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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評估管理辦法

納税評估管理辦法

為推進依法治税,切實加強對税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制定了納税評估管理辦法。歡迎閲讀下文!

納税評估管理辦法
納税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風險,減少税款流失,不斷提高税收徵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税收法律、法規,結合税收徵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税評估是指税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納税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税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採取進一步徵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納税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 納税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税務機關的税源管理部門及其税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税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税評估也可由上級税務機關負責。

前款所稱基層税務機關是指直接面向納税人負責税收徵收管理的税務機關;税源管理部門是指基層税務機關所屬的税務分局、税務所或內設的税源管理科(股)。

對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的納税評估,由其彙總合併納税企業申報所在地税務機關實施,對彙總合併納税成員企業的納税評估,由其監管的當地税務機關實施;對合並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税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税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實施。

第四條 開展納税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税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税申報的税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條 納税評估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根據宏觀税收分析和行業税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並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分別採取税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税源管理數據,為税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税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第二章 納税評估指標

第六條 納税評估指標是税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第七條 納税評估指標的功能、計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參照《納税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納税評估分税種特定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條 納税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類指標,並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評估指標預警值是税務機關根據宏觀税收分析、行業税負監控、納税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核算情況以及內外部相關信息,運用數學方法測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範圍。測算預警值,應綜合考慮地區、規模、類型、生產經營季節、税種等因素,考慮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税人各類相關指標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和具有可比性。納税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章 納税評估對象

第九條 納税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税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税人及其應納所有税種。

第十條 納税評估對象可採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第十一條 篩選納税評估對象,要依據税收宏觀分析、行業税負監控結果等數據,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税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税人實際情況,參照納税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對比分析。

第十二條 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税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税源户、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税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税負和負税負申報、納税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税人要列為納税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第四章 納税評估方法

第十三條 納税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户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税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税種的納税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多頭重複評估。

第十四條 納税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包括:

“一户式”存儲的納税人各類納税信息資料,主要包括:納税人税務登記的基本情況,各項核定、認定、減免緩抵退税審批事項的結果,納税人申報納税資料,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納税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統各類票證比對結果等;

税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納税人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情況等各類與税收相關的數據信息;

上級税務機關發佈的宏觀税收分析數據,行業税負的監控數據,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

本地區的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外部交換信息,以及與納税人申報納税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納税評估可根據所轄税源和納税人的不同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對納税人申報納税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審核比對,以確定進一步評估分析的方向和重點;

通過各項指標與相關數據的測算,設置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税人的申報數據與預警值相比較;

將納税人申報數據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比較、與同行業相關數據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

將納税人申報數據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縱向比較;

根據不同税種之間的關聯性和鈎稽關係,參照相關預警值進行税種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分析納税人應納相關税種的異常變化;

應用税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況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税人申報情況與其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對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確定納税人申報納税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通過對納税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進行比較,推測納税人實際納税能力。

第十六條 對納税人申報納税資料進行審核分析時,要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納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税義務,各項納税申報附送的各類抵扣、列支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

納税申報主表、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係是否正確,適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數據與税務機關所掌握的相關數據是否相符;

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税法規定,申請減免緩抵退税,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税法規定並正確履行相關手續;

與上期和同期申報納税情況有無較大差異;

税務機關和税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徵收税款的納税人以及未達起徵點的個體工商户,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徵點並恢復徵税。

第五章 評估結果處理

第十八條 對納税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税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税人自行補充的納税資料,以及需要納税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税款、調整賬目的,税務機關應督促納税人按照税法規定逐項落實。

第十九條 對納税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税人進行陳述説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税務機關約談納税人。

税務約談要經所在税源管理部門批准並事先發出《税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税人。

税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税源管理部門批准並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納税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税務約談的,可向税務機關説明情況,經批准後延期進行。

納税人可以委託具有執業資格的税務代理人進行税務約談。税務代理人代表納税人進行税務約談時,應向税務機關提交納税人委託代理合法證明。

第二十條 對評估分析和税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瞭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税源管理部門批准,由税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要作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發現納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税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税務稽查部門處理。

對税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税務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門反饋。

發現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移交上級税務機關國際税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納税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徵管工作的建議,並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税評估工作底稿。納税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税評估工作底稿是税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税人,不作為行政複議和訴訟依據。

