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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精選3篇)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精選3篇)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則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精選3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推進縣商務局黨組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局黨組研究決定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

第四條 局黨組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必要時可進行會議表決。

第五條 局黨組書記是該單位實施“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局黨組其他成員,對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負有向局黨組書記主動建議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領導責任。紀檢組長負有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責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議事範圍

第六條 需要局黨組會議的集體研究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研究決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學習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決定、決議、文件和指示精神,並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方案、措施。

(二)審定全系統黨的建設、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及優化發展環境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落實。

(三)調整制訂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措施以及實施方案,制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

(計劃)。

(四)單位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和調整,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原則,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審批分配安排。涉及羣眾、單位幹部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研究決定。

(五)向上級請示重要問題的報告,重點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的審定。

(六)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的調整。

(七)重大項目評估,固定資產投入,各類國有、集體資產的處置。

(八)重大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局性的獎懲事項。

(九)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領導班子認為應當集體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等。

第七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一)幹部的推薦、提名、調整、任免、考核、獎懲及處理處分。臨時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二)黨員的發展。

(三)各類表彰的確定。

第八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一)屬本單位職責、權限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項目、重大活動安排,民生及其它社會事業建設項目。

(二)本單位設備、大宗物品等資產的購置及使用安排。

(三)上級批准的重大或集體考察學習活動、羣眾文體活動、賽會經費的支出。

(四)其它需要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九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一)大額度資金使用,機關涉及金額5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統涉及金額30000元以上的支出。

(二)單位確定的符合制度規定的各類獎金髮放。

(三)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安排。

(四)其它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條 研究決定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需要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決策機制及程序

第十一條 集體決策的機制。“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通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會議決策之前,應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實行社會聽證和社會公示制度。幹部的調整任免,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參與集體決策的為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其中,討論人事任免的為黨組成員,其他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相關科室的負責同志及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集體決策規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必須符合規定人數,要有計劃地進行,無特殊情況,不討論臨時動議議題。

(二)決策前根據工作計劃,做好調研、論證,相關法律諮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

(三)決策時要集體討論,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少數服從多數,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的決定需要送審的履行規定的送審程序。

(四)決策後的“三重一大”事項要明確責任人、責任科室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落實,並配套相應的督辦落實和監督檢查措施。

(五)“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的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書面資料,並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集體決策的程序。

(一)確定議題。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根據分管領導或機關各科室、所屬單位的建議,確定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議題。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材料,包括事先調研、論證、相關法律諮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等資料由單位分管領導組織相關科室(單位)提前準備。

(三)醖釀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但不能代替集體決策。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參會人員,會議材料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醖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議題由分管領導或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人陳述,與會人員就議題展開討論,發表明確的意見,主持人在充分聽取意見後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決策。如有必要,採取投票表決方式進行決策。

(五)逐項表決。一次會議有多項議題應實行逐項表決。根據不同內容,表決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遇出席會議人數無法達到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且需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又有時限要求而無法通過會議審議時,主要領導可通過電話徵詢方式徵詢領導班子及其他成員的意見,當贊成意見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時,主要領導即可作決策,但必須在召開下一次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會議時予以追認。

(六)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蔘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後決定。意見分歧較大的可暫緩決策或將討論情況報告上級領導機關,由上級領導機關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重大問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決定等,經主持人審核簽發。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局黨組會議後應及時形成《黨政辦公會議紀要》,由局黨組書記或其委託的黨組成員簽發,並向局屬各科室、二級機構發出決定事項的通知。

第十六條 局黨組會議作出決定後,應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由班子成員按職責範圍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

第五章 紀律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二)不準在局黨組會議上臨時動議。

(三)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負責人工作調動、職務任免時,突擊研究人事調整、財務報銷、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經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無權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由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局黨組成員的個人意見被否決後,允許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認真執行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決定。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在討論同與會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除經組織同意公佈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會議內容,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一)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題,並作為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總結、述職述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及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

(二)、局紀檢組長要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風險防控情況的加強監督檢查。要把局領導班子落實“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風險防控的情況,作為監督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向縣紀委進行專題報告。

(三)、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要追究相應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

(三)未向局黨組會議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四)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它因違反本實施細則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給國家、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相關責任,依紀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2

為進一步加強黨內民主建設,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努力形成林業局黨委領導班子科學、民主決策機制,結合我局實際,現就實施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制定如下細則。

一、基本要求

(一)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通過集體討論,以會議形式作出決定,努力形成集體決策、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決策、執行機制。

(二)依據局黨委會議事規則,嚴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決策程序組織實施。

(三)局黨委班子成員尤其是黨委書記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使用,防止權力的濫用。

