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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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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我省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江蘇省境內各級廣播電視部門的廣播電視設施。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廣播電視設施還包括:

(一)水線牌(燈)、架空標誌牌(燈)、標石(樁)、圍網、圍牆等設施的標誌物和警戒裝置;

(二)用於現場直播、錄製、採訪的各種機動設備及有關的固定設施等;

(三)廣播電視技術用房。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佔、私分、截留、哄搶、破壞。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是所轄區域內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和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它有關部門要配合廣播電視部門,共同搞好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防範工作。

第五條 《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禁止危及廣播電視節目發射設施安全和損害工作效能的行為還包括:

(一)在廣播電視台、站技術用房周圍五十米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建築含有各種噪聲源和振動源的設施時,在廣播電視台、站技術用房周圍一米範圍內測得噪聲高於六十分貝的;

(三)在距離廣播電視台、站技術用房和發射中心周圍五百米範圍內興建排出較大量煙灰、粉塵、腐蝕性氣體和污水的工廠;

(四)影響廣播電視台、站專用公路和橋樑的使用及維護;

(五)在廣播電視台、站節目製作、播出以及收訊、監測等技術區周圍,設置無防範的電磁輻射設施,影響廣播電視正常工作;

(六)在中波天線五百五十米範圍內興建建築物,以天線周圍二百五十米為計算起點,其高度超過仰角三度。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禁止危及廣播電視節目傳送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還包括:

(一)攀登廣播電視塔桅和線杆及在塔(杆)、拉線或線路設施上拴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二)在微波、調頻傳送通路及衞星地面站電波通路內建築影響或阻擋電波通路的建築物;

(三)利用塔(杆)、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四)在架空廣播電視線路兩側各二百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五)帆船通過跨河架空廣播電視線路時,在線路兩側五十米內不免桅航行;

(六)在水下電纜線路兩側各五十米水域內進行危及設施安全的水下作業;

(七)在架空傳送線路附近興建建築物,屋脊距導線的垂直距離小於一米,平頂屋距導線的垂直距離小於二米,建築物距導線的水平距離小於一米,煙囱或排氣管距導線的水平距離小於二米。

第七條 在廣播電視設施附近伐樹、築路、開渠、挖塘、建築施工、爆破、進行軍事演習以及從事其它可能對設施造成損害的活動時,應事先徵得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在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八條 架設電力、通訊線路如與廣播電視線路交叉跨越,以及架設在廣播電視監測、收訊、發射天線周圍,對廣播電視播放效果有影響的,必須事先和廣播電視部門協商,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規程執行。

第九條 在建築施工、農田作業、水利建設、運輸等過程中,對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損壞的,責任者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設施主管單位。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情節輕微,對廣播電視設施沒有造成損壞的,予以警告或處五十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在一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或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凡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造成廣播電視節目中斷,或影響廣播電視播放效能,或損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損失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予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凡嚴重影響廣播電視播放效能,或造成廣播電視節目中斷,後果嚴重,或任意移動、拆除、損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損失在五百元以上的,予以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部門收到賠償款、罰款後,開具收款證據。賠償款只能用於修復被損壞的廣播電視設施,不準挪作他用;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江蘇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質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台、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台、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衞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衞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設施的規劃和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加強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採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均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返 回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廣播電視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六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損壞天線、饋線、地網以及天線場地的圍牆、圍網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二)在中波天線周圍2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25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三)在短波天線前方500米範圍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5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線前方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興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高大建築;

(五)在饋線兩側各3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在饋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種植樹木、種植高杆作物;

(六)在天線、塔桅(杆)周圍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錨安全的範圍內挖沙、取土、鑽探、打樁、傾倒腐蝕性物品。

第七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米和水下傳輸線路兩側各50米範圍內進行鋪設易燃易爆液(氣)體主管道、拋錨、拖錨、挖沙等施工作業;

(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三)在標誌埋設地下傳輸線路的地面周圍1米範圍內種植根莖可能纏繞傳輸線路的植物、傾倒腐蝕性物品;

(四)樹木的頂端與架空傳輸線路的間距小於2米;

(五)在傳輸線路塔桅(杆)、拉線周圍1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圍5米範圍內傾倒腐蝕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傳輸線路塔桅(杆)、拉線上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

第八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壞監測接收天線、塔桅(杆)及其附屬設備、標誌物;

(二)在監測台、站周圍違反國家標準架設架空電力線路,興建電氣化鐵路、公路等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設置金屬構件;

(三)在監測台、站測向場強室周圍150米範圍內種植樹木、高杆作物、進行對土地平坦有影響的挖掘、施工;

(四)在監測天線周圍100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外100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3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條 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

(一)在廣播電視設施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二)在天線、饋線、傳輸線路及其塔桅(杆)、拉線周圍500米範圍內進行燒荒;

(三)在衞星天線前方50米範圍內建築施工,或者以天線前方50米為計算起點修建高度超過仰角5度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四)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1500米範圍內興建有嚴重粉塵污染、嚴重腐蝕性化學氣體溢出或者產生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五)在發射、監測台、站周圍500米範圍內興建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煤氣站等易燃易爆設施。

第十條 新建、擴建廣播電視設施,應當遵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衞生標準;在已有發射設施的場強區內,興建機關、工廠、學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設施的,除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磁波防護和衞生標準。

第十二條 在標誌埋設廣播電視傳輸線路兩側2米範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徵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 在天線、饋線周圍500米範圍外進行燒荒等活動,可能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在天線、饋線周圍種植樹木或者農作物的,應當確保巡視、維修車輛的通行;巡視、維修車輛通行,對樹木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失的,由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對高度超越架空傳輸線路保護間距要求的樹木,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條 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收聽、收視設備,調整、安裝有線廣播電視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設備,或者在有線廣播電視設備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線路的,應當經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由專業人員安裝。

第十六條 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通訊線路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路的,應當事先徵得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的專用供電、供水、通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重要的廣播電視設施配備備用電源、水源等設施。

第十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需要搬遷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遷建新址的技術參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確需在已有廣播電視信號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內興建建設工程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因建設工程阻擋空中專用傳輸通路,需要建立廣播電視空中信號中繼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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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建築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違章建築、設施,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植樹木、農作物的;

(二)堆放金屬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設置金屬構件、傾倒腐蝕性物品的;

(三)鑽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

(四)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20xx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範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

(二)在天線、饋線保護範圍外進行燒荒等的;

(三)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上接掛、調整、安裝、插接收聽、收視設備的;

(四)在天線場地敷設或者在架空傳輸線路上附掛電力、通信線路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擅自進行建設工程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廣播電視設施嚴重損害或者嚴重影響其使用效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無法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4日國務院發佈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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