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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通用20篇)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通用20篇)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通用20篇)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

為進一步加強黨內民主建設,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努力形成林業局黨委領導班子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結合我局實際,現就實施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制定如下細則。

一、基本要求

(一)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通過集體討論,以會議形式作出決定,努力形成集體決策、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決策、執行機制。

(二)依據局黨委會議事規則,嚴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決策程序組織實施。

(三)局黨委班子成員尤其是黨委書記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使用,防止權力的濫用。

(四)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局黨委會以會議的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及範圍

(一)重大決策類:

1、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研究貫徹縣委重要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見措施;

2、全縣林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

3、林業發展、改革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4、林業系統黨的組織、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5、林業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工作;

6、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團體工作;

7、報請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審議、批覆下屬黨組織的請示、報告事宜;

8、其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宜。

(二)重要幹部任免、獎懲類:

1、科級幹部的推薦;

2、股級幹部的選拔、考核和使用;

3、局黨委表彰及向上級黨組織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4、推薦申報縣級及以上綜合類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三)重大項目安排類:

1、依據縣政府工作部署,研究貫徹意見;

2、林業基本建設年度工作計劃;

3、林業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類:

1、本局年度資金收支預算;落實局長和局長授權的分管局領導審批制度。

2、未列入年度預算資金的使用;

3、大額項目資金安排。

4、基本建設及大宗物品採購等。

三、主要程序

(一)會前準備階段

1、會議議題由局黨委書記根據黨委班子成員的提議,在徵求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後提出;並與黨委班子其它成員進行溝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外,不得臨時動議。

2、會議準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股室(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方案和論證材料。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分管領導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提出可供決策的意見或報告。

3、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由辦公室負責,提前通知參會會人員及相關列席會議人員。

4、選拔任用幹部,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黨委書記(局長)與相關分管領導共同醖釀,為黨委會決定幹部任免做準備。

(二)會中決策階段

1、會議決策時,由局黨委書記主持。黨委班子成員應對決策議題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委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2、會議主持人應在班子其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3、討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並採用票決制。

4、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5、黨委班子成員發表的意見應記錄完整。

6、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7、相關職能部門和監督部門人員可列席會議。

(三)會後執行階段

1、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後,由局黨委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2、黨委班子成員個人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因情況發生變化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須經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向局黨委書記報告,事後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並負責;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一)黨委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黨委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的貫徹執行情況,由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督辦。檢查和督辦情況及時向局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報告。

(三)接受縣紀委對局黨黨委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檢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除按有關規定不便於公開外,應在縣黨務公開網、相關會議、文件中進行公開。

(五)對未經黨委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人員應及時向局黨委書記報告。

五、責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黨委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規定的;

2、應提交決策的事項未提交,擅自決定實施的;

3、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4、決策事項貫徹執行不力或者執行過程中主觀上有過錯造成重大影響的;

5、提供不實或者虛假信息誤導決策者,造成決策失誤的;

6、違反保密紀律的。

(二)黨委班子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決策違反規定,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它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三)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辭職,黨紀政治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2

根據縣紀委、監察局關於“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結合部門實際,現制定我局“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及運行細則:

一、具體內容

(一)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價格法律法規及上級重大決策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價格工作中長期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3、年度工作計劃或年度重要專項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4、局機構、人員編制和幹部、職工定編調整的方案;

5、應由局班子集體研究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要幹部任免獎懲主要包括:

1、按幹部管轄權限應由局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有關幹部的推薦、錄用、任免、交流和調整;

2、授予局以上榮譽稱號的幹部和單位的推薦與確定;

3、對幹部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的處理;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協商推薦;

5、需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人事事項。

(三)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

1、預算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局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執行一次額度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3、局固定資產購置一批(次)所需資金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4、由局領導安排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

5、其他應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局黨組班子研究並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本局年度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情況;

2、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安排和調整情況;

未列入財政預算、單項支出金額1萬元(含)以上的資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局領導班子應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

(二)局領導班子應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

(三)局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三、運行細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局黨組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醖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

2、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有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班子成員,並做好必要的會前準備。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決策。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班子各成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意見。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決策應按大多數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須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2、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需表決的,應按規定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應暫緩決定,並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進行表決。

3、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記錄應明確具體事項、決策過程和決策結論。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存檔。

4、有關職能科室和下屬單位、監督部門人員等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按分工和職責由相應班子成員組織實施。

2、會議作出決議後,應按照責任分工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執行。

3、對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4、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策,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複議,作出新的決策,並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其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局監察室要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決策落實到位。除按規定落實保密要求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在相應範圍內公開“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而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組織報告。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自查自評自糾工作。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

五、責任追究

(一)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發現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報上級相關部門並接受相應的責任追究。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推進縣商務局黨組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局黨組研究決定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

第四條 局黨組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必要時可進行會議表決。

第五條 局黨組書記是該單位實施“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局黨組其他成員,對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負有向局黨組書記主動建議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領導責任。紀檢組長負有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責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議事範圍

第六條 需要局黨組會議的集體研究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研究決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學習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決定、決議、文件和指示精神,並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方案、措施。

(二)審定全系統黨的建設、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及優化發展環境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落實。

(三)調整制訂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措施以及實施方案,制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

(計劃)。

(四)單位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和調整,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原則,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審批分配安排。涉及羣眾、單位幹部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研究決定。

(五)向上級請示重要問題的報告,重點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的審定。

(六)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的調整。

(七)重大項目評估,固定資產投入,各類國有、集體資產的處置。

(八)重大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局性的獎懲事項。

(九)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等。

第七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一)幹部的推薦、提名、調整、任免、考核、獎懲及處理處分。臨時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二)黨員的發展。

(三)各類表彰的確定。

第八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一)屬本單位職責、權限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項目、重大活動安排,民生及其它社會事業建設項目。

(二)本單位設備、大宗物品等資產的購置及使用安排。

(三)上級批准的重大或集體考察學習活動、羣眾文體活動、賽會經費的支出。

(四)其它需要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九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一)大額度資金使用,機關涉及金額5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統涉及金額30000元以上的支出。

(二)單位確定的符合制度規定的各類獎金髮放。

(三)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安排。

(四)其它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條 研究決定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需要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決策機制及程序

第十一條 集體決策的機制。“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通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會議決策之前,應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實行社會聽證和社會公示制度。幹部的調整任免,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參與集體決策的為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其中,討論人事任免的為黨組成員,其他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相關科室的負責同志及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集體決策規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必須符合規定人數,要有計劃地進行,無特殊情況,不討論臨時動議議題。

(二)決策前根據工作計劃,做好調研、論證,相關法律諮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

(三)決策時要集體討論,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少數服從多數,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的決定需要送審的履行規定的送審程序。

(四)決策後的“三重一大”事項要明確責任人、責任科室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落實,並配套相應的督辦落實和監督檢查措施。

(五)“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的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書面資料,並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集體決策的程序。

(一)確定議題。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根據分管領導或機關各科室、所屬單位的建議,確定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議題。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材料,包括事先調研、論證、相關法律諮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等資料由單位分管領導組織相關科室(單位)提前準備。

(三)醖釀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但不能代替集體決策。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參會人員,會議材料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醖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議題由分管領導或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人陳述,與會人員就議題展開討論,發表明確的意見,主持人在充分聽取意見後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決策。如有必要,採取投票表決方式進行決策。

(五)逐項表決。一次會議有多項議題應實行逐項表決。根據不同內容,表決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遇出席會議人數無法達到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且需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又有時限要求而無法通過會議審議時,主要領導可通過電話徵詢方式徵詢領導班子及其他成員的意見,當贊成意見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時,主要領導即可作決策,但必須在召開下一次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會議時予以追認。

(六)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蔘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後決定。意見分歧較大的可暫緩決策或將討論情況報告上級領導機關,由上級領導機關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重大問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決定等,經主持人審核簽發。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局黨組會議後應及時形成《黨政辦公會議紀要》,由局黨組書記或其委託的黨組成員簽發,並向局屬各科室、二級機構發出決定事項的通知。

第十六條 局黨組會議作出決定後,應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由班子成員按職責範圍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

