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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通用18篇)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通用18篇)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

第一條 根據《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解決全縣幹部隊伍中存在的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精準扶貧、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和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以及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

第五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和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目標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黨政領導幹部。

(三)年度目標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六條 依據精準扶貧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脱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羣眾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七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不力,致使本區域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或無明顯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區域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八條 依據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本區域境內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縣級部門分管行業領域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以上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業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九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的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對反宗教極端主義、反邪教組織、反恐工作落實維穩不力,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基層黨建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受到中組部、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不按規定標準執行落實中、省、市、縣制定的關於基層黨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被縣委組織部約談兩次。

2.全縣黨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點評,年內累計3次排名處於末位的。

3.年度基層黨建考核連續兩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缺失,管轄範圍內“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對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工作不支持,出現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現象,甚至干擾案件查辦,導致嚴重後果的。

3.管轄範圍內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滯後,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不力,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健全,導致腐敗蔓延的。

第十一條 依據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等突出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調整:

(一)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的領導幹部。

1.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或通過非法融資、委託理財等形式非法謀利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2.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提供或變相提供保護,或向他人(單位)出借現金收取高額利息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對本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本部門單位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引起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者阻撓、干擾案件查辦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設中頂風作案、有錯不糾、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參與煤炭經營的領導幹部。

1.以承包、轉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參與煤礦生產經營的。

2.從事煤炭營銷以及礦用裝備、器材、原材料和勞保用品等供銷活動的。

3.從事煤炭基本建設和其他工程的投標、招標和承包、轉包活動的。

4.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以權謀私、搞錢權交易的。

(三)涉及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領導幹部。

1.直接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活動的。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縱容、教唆其他人員進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充當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行為 “保護傘”的。

第十二條 幹部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規矩意識淡薄。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信謠傳謠,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在幹部羣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2.落實縣委、縣政府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區域本單位重大改革消極怠工、措施不力,阻擾抵制改革,耽誤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夥夥或者鬧無原則糾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3.對配偶、子女及其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經紀律審查、審計、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等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

5.本人出現一般性違紀,給予黨政紀輕處分還不足以懲戒的;本人出現嚴重違紀,給予黨政紀重處分後還需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

(二)德行表現較差,羣眾不滿意或不認可。

1.在面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表現差的。

2.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視情節輕重結合工作表現,區分不同情形及嚴重程度,分別採取上述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分析。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對各自職能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建議。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通過年度考核、任職考察、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信訪舉報等反映出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二)調查核實。針對提出的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幹部人選,由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聯合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中要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組織、分管領導和幹部羣眾的意見。應注意有針對性地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意見。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其陳述意見。在全面調查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三)提出建議。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建議應包括:調整原因、調查結果、調整方式等內容。

(四)組織決定。按照幹部任免程序進行調整或問責。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五)談話告知。對決定調整或問責的幹部,應與其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備案。縣委組織部對全縣調整、問責幹部建立備案信息庫,跟蹤管理。備案信息與縣紀檢委容錯機制備案信息進行共享。

第十五條 調整後的領導幹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六條 縣直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辦公室商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省市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選人用人機制,激勵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勇於擔當、主動作為、奮力拼搏,凝聚鎮巴追趕超越、加快“五個鎮巴”建設、同步全面小康強大合力,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漢中市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和《鎮巴縣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重點解決縣管領導幹部在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中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和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大力營造尚實幹、敢作為、勇擔當的良好氛圍。幹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黨紀政紀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主要通過不勝任崗位調整、工作不力調整、不適應擔任現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調整四個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和降低職級等。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人崗相適、人盡其才,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二章 不勝任崗位調整

第五條 主要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年度考核領導班子被評為差等次,經組織考察認定存在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

(三)年度考核領導班子測評總體評價“好”和“較好”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縣委全委會對鎮(街道辦)黨政正職、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測評中連續兩次處於末位的;

(五)市考縣指標連續兩年排名全市後3名或山區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幹部;

(六)個人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後,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七)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第七條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縣級主要承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綜合排位在全縣後3名的鎮(街道辦)、排全市後3名的縣級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三)上述單項指標考評連續兩年排名在全市後3位或全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幹部。

第八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脱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羣眾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四)幫扶單位包村扶貧工作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調整

第九條 主要依據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以及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點任務等推進不力的情形進行調整。

第十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中、省、市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鎮(街道辦)、本單位、本系統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三)未按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沒有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者發生環境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第十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工作領域內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組織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有關領導幹部;

(五)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分管領導幹部;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十二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出問題,或嚴重影響我縣聲譽的集體赴省進京上訪事件的鎮(街道辦)、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黨的建設的決策部署不認真、任務落實不到位,經督促後仍無改進,受到縣委或市級有關單位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領導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幹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四)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全面過硬工程創建目標沒有按期完成,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五)黨的基層組織戰鬥力、執行力不強,對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解決率和羣眾滿意率不高,連續兩次在全縣基層黨組織“兩力兩率”測評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兩力兩率”測評調查中造成不利影響的鎮(街道辦)有關領導幹部;

(六)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鎮(街道辦)黨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七)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查處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四條 依據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對在工業翻番、農業倍增、全域旅遊、文化振興、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商貿流通等方面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全縣末位的鎮(街道辦)或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承擔省、市、縣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工、完工的鎮(街道辦)、縣級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五條 依據推進創建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在各類創建工作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幹部;

(二)工作推諉扯皮、不負責任,措施不力、進展不明顯,嚴重影響全縣創建工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幹部。

第四章 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十六條 主要根據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現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在領導班子綜合研判中,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總體評價較差票超過總票數三分之一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後,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第十八條 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選拔任用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中民主評議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雙考”中成績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出現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所列舉的五種問責情形、十種調整情形經問責或提醒、誡勉後沒有改正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條 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尊重實際,不顧羣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搞形象工程,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一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貪賭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領導幹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職調整

第二十二條 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的領導幹部,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應當予以免職。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可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職。

第二十五條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職一年以上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六章 調整的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條款之一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調整。按照職能分工,由縣級有關部門和鎮(街道辦)提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的嚴肅追責。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調整的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各鎮(街道辦)、縣級有關部門對各自職責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追責建議。

(二)審核。縣委組織部對受理的報告認真審核,重點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幹部羣眾和縣級分管領導意見,並聽取本人陳述意見,瞭解是否具有容錯情形,在此基礎上形成報告。

(三)報批。縣委組織部根據審核報告,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向縣委提出調整建議,縣委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做出調整決定。

(四)談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告知調整理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因不勝任崗位、工作不力調整和不適應擔任現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問責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被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重新任用的應當從嚴把握,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三十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在縣委領導下,各級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應當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及時提出調整建議。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準確提供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被調整下來的幹部應關心幫助,加強對其的跟蹤瞭解,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防止幹部“一調了之”。

第三十二條 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不得藉機打擊報復,不得以組織調整規避紀律處分或以紀律處分代替組織調整。

第三十三條 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條件,把不作為、亂作為與因客觀條件導致的問題區分開來,把能力素質差、幹部羣眾反映強烈與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響得票區分開來,支持幹部敢於擔當,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將其列入專項檢查內容,作為考核黨委(黨組)書記履職盡責的重要評價項目。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xx〕4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着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全省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幹部。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領導幹部能下問題,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條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工作力度。

