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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試行實施細則

河北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試行實施細則

繁殖保護水產資源,促進水產生產。下文是河北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試行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河北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試行實施細則
河北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試行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產資源的繁殖保護工作,促進水產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 院一九七九年二月頒佈的《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重點保護的水生動、植物及其可捕、採標準。

第三條各地要因地制宜採取措施,如改良水域條件、人工投放苗種、投放魚 巢、納苗、營救幼魚、移植馴化、消除敵害、引種栽植等,增殖 水產資源。

第四條對在渤海區作業的下列網具禁漁期規定。

第五條為保護對蝦親蝦進入渤海區產卵,春季嚴禁專捕對蝦親蝦的各種網具 作業。

第六條渤海區各類機動拖網漁船,一律禁止在機動漁船拖網禁漁區線內作業; 秋汛捕蝦季節,可在原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線外作業。

第七條下列水生動物,在下述繁殖成長期間嚴禁採捕。

第八條凡是魚、蟹產卵迴游通道的河流,不得遮斷河面攔捕,最少要留出佔 河道二分之一以上寬度的通道,以保證足夠數量的親體上溯或降河產卵繁殖。

第九條對水庫、窪澱等淡水漁業水域,在魚蝦產卵繁殖季節,要明確規定禁 漁區和禁漁期,並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禁止全部作業或限制作業的種類和作業的漁 具數量。

第十條禁止使用嚴重損害資源的漁具和漁法。

第十一條嚴禁炸魚、毒魚、濫用電力捕魚和卷炸、圍埝等嚴格損害水產資源 的行為。

第十二條對各種主要漁具,要按不同捕撈對象,分別規定最小網眼(箔眼) 尺寸。

第十三條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棄有害水產資源的污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等污 染物質和廢棄物。

第十四條修建水利工程,要保護漁業水域環境,採取救魚措施。

第十五條各鹽業生產單位納水時,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魚蝦幼苗,不得損 害水產資源。

第十六條圍墾海塗、窪澱,要在不損害水產資源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有計 劃地進行。已經圍墾而得不償失的,要退田還漁。

第十七條對貫徹執行本細則有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 揚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對違犯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各級漁政管理機構有權處理。

第十九條全省水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省水產局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責成 水產行政部門和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細則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條嶽城、崗南、黃壁莊、王快、西大洋、陡河、洋河、壺流河等水庫 以及白洋澱等大型湖泊、窪澱,可根據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水產資源繁 殖保護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省和重點漁區水產行政部門要設置漁政管理機構和漁政船,設立 漁業警察。各級水產部門及漁政管理機構,要切實加強漁政管理工作,執行監督檢 查任務,建立漁業許可證制度,核定漁船、漁具發展數量和作業類型,進行漁船登 記,保障對水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條凡是跨越本省水域進行漁業生產的,必須遵守當地有關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科學研究或其它生產需要,從事與本細則有牴觸的活動,在本 省海域內,必須經省水產局批准;超越本省海域的,要經有關省、市、自治區水產 部門或國家水產總局批准。

第二十四條一切非漁業生產單位,凡沒有漁業許可證的,一律不準從事捕撈 生產。凡經批准的生產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各級水產供銷部門,發現違犯本細則規定的,要報當地漁政管理 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 制定實施辦法,報省水產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有牴觸的,按上級 規定執行。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陸資源,都屬於全民所有”和第十一條:“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為了繁殖保護水產資源, 發展水產事業, 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植物的親體、幼體、卵子、孢子等,以及賴以繁殖成長的水域環境,都按本條例的規定加以保護。

第三條 國家水產總局、各海區漁業指揮部和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動和依靠羣眾,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

第二章 保護對象和採捕原則

第四條 對下列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和植物應當重點加以保護。

(一)魚類

海水魚:帶魚、大黃魚、小黃魚、蘭圓參、沙丁魚,太平洋鯡魚,鰳魚、真鯛、黑鯛、二長棘鯛、紅笛鯛、梭魚、鮃、鰈、鰨、石班魚、鱈魚、狗母魚、金線魚、鯧魚、?魚、白姑魚、黃姑魚、鮐魚、馬鮫、海鰻。

淡水魚: 鯉魚、 青魚、 草魚、鰱魚、鰉魚、、紅鰭鰉魚、鯪魚、鯽魚、鰣魚、鱖魚、魴魚、鯿魚、 鮭魚、長江鱘、中華鱘、白鱘、青海湖裸鯉、鱭魚、銀魚、河鰻、黃鱔、鯝魚。