第五章 紀律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二)不準在局黨組會議上臨時動議。

(三)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負責人工作調動、職務任免時,突擊研究人事調整、財務報銷、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經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無權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由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局黨組成員的個人意見被否決後,允許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認真執行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決定。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在討論同與會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除經組織同意公佈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會議內容,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一)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題,並作為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總結、述職述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及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

(二)、局紀檢組長要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風險防控情況的加強監督檢查。要把局領導班子落實“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風險防控的情況,作為監督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向縣紀委進行專題報告。

(三)、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要追究相應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

(三)未向局黨組會議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四)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它因違反本實施細則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給國家、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相關責任,依紀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4

各鄉鎮人民政府,豫寧街道辦,工業園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築牢農村醫療衞生服務網底,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九府廳發〔20xx〕26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立足縣情,着眼基本醫療衞生制度長遠建設,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衞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衞生服務水平。

二、工作目標

通過20xx年左右的努力,到20xx年,力爭全縣鄉村醫生總體具備醫藥衞生類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75%的村衞生計生室具備中醫藥服務能力。鄉村醫生相關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重點任務

(一)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基層首診工作任務並根據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轉診意見,並承擔衞生計生部門委託的其他醫療衞生服務相關工作。鄉村醫生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縣衞生計生部門和各鄉鎮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衞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在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原則上按村農業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於千人的村,按1名鄉村醫生配置),有條件的地方應配備中醫類別鄉村醫生、女鄉村醫生。對邊遠山區、服務人口較少、居住分散、衞生技術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過鄉鎮衞生院派駐醫務人員、設立鄉鎮衞生院醫療衞生服務流動站點、開展巡迴醫療等多種形式,實現村級醫療衞生服務全覆蓋。

(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

3、嚴格鄉村醫生執業准入。在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按規定進行註冊。新進入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4、規範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衞計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健全完善村衞生計生服務室醫療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鄉村醫生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嚴禁超範圍執業,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政策,開展鄉村醫生合理用藥知識培訓,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衞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鄉鎮衞生院要按照《鄉鎮衞生院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受縣衞計委的委託,負責對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

5、落實鄉村醫生考核制度。在縣衞計委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衞生院每季度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羣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要在鄉鎮衞生院和村民委員會公示,並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考核不合格,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註冊的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註銷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6、大力推進鄉村衞生一體化管理。以信息化為依託,大力推進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室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模式,推行“六統一”管理體制,即:統一機構建設、統一人員聘任、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採購、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考核,逐步建立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人、財、物等由鄉鎮衞生院統一管理體制。

7、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探索採取縣域內醫療衞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

(三)提高鄉村醫生服務能力。

8、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xx-20xx)》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訓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衞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於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並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經縣衞計委認定後,縣財政部門對其學費要予以適當獎勵。

9、實施訂單定向培養。根據全省統一安排和部署,實施好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3年制大學專科或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定向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簽訂《定向就業協議書》,定向醫學生獲得相應學歷和相關資格後,承諾到村衞生計生服務所服務不少於6年,如未滿服務期,離開村級衞生服務崗位的,全額收回定向培養期間免除的學費、住宿費及補助的生活費。

10、規範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縣衞生計生部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依託縣級醫療衞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衞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力爭到20xx年實現鄉村醫生獲取繼續教育學分達標覆蓋率達90%以上。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於2次,鼓勵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鄉村醫生開展網上在線培訓, 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衞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衞生院脱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基本公共衞生知識、傳染病防控知識和慢性病管理知識,切實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水平,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11、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執行。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限定在鄉鎮衞生院或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四)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2、拓寬鄉村醫生髮展空間。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學(衞生)院校畢業生到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到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13、建立輪崗交流機制。在實行緊密型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鄉鎮,建立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計生服務所人員定期交流機制。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村衞生計生服務室人員,每季度定期到鄉鎮衞生院工作,提高基本醫療衞生服務能力,鄉鎮衞生技術人員每季度定期到村衞生計生服務所工作,指導鄉村醫生開展基本醫療衞生服務,並幫助完善相關制度。

(五)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14、開展鄉村醫生契約式服務。縣衞生計生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進一步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能力。鄉鎮衞生院業務骨幹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互信的服務關係,為簽約居民提供連續、綜合、規範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鄉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並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範圍由縣衞生計生部門會同、財政、人社、物價部門根據醫療衞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羣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預約式、跟蹤式、關懷式、醫養結合式等個性化的健康服務,並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要轉變鄉村醫生服務理念,變“坐堂行醫”為“主動服務”,為農村居民提供便捷、連續、綜合性健康服務。

(六)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5、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進一步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機制,綜合考慮鄉村醫生的服務資質、服務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條件等因素,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對於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衞生服務經費撥付給鄉村醫生。

對於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衞生計生服務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各級財力情況,逐步提高村醫實施基藥零差率銷售補助標準。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七)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

16、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對年滿60週歲且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20xx年以上的離崗退出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由每月80元增加到每月300元。

17、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年齡滿60歲鄉村醫生,原則上離崗退出,不再在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執業。

(八)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18、加強村衞生計生服務室標準化建設。各鄉鎮要依託農村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項目,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衞生計生服務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建設有一所“八室一間”功能的產權公有化、建設標準化、服務規範化、運行信息化、管理一體化的衞生計生服務室,確保用三年時間全面完成。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建設面積不低於80平方米,其中服務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米;服務人口1000-20xx人的村,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米,服務人口20xx人以上的村,建築面積不少於120平米。

19、保障村衞生計生服務室運行。加快建立保障公有產權村衞生計生服務室運行的長效機制,建立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基本運行費財政補償機制,提高村衞生計生服務室保障水平,確保村衞生計生服務室的正常運行。

20、加快信息化建設。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基本診療為核心的信息系統並延伸至村衞生計生服務室。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功能。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衞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三)加強督查指導。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縣衞計委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5

一、指導思想

20xx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進一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依據有關政策法規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維護教育公平,促進學校均衡發展,努力構建和諧教育,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眾接受優質教育的需求。

二、成立招生工作小組,明確分工職責

1、招生工作小組:

組 長:周國勤

組 員:郭紅兵 劉明臣

2、工作職責:

組長全面負責招生工作;副組長的職責是解決組員解釋不了的問題,進行組織協調;組員的職責是具體實施招生工作,檢查驗收報名材料並做好登記,負責解釋招生政策,及時解決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工作要求:

組員在招生時應着裝大方,態度熱情,耐心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疑問。

三、招生原則及政策要求

(一)招生原則

堅持依法招生,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不舉行或變相舉行選拔性考試;堅持公平招生,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生源均衡分佈,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堅持公開招生,加強過程監督和管理,做到報名時間公開、招生辦法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結果公開。

(二)招生政策

1、年齡規定。凡年滿6週歲的適齡兒童均需入學。

2、範圍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收具有烏鴉國小服務範圍內的户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收外出打工子女返校。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6

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是五原縣教育局嚴格審批,允許辦學,並具有教學資質的民辦教育機構。為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加強學校、民辦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為保證各位學生學好樂器的同時,也希望和祝願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決定進一步規範、強化安全管理。特與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以下簡稱乙方)擬定以下責任。

1.學生上課、練琴時家長必須按時接送,長音琴行不負責接送學生。

2.正課時間最長為60分鐘(補課時間要短),具體的上課時間由長音琴行與家長商定,正常上課時間定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師及調動授課時間之權利,除特別通知外。如有特殊情況長音琴行會提前通知家長。故每位學生應遵守上下課時間,規定課前最多提前10分鐘到達;如有事不能來上課,家長應提前給老師打電話或通過其他方式請假,否則不給補課。

4.若假期間提供免費練琴輔導,請家長自由選擇,錯過不補。

5.家長應該監督和鼓勵孩子刻苦練琴,每天至少一小時,按時完成老師留下的作業;學樂器並非其他科目,教師只負責教會怎麼去彈奏,怎麼把握節奏、音準、感覺,每節課能保證學生理解,其餘時間需要學生花時間練習,學樂器乃手上功夫。

6.請注意學樂器不一定是每節課都會有新內容。

7.不允許任何學生在教室裏嬉戲、打鬧。如不遵守規定,損毀任何物件由監護人原價賠償。

8.不準在教室裏飲食、大聲談笑。

9.上課時間不準接打手機,家長請調靜音或去教室外接打電話。

10.不許亂動教室裏的每一個電源插座,當心電擊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災,一旦發生意外後果自負。

