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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暫行辦法

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暫行辦法

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範圍包括對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勞動能力鑑定也可以叫做勞動鑑定。下文是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確認)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暫行辦法
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確認)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及其它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範圍:

(一)工傷與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鑑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鑑定;

(三)因傷病申請提前退休的勞動能力鑑定;

(四)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五)舊傷復發的確認;

(六)醫療終結後仍需治療的確認;

(七)輔助器具安裝、維修、更換的確認;

(八)其它受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條各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應建立工作制度,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以科學的態度和認真負責的精神,做好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地級以上市設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各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委託縣(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本縣(區)內的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工作。

第六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專家庫的專家從工傷診斷或協議醫院中選取擔任,專家需具備副高以上技術職稱,並保證有一定的數量和專業類別。

第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指定醫院或醫療鑑定小組的鑑定診斷和有關證明材料,對被鑑定人勞動能力狀況等作出鑑定(確認)。

第三章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程序

第八條 申 請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30天內,書面向本統籌地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縣(區)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鑑定或確認的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其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提出勞動能力鑑定或確認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工傷職工須提供工傷認定書和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診療病歷;

5、診斷證明書;

6、檢查結果;

7、與疾病相關的X光片、CT及MR片等有關資料。

非工傷職工申請提前退休勞動能力鑑定的,除提供以上規定的材料和養老保險參保證明外,還應達到規定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二)接受鑑定的個人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或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或確認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本統籌地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或確認,並提交初次鑑定或確認的結論書及相關材料。

(三)接受鑑定的個人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地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項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並提交初次和複查鑑定的結論書及相關材料。

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申請表,由用人單位填寫意見並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拒籤意見和蓋章的,本行政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協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仍拒不籤意見、蓋章的,由本行政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重新鑑定申請表上註明,並核對申請人個人與申請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後,在重新鑑定申請表照片上加蓋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公章。

(四)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並提交原鑑定結論書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 受理

(一)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時效內的,應予受理。

(二)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在15日內補齊全部材料(特殊情況者,經批准可延長15日),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補齊材料的,退回申請材料,不予受理。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鑑定或確認工作時限內。

(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調查核實。要求被鑑定人到指定的醫院重新進行鑑定或確認診斷的,被鑑定人應予以配合,不服從安排者,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鑑定 (確認)

(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從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或確認診斷意見,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被鑑定人受傷時的治療醫院,不能作為被鑑定人此次鑑定或確認的診斷醫院。

(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醫學專家組的診斷意見和國家現行規定的有關評定標準(職工工傷、職業病的醫療終結時間按省有關規定),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或確認結論。

第十一條 送達

勞動能力鑑定或確認結論作出後,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並抄送社保經辦機構。

第四章鑑定(確認)費用

第十二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認)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未給工傷職工繳納或繳足工傷保險費的,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 具體收費標準,按當地價格管理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常規材料及要求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繫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繫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複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複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鑑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複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複印件,審核原件保留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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