巡察工作協調聯絡機構,安排進駐開展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進駐動員階段。

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開見面溝通會。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通報巡察工作的任務安排、有關要求等。巡察組全體成員參加。

(二)召開巡察工作動員會。會議議程為:巡察組組長作巡察工作動員,巡察辦領導代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表態。會議由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主持,黨組織領導班子全體成員(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及紀委、組織部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所屬部門、下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幹部羣眾(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彙報會,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關於“三大問題”(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從嚴治黨不力)以及“六大紀律”(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方面的情況彙報。

第二十三條 瞭解階段。巡察組主要通過個別談話、查閲資料、受理信訪舉報、查詢有關個人報告事項等方式大量獲取問題信息,經組務會研究後,確定重點了解的事項,進行深入瞭解,獲取事實和證據。

第二十四條 形成成果階段。巡察組根據發現的問題,彙總梳理形成巡察報告,通過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彙報;根據巡察瞭解的涉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性質、程度,按照“進一步瞭解關注”“瞭解關注”“參考”3類提出問題線索處置意見,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移交同級紀委、組織部、相關部門或者被巡察單位。

第二十五條 反饋意見階段。巡察組在被巡察地區(單位)召開反饋會(參會範圍比照動員會)。巡察組負責同志嚴格按照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反饋意見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反饋,巡察辦負責同志代表巡察工作領小組就整改工作提要求,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作表態發言。

反饋會前,巡察組組長、副組長、聯絡員和巡察辦負責同志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個人反饋意見。

向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的反饋意見均應當場簽收。

第二十六條 督促整改階段。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根據巡察反饋意見,研究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責任時限,組織實施整改,並於巡察意見反饋之日起,2個月內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二十七條 巡察組進駐動員、反饋巡察意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完成整改工作3個環節,均應以黨內文件形式進行通報,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本級黨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市委可在本市範圍內,整合巡察人才資源,組織縣區巡察組交叉開展巡察工作。交叉的方式以巡察人員交叉、補充為主,派出巡察組的主體仍為本縣區黨委。

第三十條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對被巡察地區(單位)的事務作個人表態。

第三十一條 按照保密、高效、嚴格管理的原則,市、縣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和巡察工作需要,制定巡察工作保障方面的規定。開展巡察工作期間,巡察組原則上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

第七章 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巡察成果以巡察報告、專題報告、綜合材料、問題線索等形式體現,作為派出巡察的黨委議事決策、處理問題,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執紀審查,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幹部的參考和依據。

巡察發現涉及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批後,向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移交;涉及被巡察地區(單位)管理的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向有管轄權限的紀檢部門移交;涉及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移交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各項移交均應完善交接手續。

巡察發現涉及上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由同級紀委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上級紀委。

第三十三條 黨委書記在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彙報時的講話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彙報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後10日內報送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對巡察反饋意見和移交事項,要優先辦理並及時反饋。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對巡察組反饋的意見建議,要及時落實整改,並在2個月內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巡察辦要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第三十五條 將巡察發現嚴重問題情況和按照要求落實整改工作情況納入本地區年度綜合考核、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範圍,明確扣分標準和方式,總分值為2-3分。

第八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 運用“巡視巡察工作數據管理系統”“巡視巡察發現問題線索管理系統(含單機版)”,實現巡視巡察數據信息互通互聯,為完善巡視巡察監督網絡格局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十七條 管理系統運用應貫穿巡察工作全過程。巡察辦應明確專人負責系統管理和維護、負責對上下級數據的連接,協調本級各巡察組數據的錄入、接入工作。巡察組應固定人員負責系統運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黨委和政府應保障巡視巡察系統運行所需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在市、縣區黨委或者政府門户網站和本級紀檢監察網開設巡察工作專欄,公開巡察工作事項,宣傳報道巡察工作。

第九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強化對巡察幹部的教育、培訓、監督和管理。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組織、政法、審計、信訪等機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對待巡察工作的;

(二)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三)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四)泄露巡察工作祕密的;

(五)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三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地區(單位)的幹部羣眾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派出巡察組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察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上級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區黨委應根據省委《關於建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的意見》《州(市)、縣(市、區)黨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本實施細則,制定本級巡察工作相關配套制度,規範本縣區巡察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共昭通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共昭通市委黨風廉政建設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昭辦通〔20xx〕4號)同時廢止。我市此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範縣委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和安徽省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安慶市巡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機構,實現巡察全覆蓋,確保縣委一屆任期內對巡察對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落實中央、省委巡視工作部署和市委、縣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

