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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管理辦法(精選5篇)

租車管理辦法(精選5篇)

租車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 為規範汽車租賃行為,維護汽車租賃市場秩序,保護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租車管理辦法(精選5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租賃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且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行為。

本辦法所稱汽車包括《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所列的載客汽車、載貨汽車等。

第三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租賃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治安管理和車輛登記管理,指導、監督汽車租賃經營者建立、完善內部治安保衞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驗及登記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汽車租賃經營工商登記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對租賃行業實施信息化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並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暢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範和懲處利用租賃車輛進行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優質服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網絡化經營。

第六條 鼓勵汽車租賃業實施行業自律。汽車租賃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服務規範,指導汽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提高租賃經營服務質量,維護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場所、經營組織機構、車輛情況等事項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將變化事項告知原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八條 從事小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20輛以上符合國家標準並經檢測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車;

(三)租賃車輛保險手續齊備;

(四)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

(五)有相應的業務、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第九條 從事小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小型客車租賃經營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產權證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證明;

(五)經營組織機構、企業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車輛行駛證或者購置承諾書。

接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條 從事小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租賃車輛用於租賃經營前15日內持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保險證明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租賃車輛備案,領取租賃車輛備案證。

第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載客汽車的,只能租賃給承租單位用於半年以上固定用車。

承租單位不得將租賃的9座以上(不含9座)載客汽車用於本單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和維護保養;

(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四)建立治安保衞工作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五)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報送管理數據信息;

(六)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規定。

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租小型客車的,還應當將小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證交與承租人隨車攜帶。

第十三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約定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重慶市汽車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制定。

第十四條 簽訂租賃合同時,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核對並如實登記承租人的下列資料:

(一)個人承租的,個人身份證明和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租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以及授權經辦書。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要求及時報送承租人的相關信息。

汽車租賃經營者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五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有權拒絕簽訂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

(二)沿途攬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賃車輛;

(四)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租賃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與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名稱一致;

(二)機動車使用性質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登記為租賃;

(三)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

(四)已安裝車輛定位裝置;

(五)技術狀況良好,符合安全運行條件;

(六)車內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車警告標誌。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相關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二)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由無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

(三)不得將承租車輛進行抵押、變賣或者轉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五)不得利用承租車輛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承租人租賃小型客車的,還應當隨車攜帶小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證。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對車輛租賃期間因其過錯發生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為造成租賃車輛被扣押等後果依法承擔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汽車租賃經營者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年度對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進行安全服務質量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評價為不合格:

(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確定為責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治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

(三)存在重大違法經營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

(四)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租賃車輛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後仍不改正的;

(五)經營服務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後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投訴、舉報。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受理的舉報或者投訴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並回復投訴、舉報人。情況複雜的,應當在30內作出處理並回復。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經營備案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的;

(三)出租小型客車未將小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證交與承租人隨車攜帶的;

(四)未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管理數據信息的;

(五)未安裝租賃車輛定位裝置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違規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載客汽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按要求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核對並如實登記承租人相關資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報送承租人相關信息的。

第二十七條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汽車租賃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對汽車租賃經營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的行政處罰,實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的,由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租車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規範汽車租賃行為,維護汽車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汽車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負責市區的汽車租賃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的內部治安保衞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驗及登記制度,指導、監督企業落實租賃車輛安裝定位裝置等治安防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對汽車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數量調控、安全服務的原則,促進汽車租賃業規模化、集約化和網絡化發展,完善城市交通運輸服務功能。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之間同城和異地合作,開展預約服務、電子商務等業務。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共享服務。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汽車租賃行業協會制定汽車租賃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標準,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並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共享管理信息,對行業實施信息化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化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並將安全服務信息即時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本市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本市鼓勵汽車租賃業實施行業自律,鼓勵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指導汽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組織汽車租賃經營者開展誠信建設,提高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服務質量,維護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參與汽車租賃管理相關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

第九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記證明;

(二)税務登記證明;

(三)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者合法租用證明;

(四)企業經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經營者提交的材料齊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

經營者購買車輛後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車輛備案,提交車輛行駛證明和經營設備設施清單。原備案部門對已備案的車輛出具車輛備案證明。

第十條 經營者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十一條 本市對租賃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措施。租賃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小客車數量調控要求統籌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備案;

(二)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額納税。

新成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 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無償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制定,在徵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意見後確定並實施。指標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輛保險、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約定的價格收取租賃費用;