第二章 到齡免職(退休)和健康原因調整

第六條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於次月按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七條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職務調整後,工資、醫療等待遇不變。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 任期屆滿離任和任內調整

第八條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根據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交流任職、改任非領導職務、保留職級待遇等方式予以調整。

第九條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現職的幹部,應當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

第十條任職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應當提前結束試用期,按有關規定處理;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應免去試任職務,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十一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經黨委(黨組)研究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省委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精神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羣眾意見較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所負責工作出現明顯滑坡或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違反黨的保密紀律,失密泄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情節較重的;

(十二)黨的宗旨意識淡漠,對羣眾存在的實際困難或反映強烈的問題應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責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負有領導責任的;

(十四)違反規定在企業和社會團體兼職(任職),或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較重的;

(十五)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或者年度考核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查核確實存在問題、幹部羣眾意見較大的;

(十六)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十二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羣眾反映、瞭解羣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説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於調離崗位的幹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級轉任重要職務。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五章問責調整

第十六條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按照《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我省《黨政領導幹部不作為不擔當問責辦法(試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七)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八)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九)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對羣體性、突發性事件不主動、不作為或者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對中央及各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傳達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選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十三)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狀態,消極怠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認真履職,該批辦、交辦事項不及時辦理,該限時辦結事項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貽誤工作,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或者被投訴經查實的;

(十四)對羣眾反映強烈、上級明令督查並要求整改的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自查發現的嚴重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不及時解決,或者因為措施不力導致問題重複出現、沒有明顯改觀的;

(十五)不思進取、安於現狀,不想事、不幹事,年度重點工作未完成目標任務,或者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打不開局面的;

(十六)作風漂浮、好大喜功,不認真調查研究、科學論證,脱離實際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

(十七)不能認真履職盡責、創造性開展工作,對改革發展穩定問題不重視、不研究,被動應付,缺乏有效措施,工作嚴重滯後的;

(十八)在新一輪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中怕擔風險、畏首畏尾,有難度的事不願幹,有風險的事不敢幹,沒先例的事不肯幹,影響事業發展的;

(十九)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受到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二十)對應由幾個地區或者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地區或者部門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地區或者部門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致使工作延誤的;

(二十一)怕得罪人,對直接管轄的地區、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者下屬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不及時制止或查處的;

(二十二)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

第十七條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十八條問責的程序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程序進行。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影響期長的執行。

第六章 違紀違法調整

第十九條違反黨紀政紀情節較輕,紀檢監察機關等相關組織和單位不予處分或免予處分,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處理;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或降職處理;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或降職處理;受到行政處罰、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免於刑事處罰,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給予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或降職處理。

第二十條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予以免職。

第七章 工作機制和紀律要求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第二十二條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幹部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建立分析研判機制。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至少每半年對所管理的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狀況進行一次綜合分析研判,重點研判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精神狀態和擔當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選人用人、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推進遼寧老工業基地新一輪振興發展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與幹部能上能下相適應的評價機制和容錯機制。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平時考核、年度考核、換屆考察工作,充分發揮領導幹部分層分類實績考核的指揮棒作用,為推進幹部能上能下提供科學依據。認真貫徹“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正確把握幹部問責、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等認定標準,注意聯繫幹部工作基礎、外部環境、複雜矛盾、崗位特點等因素客觀評價幹部,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二十五條建立管理教育機制。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按照《關於加強領導幹部日常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關於建立省委管理黨政領導幹部談話制度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及時與調整下來的幹部進行談話,指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給予關心幫助。加強對調整下來幹部的跟蹤瞭解和教育引導,及時掌握調整下來的幹部工作情況和精神狀態,認真細緻地做好思想引導和工作指導,支持和鼓勵他們放下包袱、奮發有為,在新崗位上履職盡責,發揮應有作用。

第二十六條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每年對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工作進行總結盤點,並於次年一季度向上一級組織部門遞交專題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存在問題、改進措施及下步意見。

第二十七條建立督查追責機制。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及時瞭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並對督促檢查情況進行通報。對不重視、不掌握情況、不及時研究處理,管理監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放任自流等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共遼寧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7月5日起施行。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雲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衞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社會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門合作辦理機制(即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的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應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編制社會救助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地財政狀況、社會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公佈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人民政府將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曲靖市的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經民主評議後提出初審意見。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無異議後給予批准;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核實上報,由縣(市、區)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作出不予批准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類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於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户。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給予最高檔次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再統籌考慮採取高齡補貼、孤兒救助、臨時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強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創造條件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供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視工作情況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供養範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市、區)民政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為智力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供養對象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0歲—18歲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父母因重殘、重病、失蹤、服刑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納入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八條 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青少年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民政部關於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申請特困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監護人向特困兒童户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並按照有關要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二)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特困兒童的有關材料錄入並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及時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縣(市、區)財政局將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户或福利機構賬户。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二)救助對象: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受災羣眾。

(三)救助內容:

1.應急救助。對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受災羣眾,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帳篷)、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2.過渡性安置。對因災造成住房損壞嚴重、倒塌的受災户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必要的資金和物資幫助。

3.恢復重建。經縣級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確認後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户,給予資金補助和物資幫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四)救助標準:

1.應急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2.過渡期生活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4.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項目補助標準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級救助標準,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轉移及救助,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災情穩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分析災區對過渡期受災人員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規劃,對經過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審核、審批程序確定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落實重建優惠政策,安排重建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家庭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採取以下方式: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特困供養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蔘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三)城市和農村實行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優先對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實施救助,對未納入救助病種範圍但醫療費用較高、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應當予以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佈。對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的,應提高醫療救助最高封頂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對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可以憑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衞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結算和管理單位,通過計算機信息化管理,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申請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管理實施細則》和《雲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 教育救助對象為在校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幼兒園)全日制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智障兒童。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有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條 繼續做好全市現有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職學生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階段各項資助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救助標準,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申領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救助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按規定報相應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審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後,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學校,由學校負責核發。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教育救助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

第三十五條 建立教育救助備案制度。學校每年要將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定的教育救助學生名單及救助金額存檔,同時上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學生資助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機制。學校不僅要及時發現需要教育救助的學生,同時也要及時瞭解和發現因家庭生活條件好轉,已經不符合教育救助對象的學生,及時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佈。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按照以下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優先予以安排,租金標準按保障房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救助對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標準執行;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救助。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救助;救助對象到房屋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救助。住房救助對象房租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救助對象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繳納房租費;

(四)適當減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住房救助對象,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減免租金的申請,經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

(五)農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住房救助對象,需要進行農村危房改造救助的,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程序申請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條 住房救助申請審核流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對象,根據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申請審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審核(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救助對象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門審批並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審核。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1.提取人條件。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並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2.應提供的審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報。

3.提取額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繳存職工的年繳存額。

4.提取方式。轉賬提取:提取人租住個人出租的住房,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轉賬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數。每年提取1次。