第四條 巡察工作在縣委領導下,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發揚民主、依靠羣眾的原則。

第五條 巡察工作納入全縣黨的建設總體佈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建立縣委會定期研究巡察工作、縣委“五人小組”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制度,實行縣委負主體責任、巡察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等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巡察辦”),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組織部長擔任,成員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縣委巡察辦主任組成。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察工作彙報;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縣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六)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辦的職責:

(一)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縣委、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與市委巡察辦日常聯絡,向市委巡察辦和縣委報送工作規劃、工作總結和工作信息等;

(七)辦理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察組由組長、副組長和有關方面工作人員組成。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巡察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建立巡察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選配熟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審計、政法等業務或相關領域的優秀專業幹部入庫。每輪巡察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巡察人才庫中抽選參加人員。

建立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到巡察機構掛職鍛鍊機制。

第十二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十四條 巡察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巡察組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負責與縣委巡察辦及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繫,溝通協調相關事宜,配合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績效考評機制,切實把發現問題作為衡量巡察機構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標準,考評結果作為表彰獎懲、提拔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巡察工作專項經費,由縣財政納入預算,專款專用。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縣委巡察組的巡察對象和範圍是:

(一)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縣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縣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鄉鎮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縣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對象。

第十八條 巡察組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羣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縣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察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部門瞭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巡察期間,經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察組可以將被巡察單位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組織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羣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察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巡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前5個工作日公開預告巡察的單位、時間、任務、內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單位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當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通報巡察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瞭解工作。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瞭解。

第二十七條 巡察瞭解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如實報告瞭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彙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並決定巡察成果的運用。

縣委“五人小組”會議材料應當及時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條 巡察組應當在縣委“五人小組”會議同意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察組將巡察的有關情況通報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各級黨委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監督。根據《中共新鄉市委關於建立市縣黨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新發〔20xx〕7號)、《中共新鄉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新鄉市市縣黨委巡察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新辦〔20xx〕20號)和《中共獲嘉縣委關於建立縣委巡察制度的實施意見》(獲發〔20xx〕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委實行巡察制度,建立專門巡察工作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察監督。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總引領,深入貫徹黨的xx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視巡察工作方針,堅持紀在法前,嚴格紀律和規矩,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時發現和解決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中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增強震懾、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聯動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條 巡察工作堅持縣委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聚焦問題、注重實效,發揚民主、依靠羣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巡察工作實行縣委統一領導、巡察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監督主體和被巡察單位共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六條 縣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巡察工作,向縣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階段任務、計劃;

(三)研究確定巡察對象、內容以及巡察組組成人員;

(四)聽取巡察情況彙報,審定巡察報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建議;

(六)向縣委和上級巡視巡察機構報告巡察工作;

(七)管理和監督巡察組,向縣委提出對巡察幹部的調配意見;

(八)承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第八條 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巡察辦)。巡察辦為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級紀委,設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職位。

第九條 巡察辦的職責是:

(一)承擔綜合協調、組織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監督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二)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重要工作情況,貫徹落實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決策和部署;

(三)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調配、培訓、監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員;

(四)督促檢查上級巡視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五)督促檢查縣委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

(六)督辦上級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等。

第十條 縣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一條 縣委巡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副科級巡察專員和其他職位。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巡察內容

第十二條 縣委巡察組負責對鄉鎮、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蓋。

第十三條 縣委巡察組巡察對象與範圍:

(一)縣法院黨組、縣檢察院黨組、縣委各部委、縣直各局(委、辦)黨組(黨委)、縣各人民團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二級機構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人大主席;

(三)鄉(鎮)直機關辦、所、站、中心主要負責人;

(四)行政村(社區)黨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主要負責人;

(五)縣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縣委巡察組應着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基層四項基礎制度不落實,黨務政務不公開,獨斷專行、我行我素等違反組織紀律問題;

(二)作風霸道、欺壓羣眾、處事不公、不作為、亂作為等作風問題;

(三)侵佔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貪污賄賂、權錢交易、腐化墮落等違紀違法問題;

(四)虛報冒領、套取截留私分涉農惠民資金和救災救濟款物等侵害羣眾利益問題;

(五)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和移交事項辦理中存在的問題;

(六)縣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條 縣委巡察工作採取常規巡察與專項巡察相結合、以專項巡察為主的方式。常規巡察是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按計劃開展的巡察。專項巡察主要是針對一個地方、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的某個方面、某個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圍繞一件事、一個人、一個下屬單位、一個工程項目、一筆專項經費等開展的巡察。