第六章 評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所轄税源的規模、管户的數量等工作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納税評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納税評估工作量,對重點税源户,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條 基層税務機關及其税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廣泛收集和積累納税人各類涉税信息,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徵管工作的建議;要作好評估資料整理工作,本着“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税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納税人報送的各類資料,並注重保護納税人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要建立健全納税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複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税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要加強對從事納税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税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級税務機關的徵管部門負責納税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納税評估工作業務規程,建立健全納税評估規章制度和反饋機制,指導基層税務機關開展納税評估工作,明確納税評估工作職責分工並定期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

各級税務機關的計劃統計部門負責對税收完成情況、税收與經濟的對應規律、總體税源和税負的增減變化等情況進行定期的宏觀分析,為基層税務機關開展納税評估提供依據和指導;

各級税務機關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各税種、國際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門以及縣級税務機關的綜合業務部門)負責進行行業税負監控、建立各税種的納税評估指標體系、測算指標預警值、制定分税種的具體評估方法,為基層税務機關開展納税評估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從事納税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税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税收違法行為的納税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税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税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要加強納税評估工作的協作,提高相關數據信息的共享程度,簡化評估工作程序,提高評估工作實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税人。

納税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標及功能

(一)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如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超出預警值範圍,可能存在少計收入問題和多列成本等問題,運用其他指標進一步分析。

(二)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功能

單位產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產成品成本×100%。

分析單位產品當期耗用原材料與當期產出的產成品成本比率,判斷納税人是否存在帳外銷售問題、是否錯誤使用存貨計價方法、是否人為調整產成品成本或應納所得額等問題。

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成本-基期主營業務成本)÷基期主營業務成本×100%,其中:主營業務成本率=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超出預警值範圍,可能存在銷售未計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

(三)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費用-基期主營業務費用)÷基期主營業務費用×100%,其中:主營業務費用率=(主營業務費用÷主營業務收入)×100%。

與預警值相比,如相差較大,可能存在多列費用問題。

營業(管理、財務)費用變動率=〔本期營業(管理、財務)費用-基期營業(管理、財務)費用〕÷基期營業(管理、財務)費用×100%。

如果營業(管理、財務)費用變動率與前期相差較大,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營業(管理、財務)費用問題。

成本費用率=(本期營業費用+本期管理費用+本期財務費用)÷本期主營業務成本×100%。

分析納税人期間費用與銷售成本之間關係,與預警值相比較,如相差較大,企業可能存在多列期間費用問題。

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其中:成本費用總額=主營業務成本總額+費用總額。

與預警值比較,如果企業本期成本費用利潤率異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税前列支費用評估分析指標:工資扣除限額、“三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交際應酬費列支額(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開辦費攤銷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廣告費扣除限額、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財產損失扣除限額、呆(壞)賬損失扣除限額、總機構管理費扣除限額、社會保險費扣除限額、無形資產攤銷額、遞延資產攤銷額等。

如果申報扣除(攤銷)額超過允許扣除(攤銷)標準,可能存在未按規定進行納税調整,擅自擴大扣除(攤銷)基數等問題。

(四)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利潤-基期主營業務利潤)÷基期主營業務利潤×100%。

其他業務利潤變動率=(本期其他業務利潤-基期其他業務利潤)÷基期其他業務利潤×100%。

上述指標若與預警值相比相差較大,可能存在多結轉成本或不計、少計收入問題。

税前彌補虧損扣除限額。按税法規定審核分析允許彌補的虧損數額。如申報彌補虧損額大於税前彌補虧損扣除限額,可能存在未按規定申報税前彌補等問題。

營業外收支增減額。營業外收入增減額與基期相比減少較多,可能存在隱瞞營業外收入問題。營業外支出增減額與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較多,可能存在將不符合規定支出列入營業外支出。

(五)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淨資產×100%。

分析納税人資產綜合利用情況。如指標與預警值相差較大,可能存在隱瞞收入,或閒置未用資產計提折舊問題。

總資產週轉率=(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平均總資產×100%。

存貨週轉率=主營業務成本÷〔(期初存貨成本+期末存貨成本)÷2〕×100%。

分析總資產和存貨週轉情況,推測銷售能力。如總資產週轉率或存貨週轉率加快,而應納税税額減少,可能存在隱瞞收入、虛增成本的問題。

應收(付)賬款變動率=(期末應收(付)賬款-期初應收(付)賬款)÷期初應收(付)賬款×100%。

分析納税人應收(付)賬款增減變動情況,判斷其銷售實現和可能發生壞賬情況。如應收(付)賬款增長率增高,而銷售收入減少,可能存在隱瞞收入、虛增成本的問題。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基期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基期固定資產原值總額×100%。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高於與基期標準值,可能存在税前多列支固定資產折舊額問題。要求企業提供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計算情況,分析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變化的原因。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其中:負債總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資產總額是扣除累計折舊後的淨額。