6.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三)農村危房改造的審核。申請實行農户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程序,並進行公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解決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條 廉租房救助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屬於本地轄區內常住户口且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於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二)申請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户籍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救助的條件、申報程序及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週歲,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2.在曲靖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曲靖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下同)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户主或者委託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申請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已填寫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各街道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街道內進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集中送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4.經各縣(市、區)審核申請人的户口、收入、車輛、保險交納、資產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5.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申請人的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級媒體上進行15日的公示。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聯合市保投公司組織實物配租。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户口薄複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單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收入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四十二條 廉租房租賃補貼救助申請條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進行。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幫扶和援助的重點對象,應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幫扶。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享受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安置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等就業援助扶持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落實好“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為救助人員提供創業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要通過企業吸納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方式,幫助其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願的失業人員,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使符合政策的就業救助人員及時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範圍:

(一)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後,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四)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對象認定辦法。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提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附帶有關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對於具有居住證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審核、公示,並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述規定中的具備申請條件的對象向縣級民政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二)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村(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受理、及時救助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該主動幫其提出申請。

第五十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覆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二)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三)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採取現金髮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視實際情況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等價實物,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實物後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五)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困難類型和救助內容具體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着、尋親不遇、被偷被騙並能提供有關報案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於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生活無着落狀態,並自願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各縣(市、區)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各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24小時接待服務工作,保障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於流浪乞討狀態人員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返鄉車票或乘車憑證;對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行動不便人員聯繫監護人接回,監護人無力接回的應當提供護送返鄉服務;有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情形的,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找。對個人信息確實無法查明、公告尋親無果或無認知、表達能力,且無法聯繫親屬、住址的救助對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對已查明具體信息的救助對象,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送返回。對跨省、州(市)受助人員原則上送市救助管理機構中轉,由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接送,但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級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員。

第五十二條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機構地址、求助方式等,為其求助提供方便。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並與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危重傷病、疑似傳染病、精神障礙疾病等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控制現場,並通知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後,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再行甄別救助;對醉酒的流浪人員,應當約束至酒醒再依法處置;對外籍流浪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強討強要、拐賣婦女兒童、吸毒等違法犯罪;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求助、受助對象信息查實等工作,對無户籍信息的人員應當幫助其開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鄉;衞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治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好逸惡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幫教引導,對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聽勸誡,拒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可告知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受助人員真實意願和自身條件,提供心理健康輔導、職業教育、就業幫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務。

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大力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積極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合作、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税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聘用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佈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目錄,建立社會救助項目社會化運作的評估、考核、競爭、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能夠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具體負責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和測算標準嚴格執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五十九條 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户籍管理、税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提供救助家庭有關信息。市民政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接到求助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更新數據,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救助資源配置。

第六十二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加或者減少相應的救助項目;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救助。決定停止救助的,由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決定生效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説明材料。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原則上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定期發放的,從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計發。

第六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救助對象的具體情況,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入户調查,進行關懷訪問,開展救助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有關救助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

第六十七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八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與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5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燬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温、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温、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温、濕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核時,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項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核。其複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覆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温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採取相應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於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國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6

一、指導思想

20xx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進一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依據有關政策法規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維護教育公平,促進學校均衡發展,努力構建和諧教育,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眾接受優質教育的需求。

二、成立招生工作小組,明確分工職責

1、招生工作小組:

組 長:周國勤

組 員:郭紅兵 劉明臣

2、工作職責:

組長全面負責招生工作;副組長的職責是解決組員解釋不了的問題,進行組織協調;組員的職責是具體實施招生工作,檢查驗收報名材料並做好登記,負責解釋招生政策,及時解決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3、工作要求:

組員在招生時應着裝大方,態度熱情,耐心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疑問。

三、招生原則及政策要求

(一)招生原則

堅持依法招生,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劃片招生,免試就近入學,不舉行或變相舉行選拔性考試;堅持公平招生,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生源均衡分佈,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堅持公開招生,加強過程監督和管理,做到報名時間公開、招生辦法公開、招生計劃公開、錄取結果公開。

(二)招生政策

1、年齡規定。凡年滿6週歲的適齡兒童均需入學。

2、範圍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收具有烏鴉國小服務範圍內的户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收外出打工子女返校。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7

為弘揚校園美食文化,拉近師生與食堂之間的距離,推動文明食堂建設,提高飲食服務質量,同時展示我院學子的烹飪技藝,培養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和團隊協作能力,激發學生的創新意識、節約意識。

一、活動單位

主辦單位:共青團湖南城市學院委員會

承辦單位:湖南城市學院團委學生會

贊助單位:湖南城市學院望舒食府

策劃書:城市管理學院團委會、學生會維權部

二、活動時間

報名時間:xx年11月8日~11月12日

比賽時間:11月18日(星期四) 比賽時間為當日19:00~21:00

三、參賽場地

初賽:望舒食府一樓d區

四、參賽設備器材及提供物料

ø 燃氣專業灶具六套,專業炒勺每灶配一把,菜刀一把。(若刀具不夠須自備)

ø 提供切配台,專用砧板,每灶配炒鍋一把,手布每灶一塊。選手需要自己選擇原材料、自行切配至加工狀態。(如需高壓鍋等器材須提前通知)

ø 固定味料包括:食用油、鹽、味精、雞精、胡椒粉、花椒料(油)、白糖、陳醋、白醋、生抽、老抽、料酒、整幹椒、生粉、蒸魚豉油。(若菜品需要特殊味料,請選手自備)

ø 盛裝器皿:提供標準菜盤。(如需魚盤須事先通知)

五、活動賽程

前期準備工作

1、召開部門會議本部門全體成員商定後,做出詳細的策劃書、報名表。

2、將初賽活動策劃書指導老師商量,並及時聯繫宣傳部和文娛部,分別負責處理宣傳問題(海報宣傳,記者採訪、攝影)以及比賽當天節目安排。同時,本部門全體成員到我院各班進行宣傳,並指導其正確填寫報名表。

3、上報主席團協商問題及詢問要求注意事項,並召開主要協助部門的部長會議。

4、初賽場地、時間和食堂負責人與校維權部商議。

5、對報名表進行篩選,確定選手分組情況。

6、給相關評委發送邀請函,並通知好主持人和節目組負責人做好準備。

7、前期工作結束。彙報完成情況並進行總結。

中期執行工作

1、場地佈置:相關工作人員提前40分鐘做好佈置賽場的準備,(將灶具、音響設備、桌子等器具借好),並對比賽用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味料等進行檢查,確保比賽正常進行。及時通知好參賽選手提前20分鐘到場簽到、準備好原材料、檢查所需味料及工具是否齊全、清潔雙手、整理着裝,做好比賽前的其他準備工作,通知好評委和主持人提前10分鐘到達比賽現場,向評委介紹比賽規則核對比賽選手資料及菜品介紹。

2、比賽流程:七點比賽正式開始,比賽開始後開始計時,每道菜以20分鐘為上限。菜品製作後,由禮儀小姐拿到評委面前一一給予品嚐並下發評分表,評委品嚐後放在公共試餐區,參賽選手應到現場對菜品進行簡單介紹,並回答評委問題。評委綜合評分,並書面記錄其味型、特色、營養價值、加分扣分依據等,並於次日公佈獲勝名單。比賽過程中安排人員處理突發事件。