11.私人財物自行保管,如有損失,本琴行恕不負責。

12.在練琴期內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學習,練琴完畢應關好燈、空調,蓋好琴蓋,然後安靜離開。

13.請自覺繳納學費,如繼續學習下期課程,須在本期最後一節課繳交下期學費。

14.在長音琴行購買的所有樂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後服務(免費上門調試、安裝、保養等)。非本琴行購置的樂器不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調試費用。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7

20xx年2月27日,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宣告成立,在會議講話中明確指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20xx年3月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互聯網+”行動計劃。20xx年10月13日雲南省人社廳組織召開的《服務羣眾最後一公里》全省人社部門、鄉鎮、社區視頻會議中強調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並強調微信在宣傳和提高服務能發揮很大作用。為提高丘北人社信息化水平及工作辦公效率,進一步擴大微信公眾號宣傳、影響力度,推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打造陽光人社,更好的服務人民羣眾,結合人社工作實際,特制訂《使用微信公眾號進行就業創業培訓報名的實施方案》。

一、 具體內容

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廣泛宣傳(參加就業創業培訓所需條件、需提供材料及培訓的益處等方面),對有意向參加就業創業培訓的人員,在人社公眾號裏進行培訓報名,報名審核通過可優先安排參加創業培訓。

二、實施流程

1.網絡中心在公眾號創建培訓報名平台;

2.整個人社系統(含鄉鎮社保中心)對社會開展宣傳;

3.各類人員在公眾號報名參加培訓;

4.網絡中心通知報名人員提供相關證件及材料;

5.勞動就業服務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安排參加培訓;

三、具體措施

(一)每期從報名人員中選出10名參加培訓,如不足10名,則只要符合條件的都提前安排參加培訓;超過10名則按報名順序先後安排參加培訓,一直順延至當年培訓結束,合併至下一年培訓。

(二)已在就業局登記報名的,也可以重新在公眾號內報名,不過需在報名時備註具體情況説明(如:已在勞動就業服務局登記過),方便工作人員整理報名信息,針對重複報名卻沒有備註的,工作人員將刪除其報名所有信息及相關材料,其參加培訓需再重新報名審核。

(三)各類人員報名時需填寫真實信息,提供虛假信息者將被永久取消其培訓資格。

(四)各類人員報名以後,由網絡中心通知其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就業局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就業局安排參加培訓。

四、 其他相關説明

(一)符合創業培訓的人員

1.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自主創業人員;

2.退伍軍人;

3.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4.年齡要求:年滿18週歲以上,女性年滿50週歲、男性年滿55週歲以下;

5.在丘北境內創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6.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7.具有良好的品行;

其他相關要求。

(二)需提供材料

1.失業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

2.退伍軍人:退伍證,身份證

3.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證,身份證

(三)就業創業培訓相關政策

1.免費參加公共就業服務部門組織的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2.技能培訓合格並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求職登記的,可由公共就業服務部門介紹就業;創業培訓合格並取得《合格證》人員,自主創業或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以申請創業貸款、微型企業“兩個10萬元”政策。

3.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或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開辦網店的,可以申請創業貸款、微型企業“兩個10萬元”政策、創業補助等相關政策。

4.詳情請諮詢縣勞動就業服務局。諮詢電話:0876-4121530;0876-4121185。

(四)報名時間及上課時間

20xx年1月11日開始報名,上課時間另行通知。(關注丘北公眾號,會在公眾號公示報名情況及上課時間)。

五、相關要求

(一)強化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國家支持創業人員的有關方針政策。結合丘北實際,通過上街擺攤、單位設點和進村入户,向廣大羣眾宣傳創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受理羣眾提出的就業援助、創業培訓、創業指導、創業貸款等政策諮詢。

(二)認真調查分析。縣勞動就業服務局要認真調查分析,結合各類人員創業特點、需求,結合縣域經濟特色,編制實施專項創業培訓計劃,開發適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實際的培訓項目,使每一個願意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人員都能參加創業培訓,學到一定的創業能力。

(三) 加大貸款扶持力度。20xx年起,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貸免扶補”和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統一為10萬元,對符合條件返鄉的創業人員發放“貸免扶補”、創業擔保貸款,並按照規定由財政給予貼息。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8

細則》規定,在銀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5座三廂小轎車排氣量需在1.8升以上,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公里且功率不小於100千瓦;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升,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車長大於5100毫米;購車實際價格不低於14萬元,以購車發票價格為準;車輛行駛證載明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

同時,網約車駕駛員需具有銀川户籍,或持有銀川市居住證6個月以上,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男性駕駛員年齡在60週歲以下,女性駕駛員年齡在55週歲以下。

據銀川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主任謝繼忠介紹,網約車在銀川市取得經營資格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將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9

為適合社區建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我社區民主政治建設,實現以黨務公開帶動居務政務公開,以黨內民主促進人民民主的目標要求,根據上級精神,結合社區實際情況,現就社區全面開展黨務公開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黨務公開的意義

實行黨務公開,是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有效途徑,是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黨員更好地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帶動和促進居務、政務公開,意義重大。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和羣眾的知情權,激發他們的政治熱情和聰明才智,促進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水平和提高。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羣眾的參與權,進而提高決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進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創新。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羣眾的選擇權,提高社區黨組織在羣眾中的信任度,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羣眾的監督權,促進社區幹部轉變作風和清正廉明,密切黨羣幹羣關係。

二、黨務公開的內容

社區黨委黨務公開內容主要包括:

1、組織設置和黨委及支部成員分工情況

2、黨員參加組織活動及社區黨員目標管理情況

3、黨委工作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社區黨建聯度會工作情況

4、社區黨員幫扶、幫教情況和先進黨員事蹟

5、黨員發展、評先評優及黨費收繳情況

6、羣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7、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的情況

8、社區各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9、其他需要公開的工作內容

公開內容要基本涵蓋社區澡組織的主要工作,做到黨員羣眾想知道什麼,我們就公開什麼。

三、實現黨務與居務、政務公開相銜接,推進社區黨務公開和居務公開協調發展

一是公開欄設置要與居務、政務公開欄相配套。依託現有據務、政務公開欄,配套設置黨務、居務、政務三個公開欄目,統一欄目的基本模式,做到黨務公開欄與居務、政務公開欄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維護。二是制度建設要與居務、政務公開相配套。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報告、審查、督查、信息反饋、資料保管等一整套規範性制度,提高黨務公開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領導

1、組織領導到位。社區要成立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黨務公開例會制度、目標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格局。

2、督查指導到位。結合居務、政務公開的督查指導,成立社區黨務公開監督小組,建立黨務公開定期督查制度,每季度組織一次督查觀摩,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同時不定期進行抽查,並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初步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機制。

3、監督考評到位。社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意見箱,廣泛收集黨員、羣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處理,認真反饋落實。加大對黨務公開工作的考評力度,把黨務公開與居務公開一併作為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0

1982年4月國務院發佈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在公證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的提法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公證事業提出的新要求,也沒有必要由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因此,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着,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於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並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同律師法關於“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的規定,以及註冊會計師法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的規定,是類似的。也同20xx年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確定的公證機構的性質,是一致的。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公證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

公證法將公證員定義為:“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為強調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並確保其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工作條件和應有的待遇,本法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祕密。”“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司法部任命,並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為吸收有較高法學造詣和豐富法律工作經歷的高層次人員進入公證員隊伍,公證法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20xx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1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藥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中藥飲片分裝設施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固定的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脱落物。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設施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於配貨活動展開的配貨場所。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是什麼?

答:《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 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 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 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繫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 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准。

(五) 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 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應明確哪些質量條款?

答:《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 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 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購進記錄"應如何管理?

答:《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記錄應註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銷後退回的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及首營品種,應如何進行質量驗收?

答:《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檢驗的批數、原始記錄、儀器設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

《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並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範,記錄保存5年。

《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用於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時,應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檢查?