分析納税人經營活力,判斷其償債能力。如果資產負債率與預警值相差較大,則企業償債能力有問題,要考慮由此對税收收入產生的影響。

二、指標的配比分析

(一)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況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長。(1)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問題。(2)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正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3)當比值為負數,且前者為正後者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

對產生疑點的納税人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結合“主營業務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瞭解企業歷年主營業務利潤率的變動情況;對“主營業務利潤率”指標也異常的企業,應通過年度申報表及附表分析企業收入構成情況,以判斷是否存在少計收入問題;結合《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數進行分析,如出現“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賬款”紅字和“預收賬款”期末大幅度增長等情況,應判斷存在少計收入問題。

(二)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況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長,比值接近1。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正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當比值為負數,且前者為正後者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

對產生本疑點的納税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結合“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指標,對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情況進行分析,通過分析企業年度申報表及附表《營業收入表》,瞭解企業收入的構成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少計收入的情況;結合《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賬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數額進行分析,如“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賬款”出現紅字和“預收賬款”期末大幅度增長情況,應判斷存在少計收入問題;結合主營業務成本率對年度申報表及附表進行分析,瞭解企業成本的結轉情況,分析是否存在改變成本結轉方法、少計存貨(含產成品、在產品和材料)等問題。

(三)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況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長。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正時,可能企業存在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當比值為負數,且前者為正後者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

對產生疑點的納税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結合《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賬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數進行分析。如“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賬款”出現紅字和“預收賬款”期末大幅度增長等情況,應判斷存在少計收入問題;結合主營業務成本,通過年度申報表及附表分析企業成本的結轉情況,以判斷是否存在改變成本結轉方法、少計存貨(含產成品、在產品和材料)等問題;結合“主營業務費用率”、“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兩項指標進行分析,與同行業的水平比較;通過《損益表》對營業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的若干年度數據分析三項費用中增長較多的費用項目,對財務費用增長較多的,結合《資產負債表》中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數進行分析,以判斷財務費用增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貸款利息列入當期財務費用等問題。

(四)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當兩者比值大於1,都為正時,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問題;前者為正,後者為負時,視為異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

(五)資產利潤率、總資產週轉率、銷售利潤率配比分析

綜合分析本期資產利潤率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本期銷售利潤率與上年同期銷售利潤率,本期總資產週轉率與上年同期總資產週轉率。如本期總資產週轉率-上年同期總資產週轉率>0,本期銷售利潤率-上年同期銷售利潤率≤0,而本期資產利潤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0時,説明本期的資產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補銷售利潤率下降造成的損失,可能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多列成本費用等問題。如本期總資產週轉率-上年同期總資產週轉率≤0,本期銷售利潤率-上年同期銷售利潤率>0,而本期資產利潤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0時,説明資產使用效率降低,導致資產利潤率降低,可能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問題。

(六)存貨變動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週轉率配比分析

比較分析本期資產利潤率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本期總資產週轉率與上年同期總資產週轉率。若本期存貨增加不大,即存貨變動率≤0,本期總資產週轉率-上年同期總資產週轉率≤0,可能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問題。

納税評估分税種特定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負擔率(簡稱税負率)

税負率=(本期應納税額÷本期應税主營業務收入)×100%。

計算分析納税人税負率,與銷售額變動率等指標配合使用,將銷售額變動率和税負率與相應的正常峯值進行比較,銷售額變動率高於正常峯值,税負率低於正常峯值的;銷售額變動率低於正常峯值,税負率低於正常峯值的和銷售額變動率及税負率均高於正常峯值的均可列入疑點範圍。運用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税專用發票查詢系統對納税評估對象的抵扣聯進行檢查驗證。

根據評估對象報送的增值税納税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有關納税資料,進行毛益率測算分析、存貨、負債、進項税額綜合分析和銷售額分析指標的分析,對其形成異常申報的原因作出進一步判斷。

與預警值對比。銷售額變動率高於正常峯值及税負率低於預警值或銷售額變動率正常,而税負率低於預警值的,以進項税額為評估重點,查證有無擴大進項抵扣範圍、騙抵進項税額、不按規定申報抵扣等問題,對應核實銷項税額計算的正確性。

