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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精選5篇)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精選5篇)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精選5篇)

第一條為大力推進質量興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縣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提高質量總體水平,進一步增強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意見》、《武寧縣質量興縣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設立縣長質量獎,授予在質量興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有顯著成績的部門和企業。

第三條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度評選3個,其中部門1個,企業2個。

第四條企業採取參評自願的原則。企業的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

第五條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可受縣政府委託,引導幫扶自願參評企業開展名牌戰略推進工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六條縣長質量獎的評選與管理工作由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縣長審定,日常工作由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專項評審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

第八條專項評審組應由質量技術專家、行業協會人士、企業管理人員、政府工作人員組成,其中質量技術專家與行業協會人士之和不少於二分之一。

第九條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縣長質量獎考核細則和評審標準,設計縣長質量獎標誌。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條縣長質量獎每年評審時間為4月至10月。各階段工作起始日期由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確定並公佈。

第十一條評審程序與方法:對企業質量獎的評審,由企業提交申請,經企業所在地的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推薦,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受理申請並組成專項評審組評審,依據評審結果推薦縣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求實、有效的原則。若申請企業經評審均達不到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則當年度企業縣長質量獎為空缺。評審中要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媒體平台的作用,廣泛徵求市民(用户、消費者)意見。把監察工作貫穿於評審全過程,保證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企業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滿後,可以重新申請。通過複評的企業不佔當年度質量獎名額。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五條縣長質量獎由縣政府通報表彰,由縣長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十六條獲縣長質量獎的部門獲獎當年一次性獎勵3萬元,獲縣長質量獎企業每個企業獎勵5萬元,分兩年獎勵,當年獎勵3萬,第二年複審合格後獎勵2萬。每年縣財政專項預算縣長質量獎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20萬元。

第十七條企業獲得縣長質量獎和通過複審由縣政府通報表彰。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縣長質量獎在有效期內,被獎企業可以參加評審的產品包裝、説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統一規定的質量獎標誌,並標明獲獎證書編號和有效期。

第十九條獲獎組織有義務參與縣政府及評審部組織的宣傳交流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活動。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條縣長質量獎由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管理。縣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縣長質量獎評審、後續監管及標誌管理工作,建立獲獎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凡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縣長質量獎的部門、單位或企業,經查證屬實,縣政府將撤銷其該獎項、收繳該獎獎牌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評選,並視情追究部門或質量興縣工作領導小組有關領導行政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長質量獎在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撤銷該獎獎項、收繳該獎獎牌證書及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被獎組織5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評選。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衞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五)縣長質量獎的企業在有效期內,評審基本條件發生變化且已不符合評審基本條件要求,原參加評審的產品、服務項目已撤換或被其它產品、服務項目取代,未經重新申請和評審確認而延用前獎榮譽和權利,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企業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滿後(或未通過複審),不再享有該獎榮譽及在其產品包裝、説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統一規定的縣長質量獎標誌等權利。如違反此規定,該企業5年內不得參加縣長質量獎評選,視情收回其該獎獎牌、證書、獎金,同時,質量監管部門可按質量標識使用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縣長質量獎的管理、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或技術祕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程,嚴守工作紀律,秉公辦事,科學公正。凡在縣長質量獎的管理和評審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參加縣長質量獎的管理或評審工作資格,責令其主管部門或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視情對其所在單位或相關負責領導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強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振興,進一步增強我縣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xx〕5號)、《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鶴政〔20xx〕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浚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浚縣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全市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3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浚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負責起草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 各評審組必須由3—5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浚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並提供包含2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税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縣內或市內同行業前列,最近2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名牌產品、河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