答:《細則》第二十九條指出,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 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 藥品包裝的標籤和所附説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籤或説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 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籤或説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説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籤、説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 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應以中文註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註冊證號,並有中文説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複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複印件。以上批准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准文號。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驗收記錄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2

為進一步加快全區農村醫療衞生事業的發展,提高對農村廣大居民的公共衞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水平,優化村醫隊伍結構,徹底打通醫療衞生服務最後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療衞生體制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決定公開聘用52名醫學類高校畢業生,充實農村醫療衞生隊伍。

一、聘用範圍及條件

1、醫學類專業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2、年齡在35週歲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朔州市户籍。

3、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醫師職業道德規範;熱愛農村醫療衞生事業,自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的義務;無違紀違法行為。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聘用程序

1、發佈聘用公告,公佈報名條件、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試、確定聘用、公示,簽訂聘用協議。

2、招聘工作在區衞計局統一領導下,由聘用領導組具體組織實施。

3、招聘工作委託第三方負責組織報名、資格審查和考試等工作。

三、聘用辦法

1、發佈聘用公告

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及相關媒體公佈。

2,、公開報名

⑴採取現場報名的方式。報名時提交身份證、户口簿、畢業證的原件、複印件及《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者提交原件、複印件;

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張,報名費60元。

⑵報名時間、地點以公告為準。

3、資格審查

在聘用領導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報名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考試

試題總分為100分。試題內容為醫學公共基礎知識和衞生法律法規、公共衞生管理等。考試方式為閉卷考試,考試時長為120分鐘。

整個考試過程嚴格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考試程序組織進行。

考試命題、制卷、閲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請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涉考保密管理參照人事考試相關要求。

考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確定聘用

1、擬定聘用

依據本人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選定擬聘人員。末位出現並列名次,先以學歷比較,高者優先。學歷相同則以執業醫師資格比較,高者優先,取得者優先。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聘用,缺額不再遞補。

2、考核考察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考核、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

3、公示

擬聘用村醫名單在朔城區人事人才網、朔城區衞生局公示欄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確定正式聘用。

4、崗位確定

由本人從高分到低分自主選擇。如出現並列名次,按照本項第一款中的優先辦法確定自主選擇順序。

5、崗前培訓

正式聘用的村醫在上崗前由區衞生局組織進行崗前培訓。

五、管理辦法

1、實行村醫鄉管原則,即由鄉鎮衞生院與村醫簽訂協議,區衞計局註冊備案,納入村醫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鄉鎮衞生院負責。

2、聘期五年,每年考核,合格繼續留用,不合格解聘。

六、福利待遇

享受國家規定的村醫待遇,外加完成公共衞生服務項目的工作補貼。

七、組織領導

為了切實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立聘用領導組,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魏立山(區衞生和計生局局長)

副組長:賈小軍(區衞生和計生局副局長)

成 員:劉金蘭 譚志茹 劉 樑 張 財 李曉虹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衞計局,辦公室主任由賈小軍兼任。

八、此方案僅限於本次村醫聘用。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制度,全面規範臨時救助工作程序,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及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其他社會救助制度覆蓋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難,確保困難羣眾都能救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脱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羣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範圍予以協調配合。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接收、審核、調查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審批、發放等工作。

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及主動發現、應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家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一年內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超過救助期仍需繼續救助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按符合救助條件人數給予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年全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乘以需救助時段(月)之積計算。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家庭或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根據需要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第九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特別重大緊急情況縣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户口簿(户籍證明)或居住證;

2、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説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後補齊材料。

第十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村(社區)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户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區)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3天,無異議的及時審批或上報資料。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户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救助金額在20xx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相應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5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縣民政部門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應急救助等必要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未經受助人委託嚴禁由他人代領。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補助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企業等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社區)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或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衞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依託全縣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申請人,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4

1、熟知值勤班次的時間、內容、區域、路線和工作目標、要求等,並提前10分鐘到位接班。

2、着裝規範,穿戴整潔,按要求佩戴肩章、武裝帶等標誌和執勤證件。

3、值勤時應以立正、跨立等姿式為主,不得隨意坐靠,不得有袖手、背手、叉腰或將手插入口袋等不雅行為。

4、語調温和親切,音量適中,講普通話,儘量使用“您好”、“請”、“對不起”、“謝謝”、“再見”等禮貌用語。

5、嚴格執勤規定,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崗位,不得發生串崗、漏崗、睡崗、脱崗情形。

6、堅持禮貌待人,不説髒話,不得粗暴無禮、仗勢欺人或有打罵、侮辱他人行為。

7、愛護並正確使用手中防護裝備,嚴禁濫用。

8、在確保戒備和人身安全前提下,妥善處置各類安全事件,不得行使公安等部門執法職權。

9、嚴禁向外人泄露保安隊和機關單位的內容和機密,不放任何可疑人員、車輛出入,不準擅自把親友帶入執勤範圍或在保安隊留宿。

10、值班值勤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各類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5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燬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温、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温、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温、濕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核時,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項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核。其複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覆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温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採取相應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於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國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6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費用報銷,有效利用和控制資金,實現低成本高效益運行,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職責

(一)、財務部負責制訂和調整財務報銷管理規定,審核報銷憑證、報銷手續,核算報銷金額,分割核算對象,由相關會計進行帳務處理。

(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核有關報銷憑證和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並協助本規定的實施。

二、管理內容和要求

(一)、財務報銷單證的要求

1、所有發票、單證的報銷,必須業務內容完整,金額計算正確,大小寫相符,字跡清晰,如:開票日期、公司全稱、品種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缺一不可。

2、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按發票格式逐欄正確填寫和簽章,任何項目填寫的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一律不予報銷。彙總開具的專用發票,必須有一份增值税專用發票銷貨清單附件,否則不予報銷。有密碼的增值税發票,右上角的密碼不得有任何損壞跡象,否則由經辦人負責退回。

3、統一發票(指增值税專用發票以外,加蓋有税務監製章的發票)、收款收據報銷必須加蓋開具收據的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簽字。如果確實無法取得開具單位公章的,必須有對方經辦人的私章和簽字,由相關的部門主管簽字, 否則不予報銷。白條一律不予報銷。

4、購進各種原材料,包括燃料、動力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包裝物、固定資產,必須用增值税專用發票報銷。對確實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必須用税務統一發票報銷(考慮價税因素)。收款收據報銷必須照減進項税(價格為平價),對物價上下波動,必須按價格調整通知單,由供應部門主管及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同意上浮(物價),對只能取得收款收據的事先必須報總經理批准。

5、購貨發票報銷時必須有合同及採購審批單,超計劃採購部分不予報銷。採購計劃變動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證明。實物入庫數量與採購發票不符時,按入庫數量計算,其失少部分差異由經辦人負責追查,追查未果時,由責任人賠償。特殊原因可由經辦人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副總審核,由總經理批准確定報銷金額。

(1)採購物資的價格應遵循優質低價的原則,同類同品牌同規格產品按可比價判斷,超出可比價的應作説明,填寫價格調整通知單,經總經理簽字;否則,價格超高部分不予報銷。

(2)購貨發票因質量扣款、數量短少、價格超高等情況,由經辦人主動到財務部去扣款。在稽核時被發現應扣而未扣的,通知經辦人辦理並處罰經辦人應扣款額的50%。

(3)購置零部件價值在20xx元以上應視同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辦法辦理相應的手續,由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

(4)購貨合同的簽訂,總價值在2萬元至20萬元內的,由分管副總審批,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二)、差旅費的報銷

1、乘坐飛機的報銷標準

(1)乘坐飛機首要條件兩地相距300公里以上(以火車距離為參考),不足300公里乘座飛機,按乘座火車的報銷標準執行。

(2)董事長 、總經理出差乘坐飛機,原則上不允許坐頭等艙、公務艙,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乘坐飛機,可以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4)市場及開發部門人員及其他特殊情況出差乘坐飛機,須經主管副總批准,附申請單可以憑票報銷經濟艙的飛機票、保險費,其他費用不予報銷。事先未經審批,一律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如往返行程中機票特別便宜的可乘坐,可按硬座車票報銷。

2、乘坐火車的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乘坐火車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2)其他人員出差限乘火車硬座車,憑車票報銷;特殊情況可以報銷補票手續費,(但須經主管副總認可)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3)出差乘坐火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晚上(當天20時至次日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可憑票報銷硬席卧鋪票。