對銷項税額的評估,應側重查證有無賬外經營、瞞報、遲報計税銷售額、混淆增值税與營業税徵税範圍、錯用税率等問題。

(二)工(商)業增加值分析指標

1.應納税額與工(商)業增加值彈性分析

應納税額與工(商)業增加值彈性係數=應納税額增長率÷工(商)業增加值增長率。其中:

應納税額增長率=(本期應納税額-基期應納税額)÷基期應納税額×100%;

工(商)業增加值增長率=〔本期工(商)業增加值-基期工(商)業增加值〕÷基期工(商)業增加值×100%。

應納税額是指納税人繳納的增值税應納税額;工(商)業增加值是指工資、利潤、折舊、税金的合計。彈性係數小於預警值,則企業可能有少繳税金的問題。應通過其他相關納税評估指標與評估方法,並結合納税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分析,對其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2.工(商)業增加值税負分析

工(商)業增加值税負差異率=〔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税負÷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税負〕×100%。其中:

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税負=本企業應納税額÷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

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税負=同行業應納税額總額÷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

應用該指標分析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税負與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税負的差異,如低於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平均税負,則企業可能存在隱瞞收入、少繳税款等問題,結合其他相關評估指標和方法進一步分析,對其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三)進項税金控制額

本期進項税金控制額=(期末存貨較期初增加額+本期銷售成本+期末應付賬款較期初減少額)×主要外購貨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運費支出數×7%。

將增值税納税申報表計算的本期進項税額,與納税人財務會計報表計算的本期進項税額進行比較;與該納税人歷史同期的進項税額控制額進行縱向比較;與同行業、同等規模的納税人本期進項税額控制額進行橫向比較;與税收管理員掌握的本期進項税額實際情況進行比較,查找問題,對評估對象的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具體分析時,先計算本期進項税金控制額,以進項税金控制額與增值税申報表中的本期進項税額核對,若前者明顯小於後者,則可能存在虛抵進項税額和未付款的購進貨物提前申報抵扣進項税額的問題。

(四)投入產出評估分析指標

投入產出評估分析指標=當期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投入量÷單位產品原材料(燃料、動力等)使用量。

單位產品原材料(燃料、動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區、同行業單位產品原材料(燃料、動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對投入產出指標進行分析,測算出企業實際產量。根據測算的實際產量與實際庫存進行對比,確定實際銷量,從而進一步推算出企業銷售收入,如測算的銷售收入大於其申報的銷售收入,則企業可能有隱瞞銷售收入的問題。通過其他相關納税評估指標與評估方法,並與税收管理員根據掌握税負變化的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對評估對象的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二、內資企業所得税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標

1.所得税税收負擔率(簡稱税負率)

税負率=應納所得税額÷利潤總額×100%。

與當地同行業同期和本企業基期所得税負擔率相比,低於標準值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運用其他相關指標深入評估分析。

2.主營業務利潤税收負擔率(簡稱利潤税負率)

利潤税負率=(本期應納税額÷本期主營業務利潤)×100%。

上述指標設定預警值並與預警值對照,與當地同行業同期和本企業基期所得税負擔率相比,如果低於預定值,企業可能存在銷售未計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應作進一步分析。

3.應納税所得額變動率

應納税所得額變動率=(評估期累計應納税所得額-基期累計應納税所得額)÷基期累計應納税所得額×100%。

關注企業處於税收優惠期前後,該指標如果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存在少計收入、多列成本,人為調節利潤問題;也可能存在費用配比不合理等問題。

4.所得税貢獻率

所得税貢獻率=應納所得税額÷主營業務收入×100%。

將當地同行業同期與本企業基期所得税貢獻率相比,低於標準值視為異常,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應運用所得税變動率等相關指標作進一步評估分析。

5.所得税貢獻變動率

所得税貢獻變動率=(評估期所得税貢獻率-基期所得税貢獻率)÷基期所得税貢獻率×100%。

與企業基期指標和當地同行業同期指標相比,低於標準值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

運用其他相關指標深入詳細評估,並結合上述指標評估結果,進一步分析企業銷售(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的變化和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6.所得税負擔變動率

所得税負擔變動率=(評估期所得税負擔率-基期所得税負擔率)÷基期所得税負擔率×100%。

與企業基期和當地同行業同期指標相比,低於標準值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税前扣除範圍等問題。

