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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燒秸稈通告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

為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氣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禁止焚燒秸稈,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禁止焚燒秸稈通告範文,供大家參考!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範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松原市公安局決定在全市範圍內禁止焚燒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田間、野外、油田企業生產作業區及周邊焚燒秸稈、垃 圾、林下附植物、樹木枯枝、枯葉等。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工作的領導,強化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加大宣傳力度。各村民委員會要全面開展羣眾性的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工作,制定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公約。要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各級鄉鎮、村委會要明確具體每個地塊的防火責任人,屬地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切實做好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門要互相配合、齊抓共管,集中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嚴厲查處秸稈及林下附植物禁燒行為。

五、特別提醒廣大村民,六級以上大風天氣焚燒秸稈是違法行為。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進行焚燒秸稈及林下附植物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七、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公安局

年10月31日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範文二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確保農村生產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20xx年秸稈禁燒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xx〕54號)要求,現將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市周邊、重點交通幹線兩側、機場周圍等為重點禁燒區域,嚴禁任何單位、個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雜草。禁止將農作物秸稈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區域,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市區政府(含市屬開發區管委會,下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將秸稈禁燒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工作重點,建立目標責任制,嚴格網格化管理,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具體到責任人,細化到村、組、地塊,做到部門、人員、任務、措施、獎懲“五到位”。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密切關注環保部衞星遙感監測日報,市政府將按照環保部確認的秸稈焚燒結果,對秸稈焚燒火點較多的縣市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出現大面積焚燒,特別是在重點禁燒區域內出現較多火點的,將約談相關政府負責人並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級督導、縣區組織、鄉鎮落實、村居參與”的禁燒工作網絡,堅持部門聯合執法與鎮、村現場巡查配套聯動,積極創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發揮現代通信監控技術的作用,形成全覆蓋、無縫隙的晝夜巡查體系,確保及時制止和查處焚燒秸稈違法行為。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秸稈禁燒的有關規定,對違法焚燒秸稈的人員依法採取罰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處置焚燒秸稈行為的高壓態勢。

四、各級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秸稈綜合利用的資金扶持政策和管理辦法,大力推廣秸稈多元化利用技術,積極探索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模式,建立秸稈收集儲運體系,鼓勵和扶持相關產業。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要借鑑有關地區好的經驗做法,設立秸稈禁燒獎補資金,明確獎補對象、獎補標準;將禁燒情況與建設項目審批、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示範、秸稈綜合利用補貼以及收割機械補助等密切掛鈎,充分調動農民羣眾禁燒秸稈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五、各級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平台廣泛開展禁燒宣傳。各級政府要通過主流媒體,及時通報秸稈焚燒火點情況,切實形成輿論壓力。通過強化宣傳教育,引導廣大羣眾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秸稈禁燒的有關規定要求。

六、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

年6月8日

禁止焚燒秸稈通告範文三

各管理區,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高場原種場,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防止大氣污染,改善城鄉環境,保護人體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焚燒秸稈是農業生產方式的一種陋習,不僅對大氣環境、林木資源、土壤生態等造成破壞,而且浪費資源,易產生安全隱患。共同保護好環境,防止焚燒災害發生,是廣大人民羣眾正常生產、生活的基本保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二、禁止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範圍:高速公路、鐵路、高壓輸電線兩側2公里和國道、省道公路幹線兩側1公里的地帶;人口集中區、文物保護單位及人文遺址、糧庫、油庫、林地、天然氣管道和重要的通信、變電設施等1公里區域內。

三、各區、鎮、處、場對轄區內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負總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禁燒工作責任制,並於7月底以前將工作情況書面報市環保局。各村民委員會要全面開展羣眾性的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制定和宣傳禁燒秸稈的村規民約,教育和約束村民自覺禁燒。廣大羣眾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按照要求對秸稈進行科學處理,變廢為寶,實現綜合利用。

四、環保、公安、農業、交通運輸、林業、監察、宣傳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會同各區、鎮、處、場切實抓好禁燒工作。環保、農業、公安等部門和當地駐村工作組要聯合組建禁燒巡查隊,夏收期間實行全天候巡查,對出現的焚燒事件及時制止和查處,並及時通報情況;交通運輸、林業等部門要加強對國、省幹道的巡查,確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農業部門要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變廢為寶,推動禁燒工作;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因工作責任心不強,造成責任事故的行為。

五、各新聞媒體要對秸稈禁燒情況進行跟蹤報道,並對焚燒秸稈的行為予以公開曝光。

六、凡違反有關規定,出現焚燒現象的,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情節特別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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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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