(4)其他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按規定可以乘坐卧鋪而不坐的,每次按票面金額50%給予補貼,如果在起點買不到卧鋪票而在途中補辦的,則未乘卧鋪的一段路程經查旅客列車時刻表上所列的里程,按相應車次給予50%比例補貼。

3、乘坐長途汽車的報銷標準

(1)出差乘坐長途汽車憑票報銷,車票票面未註明起訖日期、時間和起訖地點的必須自行註明,否則不予報銷。

(2)因公出差在300 公里以外乘車連續8小時以上(或當天晚上20時至次日7時之間)可以憑票報銷卧鋪票。不乘卧鋪的每次可以補貼50元,乘坐豪華空調車的不再報銷補貼。

(3)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回公司開會往返行程間乘坐長途汽車按以上條款執行,憑票報銷。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費用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4)杭州分�咳嗽焙推淥人員搭乘公司或公司領導車輛,不得報銷長途汽車費�

4、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的報銷標準

出差人員乘坐公共汽車、市內交通車憑票按實報銷。

5、乘坐出租車的報銷標準

(1)乘坐出租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下列情況具體執行):

a、出租車發票無日期與起訖時間的,扣20%;

b、出租車發票無起訖地點的,扣20%;

c、出租車定額發票未註明日期與起訖地點的,扣20%;

d、出租車發票跨報銷階段的。(不予報銷)

(2)董事長、總經理乘坐出租車,憑票按實報銷。

(3)其他人員乘坐出租車憑票按限額報銷,按出差實際天數計算。

(4)出租車票連號需書面説明理由,單張或連號總額超出50元由主管副總簽字批准後按程序報銷。

6、誤餐補貼報銷標準

(1)公司人員出差紹興地區、義烏地區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出差省內其他地區享受20元/天。省外30元/天。

(2)出差諸暨範圍內不享受誤餐補貼(包括同山)。量體、跟單人員可享受誤餐補貼6元/天。

(3)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在當地所在地區範圍出差不享受誤餐補貼。

(4)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時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5)出差人員參加培訓、會議、實行集體用餐或餐費按實報銷的,不得享受誤餐補貼。

(6)公司人員因公出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每人每天補貼300元;出國培訓組團考察(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由組團統一支付)的,每人每天補貼100元。

(7)公司量體人員因經銷商邀請出差量體的,出差費用一律向公司報銷,經商務部簽字(8)駕駛員出車住宿費、外出加油費應由乘車人簽字證明。(單位外乘車人除外)。

7、住宿費報銷標準

(1)董事長、總經理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450元以下、二類地區40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2)副總經理級(包括總監)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300元以下、二類地區25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3)部長(副部)級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一類地區200元以下,二類地區16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4)科長級以下出差每天住宿費標準: 一類地區180元以下、二類地區140元以下,憑票報銷,超出自負50%,節約獎勵50%。

(5)分公司人員(包括客户),回公司開客户訂貨會在楓橋住宿時,每天住宿費標準為100元以下,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費用由公司結算。若有超支,則超支部分自行支付或由公司在其工資中扣除。銷售分公司負責人其他時間發生的住宿費自負。

(6)杭州分部和直營店人員出差楓橋總部,住宿一般在步森賓館(或指定賓館),否則不得報銷住宿費用。

(7)諸暨市範圍內原則上不報住宿費;

(8)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按出差時間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響工作的,不予報銷當天的住宿費。

(9)沒有住宿發票或發票無時間、無姓名、時間不相關、有塗改痕跡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餐費補貼。

注:一類地區指:北京、浙江、江蘇、上海、廣東;

二類地區指:上述一類地區以外的省、市、自治區。

8、其它報銷標準

(1)分公司人員除回公司開會培訓,應公司要求(因公)回公司辦事往返行程間的差旅費由公司負擔外,其他時間發生的差旅費一律自負,分公司其他人員所發生的一切差旅費都由銷售分公司自行負擔。

(2)駕駛員行車途中發生的過路、過橋、停車費等與行車相關的正常費用由辦公室車輛調度員簽字憑票按實報銷;所有違章罰款按80%報銷。特殊情況由駕駛員以書面形式申請,經總經理批准可以報銷。

(3)因公外出培訓、學習和參加會議,必須附相應的通知單。其住宿費、餐費已包含在會務費、培訓費中或由主辦單位免費提供的,不再另行報銷住宿費、餐費。

(4)為節約費用開支同一路線多人出差其住宿費出租車費等按可組合的較低費用標準報銷,如一個人的住宿標準能為2個人提供住宿則按一個人的費用標準報銷(可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不允許全部按最高級別員工組合)。

注:差旅費報銷時應附出差申請單和出差情況彙報,各部門通用表格附後。由出差人員填寫,主管簽字,在財務報銷時由出納留存,每月彙總交還主管。

(三)、電話費報銷標準

1、手機話費一律按公司浙步股[20xx]第5號文件《關於調整手機費用報銷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如遇文件變動,則按新規定執行)。

2、凡有手機話費報銷的,不再報銷其他電話費。

3、無手機話費報銷的,外出途中因工作需要發生電話費,應有電話號碼記載並註明聯繫事宜,經主管部長簽字證明,否則不予報銷;對電話費總額超過50元(含本數)的,需主管副總批准報銷。

(四)、招待費用報銷標準

1、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及其他方面為客人開支的費用。

2、董事長、總經理髮生的招待費用,可以憑票按實報銷。

3、副總級發生招待費用,必須註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經總經理批准憑票報銷,否則每項扣20%。

4、各部門主管確因工作需要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應附明細菜單並註明招待日期、對象、原因、人數,由總經理批准憑票報銷,否則不予報銷。

5、其他人員在楓橋以外地區發生的招待費用(包括餐費、禮品),應説明情況,由總經理簽字憑票給予報銷。

(五)、運輸費用報銷標準

1、運輸費用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税款的發票(不包括外貿貨貸)為主要發票,還必須附有貨運單,否則不予報銷。對運費在100元以下確實不能取得抵扣税款發票的,應有主管部長的簽字認可,財務視情況扣除税款。

2、為客户代辦運輸產品所發生的代墊代付運費的報銷:

(1)運輸發票報銷必須以能抵扣税款的發票為主要發票,必要的情況下還須附運輸委託書、運輸合同和產品發運單,發運單上應有客户簽收,客户為單位的還須蓋上公章,簽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與銷售合同上的單位和個人一致。

(2)運輸發票的單位名稱根據銷售合同上規定的運費承擔者的單位名稱填開。運費屬需方負擔的發票報銷時,須附發票複印件。

(3)代付運輸發票審計後報銷結算時,由銷售會計在發票複印件後簽收並進行登記和按規定傳遞並作轉賬處理。

(4)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代墊代付運輸發票不予以報銷。

(六)、廣告費用的報銷:

1、公司策劃的廣告必須由策劃部申請,在公司預算內(每年年初由總經理班子提出預算計劃,報董事會決策批准)的由總經理審批,超過預算外的報董事長審批。

2、廣告費用報銷必須附廣告合同。在報刊雜誌上做廣告原則上必須有廣告內容複印件,對有型實體廣告報銷必須附“廣告驗收報告”,特殊情況另外説明。

3、客户的廣告費報銷:(1)由客户提出申請(填報廣告費支出項目審批表);(2)區域經理簽字(根據廣告驗收報告);(3)總經理審批。

(七)、車輛維修費用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其它費用報銷標準

1、需要安裝、調試的設備必須在合同或協議書上註明其安裝、調試費用額,並規定權限簽字,否則不予報銷。建築、安裝工程的發票報銷,必須附有建築、安裝合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驗收報告,簽訂合同時註明發票的種類,如:建築、安裝專用發票、統一發票、收款收據。

2、郵政特快專遞等郵件發票報銷必須在報銷單上註明郵件名稱,單件費用在50元以上的,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件費用在100元以上的由主管副總簽字認可。寄給銷售分公司的,由經辦人註明該銷售分公司及負責人名稱,並經部長簽字證明,費用由分公司自負。寄給客户的費用由客户自負。