(二)蝦蟹類

對蝦、毛蝦、青蝦、鷹爪蝦、中華?螯蟹、梭子蟹、青蟹。

(三)貝類

鮑魚、蟶、蚶、牡蠣、西施舌、扇貝、江瑤、文蛤、雜色蛤、翡翠貽貝、紫貽貝、厚殼貽貝、珍珠貝、河蚌。

(四)海藻類

紫菜、裙帶菜、石花菜、江籬、海帶、麒麟菜。

(五)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

蓮藕、菱角、芡實。

(六)其它

白鰭豚、鯨、大鯢、海龜、玳瑁、海蔘、烏賊、魷魚、烏龜、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革命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的水產資源情況,對重點保護對象,作必要的增減。

第五條 水生動物的可捕標準,應當以達到性成熟為原則。對各種捕撈對象應當規定具體的可捕標準(長度或重量)和漁獲物中小於可捕標準部分的最大比重。捕撈時應當保留足夠數量的親體,使資源能夠穩定增長。

各種經濟藻類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應當待其長成後方得采收,並注意留種、留株,合理輪採。

第六條 各地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各種措施,如改良水域條件、人工投放苗種、投放魚巢、灌江納苗、營救幼魚、移植馴化、消除敵害、引種栽植等,增殖水產資源。

第三章 禁漁區和禁漁期

第七條 對某些重要魚蝦貝類產卵場、越冬場和幼體索餌場,應當合理規定禁漁區、禁漁期,分別不同情況,禁止全部作業,或限制作業的種類和某些作業的漁具數量。

第八條 凡是魚、蟹等產卵洄游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斷河面攔捕,應當留出一定寬度的通道,以保證足夠數量的親體上溯或降河產卵繁殖。更不準在閘口攔捕魚、蟹幼體和產卵洄游的親體,必要時應當規定禁漁期。因養殖生產需要而捕撈魚苗、蟹苗者,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水產部門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時間內作業。

第四章 漁具和漁法

第九條 各種主要漁具,應當按不同捕撈對象,分別規定最小網眼(箔眼)尺寸。其中機輪拖網、圍網和機帆船拖網的最小網眼尺寸,由國家水產總局規定。

禁止製造或出售不合規定的漁具。

第十條 現有危害資源的漁具、漁法,應當根據其危害資源的程度,區別對待。對危害資源較輕的,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予以改進。對嚴重危害資源的,應當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沒有完全淘汰之前,應當適當地限制其作業場所和時間。

捕撈小型成熟魚、蝦的小眼網具,只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時間內作業。

第十一條 嚴禁炸魚、 毒魚、 濫用電力捕魚以及進行敲?作業等嚴重損害水產資源的行為。

第五章 水域環境的維護

第十二條 禁止向漁業水域排棄有害水產資源的污水、油類、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質和廢棄物。各工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放射防護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

因衞生防疫或驅除病蟲害等,需要向漁業水域投注藥物時,應當兼顧到水產資源的繁殖保護。農村浸麻應當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進行。

第十三條 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護漁業水域環境。在魚、蟹等洄游通道築壩,要相應地建造過魚設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礙魚、蟹洄游和產卵的,由水產部門和水利管理部門協商,在許可的水位、水量、水質的條件下,適時開閘納苗或捕苗移殖。

圍墾海塗、湖灘,要在不損害水產資源的條件下,統籌安排,有計劃地進行。

第六章 獎 懲

第十四條 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有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國家水產總局、各海區漁業指揮部和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應當酌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賠償損失、沒收漁獲、沒收漁具、罰款等處分。凡幹部帶頭慫恿違反本條例的,要追究責任,必要時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對嚴重損害資源造成重大破壞的, 或抗拒管理,行兇打人的, 要追究刑事責任。對壞人的破壞活動要堅決打擊,依法懲處。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十六條 全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由國家水產總局管理,有關部門配合。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應當指定水產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執行,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漁政管理機構。各海區漁業指揮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配備漁政船隻。

有些海灣、湖泊、江河、水庫等水域,也可以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革命委員會批准,設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管理機構或羣眾性的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各級水產行政部門及其漁政管理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工作的管理,建立漁業許可證制度,核定漁船、漁具發展數量和作業類型,進行漁船登記,加強監督檢查,保障對水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水產科研部門應當將資源調查、資源保護和改進漁具、漁法的研究工作列為一項重要任務,及時提出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建議,併為制定實施細則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八條 凡是跨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域進行漁業生產的,必須遵守當地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有關具體規定。

因科學研究工作需要,從事與本條例和當地有關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規定有牴觸的活動,必須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水產行政部門批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上一級領導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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