3、中間空閒時間安插簡短節目和現場互動環節,問題回答正確的觀眾可獲得精美小禮品一份或試菜卡一張。

4、比賽結束:安排人員收拾場地,評出前三位獲勝的選手。在場人員合影留念。

後期收尾工作

1、於11月24號之前將本院獲勝的兩組選手上報校維權部,(注:其作品和選手基本情況寫清楚上交)

2、活動收尾,做好後期宣傳工作並召開部門會議。

六、評分評獎

u 評分原則: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按照評分細則、

u 評獎: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綜合得分最高由高到底決出冠、亞、季軍三名。

(1) 冠軍:獎金+榮譽證書

(2) 亞軍:獎金+榮譽證書

(3) 季軍:獎金+榮譽證書

七、注意事項

n 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時須註明作品名,所需原料,配料,菜品所要表達的主題及相關背景意義介紹(注:初賽時原料由選手自備、配料由維權部提供)等,報名見(附件)報名表,請務必如實填寫,以免因物料的準備不足而影響成績。維權部將對所有報名表進行審核篩選,不符合要求或填寫過於簡單的一律除名。

2、比賽器具一律由食堂提供(注:若需特殊器具請選手自行準備)。

n 菜品注意事項:

菜品原料不能太貴,最好選常見原料,搭配原理,原料及配料杜絕浪費。

n 宣傳海報制定和下班宣傳要求注意事項:

1、宣傳海報具體介紹我院廚藝大賽初賽時間,地點,獎勵,1/5/7三個寢室樓各一份。

2、本部門全體成員組織下班宣傳,主要針對大一新生班級,將校廚藝大賽具體安排講清楚,鼓勵學生踴躍報名。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8

根據政辦(20xx)10號【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歙縣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經縣車改辦批准同意的《岔口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歙縣公務用車租賃暫行收費標準》文件精神,結合本鎮機關實際,本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解決出行方式,只保障出行費用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鎮機關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乾相結合的辦法。

一、黃山市外(不含黃山市)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因對外招商、維穩應急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租車的,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原則上使用自備車,按照公里數核報油費、憑票據實報銷過境費),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6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乾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100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包乾使用,住宿費按政辦(20xx)10號文件執行。

二、黃山市內(含黃山市)其他區縣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費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4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乾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65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10元/日包乾使用住宿費按280元/日/2人以內憑據報銷(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為單數的,其單數人員可以住一單間或標準間)。

三、到縣內(含縣城)其他鄉鎮出差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按50元/日包乾使用(出差人去縣參會,如會議安排伙食,出差人按縣規定自行支付伙食費)。縣城沒有住房而需要住宿的,經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在規定限額內(100元/晚/人)憑據報銷。

四、鎮機關工作人員到3公里外村組下村工作的,需填寫下村出差申請單,經分管及主要領導審批後,按核定的交通費(具體標準見附表)報銷。因工作需要不能回鎮機關食堂就餐的,按每天10元的標準補助伙食費,用於支付接待單位。當月縣內出差及下村發生的交通費及伙食補助 ,下月初由辦公室統一彙總、由鎮紀委書記、鎮主要領導審核後交財政所打卡發放。

(一)、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前,應將出差申請單(包括下村)交黨政辦,黨政辦據實登記“考勤表”。機關公務員不得借下村工作之際干與本人身份不符或與工作無關事情,沒有出差申請單而下村出差的,不得報銷費用。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租社會車輛或自備車,租車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標準見附表):

1.搶險救災,完成急難險重任務,處置突發事件和羣體性事件。

2.因特殊情況夜裏下村工作的。

3.計劃生育等部門因服務對象確需租車的。

4、其他需要的事項。

五、出差審批。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縣及市內其他區縣、市外出差的,需填寫“出差申請單”報分管領導審核後,一般及中層幹部呈鎮長審批,領導班子成員呈書記審批。

六、工作人員縣外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費由本單位開支的,按照本細則第一、二條執行;往返當天,按本細則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七、鎮紀委和財政所、黨政辦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於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由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縣紀委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細則(試行)未盡事項參照政辦(20xx)10號處理,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本細則由鎮黨委、政府負責解釋。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師[20xx]10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若干意見》(湘教發〔20xx〕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院在編人員和直聘合同制人員。

第三條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立德樹人為出發點和立足點、落實學院教師主體地位和改進創新師德建設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學院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建立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學院主要負責人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學院成立組織、宣傳、紀檢監察、人事、教務、科研、學工、工會、學術委員會等相關責任部門和組織協同配合的師德建設委員會。院屬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師德建設工作的領導責任,落實學院關於師德建設的總體部署。

第五條充分發揮師德建設委員會在師德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負責制定學校師德建設相關制度;組織開展及指導檢查院屬各單位師德建設工作;接受師德建設違規行為舉報,指導協調和督促調查處理。

第六條師德建設工作常規化,建立健全教育宣傳、制度建設、違規行為查處等完整的工作體系,實行師德建設機構、師德制度和師德違規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學院網站、院報開設師德建設專欄,公佈師德建設相關內容。

第七條創新師德教育,將師德教育擺在學校教師培養首位,貫穿教師職業生涯全過程。將師德教育作為優秀教師團隊培養,青年教師、骨幹教師、專業帶頭人和教學名師培育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加強師德宣傳,把培育良好師德師風作為校園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充分利用教師節等重大節慶日、學院廣播、報紙、網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形式,系統宣講《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教育規劃綱要等法規文件中有關師德的要求,宣傳普及《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宣傳學校優秀教師的典型事蹟,努力營造崇尚師德、爭創師德典型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九條構建學院、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監督體系。健全完善學生評教機制。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在師德建設中的作用。建立師德投訴舉報平台,及時掌握師德信息動態,及時糾正不良傾向和問題。對師德問題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

第十條完善教師參與治校治學機制,在幹部選拔任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學術評價和各種評優選拔活動中,充分保障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保障教師依法行使學術權利和學業評定權利。保護教師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鼓勵支持教師參加培訓、開展學術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嚴格師德考核和注重師德激勵,促進教師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建立師德考核檔案,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並在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職務(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在同等條件下,師德表現突出的,在教師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聘用,骨幹教師、專業帶頭人和教學名師選培等優先考慮。

第三章 師德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擅自組織或參與招生辦班辦學損害學院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課堂上發表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四)未經學院批准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兼職兼薪的行為;

(五)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的旅遊、健身休閒等娛樂活動;參加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學生及家長的宴請;

(七)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

(八)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三條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收到舉報材料後,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的提出調查意見,並向當事人反饋。舉報人、被舉報人以及相關部門人員有義務配合調查。調查過程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調查意見,對舉報和投訴的問題進行認定,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學院根據師德建設委員會的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做出處理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對師德違規行為的處理,要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同時,要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有證據表明舉報人進行了惡意的或不負責任的舉報,應對舉報人進行教育、警示、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上級部門及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學院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0

班主任工作績效分配方案

根據遂船府辦發[20xx]1號及遂船教發[20xx]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1、實施範圍和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在曉蘭希望國小從事班務工作的正式教職工中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包括班主任和聯繫人。