3、工傷醫藥費發票報銷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否則不予報銷

4、參加學習培訓費用的報銷:凡屬學習培訓的均須附總經理批准的通知書,報銷時培訓費開支單列。

5、銀行匯、貸手續費先由相關主管會計簽字證明經審稽後報銷。

(九)、報銷單整理、粘貼、填寫標準

1、報銷單整理以同一類票據所發生的時間先後為順序。

2、整理有序的報銷憑據,正面向上,左上角對齊,粘貼平整,中間不鼓包,兩側與報銷單等寬,當報銷憑據比報銷單長時,摺疊平整。

3、報銷單粘貼時注意不能把憑據票面的金額粘貼住,若因此發生的審稽金額與報銷金額不符,由報銷人自負。

4、報銷單填寫(包括出差通知單填寫、審批)必須用黑色的鋼筆或水筆,以防日久褪色。

5、“差旅費報銷單”及費用報銷單填寫:部門、出差人、報銷日期、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各欄費用、金額大小寫等項目必須完整與正確。

6、合計金額大寫時必須注意:前面用“¤”封頂,後面用大寫“零”補足。

7、外購材料發票、郵寄發票等票據應單獨粘貼報銷。

(十)、財務報銷附件及要求

1、原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進貨檢驗單、數量抽檢單或磅碼單(以重量作單位的產品)、物料採購申請單財務聯、價格變動及供方供貨應附購銷合同。

2、外協外購件、輔助材料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磅碼單、物料採購申請單財務聯等。

3、備品備件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物料採購申請單、備件報檢單、數量抽檢單或財務聯等。

4、固定資產的發票:設備購(添)置申請單、設備開箱驗收單、購銷合同、設備安裝驗收單、入庫單財務聯、檢驗單財務聯等。如果購入的設備價格超出申請資金,必須由總經理批准。

5、辦公、勞保用品購貨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印刷品申請表、採購計劃單。

6、購買書籍的發票:由主管副總批准的購書申請單、機物料倉庫開具的入庫單或辦公室登記。

7、分公司添置資產:經批准的添置報告、資產登記清單。

8、基建材料購入的發票:入庫單財務聯、基建物業部採購計劃單、檢驗單等。

9、基建工程發票:合同、工程決算書、驗收報告。基建工程不得轉包。

10、設備安裝、調試發票:合同、驗收報告。

11、電腦、複印機等辦公設備維護、保養的發票:外協修理(加工)單、合同等。

12、車隊運輸發票:貨運單,相應的出、入庫單等。

13、零星運輸發票:內容齊全的運輸登記表,相應的出、入庫單等;汽車帶貨由主管部長簽字證明。

14、公司員工發生旅遊、參觀費用:事先由負責人出具書面報告並註明本次預算費用總額開支標準:如住宿、補貼等,個人費用1萬元以下,團體費用5萬元以下的經總經理批准,超出限額經董事長批准。

15、水電費發生的費用:管道工和電工每月申報的用水度數和用電度數。

16、工傷費用發票:工傷證明單、工傷領導小組的處理結果。

17、進口設備、材料的各種税費:經總經理批准的報告、合同。

18、工作服、工作帽、捐贈品、福利費用:總經理批准單、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19、名片費用:由策劃部設計,主管副總批准,

20、探望病人費用:由工會領導批准(辦公室主任可參與)。

21、報刊雜誌所發生的費用: 由部門主管審核,報總經理最後批准。

22、購買攝影配件費用:由策劃部批准,機物料倉庫入庫。

23、大宗禮品(包括廣告衫、廣告筆等):經總經理批准的報告、機物料倉庫入庫單。

24、差旅費:經部門主管批准的員工出差通知單。

(十一)、財務報銷程序

1、經辦人必須將自審無誤的發票、單證,根據附件要求整理粘貼好,送審稽員審核。

2、審稽員根據本標準所規定的條款,審稽簽章後退還經辦人,由經辦人根據審批權限分別送審批人簽字。

3、經辦人到相關會計(出納)處辦理報銷手續。

(十二)、財務報銷審批權限

1、由董事長審批的範圍

(1)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上;

(2)新上技改項目,包括從填土開始到工程結束(5-50萬元) ;

(3)進口設備引進;

(4)企業經營決策,如股份制改造,對外聯營、合作、投資;

(5)對救災等捐款、捐物3萬元以下的開支費用。4-10萬元由核心董事商定,10-50萬元由董事會討論決定,50萬元以上由股東大會決定;

(6)固定資產購置5-50萬元,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税費。5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7)公司的大額福利費用開支;

(8)上交税、費、人身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財產保險等費用的報銷

(9)總經理本人經手的費用。

2、由總經理審批的範圍

(1)固定資產購置5萬元以下,包括無形資產、進口關税費;

(2)一次性添置日常用品總金額3萬元以下或單位價值3000元以下;

(3)副總經理、副總級差旅費和出差純差旅費400元以上的員工的報銷由總經理批准簽字;

(4)招待費用、乘坐飛機費用由總經理批准簽字;

(5)一次送禮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

(6)廣告費預算內的審批;

(7)租賃、融資、借款利息;

(8)各種培訓、報名、聘用師資的報銷;

(9)員工旅遊等發生的費用的報銷,一般福利費用的報銷;

(10)上級有關部門發生的費用報銷;

(11)由副部長以上(含副部長)陪同關係單位、政府部門來公司參觀指導的費用報銷;

(12)直線電話、手機費按限額憑票報銷;

(13)汽車修理費用的報銷;

(14)設備安裝、就位費用的報銷;

(15)採購貨物總價值在20萬元以上;

(16)辦事處添置資產費用;

(17)無明確規定權限一次性支出在10000元以上;

(18)租房費用;

(19)工傷醫藥費的報銷;

(20)材料短少需要賠償額度的報銷;

(21)水費、電費的報銷;

(22)駕駛員添置汽車修理配件、工具的報銷;

(23)各類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年檢、年審等政策性費用的報銷;

(24)駕駛員非人為造成的違章罰款的報銷;

(25)楓橋的伙食招待費;

(26)其他有關費用。

3、副總經理(總監)審批的範圍:

出差純差旅費用400元以下的所轄部門部長以下的員工的報銷

(十三)、其他規定

1、董事長的差旅費和日常費用報銷由總經理簽字報銷。

2、本規定有明確規定報銷辦法的,按標準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先由審稽審核後轉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批准,批准後的報銷單由審稽負責轉交相關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3、供應部門應及時向成本會計提供價格變動數據,另外原則上3個月提供一份最新價格參照表,(具體由供應部門根據淡旺季自行調節,但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每年不得少於4次,需附目錄並裝訂成冊)。

4、本管理規定在不適應公司發展需要時,由財務部參照最新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提請書面修改意見,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並報董事長備案。

5、所有報銷單須審稽員獨立審稽,審稽有權拒絕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一切發票、單證並不負任何責任。

6、審稽人員違反本管理標準的規定,受理並通過了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發票、單證,按報銷金額的1%予以罰款,並退回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單證,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7、報銷後尚有掛賬的,其掛賬金額超過掛賬限額標準按月計扣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資金佔用費,由審稽結算並在月末一次性分段,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經財務負責人複核並報勞資核算員執行。如果出納會計未按標準扣罰利息,則扣出納會計當月工資100元,由財務部主辦會計進行監督。

8、各正副部長、主任等,凡是超越規定的審批權限的,則每次扣本月工資50元,罰款在工資中扣除,由財務部負責監督並報勞資人員執行。

9、所有出差人員按出差歸途最後日期算起期限為七天,(連續出差的按最後回公司日期計算)逾期報銷,按報銷金額的0.2%按日扣除,延期30天以上報的作每天按票面額的1%扣罰,由審稽計算並執行。駕駛員出差在外,無法按時報銷,則回公司後一天內報銷完畢,並需提供相應的出車單以作證明,否則仍按以上執行。

10、票證報銷程序

(1)經辦人員先填寫

(2)報銷單經部門主管審核簽字確認

(3)財務審稽確認

(4)主管副總審核簽字確認

(5)財務總監審核簽字確認

(6)總經理簽字確認

(7)董事長簽字確認

(8)出納處報銷(根據簽字報銷權限,主管副總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6)、(7)程序,總經理權限許可的則不需經過(7)程序。

