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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3月1日起施行

備受關注的《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出台並將於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閲讀。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3月1日起施行

12月1日下午,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防治

●城市建成區內人口密集區及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水泥、平板玻璃、建築陶瓷等行業中的高排放和高污染項目,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塗、噴砂、製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設、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園林綠化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城區內的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規定煙花爆竹的禁放或者限放的區域、時間。

應急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信息,並按照預警級別實施一項或者幾項應急措施。

一是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是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是停止或者限制土方挖填、轉運和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五是禁止露天燒烤;

六是停止幼兒園和學校户外活動;

七是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活動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羣體性活動;

八是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九是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處罰

違反規定,有三種行為之一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過偷排、偷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責令停業、關閉。

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責令停業、關閉、停產整治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供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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