(三)按照規定進行車輛檢測和維護保養,保證租賃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四)建立並完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間發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車輛,及時按照約定提供救援服務;

(五)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並按照規定報送管理數據信息;

(六)建立健全經營服務、安全保衞、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用於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

(二)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

(三)已安裝車輛定位裝置;

(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五)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誌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第十六條 汽車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 租賃車輛時,經營者應當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規定登記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並對信息採取保密措施,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相關身份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二)愛護車輛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操作規範駕駛車輛;

(三)隨車攜帶承租車輛的相關證件;

(四)不得利用租賃車輛運輸國家法律法規禁運、限運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五)不得將承租車輛進行抵押、變賣或者轉租。

第十九條 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經營企業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活動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有權拒絕簽定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經營者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

(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

(二)對治安案件發生負有較大責任,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

(三)存在重大違法經營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

(四)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租賃車輛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後仍不改正的;

(五)經營服務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後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相關部門暫緩辦理本年度車輛更新指標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執法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

市交通執法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辦理企業經營備案或者車輛備案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違反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建立經營服務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建立安全保衞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安裝車輛定位裝置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未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並按照規定登記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活動但仍簽定或者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出租9座以上客車的,適用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號令發佈,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租車管理辦法 篇3

局機關小汽車是提高工作效率,快速完成工作任務的代步工具,為使其高效、低耗、安全行駛,延長其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辦法。

一、嚴禁非公務用車,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派車,嚴禁駕駛員私自出車,出車返回機關後要將車及時入庫。

二、局內各股室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用車股室填好派車單,分管領導簽署意見交辦公室具體管車人員,請示辦公室分管領導批准後,根據工作任務緩急程度統一派車。

三、駕駛員要增強紀律觀念和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駕車,違章駕車出現意外事故,由駕駛員自負。

四、提倡幹部公出、下鄉坐公共汽車。

五、租車:幹部公出下鄉所需交通工具由辦公室根據工作緩急程度統一安排,原則上不得租車;緊急情況確需租車的,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否則不予核銷租車費。

六、車輛燃油、安全實行與個人利益掛鈎的責任承包辦法。

七、車輛維修、保養事先由駕駛員提出計劃,經局長批准後實施。車輛加油到政府採購點定點加油站,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加油磁卡。

八、本制度從20xx年3月1日起執行。

租車管理辦法 篇4

一、日常管理制度

1、作息時間:

(1)白班13:00~22:00,晚班19:00~02:00,若有客人則待客人離店後

下班。

(2)按時打卡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竄崗溜號。

2、儀容儀表:

(1)上班時間穿戴工裝,保持工裝乾淨整潔。

(2)女員工不得濃粧、披髮、拖鞋、佩戴誇張飾品、留長指甲,男員工不得留長髮和鬍鬚、穿背心短褲、穿拖鞋。

(3)工作時間不得依牆靠柱東倒西歪、與同事勾肩搭背、在工作場所追逐遊戲,不得吃零食。

3、人事管理:

人員招聘、試用、培訓、薪資、請銷假、公休、辭職、辭退等相關人事和日常管理制度按現行酒店制度辦理。

二、營業操作規範

1、開台:點歌系統開台後,應立即在酒店美食家系統中開台,保證點歌與美食家兩個系統中開台時間和數量上的一致性。

2、錄單:收銀員憑服務員開單出庫商品,同時在美食家系統中錄單操作,並在營業過程中不定時核對單據,做到賬實相符。

3、結算:

