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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護士註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執業護士註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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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護士註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執業護士註冊管理辦法最新版本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衞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是護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衞生部備案。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衞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衞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牀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准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衞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但承擔衞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衞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衞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衞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衞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牀實習任務的合同關係,並能夠按照護理臨牀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2日起施行。

執業護士首次註冊

首次註冊對象

1、護士執業考試與護理專業初級(士)考試並軌後,經全國護理專業初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證書者。

2、符合《護士管理辦法》及《關於20xx年度衞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xx〕42號)規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免考者。

3、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受聘於部隊(含武警)醫療機構的合同護士。

4、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受聘於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護士。

執業護士首次註冊條件

上述人員擬受聘於醫療衞生機構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護理(或助產)專業學歷,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取得護士資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格證書(並軌後),均可依照本方案規定的程序,向註冊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執業護士首次註冊必須提供的材料

1、《護士首次註冊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驗原件交複印件)。

3、當年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或/和《護士資格證書》(驗原件交複印件)。 4、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士專業)畢業證(不包括各類醫士專業學歷)及學歷驗證證明或計劃內招生的有效證明(具體參照粵衞辦〔20xx〕83號文件)(驗原件交複印件)。

5、醫療機構擬聘用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護理員崗位)的有效證明。

6、醫療單位臨牀實踐的有效證明和業務技術考核合格證明。

7、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廣東省護士註冊健康體檢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張(同一底版,其中申請表、體檢表各1張,另交2張)。 9、人事檔案已在我省醫療機構或人才服務中心的護理專業本科學歷畢業生,憑人事部門的擬錄用通知或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代理證明,向執業所在地區(縣)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護士執業證書》。 10、在外省或省內其他市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證後,在我省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證的,須提交外省衞生廳或省內其他市衞生局出具的未註冊證明原件。

11、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後兩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註冊主管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接受3-6個月培訓,並經臨牀實踐考核合格的證明(見附件10)。

12、擬在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內部醫療機構執業的護士需提供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上述材料的複印件請粘貼在A4紙上。 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須按上述編號順序裝訂成冊,並放入“廣東省護士註冊材料檔案袋”內,以方便集中審核及歸檔。

首次註冊程序

1、填表。

2、準備材料。護士執業註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註冊所需材料並按順序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

3、單位複核。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並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首次註冊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並在提交材料的複印件上加蓋意見。

4、錄入信息。100張牀位以上的醫療衞生保健機構配備護士註冊信息管理軟件(機構版)。並預錄入護士註冊信息。

5、交表送審。各有關醫療衞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及錄入的註冊信息統一交送當地護士註冊機關。

6、註冊機關初審。各縣(區)註冊機關組織對申請註冊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有關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按照“《護士執業證書》填寫説明”(見附件)編號並打印《護士執業證書》,核對打印後的《護士執業證書》,張貼照片。

7、上級主管部門再審。按逐級審核,層層把關的原則,各縣(區)註冊機關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統一將首次註冊材料和《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送地市級以上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8、發證機關終審發證。

9、註冊。各註冊機關領回《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註冊機關主管部門在註冊欄內填寫註冊年限如“20xx-20xx年”、或“20xx-20xx年”,並加蓋“××縣(區、市)衞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執業護士再次註冊

執業護士再次註冊對象

1、已在我省或市(區、縣)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現仍在醫療衞生機構護理工作崗位上執業的註冊護士,每兩年註冊一次。

2、中止註冊五年以上,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執業護士再次註冊程序

1、各有關醫療衞生保健機構有效註冊年限前在規定的時間內下載。

2、單位初審。護士執業註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註冊所需材料並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並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再次註冊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 3、錄入信息。將護士再次註冊信息預錄入護士註冊信息管理軟件。

4、註冊機關再審並註冊。各有關醫療衞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及錄入的信息軟件統一交送當地註冊機關,由註冊機關注冊主管部門審核後在註冊欄內填寫註冊年限如“20xx-20xx年”,並加蓋“××縣(區、市)衞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5、再次註冊工作必須在註冊年(雙數年)11月20日前完成。

執業護士再次註冊需提交資料

申請再次註冊的個人,須向註冊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護士再次註冊申請表》(原件);

2、《護士執業證書》(副本原件);

3、本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體檢單位蓋章);

4、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與原件符合,單位蓋章);

5、中止註冊五年以上,或按照《辦法》規定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請註冊者,還應提交註冊主管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接受3個月培訓,並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的證明。

標籤: 執業 護士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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