第十六條 縣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對象每屆任期內至少覆蓋一遍,具體輪(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七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巡察辦應當向縣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和組織、信訪、審計、財政、統計等相關部門瞭解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組長可以直接同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約談會商。相關部門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信息。巡察組應當針對被巡察對象情況制定工作方案,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巡察辦提前一週將巡察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察對象。

第十八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召開動員會議,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單位中層領導幹部及有關人員通報開展巡察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條 開展巡察工作應當依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被巡察單位要通過文件、內網等向黨內和社會分別公佈巡察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以及巡察組聯繫方式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巡察: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專題彙報;

(二)根據需要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及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會;

(三)組織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四)與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羣眾個別談話;

(五)召開各類座談會;

(六)受理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七)以適當方式對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走訪調研、暗訪;

(八)調閲、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九)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

(十)向有關涉案人員瞭解情況;

(十一)專項檢查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十二)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瞭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專業機構協助;

(十三)縣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組對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深入瞭解。

巡察組不干預被巡察地方、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察單位黨政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係羣眾切身利益、幹部羣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四)巡察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察組可以直接向縣委主要負責人彙報以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察期間,發現被巡察單位存在羣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應當及時向被巡察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集中巡察結束後,巡察組應當提交書面巡察報告。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委五人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彙報,研究決定相關事項。彙報材料和縣委書記聽取彙報時的講話,要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應當在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彙報後的7個工作日內,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五條 被巡察黨組織收到巡察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自巡察組反饋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報相應巡察組,經巡察組組長審核同意後,正式報巡察辦備案。自整改方案正式報送2個月內向巡察組報送整改情況報告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個人抓整改落實情況報告,經巡察組組長審核同意後,以正式文件報送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六條 巡察辦應當將被巡察單位的整改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 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巡察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及時提出巡察工作成果運用分類落實建議,由巡察辦分類彙總後,統一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經領導小組同意,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

(一)對巡察中瞭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或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的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縣委、政府相關部門;

(二)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縣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四)對巡察中發現的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後備幹部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巡察辦於每年1月底和7月底,報市委巡察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收到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後,應當優先啟動辦理程序,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每季度向巡察辦反饋一次辦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受紀委或組織部門委託,巡察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規定對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提醒或誡勉談話。

第三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察結果和巡察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巡察組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評價情況,應當作為同級黨委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評價的重要依據;在領導班子調整、幹部選拔任用時,應當注意聽取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縣紀委對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實施立案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向巡察組組長或巡察辦通報。

正在接受巡察的單位領導班子原則上不作調整,必須調整的,應當充分聽取巡察組意見。

第三十一條 被巡察單位報告整改結束後,巡察辦應當採取回訪督查、專項督查、定點督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督查,深入瞭解、核實、督促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回訪情況要形成正式報告,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察辦應建立台帳,負責督辦、催辦下列事項,並將督辦、催辦情況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上級和縣委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

(三)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事項;

(四)巡察專報的呈報、批轉和處理結果;

(五)巡察組移交的被巡察單位整改的遺留問題、未辦結的移交事項及回訪督查中新發現的問題和移交事項。

巡察組應當指定專人會同巡察辦負責相關事項的督辦、催辦,促進被巡察單位對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對被巡察單位未能及時辦理或辦理不力的事項要重點督辦。

第三十三條 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羣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 巡察工作資料立卷歸檔應當制度化、規範化。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巡察機構幹部由縣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縣巡察辦負責。

第三十六條 巡察機構設立黨組織,隸屬縣紀委機關黨組織。巡察機構黨組織應當嚴格組織生活制度,加強對所屬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

第三十七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並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祕密;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敏鋭,有一定的基層工作經驗,熟悉黨務工作和政策法規;

(五)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溝通協調、文字綜合能力;

(六)身體健康,勝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輪崗交流。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和地域迴避。

第三十九條 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應將巡察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計劃。巡察辦和巡察組應加強日常管理,開展學習培訓,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員的綜合能力素質。巡察辦應按要求組織巡察幹部參加上級巡察機構開展的業務培訓。

第四十條 巡察機構應當制定考核評價辦法,對巡察組和巡察幹部實施年度績效考核。

巡察幹部提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充分聽取巡察辦和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四十一條 建立巡察工作責任體系。縣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落實巡察工作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巡察組組長是巡察監督的第一責任人;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二條 縣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切實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對巡察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紀檢監察、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對支持配合不力,影響巡察工作開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幹部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五條 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擴散巡察工作祕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被巡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調離崗位、引答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羣眾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擾巡察工作行為的。