第一步:關閉點歌系統並打印票據(根據客人離開房可調整該步驟)。

第二步:清退酒水做好退單,核對賬實是否相符。

第三步:在美食家系統中預打收銀小票交與顧客確認,進行優惠、免單、退單等調賬操作。

第四步:埋單結算,打印正式收銀票據。

第五步:美食家收銀票據與點歌系統票據同時作為該單結算憑證,並與日結單據裝釘在一起交財務。

1、原則上所有商品一律不得贈送,如有特殊情況需由KTV經理和酒店執行經理(或值班經理)共同簽字確認。

2、果盤贈送由KTV經理自行把握,當月水果銷售額至少要達到採購額,一個房間果盤贈送不得超過2份,特殊情況向上級申請後執行。

3、KTV經理有房費50%以內的免單權限和消費總額50元以內的抹零權限,收銀員有10元以內的抹零權限。

4、酒店股東有按自然月結清的簽單權限,需股東本人簽字或電話通告事後補籤方可執行。

四、其它規定

1、客人離開後即應對房間的垃圾穢物進行清掃,尤其是有濃烈氣味的房間清掃後要用拖把清理乾淨並噴灑空清,不可留置到第二天。

2、任何人包括員工和客人均不得在KTV包房睡覺過夜,如有特殊原因應向執行經理申請同意。

3、領取商品應與庫管或財務一起檢查是否貼有酒店專用防偽激光標籤。

4、酒店有責任保全任何員工在工作時間的人身安全,但也應與客人以禮相待,巧妙周旋,儘自身努力去化解糾紛。

5、非賠償酒店損失的罰款款項首先用於樓層全員的意外和福利基金,其次經向執行經理申請同意後可用於集體活動。

6、本酒店管理人員非脱產幹部,在行使管理職能、合理分工配置資源使各人工作量達到飽和合理的同時,要親自帶領員工一道工作在一線。

五、禁止行為與處罰

1、違反日常管理制度按現行制度規範處罰,對暫無文件制度依據但明顯有損酒店和集體利益的行為,執行經理有權現場開據處罰單。

2、員工不按營業規定流程操作,罰款5~50元,經理則以員工罰款金額的2倍罰款。

3、上班時間竄崗溜號不在工作崗位,檢查發現5分鐘以上,員工罰款1元/分鐘,經理2元/分鐘罰款。

4、預打收銀小票客人確認無誤後,收款並立即在電腦系統中結算打印正式收銀小票,嚴禁客人離開或事後再從系統中結算,有上述行為對收銀員罰款20元/次,經理2倍罰款。

5、管理人員在不定期檢查商品或臨時盤庫時,發現有未貼有本酒店激光防偽標籤的商品(按規定不加貼酒店激光防偽標籤的商品除外),處罰經理以商品銷售金額2倍罰款。

6、商品盤存後,盤盈充公,盤虧按責任賠償。

7、點歌系統與美食家系統存在開台數量差異,點歌系統中開台時間達10分鐘以上的,經理罰款50元/次。

8、當月水果銷售額未達到採購額時,視為贈送水果超標併為酒店造成失,差額部分由KTV經理補足。

9、在酒店夾賣私貨,以外購貨物補充盤存差額,徇私舞弊、以職謀私等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經營管理的均屬於嚴格禁止行為,視情節輕重可立即開除並追究相關損失,直至法律責任。

六、處罰豁免:總經理在各樓層享有三次處罰豁免權,因此以上各款處罰,KTV經理與員工均有向總經理申訴的權利,確屬特殊原因,總經理可行使豁免權免於相關處罰。

七、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按前期通知精神和KTV行業實際情況,現調整工資考核如下:

一、 KTV標準配置樓面經理1名,主管1名,員工5名;

二、 工資標準:

1、 經 理:底薪2200+崗位津貼500+全勤50+獎金提成

2、 主 管:底薪1700+崗位津貼500全勤50+獎金提成

3、 收銀員:底薪1200+崗位津貼500+全勤50+獎金提成

4、 服務員:底薪1200+崗位津貼400+全勤50+獎金提成

5、 獎金計算:

(1) 必要條件:月度營業額8萬元以上,享受酒水銷售獎金提成

(2) 獎金總額:

營業額12萬以內,酒水銷售額×3%

營業額12萬以上,酒水銷售額×3.5%

(3) 獎金分配:

經理:獎金總額×50%

員工:獎金總額×50%÷6人(含主管)

員工獎金由經理報具體分配方案,最終以酒店發放為準

租車管理辦法 篇5

一、整理:

將車間現場內需要和不需要的東西分類,丟棄或處理不需要的東西,管理需要的東西。

目的:

騰出空間,空間活用,防止誤用、誤送,塑造清爽的工作場所。

內容:

1、車間內廢品、邊角料當天產生當天處理,入庫或從現場清除。

2、班組產生的返修品及時返修,在班組內存放不得超過二天,避免與合格品混淆。

3、用户返回的產品應及時處理,如暫時無時間處理,應存放在臨時庫,不得堆放在生產現場。

4、外來產品包裝物及時去除,貨品堆放整齊。工作現場不能堆放過多(帶包裝)外購產品。

5、合格部件、產品經檢查人員確認後及時入庫,不得在班組存放超過一天。

6、報廢的工夾具、量具、機器設備撤離現場存放到指定的地點。

7、領料不得領取超過二天用量的部件材料,車間內不允許存放不需要的材料、部件。

8、工作垃圾(廢包裝盒、廢包裝箱、廢塑料袋)及生活垃圾及時清理到衞生間。

9、窗台、設備、工作台、週轉箱內個人生活用品(食品、餐飲具、包、化粧品、毛巾、衞生用品、書報、衣物、鞋)清離現場。

二、整頓:

