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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實施細則

彬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彬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督查工作,提高行政運轉效率和工作任務落實質量,確保政令暢通,以強有力的督查考核推動縣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的落實,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彬縣政務督查工作在縣長領導下,由分管副縣長直接領導。縣政府督查室對各鎮(社區)、縣政府各部門的督查工作負有組織、指導、服務的責任,並負責全縣政務督查網絡的建設。

第三條 政務督查工作是推動領導決策落實的重要手段,必須堅持縣政府領導授權原則,以調查瞭解、督促檢查和反饋情況為主,不直接處理問題,不代替鎮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則

第四條 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掌握第一手材料,瞭解真實情況,如實向縣政府反映和彙報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五條 堅持黨性的原則。堅持講政治、講黨性、講原則,檢查、考評工作不參雜任何個人恩怨、好惡。

第六條 按照決策要求辦事的原則。全面、準確的吃透決策精神,領會領導意圖,確保抓決策落實不走樣。

第七條 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領導關注的重大問題及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督促檢查。

第八條 主動而不越權的原則。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既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又要把握分寸,不能擅自做主,越權行事。

第九條 高效服務的原則。督促檢查工作要力求做到迅速、及時、準確,保證縣政府決定事項迅速落到實處。

第十條 高度保密的原則。所有督查事項及相關材料,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誤傳、不丟失、不泄密。

第三章 督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上級召開的重要會議、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以及全縣綜合性會議決定落實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上級和縣政府領導指示批示交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落實事項。

第十六條 縣政府領導在基層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提出要求辦理的事項。

第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對羣眾來信來訪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實辦理的督查事項。

第十八條 縣委、縣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項。

第十九條 縣政府領導安排的其它臨時性督查事項。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二十條 催辦督查。對規定需要落實的事項,採取發督查事項督辦函、交辦通知單、督查通知、電話告知等形式,督促承辦部門和單位按時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縣政府領導指示批示、交辦的事項,分類立項,確定承辦部門,提出辦理要求,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限落實。

第二十二條 實地督查。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縣政府督查室按照縣政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進行實地督查落實或採取暗訪形式督查,並及時向被督查單位反饋情況,向縣政府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跟蹤督查。對一些關係全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實行動態跟蹤,督查全過程的進展情況。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二十四條 任務確定。縣政府督查室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當前中心工作督查計劃,確定每次具體督查任務。

第二十五條 督查立項。縣政府會議決定的重大督查事項以會議紀要立項,縣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以領導批示件立項,縣政府重點工作、重點工程、實事項目和全縣目標責任考核事項督查以人大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和縣政府下發的文件立項,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以縣政府領導對擬辦意見的批示立項,上級領導批示辦理以上級督查通知單立項。

第二十六條 轉辦交辦。對已立項的督查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登記、編號,下發領導批示轉辦單、督查通知、督查事項交辦通知單交由承辦單位辦理。

第二十七條 辦理反饋。承辦部門在辦理督查事項時,要確定經辦人員,明確辦理要求,抓緊認真辦理。對重大督查事項,第一責任人要親自過問,並負總責。對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項,要及時向縣政府督查室提出書面報告説明理由,提出建議,徵得同意方可退回,承辦部門不得自行轉辦。督辦任務完成後,承辦單位要及時寫出辦理報告,按規定時限報送縣政府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根據報告材料綜合整理後,以《彬縣政務簡報》等載體進行通報或專報。

第二十八條 督查催辦。對轉交的督查事項,縣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檢查,瞭解情況,督促辦理。對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項,可直接與承辦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專題督辦。

第二十九條 立卷歸檔。督查事項完成後,將督辦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六章 督查組織形式

第三十條 縣政府重要的綜合性工作由縣政府督查室牽頭,抽調縣監察局、考核辦、統計局、電子政務辦、廣電局人員參與。

第三十一條 凡縣 政府確定的督查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計劃,包括內容、路線、督查點、督查方式以及車輛安排等,並通知和召集督查人員組成聯合督查組,牽頭督查落實。

第三十二條 凡縣政府部門中心工作的督查事項,由有關業務部門制定督查計劃自行組織督查,並向縣政府督查室報告督查結果,縣政府督查室可隨機抽查並通報情況。

第七章 督查時限與要求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督查室代表縣政府進行工作督促檢查,各鎮、政府各部門要予以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承辦單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電話和文字通知)後,除有規定時限外,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立即落實的事項,需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計劃安排。

第三十五條 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實行季度督查制。承辦單位必須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的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報告落實情況。重大事項報告和主要指標完成情況,承辦單位必須在每週五和每月10日前及時報送。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各單位在會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根據會議要求辦理。原則上從會議紀要印發之日起,各辦理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批示、交辦事項,承辦單位按批示和交辦要求及時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一時難以落實的事項,各承辦單位要實行續報制度,直至事項落實。

第四十條 各承辦部門應按規定要求積極辦理督查事項,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有督必辦,有辦必果,有果必報,確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迴音。

第四十一條 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辦理的督查事項,主辦部門應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辦理,協辦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主動參與。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和單位負責上報。

第四十二條 承辦單位要如實反映情況,有喜報喜,有憂報憂。書面材料做到簡明扼要,突出重點,實事求是。

第八章 督查結果運用

第四十三條 全局性或重大督查事項督查結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一併考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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