第四十七條 被巡察單位的幹部羣眾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行為的,有權向巡察辦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反映,也可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相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7

班級是學校教育管理的基層組織,班主任是班級工作的具體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班主任工作是學校教育、教學任務得以順利完成的極為重要的一環。為了切實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增強班主任工作的責任心,提高班級管理成效,特制定本班主任量化考核實施細則。

一、班主任例會、班級主題班會

1、每週日晚18:50為科內班主任例會時間,班主任會議準時參加,認真聽講、記錄,對會議精神認真貫徹執行。遲到每次扣5分,無故不參加例會,每次扣10分,請假扣2分。

2、每週日晚第二節為主題班會時間,班主任要認真組織學生開相關主題班會,每週具體內容見後,科裏進行檢查,組織較好的加10分,較差扣5分,不組織者扣20分。

二、上交材料

1、開學初及時制定並上交學期班級工作計劃,班級基本情況一覽表、學生報到情況等,遲交扣5分,未交扣10分。

2、認真做好上級部門要求的有關資料的上交工作。遲交每次扣5分,不交每次扣10分。

三、升旗、開會、早操、課間操

1、週一升國旗,平時開會班主任需跟班維持紀律,無故不參加者扣10分,班級秩序第一加10,第二加5分,較差扣5分,最差扣10分。

2、早操、課間操要求質量高秩序良好,被留班級扣10。班主任跟操每次加5分,請假扣2分,曠操扣5分,一週全勤另外加10。

四、生活指導、衞生掃除跟班、晚上值班

1、能夠按時上好生活指導,總結本班學生一天的表現情況,對違紀學生及時處理,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衞生習慣。每缺席一次扣10分,請假扣2分。

2、督促學生每天衞生打掃及時、乾淨,學生處每找到科裏每次扣10分。週四或其它大掃除時間跟班督促學生打掃及時、乾淨,班級衞生不達標者扣10分。

3、宿舍和衞生區衞生,學生處每天扣分總和在20-30分的扣10分,31分以上者扣20分。

4、每天晚上認真值班者加10分,一週內全勤者另外加10分。

五、班級上課、及週末返校情況

1、每天上課秩序較好,無遲到、課堂混亂、不尊重教師情況,加10分,一天中有15%人以上遲到,或課堂混亂、或不尊重教師之一者扣10分。

2、週末返校超過20%不到校者,扣20分,超過15-20%不到校者扣10分。100%到校者加20分。

六、各種活動獎勵

1、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本班學生能積極參加,獲國、省、市、縣、校一等獎的分別加20、18、16、14、12分,獲國、省、市、縣、校二等獎的分別加16、14、12、10、8分,獲國、省、市、縣、校三等獎的分別加12、10、8、6、4分。

2、學校學生處、團委和體育科組織各種活動,要認真組織本班學生參加,本班棄權者,扣20分。

七、控輟保學、交費

1、每學期輟學率在5%內,加20分,5%-10%內加10,超過10%扣10分,超過20%扣20。

2、每學期的各種收費在規定時間完成100%者加20,90%-100%加10,在學期被通報者扣20分。

八、其它臨時安排的工作

學校、學生處臨時安排的工作,如公共衞生區打掃、排自行車等,及時較好的完成者加10分,拒絕不做者扣20分,做的不好的扣10分。

備註:1、每週基礎分為100分,一週一報、一月一總,週日晚班主任例會進行通報。

2、班主任考核量化和班級量化,在每個月的班主任津貼各佔50%;

期末評選優秀班主任,本規則佔70%,班級量化佔30%;評選優秀班級本規則佔30%,班級量化佔70%。

3、未盡事宜待討論之後加入本考核。本規定即日起執行。

4、因公出差或其它臨時工作,由代理班主任執行本規則。

部門工作實施細則 篇8

班主任量化考核總分100分,分為德、能、勤、績四塊,師德師風(10分)、班級管理能力(55分)、出勤(15分)、班級工作業績(20分)。

一、師德師風(10分)

依據學校師德師風量化評分細則評估打分。(附細則):

西街國小師德師風考核制度及量化評分細則

(一)、師德師風考核制度

1、依法執教。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愛崗敬業。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

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4、嚴謹治學。樹立優良學風,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5、團結協作。謙虛謹慎、尊重同志,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文明校風。