11、報銷人需熟知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在送審前必須辦齊一切手續。送審後的報銷單不再更改。若因手續不全、單據不符合報銷要求,導致報銷金額與所填金額不相符的,均按審稽確認的金額執行。

(十四)、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由財務部負責組織貫徹執行。

2、本標準的實施由總經理會同財務部檢查與考核。

3、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質量興縣、名牌強縣之路,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延津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延津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2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縣長質量獎”根據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主任和縣質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委、縣工業局、縣質監局、縣科技局、縣農業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税局、縣地税局、縣環保局、縣統計局、縣藥監局、縣衞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縣質監局,評審辦主任由縣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範;

(二)制訂“縣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縣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三)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並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縣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縣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縣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三)連續三年經縣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發生虧損及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衞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縣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縣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佔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每屆評審由評審辦發出申報“縣長質量獎”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按照“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延津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縣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經申請企業或組織確認後,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十九條 評委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縣電視台上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後,評委會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及時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省財政獎勵100萬元,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10萬元;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在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5萬元;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縣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獎盃、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支出,評審經費列入“質量興縣”專項經費,由縣財政支出。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在縣電視台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我縣經濟協調健康跨越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五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須註明獲獎年份。企業或組織在其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該稱號。

第二十六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和證書,並予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衞生等事故的;(三)產品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的;

(四)經濟效益下滑,出現虧損的;

(五)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祕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定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2年。期滿後,經複評合格繼續有效(複評視同重新申報),並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盃、證書,但不再重複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予受理“縣長質量獎”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獲得“省長質量獎”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參與“縣長質量獎”評選,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脱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户口簿(户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説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户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户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户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户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衞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台,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羣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着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脱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户口簿(户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複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説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繫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户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户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對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户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户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户,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户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對象收據,按規定程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羣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羣眾,尤其是特困供養對象、低保對象、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羣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衞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脱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審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羣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窗口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窗口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台,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絡。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辦理程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9

為全面實施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生產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省農委、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皖農科[20xx]153號)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皖農科[20xx]5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承擔任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科技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農民對現代科技的吸納轉化應用能力和綜合發展能力為重點,以培養職業農民為目標,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實施、機構培訓、農民受益”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培養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為加快農業轉型升級,促進我縣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農村社區化、農民現代化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二、目標任務

20xx年,全縣承擔陽光工程培訓1697人,其中職業技能農藥經銷人員97人,農民合作社骨幹成員50人,美麗鄉村創建培訓50人,農業專項技術培訓1500人。

三、組織實施

(一)確立培訓機構。按照省農委、省財政廳《關於組織申報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的通知》(皖農科函[20xx]138號)要求,確定濉溪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濉溪縣農業執法大隊、濉溪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3個培訓機構承擔陽光工程培訓任務。對照各培訓機構職能(資質)及申報情況,現將全縣陽光工程培訓任務量化分解實施(見附件1)。培訓推行動態管理,對培訓工作開展不力的,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機構要根據農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類別、專業和任務數量,精心編制培訓計劃,報農業主管部門審批後按計劃實施,確保培訓人數、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落到實處。

(三)選強師資。培訓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選聘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熟悉“三農”工作且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業務技術骨幹作為培訓教師,也可聘請省、市、縣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成員擔任教師。聘請教師要簽訂聘用合同,同時填寫《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教師登記表》(見附件2)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每個教師要根據農時和培訓內容制定詳細的教學計劃及課程安排,教師教案留存入檔被查。

(四)確定培訓學員。對照下達確定的培訓對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採取自願報名的形式確定培訓學員。原則上要求參訓學員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6歲-60歲之間。

(五)教材選用。規範選用培訓教材,以省統編培訓教材和地方特色教材配套使用,也可以適當選用正規出版的相關培訓教材。培訓機構也可組織培訓教師按照培訓內容,編印通俗易懂、簡明實用,適合農民技能培訓、經營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教材,教材封面統一印製“濉溪縣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教材”字樣。務必確保一個產業一套資料,一個學員一套實用教材。每次培訓必須要結合所講知識要點、農事季節和管理環節給所有參訓農民發放一張“技術明白紙”。

(六)培訓內容。陽光工程培訓內容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分類培訓規範執行。

(七)培訓方式。因地因時制宜,分類辦班,組織教師集中授課。原則上每班(期)集中授課人數不得超過100人。各類培訓都要在開展理論知識培訓的同時,安排學員到實訓基地實習,並進行現場講解與指導。每期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安排參訓農民進行考試,有條件的鼓勵進行現場測試,鼓勵引導參訓農民接受職業技能鑑定,切實提高培訓質量。

(八)建立班級管理制度。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要建立規範的班級管理制度,各培訓班要選好配強班主任,負責班級日常管理,成立班委會,加強學員之間的相互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證培訓工作順暢有序,結業時要組織學員填寫《陽光工程參訓滿意度調查表》(附件4)。

(九)培訓時間。陽光工程培訓培訓時間累計為4天。按照我縣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工作計劃安排,20xx年9月底培訓任務全面完成,11月初進行檢查驗收,11月底完成年度總結報告。

四、培訓管理

(一)實行目標責任合同制度

為確保項目實施,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培訓機構與聘請的培訓教師簽訂工作合同書。培訓機構也可與培訓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培訓機構負責具體開展培訓,法人對培訓的真實性負責。

(二)建立項目實施公示制度

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佈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培訓內容、培訓教師及有關培訓政策,公佈舉報電話:0561—6082419;

(三)堅持開班報告制度。

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開班,必須向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提出開班申請(包含開班時間、地點、專業、人數、完成時間、授課教師等),上報當期培訓計劃和課程安排,經批准後組織開展培訓。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安排有關人員上好“第一堂課”,逐班次宣講陽光工程相關政策和項目實施有關要求;會同財政部門人員核實學員身份、參訓人數等情況,並做好開班情況記錄。

(四)建立台帳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台帳(見附件5、附件6),記錄培訓時間(天數)、從事產業、培訓專業、學員個人信息和學員簽字等。建立學員簽到制度,由學員本人簽名,陽光工程培訓每天簽到一次。

(五)建立培訓進度報告制度

培訓實行月報告制度。培訓機構按培訓進展情況每月25日前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培訓辦班情況(辦班次數、天數、培訓人數等情況)和培訓資金支出情況,縣項目辦公室彙總後通過陽光工程監管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上月培訓進展情況,定期公佈培訓任務完成進度。

(六)建立100%電話回訪制度

各培訓機構上報培訓台帳前,要做好培訓學員的電話回訪工作,建立電話回訪記錄表(見附件7),確保培訓學員的真實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根據培訓機構上報的培訓台賬,對已培訓學員進行100%電話回訪,並做好學員的核定確認工作,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全部刪除。

(七)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建立項目資質培訓檔案和補助資金使用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項目總結驗收材料、公開發表的宣傳材料及需要歸檔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同時,建立學員電子影像資料,每個培訓班次留下開班、結業等培訓過程全員覆蓋電子影像資料,保證所有學員有電子影像備查。做到檔案資料完整,文字和影像資料清晰,案卷規範整齊。具體見(附件12)

(八)執行檢查驗收制度

培訓機構完成培訓任務後,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局依據批覆的培訓方案、簽訂的培訓合同,採取查看培訓台賬、檔案資料和財務憑證、電話回訪等方式,逐期(班)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驗收。合格的出具檢查驗收報告,培訓機構憑檢查驗收報告和培訓台帳按項目資金支出渠道的要求到縣財政部門撥付餘款。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主管部門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合同制、培訓機構法人負責制及管培分離、項目公示、台賬管理、月度報告、資金管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重點落實第一堂課及100%電話回訪要求,推動培訓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

(二)構建培訓體系。一是發揮農技推廣服務體系作用。鼓勵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發揮科技推廣前沿陣地的作用,牢牢把握市場和效益這個主題,從主導產業、農民家庭重點經營項目和農民實際需求入手,開展針對性的培訓。二是發揮縣級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作用,充分利用產業技術體系綜合試驗站的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開展農民科技培訓。三是發揮社會各方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縣職教中心、農業部門的資源開展農民培訓。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府激勵機制,鼓勵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農業科技示範園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各類社會教育機構等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新型農民培訓。