(四)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局黨委會以會議的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及範圍

(一)重大決策類:

1、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的重要文件、會議精神;研究貫徹縣委重要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見措施;

2、全縣林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目標;

3、林業發展、改革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4、林業系統黨的組織、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5、林業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工作;

6、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團體工作;

7、報請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審議、批覆下屬黨組織的請示、報告事宜;

8、其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宜。

(二)重要幹部任免、獎懲類:

1、科級幹部的推薦;

2、股級幹部的選拔、考核和使用;

3、局黨委表彰及向上級黨組織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4、推薦申報縣級及以上綜合類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

(三)重大項目安排類:

1、依據縣政府工作部署,研究貫徹意見;

2、林業基本建設年度工作計劃;

3、林業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類:

1、本局年度資金收支預算;落實局長和局長授權的分管局領導審批制度。

2、未列入年度預算資金的使用;

3、大額項目資金安排。

4、基本建設及大宗物品採購等。

三、主要程序

(一)會前準備階段

1、會議議題由局黨委書記根據黨委班子成員的提議,在徵求相關分管領導意見後提出;並與黨委班子其它成員進行溝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外,不得臨時動議。

2、會議準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股室(單位)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方案和論證材料。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分管領導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提出可供決策的意見或報告。

3、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由辦公室負責,提前通知參會會人員及相關列席會議人員。

4、選拔任用幹部,要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民主推薦、考察的基礎上,經黨委書記(局長)與相關分管領導共同醖釀,為黨委會決定幹部任免做準備。

(二)會中決策階段

1、會議決策時,由局黨委書記主持。黨委班子成員應對決策議題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黨委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2、會議主持人應在班子其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3、討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事項,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並採用票決制。

4、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時,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5、黨委班子成員發表的意見應記錄完整。

6、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7、相關職能部門和監督部門人員可列席會議。

(三)會後執行階段

1、局“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後,由局黨委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2、黨委班子成員個人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因情況發生變化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須經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作出臨時處置的,必須向局黨委書記報告,事後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並負責;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一)黨委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黨委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後的貫徹執行情況,由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檢查和督辦。檢查和督辦情況及時向局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報告。

(三)接受縣紀委對局黨黨委班子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檢查。

(四)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除按有關規定不便於公開外,應在縣黨務公開網、相關會議、文件中進行公開。

(五)對未經黨委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人員應及時向局黨委書記報告。

五、責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黨委按照職責分工,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1、違反決策程序規定的;

2、應提交決策的事項未提交,擅自決定實施的;

3、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4、決策事項貫徹執行不力或者執行過程中主觀上有過錯造成重大影響的;

5、提供不實或者虛假信息誤導決策者,造成決策失誤的;

6、違反保密紀律的。

(二)黨委班子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決策違反規定,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它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三)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辭職,黨紀政治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縣三重一大實施細則 篇3

根據縣紀委、監察局關於“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結合部門實際,現制定我局“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及運行細則:

一、具體內容

(一)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價格法律法規及上級重大決策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價格工作中長期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3、年度工作計劃或年度重要專項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4、局機構、人員編制和幹部、職工定編調整的方案;

5、應由局班子集體研究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要幹部任免獎懲主要包括:

1、按幹部管轄權限應由局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有關幹部的推薦、錄用、任免、交流和調整;

2、授予局以上榮譽稱號的幹部和單位的推薦與確定;

3、對幹部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的處理;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協商推薦;

5、需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人事事項。

(三)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

1、預算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局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執行一次額度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3、局固定資產購置一批(次)所需資金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4、由局領導安排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

5、其他應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局黨組班子研究並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本局年度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情況;

2、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安排和調整情況;

未列入財政預算、單項支出金額1萬元(含)以上的資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局領導班子應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

(二)局領導班子應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

(三)局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三、運行細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局黨組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醖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

2、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有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班子成員,並做好必要的會前準備。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決策。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班子各成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意見。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決策應按大多數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須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2、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需表決的,應按規定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應暫緩決定,並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進行表決。

3、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記錄應明確具體事項、決策過程和決策結論。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存檔。

4、有關職能科室和下屬單位、監督部門人員等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按分工和職責由相應班子成員組織實施。

2、會議作出決議後,應按照責任分工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執行。

3、對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4、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策,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複議,作出新的決策,並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其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局監察室要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決策落實到位。除按規定落實保密要求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在相應範圍內公開“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而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組織報告。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自查自評自糾工作。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

五、責任追究

(一)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發現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報上級相關部門並接受相應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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