2、班主任績效工資的總量

曉蘭希望國小全體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15%;

3、班主任績效工資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績效考核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2)聯繫人:本人爭創先進班級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4、特別説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並且在年底才執行績效工資考核辦法,按如下方法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

首先將全年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一分為二,上下兩期各佔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計分:班主任滿分為270分,包括公物50分、鞏固率50分、班隊工作考核170分;聯繫是滿分為30分,按爭創先進班的等級評分。然後按以上第3項的分配公式計算各自津貼。

下期按新的考核細則、分配方案執行。

曉蘭希望國小教師專業成果評分細則

1、教學技能(指賽課、教學基本功、綜合素質等比賽獲獎)

一等獎:全國級120分,省級60分,市級30分、區級15分、校級8分;

二等獎:全國級80分,省級40分,市級20分、區級10分、校級5分;

三等獎:全國級40分,省級20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2、論文經驗

(1)凡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比賽(或主辦的刊物)中,論文獲獎或發表均按以下標準計分:(其中“論文發表”均算該級別的一等獎)

一等獎:全國級35分,省級20分,市級12分、區級6分;

二等獎:全國級 25分,省級15分,市級 8 分、區級4分;

三等獎:全國級 15分,省級10分,市級5分、區級2分;

(2)各類關於學校的信息報道被刊載(以作者姓名為依據),按以下標準計分:

局、區級3分,市級6分,省級10分,國家15分。

3、榮譽稱號(憑證書原件)

(1)個人榮譽稱號 指“先進個人”、“骨幹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職稱優秀級”等。

(2)獎勵辦法: 全國級30分,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縣)級10分、局級6分、校級3分

(3)個人單項獎(指在某次活動中獲得的榮譽,如“優秀教案”、“優秀師德論文”等)按以上獎勵辦法的一半計算。

4、交流展示

(1)由學校或主管部門安排,教師承擔校級及以上教研課、觀摩課、示範課等,展示課堂教學水平,但未評等級(或未發證書)的,每次“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即校級5分、區級10分、市級20分、省級30分、國家級50分。

(2)由本人獨立備課、撰稿並擔任某專題的培訓、交流的(必須是上台發言),每次均“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

(3)在學校迎接檢查、驗收工作中,被挑選來參加測試、座談且表現良好、為校爭光的,根據重要性和難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説明:“專業素養”的所有項目的級別均以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主辦為準,即船山區、遂寧市、四川省、中國等各級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餘部門的分別按降一級計分。)

5、輔導學生

(1)由學校安排教師輔導並帶隊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的比賽(訓練輔導不再算加班費)。

A、以團體排名次時:以本次比賽同類學校(如城區學校)參賽隊伍的支數為依據,排名居中(雙數時以靠前一名為中)時,給輔導教師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減5分;不管參賽隊伍支數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給輔導教師加60分。

B、以團體給等級獎:一等獎50分,二等獎30分,三等獎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體情況的,按A項操作)

C、未以團體排名,只有學生個人獎時:區級每人2分,市級及以上級別每人5分;一次比賽的個人獲獎累計最高不超過50分。

D、在一次參賽活動中,既有團體、也有學生個人獲獎時,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記分。

(2)經常學校同意,教師輔導學生在非主管部門參賽獲獎、發表作文的,以輔導教師的獲獎證書(或刊物註明)和學生的證書(或發表刊物)為依據,為校爭得團體獎者,獎輔導教師20分;如只有學生個人獲獎或發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動最多不超過20分。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1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幹部文明禮儀教育,充分發揮機關及其幹部在引領社會文明風尚中的作用,市政協機關決定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塑造政協人講文明、知禮儀、重誠信、團結友善、親和融洽的良好形象,為推進政協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目標

堅持抓宣傳教育與抓實踐活動相結合,樹立先進典型與解決突出問題相結合,形成強勢,務求實效,使機關廣大幹部職工在遵守文明禮儀規範等方面有明顯變化,為推動文明機關、和諧機關建設做出積極貢獻。具體實現以下三個目標:

(一)當好模範,做文明禮儀的倡導者。要增強文明禮儀意識,加強道德實踐,摒棄陳規陋習行為,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時刻以自己的模範言行影響親朋好友和周圍羣眾改變不文明行為。

(二)樹好形象,做文明舉止的實踐者。要帶頭積極響應“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要以積極健康的心態,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努力構建和諧機關。要不斷美化工作環境,大力發揚民主作風,積極弘揚創業精神,深入開展結對幫扶活動。

(三)做好表率,做文明市民的示範者。要帶頭説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要倡導科學的理念,做健康生活的引領者,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做弘揚道德風尚的踐行者,以文明舉止引領時代風尚,以文明行為體現機關幹部職工的楷模風範。

三、活動內容

(一)在教育對象上,主要抓好機關幹部職工文明禮儀教育。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禮儀、公務禮儀、交往禮儀、電話禮儀等方面的教育,教育機關工作人員文明禮貌、助人為樂,以自己的文明言行為市民做出表率。

(二)在教育內容上,重點突出社會禮儀、職業禮儀、生活禮儀、涉外禮儀等四個方面的內容。要堅持傳統禮儀與現代禮儀相結合,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充分體現時代精神,以文明禮儀提升機關幹部的文明素養。

1、社會禮儀。針對當前公共生活領域中的突出問題,結合社會公德教育,大力宣傳文明行車、文明走路、文明遊覽、文明就餐、文明觀賞等禮儀知識。

2、職業禮儀。要結合“創建文明行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活動,修改完善市政協機關文明禮儀規範。

3、生活禮儀。要結合家庭美德教育,圍繞生活中待人接物的基本禮節,大力宣傳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鄰里團結、講究衞生、體態端莊、穿着得體等禮儀知識,以進一步建立文明和諧的人際關係。

4、涉外禮儀。要重點學習國際交往中普遍遵行的政務禮儀、商務禮儀和日常生活禮儀以及世界各國禮節概況、生活習慣和禁忌習俗等外事禮儀知識。

四、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1月—5月底)傳播倡導禮儀知識。這一階段主要任務是利用元旦春節、3月學雷鋒月、5月勞動節、青年節等重要時間節點,通過開辦宣傳專欄、局域網、學習園地、版報、簡報以及開展專題講座、大討論、知識競賽、文明禮儀規範修訂等活動,營造濃厚的文明禮儀宣傳教育氛圍。機關要制定出符合機關實際的文明行為規範,組織學習武漢市文明禮儀公約,並把公約作為制度上牆,同時印冊發放。

第二階段(6月—10月底)深入開展禮儀實踐。在機關開展“做文明公僕、創禮儀機關”活動,與此同時結合政協工作特點,廣泛開展促進公共文明志願服務、便民服務等各類文明禮儀踐行活動。

第三階段(11月—12月底)擴大實踐活動成果。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推廣典型單位經驗,要善於發現和運用先進典型,特別要在一般幹部職工中樹立可親、可敬、可學的文明禮儀楷模,在機關開展文明禮儀處室和文明禮儀標兵評選表彰活動。