(三)加強培訓能力建設。一是嚴格基地認定。切實按照基地認定條件,面向社會擇優認定培訓基地,確保認定的培訓基地具備資質要求以及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教學場地、設施設備、師資力量、實習實訓基地等培訓條件。二是加強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培訓機構要與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業產業化示範區、糧食高產創建示範片和農業科技示範園等聯辦、合辦培訓,構建農民培訓實訓實踐基地。三是強化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建立充實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實現優質培訓師資資源共享,保證培訓師資質量。建立以省統編教材、地方特色教材相配套的教材使用和管理機制,保證培訓教材質量。

(四)強化項目監管。按照項目管理辦法要求,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隨時進行培訓過程檢查,發現問題,現場反饋。根據審定的培訓計劃和內容,隨時電話回訪、進村入户走訪農民,系統評論培訓工作開展情況、農民技能掌握情況和農民培訓後滿意程度等;年度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將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開展3次以上的全面督查,重點監督培訓開展情況及項目資金使用;對不合格的,培訓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培訓單位,取消繼續實施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五)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及資金資金管理辦法》(皖農科[20xx]58號),培訓任務下達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按50%比例預撥培訓機構補助資金(陽光工程培訓人均約為650元),保障培訓工作順利開展。嚴格項目檢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及時全額撥付項目資金。培訓機構必須建立資金使用明細賬,規範使用資金,足額用於培訓,保障項目資金髮揮最大效益。

(六)創新培訓模式。積極推行多樣化培訓模式。一是“校企聯合”培訓模式,根據企業對職業崗位的技術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二是“校社聯合”培訓模式,依靠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農技協等組織,解決農户在實際生產中遇到的關鍵技術問題。三是現場推廣模式,組織農技人員進村入户,深入田間地頭、魚塘圈舍指導服務,組織生產大户、示範户對左鄰右舍現身“説法”,示範引導。四是現代遠程培訓模式,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和網絡,通過舉辦農情報道、科普專欄和諮詢熱線、農技110等,大範圍開展農業政策法規、農業科學技術、生產經營信息等培訓服務,提高培訓效率。

(七)做好總結宣傳。重視加強新形勢下新型農民培訓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問題辦法。切實做好月度統計和總結報送工作,分別於7月20日、10月20日前將項目實施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報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加大宣傳力度,在淮北日報、農業信息網等媒體上,推出農民培訓的一些標誌性活動專題,注重對典型經驗和培訓成效的推廣和宣傳,通過多途徑、廣覆蓋、高頻率的廣泛宣傳,努力營造新型農民培訓良好氛圍。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20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整頓規範河道採砂秩序,確保河道行洪安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根據《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全省河道採砂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水利水電局《關於印發<全市河道採砂管理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政府主導、水利局牽頭、相關部門聯動,以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台河、平水河、孔子河河道採砂為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整合資源,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開展清理整治工作,通過清理整治活動的開展,大力宣傳河道採砂管理法規政策,強化源頭管控措施,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確保全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穩定、局勢可控。

二、整治內容

(一)規範行政許可,嚴打非法採砂。按照“長江河道全線禁採,中小河流核減採量”的要求,嚴格河道採砂審批許可,嚴管嚴打非法採砂。一是嚴格執行《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進一步規範河道採砂權拍賣的准入與許可機制。二是嚴格公益性、工程性採砂許可,吹填造地、公路修建、河道整治或航道疏通等工程性、公益性採砂要嚴格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加強現場監管,嚴防假借工程性、公益性採砂實施經營性活動。三是嚴密關注河道採砂動態,及時加強中小河流採砂規劃修編,逐步減少中小河流採區和採量,推動中小河流休養生息,逐步恢復河道生態環境。加強可採區現場監管,嚴防超許可範圍和許可採量採砂。四是嚴打非法採砂活動。對凡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未按審批的要求從事採砂作業的非法採砂行為堅決予以取締並嚴厲打擊。對在專項整治期間頂風作案業主的非法採(運)船隻、挖掘機、運輸車等機具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十分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清理違規砂場,規範採砂管理。對全縣河流及三峽庫區採砂場(點)進行拉網式清查,全面登記,摸清底數,嚴格落實管控措施,加強管理。對手續不完備、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和違規佔用河道灘地、影響行洪安全的砂場,應堅決予以取締。對已辦理行政許可的採砂企業加密開展現場巡查,查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的採砂範圍和採砂規劃進行作業、降噪除塵和廢水處理措施是否完善並運行正常、生產場地及砂石料堆放是否佔用行洪河道或影響交通等,對檢查出問題的採砂企業責令關閉停產並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通過砂場清理整治,為強化河道採砂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實施步驟

這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排查摸底階段(20xx年2月1日—3月10日)。成立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建部門聯合工作專班,制定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發佈《縣人民政府關於河道採砂專項整治的通告》,在全縣範圍內採用張貼通告、宣傳標語、宣傳橫幅、廣播電視滾動播出專項清理整治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發動。及時向採砂業主宣傳國家、省、市關於河道採砂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縣政府召開的河道採砂專項整治工作會議精神,召集採砂業主進行集中約談教育,並對全縣河道管理範圍內河道採砂的採砂船、機具,及砂石堆放、運輸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並登記造冊,下達執法文書責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河道採砂活動,限期關閉砂場,恢復河道,自行拆(撤)出所有采砂設備和砂石料。

(二)集中整治階段(20xx年3月11日—5月31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縣關於河道採砂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全縣境內河道採砂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各類非法採砂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採砂場,暫扣、封存或拆除非法採砂機具,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照法律法規上限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在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中頂風作案造成國家砂石資源損失和暴力抗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總結鞏固階段(20xx年6月1日—6月10日)。總結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成果和經驗,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總結上報縣“兩辦”和市水利水電局,由聯合執法工作專班對專項清理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組織“回頭看”活動,查遺補漏,鞏固成果。並按照《省河道採砂管理辦法》、《縣中小河流採砂規劃》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轉入日常規範管理。

四、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為切實抓好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縣政府決定成立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具體職責如下:

縣水利局:牽頭組織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具體負責開展河道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非法採砂案件的查處。

縣法院、檢察院: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依法開展強制執行,對於涉嫌犯罪的非法採砂活動及時依法批准立案偵辦。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河道採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門開展河道非法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採砂活動中的涉黑、涉惡勢力,並依法對非法採砂活動中涉嫌犯罪的開展偵查,對非法採(運)砂石的挖掘機、運輸車等作業設備依法進行處理。

縣安監局: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進行安全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河道採砂等危害安全行為。

縣工商局:負責對砂場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的砂場,禁止非法交易活動。配合水利部門對砂場的砂石料來源進行調查,禁止非法採挖的砂石料流入市場。

縣交通局:負責加強水路航運、公路的管理,查封、驅逐滯留我縣水域的各類採砂船舶;依法封堵非法採砂點接線或進場公路,依法查處隨意在國道、省道、縣鄉公路上開口接線等違法行為。

縣地税局:負責對河道採砂企業主開展税務稽查,依法打擊、查處採砂場偷、漏、逃税案件。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落實省紀委、省監察廳《關於違反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我縣河道採砂管理秩序混亂、偷採活動猖獗的有關負責人,嚴肅追究其責任。對縱容非法採砂活動,為非法採砂者通風報信,提供保護,給工作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縣環保局、縣國土資源局:配合縣水利局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對非法佔地、污水直排等行為予以查處。

縣天星供電公司:負責配合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對非法採砂場實施停電,並拆除一切供電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大力宣傳河道採砂法律法規,強化區域內河道管理監督工作,配合水利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採砂進行專項清理整治,加強河道非法採砂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搞好執法活動中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各負其責,確保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行動達到目的,收到實效,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各項工作抓緊、抓好、抓落實。

(二)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南陽河、高嵐河、古夫河、涼台河、平水河、孔子河及古洞口水庫庫區的非法採(運)砂行為為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重點,依法打擊頂風作案非法採砂行為,在全縣行成震懾效應,確保全縣河道採砂專項清理整治活動取得實效。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管相結合,依法查處和教育引導相結合,建立健全打擊非法採運砂的協調聯動機制,始終保持對非法採砂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

(三)廣泛宣傳,文明執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通告等形式加大對河道採砂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為加強河道管理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廣大羣眾的守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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