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北京汽車租賃管理辦法

北京汽車租賃管理辦法

汽車租賃業作為朝陽產業,其發展前景廣闊但路途艱辛。汽車租賃是近年來一個新興行業。在我國,隨着交通系統的不斷完善,具有租賃汽車需求的人羣日漸增多,汽車租賃業發展迅猛。下文是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北京汽車租賃管理辦法
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汽車租賃行為,維護汽車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汽車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負責市區的汽車租賃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的內部治安保衞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驗及登記制度,指導、監督企業落實租賃車輛安裝定位裝置等治安防範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對汽車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按照統一規劃、數量調控、安全服務的原則,促進汽車租賃業規模化、集約化和網絡化發展,完善城市交通運輸服務功能。

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之間同城和異地合作,開展預約服務、電子商務等業務。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共享服務。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汽車租賃行業協會制定汽車租賃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標準,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並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共享管理信息,對行業實施信息化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化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並將安全服務信息即時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 本市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本市鼓勵汽車租賃業實施行業自律,鼓勵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指導汽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組織汽車租賃經營者開展誠信建設,提高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服務質量,維護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參與汽車租賃管理相關法規、政策、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

第九條 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記證明;

(二)税務登記證明;

(三)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者合法租用證明;

(四)企業經營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經營者提交的材料齊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

經營者購買車輛後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車輛備案,提交車輛行駛證明和經營設備設施清單。原備案部門對已備案的車輛出具車輛備案證明。

第十條 經營者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第十一條 本市對租賃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措施。租賃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小客車數量調控要求統籌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備案;

(二)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額納税。

新成立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的,不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 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無償分配。指標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情況制定,在徵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和汽車租賃經營者的意見後確定並實施。指標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輛保險、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約定的價格收取租賃費用;

(三)按照規定進行車輛檢測和維護保養,保證租賃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四)建立並完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間發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車輛,及時按照約定提供救援服務;

(五)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和車輛管理檔案,並按照規定報送管理數據信息;

(六)建立健全經營服務、安全保衞、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用於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駛牌證齊全有效且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

(二)已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應的保險;

(三)已安裝車輛定位裝置;

(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五)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誌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第十六條 汽車租賃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車輛用途、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 租賃車輛時,經營者應當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規定登記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並對信息採取保密措施,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相關身份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二)愛護車輛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操作規範駕駛車輛;

(三)隨車攜帶承租車輛的相關證件;

(四)不得利用租賃車輛運輸國家法律法規禁運、限運物品,以及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五)不得將承租車輛進行抵押、變賣或者轉租。

第十九條 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經營企業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活動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有權拒絕簽定或者終止履行租賃合同。

經營者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

(一)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

(二)對治安案件發生負有較大責任,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

(三)存在重大違法經營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的;

(四)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租賃車輛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後仍不改正的;

(五)經營服務行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理後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相關部門暫緩辦理本年度車輛更新指標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執法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聯繫方式。

市交通執法機構和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辦理企業經營備案或者車輛備案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違反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建立經營服務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執法機構或者遠郊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建立安全保衞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未安裝車輛定位裝置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未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並按照規定登記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活動但仍簽定或者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出租9座以上客車的,適用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號令發佈,根據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汽車租賃的優勢

車型可隨時更新

隨着人們消費水平的提高,對高檔消費品有不斷更新的慾望。在歐美人們平均8個月更換一次車型。假 在花費三十多萬元購買一台轎車,因社會經濟發展很快,一年後汽車的性能、外觀改進很多,而價格卻會大幅下降。一年後,如果想換新車型,老車可能15萬元就很難賣出。這意味着,一年中車價損失接近20萬元。但假如租賃一台三十多萬元的車,只需10餘萬元。而且,可隨時租用最新車型。從人們經常更換手機的狀況就能預料到幾年後,經常換新車,將是人們的新時尚。

解除檢驗煩惱

自購車輛後對車輛的維修和保養及一年一度的車輛年檢要耗費很多財力和精力。但如果租車,就不存在這些煩惱,無論是車輛維修還是其它原因,車輛不能正常使用時,租賃公司都會及時提供替代車,保證用車。

提高資金利用率

如果自購車輛要一次性支付30萬元,消費者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也就是説租車和買車相比至少可節省一次性投資20萬元。消費者用這20萬元去經營,可賺取一筆可觀的利潤。

良好財務狀況

自購車輛必然會造成固定資產增加、借款增加、流動資產減少使財務出現不良狀況,而租賃車輛將有效迴避上述風險。

提高成本觀念

自購車輛使用時隨心所欲,特別是單位公車,私自用車現象較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費,而如果租賃車,一是可根據業務需要隨時調控用車數量,二是用車人知道自己的用車成本,可直接減少不必要的用車,有效地提高員工的成本觀念。

出事公司協助

駕駛自購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就要與 保險公司交涉,因車主不熟悉報案理賠程序,往往會浪費許多時間和金錢。做為車輛管理的專業租賃公司,平時就與保險公司有良好的合作關係,在處理理賠過程中,必然有明顯的優勢。

汽車租賃公司將汽車製造商、汽車經銷商和汽車用户有機的緊密結合在一起。在發達國家人們的租賃認識也很全面,汽車租賃的益處已被人們普遍接受。在中國,隨着觀念的變化和市場的培育,企業、個人“以租代買”的用車觀念向量大面廣、充滿活力趨勢發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37go7w.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