五、工作要求

組織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動員全機關力量齊抓共管,才能使各項活動協調發展、整體推進。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機關各處室要將其作為深入踐行黨的羣眾路線和加強幹部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作為羣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提高認識,加強組織,使這一活動真正取得實效。

(二)加大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運用政協網站、機關電子屏、櫥窗、板報、牆報、等多種形式,積極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吸引全體幹部職工的共同參與。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要根把握好工作環節,既要搞好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又要搞好文明禮儀實踐活動。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考核機制,促進工作落實。

(四)形成機制,狠抓落實。市政協機關黨委作為總牽頭單位,要抓重點,抓協調、抓落實。機關各處室要認真抓工作落實。機關黨委要把各處室開展文明禮儀宣傳教育實踐活動的成效,納入文明處室、文明員工等創評內容。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2

為充分發揮績效評估的導向和激勵約束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估體系,根據《州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延州政辦發(20xx)16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評估範圍

州政府工作部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評估標準的確定

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州政府各部門(單位)職能和承擔的具體工作任務,堅持績效評估內容和標準貼近實際的原則,將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四級指標。

(一)重點工作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重點工作,二級指標內容為《20xx年州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延州政辦發(20xx)10號)確定的91項工作目標,三級指標內容由承擔重點工作的部門(單位)自行細化。

(二)履職盡責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履職盡責情況;二、三級指標內容由被評估的部門(單位)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和本部門(單位)年度重點工作以及與州政府分管領導簽定的目標責任狀的具體內容進行歸納和細化。

(三)機關自身建設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四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情況;二、三級指標內容由州政府辦公室、州監察局、州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四級指標內容由被評估部門(單位)根據三級指標內容自行細化。

(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評估。評估內容賦分標準分為三級指標:一級指標內容為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二級指標內容由州財政局確定;三級指標內容由州審計局確定。

以上績效評估內容細化標準,均需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報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作為對被評估部門(單位)進行評估的依據。三、工作分工

績效評估工作在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州政府辦公室、州發展改革委、州監察局、州商務局、州財政局、州審計局、州統計局、州政府法制辦、州信訪局、州安全生產監管局參與績效評估工作。其中,州發展改革委負責提供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任務、投資和重點項目情況;州商務局負責提供招商引資情況;州監察局負責提供年度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違法犯罪或嚴重違紀案件情況、行政投訴情況、拒不接受監督或受到批評沒有及時整改的情況;州政府辦公室負責提供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情況;州審計局負責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州政府法制辦負責提供行政複議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州統計局負責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州信訪局負責提供矛盾糾紛排查等相關情況;州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提供安全生產方面情況。

四、評估方法

(一)領導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10%)

州長、分管副州長、祕書長分別對分管的工作部門(單位)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並在評估表上提出相應等次的評價意見。其中,州長評估佔領導評估的50%。

(二)社會評價(佔績效評估總分20%)

社會評價分為四個方面:第一,按比例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二,由各縣市政府對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三,州政府各部門(單位)對本部門(單位)以外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第四,由州糾風辦結合政行風建設對各部門(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價。上述四個方面分別佔25%。社會評價以發放徵求意見表的方式進行,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

(三)半年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10%)

上半年工作結束後,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按照優秀90分、良好80分、一般70分、較差60分四個等次,賦予固定的分值,並將結果進行通報。

(四)年度績效評估計劃完成情況評估(佔績效評估總分60%)

由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門人員,按照被評估部門(單位)提交的年度績效評估計劃,對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益等進行逐項評估。

(五)年終評估

全年工作結束後,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將領導評估、社會評價、半年評估和年度評估得分累加,再加上或減去加減分值,即為年終評估總分。

(六)結果反饋

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向被評估部門(單位)反饋年終評估結果,指出不足,提出建議。

五、評估分值的確定

(一)基礎分值

基礎分總分為100分,根據承擔重點工作任務情況,增加基礎分分值。不承擔或只承擔一項重點工作任務的部門,基礎分總分值不變。承擔兩項或兩項以上重點工作任務的部門,以其中一項牽頭的重點工作為基礎,每增加一項牽頭的重點工作基礎分增加2分。每增加一項配合的重點工作基礎分增加1分。

(二)加減分

對工作有創新、超額完成指標任務和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在年終評估總分中加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5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國家表彰獎勵的加5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3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國家部委表彰獎勵的加3分。工作成績突出,超額完成任務指標2倍以上,或在某項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獲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獎勵的加2分。在以上加分項目中,同一事項獲得不同級別獎勵的,取最高分值,不重複加分。

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的,在年終評估總分中減分。每項工作每拖延10至15天的在總分中減1分,拖延時間15天以上的減2分。

六、評估時間及等次確定

績效評估工作從7月下旬開始,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半年評估與年度評估。半年評估一般在7月份進行,年度評估從11月下旬開始到12月中旬結束。

第二階段:領導評估與社會評價。次年1月份進行。

第三階段:年終評估。從次年2月初開始到3月中旬結束。

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評估等次:本年度部門發生行政投訴經查屬實的,沒有按規定時限完成績效計劃的,拒不接受監督或受到批評沒有及時整改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本年度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出現違法犯罪或嚴重違紀案件的,部門領導失職、瀆職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評估工作結束後,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將評估情況提交州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和州政府研究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七、評估結果的兑現

根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對被評估部門(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和行政問責。

(一)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的依據。績效評估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20%;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良好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8%;績效評估被確定為一般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7%;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比例確定為15%。

(二)作為行政獎勵的依據。根據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對績效評估獲得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三)作為行政問責的依據。對績效評估被確定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部門主要領導在一定範圍內報告產生問題的原因以及整改的措施和時限。對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3

《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着,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於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並承擔民事責任。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請司法部任命,並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4

各省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

為了推進公開、公平、公正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安置辦法,促進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與考核、使用相結合,不斷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確保我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國轉聯[20xx]5號)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精神,對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量化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量化考核的主要內容

對軍隊轉業幹部的考核內容,以軍齡、職務等級、任現職級年限、獎勵情況、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訓情況等6個要素為主,採取量化計分的辦法。

二、考核要素的計分標準

(一)年齡計分標準

軍齡每1年計2分。

(二)職務等級計分標準

擔任正團級職務(含正處級文職幹部)計68分,副團級職務(含副處級文職幹部)計58分;正營級職務(含正科級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計50分,副營級職務計44分;正連級職務計38分,副連級職務計34分;排級職務計30分。

專業技術7級及7級以上計68分;專業技術8級計62分;專業技術9級計56分。

(三)任現職級年限計分標準

任現職級每滿1年計2分。

(四)獎勵情況計分標準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服現役期間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計50分;榮立一等功計30分;二等功計10分;三等功計2分。獎勵情況計分可累加計算,但最多不超過高一個獎勵項目的計分。

因同一事項多次獲得獎勵的,按最高獎勵項目計分1次。

(五)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標準

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累計滿5年計3分;滿20xx年計7分;滿20xx年計11分;滿20xx年以上計15分。同時符合兩項以上的,按最高一項計分。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的範圍,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六)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標準

