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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契税辦法

浙江省契税辦法

房屋契税是我國財政收入增長的重要税種之一。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辦法該如何執行?下文是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省契税辦法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税。

第三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四條 契税適用税率為3%。

第五條 契税的計税依據按如下計算: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中所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計税依據不明確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税。

1、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附屬的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庫房和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操場和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4、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場所、資料館(室)和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台站;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並在規定住房標準面積以內的,免徵契税;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徵收契税。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徵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灘、荒塗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税。

(六)土地、房屋權屬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交換價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徵收契税。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第七條 契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契税。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税。其計税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條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税的納税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契税。

前款應當補繳的契税,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一條 納税人繳納契税後,因所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無法履行申請退税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徵收機關審核批准,准予退税。

第十二條 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契税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

第十三條 納税人應當持契税完税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税徵收機關提供有關土地、房屋權屬以及成交價格、土地出讓費用等資料,並協助契税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税。

第十五條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負責徵收。

契税徵收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徵契税,具體代徵單位由省財政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代徵手續費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契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税計税依據

契税的計税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税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税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説,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税;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税。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税。計税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税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税的依據。

(1)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税率徵收契税;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税。在繳納契税時,納税人須提交經税務機關審核並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税務機關(或其他徵收機關)應在納税人的契税完税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籤字並將該表格留存。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税計税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徵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標籤: 契税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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