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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移送管理辦法最新版

涉税案件移送管理辦法最新版

為了規範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查處行為,強化稽查局專司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納税、誠信納税的税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税務總局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

涉税案件移送管理辦法最新版

20xx年最新南寧市國家税務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查處行為,強化稽查局專司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依法納税、誠信納税的税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税務總局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税收分析、納税評估、税源監控和税務稽查 “四位一體”聯動機制工作制度,進一步理順徵管與稽查在税務檢查上的職責劃分,強化税收徵收管理,加強税務稽查打擊威懾力,切實解決“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徵管、稽查部門在税收徵管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違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則上應進行納税評估,或日常檢查後,如發現納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嫌疑的,由評估和管理製作《納税評估移送稽查資料傳遞單》,移送對應的稽查局,作為税務檢查約談和税務檢查的依據。《納税評估意見書》應納入税務檢查檔案管理。

第三條 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確保稽查工作質量,税源(徵收)管理部門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處涉嫌違法案件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一)《納税評估報告》;納税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有:納税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對納税評估中發現納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嫌疑的,需稽查部門查處的原因;

(二)《税務約談通知書》和《税務約談筆錄》;

(三)經實地盤存和核查賬冊的,税源(徵收)管理部門可參照《税務稽查案件證據收集基本要求》(桂國税發〔20xx〕179號)收集證據,移送稽查部門時,相關證據一併移送。

1.證明貨物銷售收入實現應取得貨物所有權轉移、相應利益體現、結算方式、財務處理方式等方面的證據。

2.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證據:

(1)已辦理税務登記證的,收集已進行税務登記的資料;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進行税收徵管的,收集其相應資料。

(2)未辦税務登記的,收集其工商登記資料。

(3)被查對象為自然人的,同時收集能確認其身份的資料。

(4)查處騙取出口退税案件,收集出口企業的《出口企業退税登記證》。

第四條 税源(徵收)管理部門移送稽查局立案查處程序:

(一)在評估和管理中發現符合應移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查處的,應按《南寧市國家税務局税收分析 納税評估 税源監控税務稽查 “四位一體”聯動機制工作方案》(南市國税發〔20xx〕239號)中的“具體聯動工作流程”規定向稽查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二)税源(徵收)管理部門向稽查部門移送有關涉税事項時,應制作《移送稽查通知書》,寫明移送的主要事項並附送有關資料。徵管、稽查部門應完善移送資料交接手續,確保信息的安全和暢通。

(三)稽查部門應建立《移送稽查對象登記台賬》,按接收時間順序記賬,《移送稽查通知書》由綜合選案部門存檔備查。台賬應包括以下內容:接收時間、移送單位、移送編號、移送稽查對象名稱、性質、安排檢查任務通知書編號。

(四)稽查實施部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税務局税務稽查實施若干規定》(桂國税發〔20xx〕195號)實施檢查,稽查部門的工作時限:

1.相關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門在收到《納税評估資料傳遞單》2個工作日初步確認是否同意進行案源登記;

2.相關稽查局稽查實施部門進行稽查任務接收後,1個工作日內進行任務分配;

(1)納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嫌疑的,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

(2)涉嫌虛開增值税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的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3)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查工作,檢查人員需填制《申請延期檢查審批表》,經市局領導批同意後,方可順延。

3.各稽查局審理部門在檢查實施環節完成檢查工作和由稽查實施人員在出具《税務稽查報告》的同時提出稽查建議,審理部門在接到《税務案件提請審理書》後1個工作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税務局税務稽查審理若干規定》(桂國税發〔20xx〕194號)進行審理。

4.各稽查局執行部門在稽查完畢後3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和稽查建議,反饋給對應的税源(徵收)管理部門。

第五條 考核管理按南寧市國家税務局税收分析、納税評估、税源監控、税務稽查“四位一體”聯動工作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 南寧市國家税務局以前制定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關規定有不同或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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