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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最新看點

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最新看點

我省日前印發《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的通知》,對職工如何享受年休假進行了明確。

河北省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細則最新看點

1這些職工可享受年休假

細則適用範圍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崗工作人員(含與之 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在崗勞動者適用該細則(以下分別稱為單位、職工)。

2年休假天數這樣計算

職工連續工作1年(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 工資收入。具體為: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工作年限滿1年、 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其中,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12 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12個月)以上的情形。累計工作時間,包括在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 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勞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確定。

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因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天數。

3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及其他特殊任務等工作需要,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 排,但應向職工説明原因及休假安排並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定計發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職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排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4勞務派遣職工也享受年休假

勞務派遣職工符合年休假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 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非職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單位應當根據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向其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為每應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當年平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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