對整理之後留在現場的必要的物品分門別類放置,排列整齊。物品的保管要定點、定容、定量,有效標識,以便用最快的速度取得所需之物。

目的:

工作場所一目瞭然,消除找尋物品的時間

內容:

1、車間繪製現場<定置圖管理圖>。

2、車間對各類設備,工裝,器具進行分類編號。

3、廢品、廢料應存放於指定廢品區、廢料區地點。

4、不合格品、待檢品、返修品要與合格品區分開,週轉箱內有清晰明顯標識。

5、週轉箱應放在貨架上或週轉車上,設備上不得放置週轉箱、零件。

6、操作者所加工的零部件、半成品及成品的容器內,必須有明顯的標識(交檢單,轉序卡),註明品名,數量,操作者,生產日期。

7、搬運週轉工具(吊車、拖車、升降車、週轉車)應存放於指定地點,不得佔用通道。

8、工具(鉗子、螺絲刀、電烙鐵、通路儀)、工位器具(週轉箱、週轉車、零件盒)、抹布、拖布、包裝盒、酒精等使用後要及時放回到原位。

9、部件、材料、工裝、工位器具按使用頻率和重量體積安排擺放,使物品使用和存放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10、員工的凳子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凳子全部靠齊機腳。

三、清掃:

將工作場所清掃乾淨,使生產現場始終處於無垃圾,無灰塵的整潔狀態

目的:

消除贓污,保持職場內乾淨、明亮

內容:

1、車間建立班<車間組清掃責任區>,落實到班組內具體責任人。

2、地面、設備、模具、工作台、工位器具、窗台上保持無灰塵、無油污、無垃圾。

3、掉落地面的部件、邊角料及時處理,外購成品的包盒、箱隨產生隨清理。

4、不在本班組責任區內工作時,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工作點地清理乾淨。

5、維修人員在維修完設備後,協助操作者清理現場,並收好自已的工具。

6、各班組對在車間內週轉的原料、部件、產品做好防塵,防潮措施,罩上塑料袋或將其墊起。

7、下班時,員工垃圾桶全部清理乾淨。

四、清潔:

將整理、整頓、清掃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並定期檢查進行考核。

目的:

整理、整頓、清掃後,要認真維護,使現場保持完美和最佳狀態。

實施要領:

1、各班組每天下班前15分鐘進行簡單的日整理活動。

2、各班組每週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30分鐘進行周整頓活動。

3、各班組每月27日下班前1小時進行一次徹底的整理、整頓、清掃活動。

4、車間每日依據<班組5s考核表>對各班組責任區進行檢查,並做相應的記錄,作為考核各班組業績的依據之一。

5、車間每月1日對上月各班組5s實施情況進行情況進行一次總結,公佈各班組本月5s考核結果。

6、車間依據<車間勞動管理制度>對5s活動不合格的班組及個進行相應的處罰。

五、素養:

提高員工文明禮貌水準,增強團隊意識,養成按規定行事的良好工作習慣。

目的:

養成良好習慣,提升人格修養

內容:

1、每日堅持5s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2、對各班組人員進行公司和部門的各種規章制度的學習、培訓。

3、嚴格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遵守車間內部各種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勞動紀律、安全生產、設備管理、工位器具管理、週轉搬運管理、工資管理等。

5、工作時間穿着工作服,注意自身的形象。

6、現場嚴禁隨地吐痰和唾液,嚴禁隨地亂扔紙巾、雜物。

7、愛護公共環境,衞生間馬桶,手盆,水池用後自覺沖洗,不隨意亂倒剩飯菜。

8、每年對車間班組人員進行一次評選,並將優秀員工上報到公司給予一定的獎勵。考核的內容主要是個人德(敬業精神、責任感及道德行為規範)、勤(工作態度)、能(技術能力,完成任務的效率和質量、出差錯率的高低)、績(工作成果、能否開展創造性的工作)四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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