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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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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現將《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在中國嘉興網和嘉興人大門户網站公佈,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秸稈露天焚燒,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水稻、大(小)麥、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莖稈的農作物收穫後殘留的莖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焚燒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新興媒體等應當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依法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公益宣傳活動。

第七條 鼓勵創建無秸稈露天焚燒村。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全年無秸稈露天焚燒的村以及在落實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村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舉報秸稈露天焚燒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

第九條 農業生產主體應當及時收集、處置秸稈。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禁止在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內棄置秸稈。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稈露天禁燒公約,並組織實施;

(二)在本村範圍內發現有秸稈露天焚燒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

(三)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綜合利用秸稈。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接受審計並向社會公佈。

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別制定。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佈局秸稈收貯中心(站),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開展秸稈的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

鼓勵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紀人和企業到鎮(街道)和村設立秸稈收貯中心(站)。

第十三條 建設秸稈收貯中心(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秸稈收集、貯存能力相適應的機械設備;

(二)擁有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 市級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秸稈資源信息平台,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收貯中心(站)、秸稈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信息平台綜合利用秸稈。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秸稈綜合利用的技術、設備、產品、項目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扶持範圍: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機械的;

(二)建設秸稈收貯中心(站)的;

(三)研發和推廣應用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的;

(四)實施秸稈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項目的。

前款規定政府扶持的具體目錄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截留、挪用、侵佔秸稈綜合利用政府扶持資金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後,不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農業生產主體對秸稈收集、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被他人露天焚燒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焚燒當事人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因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視情形取消當年度的有關涉農補貼。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嘉興港區管委會在本轄區內根據授權履行縣級人民政府職責。

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根據授權履行鎮級人民政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

利用條例(草案)》的説明

市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法工委主任 何偉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在,我就《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環境保護工作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方面,而大氣環境治理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當前影響我市大氣環境質量的因素來看,秸稈露天焚燒所帶來的污染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近年來,我市採取了一系列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基本形成了以肥料化、能源化利用為主,基料化、飼料化、原料化利用為輔的秸稈多元化利用格局。

然而,通過前期調研情況來看,我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推進。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地方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作出了相關規定。從我市的實際情況看,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來進一步細化落實上位法的相關規定。

(二)減輕露天焚燒危害需要地方立法。我市耕地面積318萬畝,是浙江省的農業生產大市,年產生秸稈150萬噸左右。隨着農村使用能源的多樣化,有相當一部分秸稈被露天焚燒。這種露天焚燒所帶來的危害很大:一是污染大氣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二是會加重土壤板結,造成農田質量下降;三是秸稈露天焚燒導致煙霧瀰漫,容易影響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四是每到農作物收割季節,露天焚燒秸稈容易引發人員傷亡事故,20xx年6月9日,我市就因露天焚燒秸稈造成了4死5傷的重大後果。因此,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來加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的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減輕露天焚燒的危害。

(三)保障重大活動需要地方立法。明年的G20峯會和每年的世界互聯網大會的舉辦時間都處在露天焚燒秸稈的易發高發期,如果不採取有效措施,很容易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通過地方立法推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是當前迫切的政治任務。

(四)解決行政執法相關問題需要地方立法。禁止秸稈露天焚燒是為了促進秸稈綜合利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從法律層面強化了行政處罰力度,但其中一些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結合我市實際予以細化和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因此,為了進一步明確職責劃分和法律責任,解決行政執法難等現實問題,迫切需要地方立法。

(五)提高秸稈資源綜合利用率需要地方立法。秸稈不僅是重要的生物質資源,還是發展農村循環經濟的重要物質基礎。多年來,我市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全市年均綜合利用秸稈135萬噸左右,綜合利用率達到91%左右。但是,我市在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一是多數地方還是以肥料化、飼料化為主,大部分秸稈利用企業規模較小,帶動能力不強;二是政府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扶持力度還不夠,導致農民積極性不高;三是秸稈收貯運服務體系建設還比較滯後,秸稈收貯運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因此,迫切需要地方立法,來進一步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二、制定的過程

今年6月至8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本地調研和外地學習考察等方式,深入研究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有關措施。10月,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了由法工委牽頭的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在赴部分縣(市、區)和有關部門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借鑑外地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於今年10月底完成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並邀請部分地方立法諮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徵求市發改委、農經局、環保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意見。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研究修改。11月1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69次主任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11月27日,市委常委會聽取了關於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彙報,原則同意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提交的《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法律責任、附則,共四章22條。

(一)關於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xx〕105號)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並明確了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職責。條例依據有關精神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並進一步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此外,由於秸稈露天禁燒的重點是廣大農村,僅僅依靠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監管還顯不足,必須要多管齊下,充分調動基層單位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因此,在條例中規定,要充分發揮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的作用,同時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條例草案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

(二)關於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的政府扶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採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而秸稈的綜合利用,也離不開帶有引導性的政府扶持和補貼。因此,條例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秸稈綜合利用規劃,並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要鼓勵、支持設立秸稈收貯中心(站),推進秸稈綜合利用收貯運服務體系建設(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要將秸稈綜合利用的技術、設備、產品、項目納入政府政策優惠或者資金補貼範圍,制定出台政府扶持的具體目錄,切實提升秸稈資源的綜合利用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

(三)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推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依法開展,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秸稈露天焚燒的社會危害程度,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條例明確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條例草案第十八條)。針對農業生產主體不及時收集、處置秸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明確被他人露天焚燒的,對焚燒當事人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條例草案第十九條)。針對棄置秸稈到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內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處罰規定,所以條例明確按照相關規定處罰(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同時,條例也規定了管理主體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各級政府及部門的工作責任(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可以根據行政處罰結果,視情形取消當年度的有關涉農補貼,從而進一步發揮涉農補貼在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的引導作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

(四)關於秸稈露天焚燒的行政處罰主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我市已將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利等4個部門行使的176項行政處罰權劃轉給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因此,條例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焚燒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從而進一步明確了在秸稈露天禁燒工作中,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主體地位。(條例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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