(五)獲得縣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2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本年度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2年內參加縣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2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一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佔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縣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辦公室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發佈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縣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第十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初選通過的擬獎單位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一週。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經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報經縣長審定簽署後,由縣政府發文公告,並向獲獎單位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縣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縣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委會辦公室可提請縣政府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瞭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績效。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4年後可自願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縣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四條 承擔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祕密。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浚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浚政〔20xx〕47號)同時廢止。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走質量興縣、名牌強縣之路,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延津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延津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2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縣長質量獎”根據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主任和縣質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縣發改委、縣工業局、縣質監局、縣科技局、縣農業局、縣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國税局、縣地税局、縣環保局、縣統計局、縣藥監局、縣衞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縣質監局,評審辦主任由縣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範;

(二)制訂“縣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縣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三)組織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並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委會報告“縣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縣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縣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三)連續三年經縣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發生虧損及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衞生等事故;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縣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縣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度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佔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每屆評審由評審辦發出申報“縣長質量獎”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縣長質量獎”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按照“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延津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縣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六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經申請企業或組織確認後,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評委會審議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十九條 評委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縣電視台上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後,評委會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及時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省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在省財政獎勵100萬元,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10萬元;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在市財政獎勵50萬元的同時,縣財政再獎勵5萬元;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縣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獎盃、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獎勵經費由縣財政列入預算、專項支出,評審經費列入“質量興縣”專項經費,由縣財政支出。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在縣電視台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我縣經濟協調健康跨越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五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須註明獲獎年份。企業或組織在其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該稱號。

第二十六條 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並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委會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和證書,並予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衞生等事故的;(三)產品在國家、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的;

(四)經濟效益下滑,出現虧損的;

(五)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參與“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祕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評定的“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2年。期滿後,經複評合格繼續有效(複評視同重新申報),並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盃、證書,但不再重複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被撤銷“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予受理“縣長質量獎”申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獲得“省長質量獎”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參與“縣長質量獎”評選,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精準扶貧工作,提高精準扶貧工作效率,規範扶貧資金使用流程,細化扶貧資金使用精度,根據《隆安縣精準扶貧項目管理辦法》(隆政辦發〔20xx〕89號)和隆安縣脱貧摘帽第二片區會議精神,結合古潭鄉扶貧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遵循“分級負責、精準識別、規範管理、專款專用”原則,專項精準扶貧資金(以下簡稱為“資金”)必須安排給極端貧困户扶貧項目使用,項目實施原則上必須經過村、鄉兩級領導班子集體民主決策。

第三條 本細則僅適用於貧困户一户一增收項目和住房建設補助項目。

第二章 資金使用對象

第四條 資金使用的對象為我鄉極端貧困户,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家中無18週歲至60週歲的有完全勞動行為能力的成員,或有部分家庭成員有部分勞動能力僅可進行簡單勞作;

(二)家庭自我發展產業能力嚴重不足,除國家保障收入外無其他穩定的收入來源;

(三)無穩固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小於13平方米(含)且沒有自籌建房能力;

(四)經鄉領導班子討論認為符合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資金使用的對象必須擁護黨的領導,積極主動、自力更生,有很強的自我發展意願,不存在“等、靠、要”思想。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極端貧困户一户一增收項目補助類別和補助標準參照《隆安縣精準扶貧項目管理辦法》執行,每户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3萬元;極端貧困户住房建設補助項目每户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七條 極端貧困户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提交《隆安縣精準扶貧貧困户自選發展一户一策產業增收項目申報表》,可以申請一户一增收項目補助:

(一)一户一增收項目確實存在;

(二)通過一户一增收項目可以增加家庭收入;

(三)一户一增收項目完成項目初步設計,並簽訂極端貧困户一户一增收項目幫扶合作協議,幫扶合作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社會組織。

(四)一户一增收項目通過村級評議,並提交所在村出具的同意申報極端貧困户一户一增收項目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極端貧困户向所在村委提出住房建設補助申請,並通過村級評議,提交《隆安縣“有住房保障”未達標農户扶持項目申報表》可以申請住房建設補助項目。