6、尊重家長。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繫,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指責學生家長。

7、廉潔從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

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

8、為人師表。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着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重身教。

(二)、量化評分細則 (基分為10分)

1、教師上課期間發生安全事故,一票否決,當月師德師風分為0分。

2、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一次扣5分,造成事故者,追究責任,向學生及家長賠情道歉。

3、上課期間使用不文明語言,一次扣2分。

4、教師之間搞不團結,吵架罵人者,一次扣2分,打架者,一次扣5分。

5、不服從領導安排者,當月師德師風分為0分。

(師德師風量化評分一月一公佈)

二、班級常規管理能力(55分)

分為紀律、衞生、學習三項,紀律(25分)衞生(20分)學習(10分)

(一)紀律(25分)

1、一升旗(4分):週一7:30各班學生穿校服,佩戴紅領巾(沒有的一人扣0.1)有秩序地整隊集合,帶到操場,安靜嚴肅地參加升旗儀式,有秩序地帶回,,

一次記1分,一月四周記4分。

2、兩到校(4分):學生到校後積極投入學習或打掃衞生,教室內安靜,井然有序,一天兩查,一次記0.1分一月四周40次記4分。

3、一課間操(10分):每天課二一打下課鈴,各班學生有秩序地整隊集合,帶到操場,整齊規範地做操,聲音洪亮地唱歌,做操完畢,有秩序地帶回,一次記0.5分,一月20次記10分。不上操的班級,學生不得在室外活動,上廁所回來後在教室內安靜地學習,班主任守班,一次記0.5分,一月20次記10分。

4、課堂紀律(3分):政教處不定時檢查各班課堂紀律,課堂紀律良好的記3分,有高聲喧譁的,追逐打鬧,亂跑亂竄的不計分。

5、兩放學(4分):各班體育班長必須組織學生整隊放學,值班領導和紀律督察隊檢查,秩序良好的一次記0.1分,一月40次記4分。(紀律由政教處成立紀律督察隊,每天檢查打分,一月一彙總公佈)

(二)、衞生(20分)

依據衞生評分細則執行。(附:細則)

1、教室(10分)

室內打掃乾淨、整潔(1分)

1) 室內保持無雜物、紙片(2分)

2) 室內每天按時拖地(2分)

3) 門窗擦乾淨,保持無污(1分)

4) 室內桌椅擺放整齊,無損壞者(1分)

5) 教室四角經常清掃,無塵土(1分)

6) 掃帚、拖把擺放到位,整齊(1分)

7) 學生個人衞生(1分)

2、衞生區(10分)

1) 按時打掃(2分)

2) 衞生區保持拖乾淨(3分)

3) 每天堅持擦瓷磚(2分)

4) 花池內無雜物(1分)

5) 樓梯窗台扶手保持擦乾淨(2分)

注:(1)1—5片雜物,扣0.1分。6---10片雜物,扣0.2分。

(2)個人衞生1—5人,扣0.1分,6---10人扣0.2分,10人以上扣0.5分。

(3)衞生評比由政教處成立衞生檢查隊,一天兩督促,一檢查打分,一週一大檢查,一週一公佈,一月一彙總評比排隊

(三)、學習(10分)

1、班級學風(6分):班級學風正,學生學習積極性高,學習興趣濃厚,月考核記6分。

2、班級學習紀律(2分):學生進入教室後,安靜、專心學習,不追逐打鬧,不亂跑亂竄,不高聲喧譁,月考核記2分。

3、轉化學困生(2分):建立學困生檔案,制定學困生轉化措施,積極轉化學困生,能落實,有效果,月考核記2分。

三、出勤(15分)

1、升旗(5分):組織學生按時參加升旗儀式,嚴格管理學生,班級秩序井然,一次記1.25分,一月四次記5分。

2、上操:組織學生按時上課間操,嚴格管理學生,班級隊伍整齊,學生動作規範,集合整隊有秩序,一次記0.5分,一月20次記10分。

四、班級工作業績(20分)

1、班主任工作計劃(2分)

2、班主任月工作總結(2分)

3、定期開班會,隊會,有記錄(2分)

4、班級制度健全(2分)

5、班級文化建設(2分)

6、班幹部管理、發揮作用(2分)

7、文藝比賽(2分)

8、體育比賽(2分)

9、其他大型活動(2分)

(注:7、8、9三項都舉行得三項分,如只有一項得三項分)

10、德育滲透,德育經驗材料,德育論文成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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