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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涉税信息交換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涉税信息交換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税源管理,優化納税服務,提高税收徵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維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葫蘆島市涉税信息交換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涉税信息的採集、利用和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税信息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涉税信息交換等工作。

國家税務機關和地方税務機關(以下簡稱税務機關)負責涉税信息的分析、處理和管理以及涉税信息的採集、整理和傳遞等工作。

第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協助義務,因履行職能產生的與納税、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相關的信息(以下簡稱涉税信息),應當向同級税務機關提供。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可兼職),報税務機關備案。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税務機關的要求和標準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確保提供信息的準確、完整、及時和有效。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下列規定的內容向税務機關傳遞涉税信息:

(一)公安部門。提供車輛登記和年審信息、機動車駕駛證相關信息;外籍人員辦理簽證信息;外來(籍)人員承租房屋登記信息;採礦業使用炸藥、雷管等信息。

(二)財政部門。提供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徵收的非税收入項目信息。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參保名稱等登記信息、變更情況和費源情況分析;提供醫療保險各藥店登記信息和醫保購藥劃卡結算情況。

(四)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儲備情況、土地分等定級及基準地價更新信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劃撥、收回補償和變更土地用途等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權證發放信息;基準地價成果資料,包括基準地價表以及詳細闡述基準地價的內涵、級別範圍和應用基準地價測算宗地價格的方法和修正係數體系在內的相關説明文件等有關信息;提供探礦權、採礦權的轉讓信息及農用地的轉用審批信息。

(五)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有關規劃調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項目容積率清單,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發放信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相關信息,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建安工程造價標準信息。

(六)文化部門。提供發放給演出經紀機構和個人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信息,以及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員個人的涉税信息,《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情況等有關信息。

(七)工商部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的開業、變更(含股東變更)、註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年檢信息;協助查詢企業的有關工商登記資料,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權變更及動產抵押等有關信息。

(八)電力監管部門。提供電網建設、改造項目的實際資金投入以及對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支付信息;月耗電500萬千瓦時以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户用電信息;電力企業資質情況。

(九)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提供相關涉税信息。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税務機關做好税收徵管工作,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涉税信息的傳遞工作。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傳遞涉税信息,可以採取移動存儲介質等電子數據拷貝或紙質文件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同級國家税務機關和地方税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相互交換税務登記新增、註銷、轉非正常等信息,專項檢查、稽查查補税款、發票協查、核定應納税額和超定額補税等信息以及出口企業增值税免、抵、退等信息。

第十條 非法定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税務機關提出的涉税信息交換要求。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涉税信息採集、傳遞、使用過程中,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 税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無故拖延提供涉税信息,泄漏涉税信息的,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家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XX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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