第九條 村級評議由第一書記或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主持,評議代表9-15人(單數),由駐村幹部、駐村退休幹部、村裏德高望重的老人、老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婦女代表、村教師和村兩委幹部、村民小組長、生產隊隊長等了解評議對象户情況的人員組成,評議結果獲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通過村級評議。村級評議的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申請合作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第十條 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極端貧困户因自身原因沒有尋求到合適的幫扶人結對產業幫扶的,貧困户村民委員會有義務統一作為幫扶組織,統一安排合作項目,合作收益除去極端貧困户的分紅外,納入村集體經濟收入。

第四章 項目審核

第十一條 極端貧困户一户一增收和住房建設補助項目通過村級評議後,彙總報鄉鎮人民政府研究審定,報縣人民政府或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二條 極端貧困户一户一增收和住房建設補助項目經鄉鎮人民政府審定並公示3日後,可按照項目啟動後、項目實施完成後兩個階段分兩次填寫《資金撥付申請表》提出補助申請。資金撥付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項目啟動後可先預付應得項目補助總額的80%,項目通過村、鄉、縣三級核查核驗後再撥付餘下的20%。

第十三條 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幫扶安排的項目,項目啟動後可以預付應得項目補助總額的100%。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專門的工作組對項目的實施、進展進行監督,確保項目按照申報計劃進行。

第五章 項目的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極端貧困户向村委提出驗收申請,村委收到申請後15日內完成村級核查,彙總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15日內完成鄉鎮核驗並向縣項目主管部門申請縣級核驗。

第十五條 項目合作對象為本村村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派第三方進行村級核驗。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一户一增收項目核驗相關增收產業,極端貧困户個人銀行賬户、合作方項目台賬等,聽取極端貧困户對產業項目實施的評價,確保極端貧困户達到產業增收;

(二)住房建設補助項目核驗“有住房保障”核驗實體住房穩固性,以及項目結算單、材料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古潭鄉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和隆安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全縣脱貧摘帽“兩年集中攻堅,一年掃尾鞏固”行動結束時。

縣長質量獎實施細則 篇5

根據縣紀委、監察局關於“三重一大”工作的要求,結合部門實際,現制定我局“三重一大“的具體內容及運行細則:

一、具體內容

(一)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落實價格法律法規及上級重大決策部署的意見和措施;

2、價格工作中長期規劃的制定和調整;

3、年度工作計劃或年度重要專項計劃的制定和調整;

4、局機構、人員編制和幹部、職工定編調整的方案;

5、應由局班子集體研究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要幹部任免獎懲主要包括:

1、按幹部管轄權限應由局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有關幹部的推薦、錄用、任免、交流和調整;

2、授予局以上榮譽稱號的幹部和單位的推薦與確定;

3、對幹部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的處理;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協商推薦;

5、需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人事事項。

(三)局領導班子研究並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

1、預算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局年度財政預算編制及執行一次額度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3、局固定資產購置一批(次)所需資金1萬元(含)以上的項目;

4、由局領導安排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

5、其他應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的重要事項。

(四)局黨組班子研究並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1、本局年度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調整情況;

2、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安排和調整情況;

未列入財政預算、單項支出金額1萬元(含)以上的資金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局領導班子應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

(二)局領導班子應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

(三)局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三、運行細則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局黨組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醖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

2、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有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班子成員,並做好必要的會前準備。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決策。

(二)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班子各成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意見。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決策應按大多數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須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2、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需表決的,應按規定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應暫緩決定,並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進行表決。

3、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記錄應明確具體事項、決策過程和決策結論。會議文件、記錄等資料存檔。

4、有關職能科室和下屬單位、監督部門人員等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按分工和職責由相應班子成員組織實施。

2、會議作出決議後,應按照責任分工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執行。

3、對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4、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策,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複議,作出新的決策,並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其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局監察室要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決策落實到位。除按規定落實保密要求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在相應範圍內公開“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

(三)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而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組織報告。

(四)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自查自評自糾工作。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

五、責任追究

(一)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發現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報上級相關部門並接受相應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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