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滿分為5分,最低分為0分。軍隊轉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的表現和結業鑑定,列入當年接收單位對其進行年度考核的內容。

三、綜合成績計算辦法

(一)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含處級文職幹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現任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

(二)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專業技術幹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計分的50%和各科筆試成績的50%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任現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50%+申論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滿分均為100分。

(三)量化考核成績、各科筆試成績和綜合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以後兩位數。出現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長短,軍齡長短,職務等級高低,任現職級時間長短,依次排列。

四、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軍隊轉業幹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辦法,由接收安置地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教育培訓經辦機構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其他考核要素計分,依據部隊轉業工作部門移交的軍隊轉業幹部檔案原始記載以及審核情況,分別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二)軍隊轉業幹部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考核要素計分截止時間,統一為批准其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時間。

(三)本意見未規定的事項,按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執行。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5

為推進績效工資制度順利實施,科學有效地實施績效考核,更好地體現教師的工作實績和貢獻,充分發揮激勵性和約束性,根據《東至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考核分配實施辦法》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東流鎮中心學校教師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績效工資實施為契機,建立科學規範的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槓桿作用,激勵廣大教職工教書育人、愛崗敬業、紮實工作、提高質量、開拓進取,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目標,努力推進全校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考核分配原則

1、堅持“不勞不得、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績效工資以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分配的主要依據。

2、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全過程公開,切實做到公平、公正。

3、堅持“科學合理”原則。績效考核工資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學合理。

三、實施對象

全校正式在編在崗教師績效工資分配細則績效工資分配細則。

四、績效考核內容及量化計分辦法

考核共計100分,內容及權重為考勤(10%)、工作量(30%)、教育教學過程(40%)、教育教學業績(20%)。

1.考勤。主要考核教職工出勤情況。病假一天扣0.2分,事假一天扣0.5分,曠工1天扣5分,簽到、簽退缺一次扣0.1分,婚喪嫁娶產等假期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每學期病假2天以內,簽到、簽退缺5次以內可不扣分。考核依據為學校(單位)考勤記載。

2.工作量。量化出學校所有崗位周工作量。全體教職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學校各個崗位周工作量總和,除以全校教職工總數,得出學校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職工周實際工作量除以學校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權重分即為教職工工作量得分。計算公式為:

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學校各個崗位周工作量總和÷教職工總數

教職工工作量得分=教職工周實際工作量÷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

各學校(單位)要合理安排教職工的工作量,各崗位工作量的核定可參照《全縣中國小教師標準工作量核定的指導意見(試行)》。

3.教育教學過程。主要考核教職工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工作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安全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工作態度、責任心

績效工資分配細則默認。專任教師重在考核備、上、批、輔、考、研等常規教學落實情況和教學研究及教學研究活動參與情況。引導教師把教學工作落實在平時,積極參與教學研究活動,提高課堂教學效益,實施素質教育。從事非教學工作的人員的此項考核制定相應的細則。

根據《東流鎮中心學校教師履行崗位職責情況考核標準》,我校的教育教學過程考核分教學常規和教研活動按3:1的比例計算,即教學常規30分、教研活動10分。20xx年考核分按中心學校兩次考核結果按比例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

教學常規得分=學期教學常規考核分/40×30

教研活動得分=學期教研活動考核分/30×10

對於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教師的教研考核分,中心學校將依據其對學校教研活動的參與情況酌情賦分。

4.教育教學業績。主要考核教職工的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和工作的實際效果。專任教師兼有其它工作的,要根據兼職情況將本項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為教學分與兼職分,分項考核計算本項得分。非專任教師的教育教學實績考核,由學校(單位)依據崗位任務目標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務制定詳細的考核細則,認真嚴格搞好考核並量化為分數。幼兒園教師教育教學實績根據幼兒教育的特點,從安全管理、活動成果、學額鞏固三個方面考核,其中活動成果展示為10分、安全管理和學額鞏固10分。

專任教師的教學業績考核分依據中心學校教學質量考核結果按比例賦分績效工資分配細則績效工資分配細則。考慮少數學校教師接課的矛盾,對接別的教師課程的教師考試成績達不到全鎮均分,可按進步值賦分,凡通過一個學期教學比上學期進步2位的可視為達到全鎮均分參加考核。極少數接班的教師儘管進步值沒有上升,但其所教學科與全鎮均分的距離值明顯縮小,計算考核分時可上升一個檔次。

非教學人員的教學業績考核為:中心學校根據各個不同崗位的工作性質及完成工作目標情況賦10分;校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對非教學人員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測評,滿分10分。

5.在師德師風方面,違反《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池州市中國小教師十不準》、《東至縣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構不上組織處理的,酌情扣除。凡受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及記大過等次以上處分的,分別扣除當年績效考核得分的20%、30%、80%、10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學校績效工資的平均值(扣除班主任津貼後的平均值):

(1)在中心學校擔任督導員以及專職總支書記、副書記、專職工會主席;離退休不遠由組織安排休息的。

(2)掛職、抽調中心工作的。

7、男教師年滿58週歲、女教師年滿53週歲,由組織安排休息的,享受績效工資人均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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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組織安排休息的教師不允許到私立學校任教,否則按規定扣除本人的所有工資及津補貼績效工資分配細則默認。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參與本校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

(1)一學期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及以上的、病事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

(2)一學期非組織安排脱產學習兩個月以上的;

(3)停發工資的。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6

一、活動主題

本次安全警示教育的主題是:“汲取教訓、警鐘長鳴、促礦井安全、保平安奧運。”

二、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吸取往年的經驗教訓,做到警鐘長鳴。教育活動面向基層、企業和職工,重點警示我市煤礦近年來發生的傷亡事故,剖析案例,汲取教訓,宣傳安全生產方針,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增強幹部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全市煤礦安全穩定。

三、組織領導

為開展好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市煤炭局成員由陳增科局長任組長,馬兆騰副局長、張學斌主任、徐德威大隊長為副組長,安全、生產、辦公室、

工會、培訓中心等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科。各煤礦(公司)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制定具體活動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教育活動順利開展。

四、活動時間

本次教育活動時間為8月1日至9月20日,共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8月1日至15日為宣傳發動階段,主要是制定方案,收集事故資料,製作警示教育宣傳材料局召開安全警示教育動員會議等。

第二階段:8月16日至9月10日為集中宣傳教育階段,主要是由市煤炭局和各煤礦(公司)分別召開安全警示教育會,組織警示教育報告團,巡迴各企業和培訓中心,進行報告演講,同時配合漫畫展覽、安全警示口號發放、安全知識學習等活動。

第三階段:9月10日至9月20日為抽查、驗收、總結階段,主要是各企業對各自活動進行自查總結,然後由市煤炭局進行評比檢查,同時做好迎接棗莊市煤炭局抽查準備工作。

五、活動形式

活動形式主要是召開安全警示教育會議,包括警示教育演講,組織漫畫、黑板報、事故剖析牌版展覽,製作發放安全警示宣傳材料,放映事故警示教育幻燈片,播放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影視片等。

六、活動內容

1、開展安全生產方針宣傳活動。活動期間各企業要在開展二月份“安全警示教育”和六月份“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基礎上,進一步利用標語、

