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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廢除

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廢除

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被廢除了,大家知道嗎?廢除了出租車管理辦法後出來了什麼新政策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講解吧。

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廢除

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廢除

住建部官方網站發佈《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目前該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至此,執行了18年的《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被廢。

原出租車管理辦法被廢

記者上午從住建部獲悉,《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關於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日前已經下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經建設部、公安部批准,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在部門規章層面,對城市出租汽車進行規定的是經原建設部、公安部批准、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願提供客運服務,並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 20xx年“大部制”改革,原屬建設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車、公交車行業,劃歸交通運輸部管理。

20xx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通過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規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其中,第八條規定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符合規定的條件。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行為,第一種行為即“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現政策 出租汽車經營權改革 無償使用

在今年全國兩會的新聞發佈會上,交通部長楊傳堂表示,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兩個文件徵求意見稿當中,對於整個出租汽車行業來説,主要有六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明確定位。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應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二是要建立運力規模的動態調整機制,及時調整運力規模,解決供需矛盾。

三是改革經營權的管理,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四是要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的多樣化服務體系,滿足人民羣眾不同層次的出行需求。

五是改革份子錢的制度,由過去的政府調控改為由企業或者行業協會與駕駛員或工會組織來平等協商,並鼓勵和利用互聯網的技術來構建企業與駕駛員利益的合理分配機制。

六是要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

網約車經營者 將實行許可管理

該管理辦法對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户以及出租汽車駕駛員也規定了一系列的嚴格條件:例如經營企業需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經營場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駕駛員需要有常住户口或者暫住證、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二年以上駕齡、要經客運服務職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等等。

這是全國通行的條例和辦法,各地方政府還會對此進行細化,形成自己的地方交通管理法規。

例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規定:嚴禁私家車輛利用互聯網和手機軟件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預約出租汽車營運活動。對非法從事營運的,一經查實,將按規處罰,甚至追究刑責。相關網站和軟件運營商,嚴禁向無經營資質的車輛和人員提供或安裝叫車軟件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針對網約車的管理,交通部長楊傳堂還表示,暫行辦法主要明確了四個方面的核心內容:

一是明確發展的定位。按照高品質、差異化的經營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二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對網約車經營者、駕駛員和車輛實行許可管理。

三是規範網約車的經營行為。四是建立多部門的聯合監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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