廣告等宣傳載體,緊緊圍繞活動主題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宣傳各級對安全生產的關心,要利用櫥窗、宣傳欄、畫廊開展安全生產常識、安全漫畫等宣傳活動,營造濃厚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動氛圍。

2、搞好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知識學習活動。各煤礦(公司)要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基礎上,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產知識競賽、安全技術培訓,區隊班組安全學習、崗位練兵、安全知識演講,舉辦安全講座等豐富多彩的安全生產知識學習活動,使廣大幹部職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主保安、業務保安能力。

3、組織安全生產事故宣傳牌板展示教育活動。各企業要把自XX年以來發生的具有典型教育意義的一般事故及較大以上事故發生經過、搶救過程、事故現場示意圖、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採取的整改措施等,製成圖片、幻燈片、書面宣傳材料、宣傳牌版(長1.4米,寬1米)等,由局統一組織送棗莊市局按照統一部署,巡迴各煤礦企業展覽,使職工受教育。

4、組織警示教育報告團進行巡迴演講教育,局在各煤礦公司搞好自身演講的基礎上,由演講人員組成報告團,在舉行首場報告會的基礎上,同時各煤礦(公司)要組織好局警示教育巡迴報告團的演講時間安排。通過活動開展要在全系統範圍內形成關注礦工、愛護礦工、關心安全生產的氛圍。

5、搞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活動。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好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搞好安全自查,查處違章違法行為,對不安全的做法迅速整改。

七、活動要求

1、各煤礦(公司)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專人負責,制定活動方案,認真組織協調,周密安排實施,確保活動開展既轟轟烈烈,又紮實有效。

2、各煤礦(公司)要在8月中旬將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實施方案、製作的宣傳牌版等宣傳資料報局安全科以便上報棗莊市煤炭局。各單位在活動期間要以簡報的形式,及時上報活動信息,並在活動結束後認真進行總結,各企業總結報告於9月上旬前報局,以便作好棗莊市煤炭局檢查準備。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7

公證程序是《公證法》的核心內容,《公證程序規則》是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進行公證活動的法律基礎,只有嚴格遵守公證程序,才可以保證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正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公證業建設成為一個對社會,對羣眾負責任的行業,才能把公證行業建設成為整個社會和羣眾信得過的行業,使公證制度真正為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發揮積極作用,不斷地提升公證的公信力。

(一)認真做好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啟動公證程序的第一道環節,是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必經的前置程序。申請的標誌是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請表上提出相關的公證申請同時簽名、按手印。必須要求當事人將相關信息及要求辦理的公證事項填寫完整,應避免利害關係人、公證員代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確有困難而由公證員代為填寫的,應在筆錄中記載“應申請人請求代為填寫申請表,現已宣讀給申請人,申請人對申請表填寫的內容以及申請表上的告知內容無異議”。除法定公證事項外《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賦予公證機構在業務範圍內的受理決定權或稱選擇權、自主權,即對一般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有權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對明知或合理,懷疑當事人有規避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公證機構承擔的風險過大,或辦理公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不予受理。

(二)提高對證明材料的審查能力

審查認定證明材料的內容及標準應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審查證明材料能力,確認證明材料是否可被採納。標準一是關聯性,即證明材料必須在邏輯上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證明關係;標準二是合法性,即證明材料出具的主體、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一些別公證處至今仍存在依據公安機關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具有關公證書,這種由非職權部門出具的證明不應該被採納。第二,審查證明材料效力,即審查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明價值,也就是對證明材料的採信。採信證明材料的一般標準一是真實性,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是把證明材料用作認定依據的必經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證明材料的證明力或價值足以證明公證事項中的待證事實。

(三)審查內容及方式

《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只是籠統規定公證員應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實踐中,對同一公證事項,不同公證處或不同公證員對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件要求可能不一,審查的範圍及方式也可能不同。關於審查確實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只能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來判斷,審查中應把握一個原則,即謹慎、勤勉、客觀、中立的審查義務的審查義務。

(四)發送或領取公證書

首先,公證書辦妥後,公證機構有通知當事人領取公證書的義務。對於一些協議類或放棄權利的公證事項,如果當事人反侮遲遲不來領取,應告知當事人不領取並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對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爭議,建議當事人通過辦理解除協議公證或訴訟的途徑解決。其次,代領公證書要有授權。實踐中多人共同辦理公證事項的領取環節往往被忽略,如繼承權公證書和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均由遺產受益人一併領取,這實際上是存在隱患的,如果繼承受益人與放棄繼承權聲明人之間的某些承諾沒有兑現,而一方面又不持有公證書,就有可能遷怒於公證處。因此多方當事人辦證的,除非授權否則要分別領取。在辦證時可以明確由誰一併領取的,應當在詢問筆錄或受理通知書上記錄,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第三,可以要求當事人領取公證書時認真核對公證書有無差錯,包括內容有無錯漏,公證處印章、鋼印、公證員簽名章有無漏蓋,如有差錯或不當之處要及時更正。該提醒可以以文字的方式體現在領取公證書回執單上。

縣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篇18

一、入學年齡

入學的年齡為六週歲(20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現場報名登記時間

5月23-24日 8:30-11:30 13:00-16:00

三、學區片

騰飛路以東、北海路以西、泰達大街以南、第二大街以北區域。

四、入學辦法

(一)網上申報:家長登錄進入“網上辦事-學位申請”,以適齡兒童身份證號(港、澳、台、外籍使用護照號)進行註冊,並填寫相關信息,進行信息採集(完成信息採集僅為確保招生工作有序進行,並非完成報名)。採集信息上傳的照片須為藍色背景。打印2份帶照片的信息表,於現場報名時攜帶。

(二)現場登記

1.登記報名日(5月23、24日)一位家長攜帶申請入學的適齡兒童,持入學所需證明材料到學校現場驗證及報名、登記 。

2.所需材料:①打印的網上填寫的學生信息表2份(含藍底背景照片)②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③户口本(原件及首頁、户主頁、需入學兒童頁複印件1份) ④一孩或

二孩生育服務證,或獨生子女證;計劃外生育兒童,必須提供“計劃外二孩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⑤預防接種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備註:開發區常住户口(含藍印户口)適齡兒童是指户口(含藍印户口)登記日期在20xx年5月24日之前)的適齡兒童。户籍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户主必須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與房產證所有人須一致,夫妻關係需提供結婚證。

五、温馨提示: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對相關報名材料複核,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六、諮詢電話: 米老師 66295979賈主任

七、説明

(一)我校於5月22日9點後在學校保安室發放順序號,請按照順序號預定的時間到校現場報名登記,以節省等候時間。

(二)請在6月25日後上泰達教育網查看錄取情況,學校網站會發布領取錄取通知書時間。

(三)當本學區內申請學位的適齡兒童人數超過學校可供給最大學位數時,區招辦將綜合户籍、住房等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四)其他申請入學情況

1.開發區內人户分離(含集體户)的適齡兒童到開發區第二國小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2.在開發區獲得由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審批發放的高級人才證書的高級人才適齡子女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3.在開發區居住的香港、澳門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4.父母在開發區工作的外籍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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