運用其他相關指標深入詳細評估,並結合上述指標評估結果,進一步分析企業銷售(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的變化和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二)評估分析指標的分類與綜合運用

1.企業所得税納税評估指標的分類

對企業所得税進行評估時,為便於操作,可將通用指標中涉及所得税評估的指標進行分類並綜合運用。

一類指標: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所得税税收負擔率、所得税貢獻率、主營業務利潤税收負擔率。

二類指標: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營業(管理、財務)費用變動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成本費用率、成本費用利潤率、所得税負擔變動率、所得税貢獻變動率、應納税所得額變動率及通用指標中的收入、成本、費用、利潤配比指標。

三類指標:存貨週轉率、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營業外收支增減額、税前彌補虧損扣除限額及税前列支費用評估指標。

2.企業所得税評估指標的綜合運用

各類指標出現異常,應對可能影響異常的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各類資產的相關指標進行審核分析:

(1)一類指標出現異常,要運用二類指標中相關指標進行審核分析,並結合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情況進一步分析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2)二類指標出現異常,要運用三類指標中影響的相關項目和指標進行深入審核分析,並結合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情況進一步分析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3)在運用上述三類指標的同時,對影響企業所得税的其他指標,也應進行審核分析。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評估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一)綜合對比審核分析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納税評估時,除按《納税評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內容審核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計師查帳報告中涉及的税收問題是否在納税申報中作出了正確的反映或説明;

2.預提所得税代扣代繳是否完整、及時,所涉及的使用費轉讓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納税人存在關聯交易的,是否就其關聯交易進行申報,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是否有明顯異常;

4.主管税務機關認為應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在納税評估審核分析時,應特別關注下列類型的企業:長期虧損企業;由免税期或減税期進入獲利年度後,利潤陡降或由贏利變虧損的企業;贏利但利潤率水平明顯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持續低於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等。

(二)分析指標

1.所得税税收負擔率(同內資企業所得税指標,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簡稱同略。)

(1)主營業務收入税收負擔率=(本期應納税額÷本期應税主營業務收入額)×100%。

(2)主營業務利潤税收負擔率(同略)

2.應納税所得額變動率(同略)

3.資本金到位額

不得税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規定而未到位資本×借款利率

如果註冊資本金未按照税法規定實際到位,則相應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4.境外應補所得税發生額

如果存在境外應補所得税額不實或者有誤等問題,應進一步審核、分析。

5.生產性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經營收入劃分額

非生產性經營收入÷全部收入≥50%;

生產性經營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或非生產性經營收入≥50%時,按照税法規定不能享受當年度生產性企業相關的減免税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時應考慮:(1)是否存在關聯企業間借貸利息支出問題;(2)借款金額是否過大,如果存在關聯企業間借款金額過大,考慮借款和權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資本弱化現象。

7.出口銷售毛利率

出口銷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如果該指標明顯低於可比對象,可能存在關聯企業間交易價格偏低,又轉移利潤的嫌疑,需提示作進一步反避税調查。

8.資產(財產)轉讓利潤率

資產(財產)轉讓利潤率=〔資產(財產)轉讓實際收取的價款-資產(財產)原賬面價值-轉讓費用〕÷資產(財產)原賬面價值。

如果該指標小於零,可能存在企業向較低税率的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財產)避税的問題。

9.關聯出口銷售比例

關聯出口銷售比例=關聯出口收入÷主營業務收入×100%。

如果本指標較大並且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應重點關注。

10.關聯採購比率

關聯採購比率=關聯採購額÷全部採購額×100%。

本比值重點分析購銷價格,如果關聯採購佔全部採購額的比值較大時,應對相關納税人重點關注。

11.無形資產關聯交易額

要特別關注特許權使用費,如果數額較大超過預警值時,應對相關納税人重點關注。

12.融通資金關聯交易額

應特別關注籌資企業的負債與權益比例,如果融通資金數額較大,或者可能存在資本弱化問題,應對相關納税人重點關注。

13.關聯勞務交易額

如果勞務費數額過高,或勞務費收取標準高於市場水平,應對相關納税人重點關注。

14.關聯銷售比率

關聯銷售比率=關聯銷售額÷全部銷售額×100%。

如果該比值較大,應作為反避税重點作進一步分析。

15.關聯採購變動率

關聯採購變動率=(本期關聯採購額-上期關聯採購額)÷上期關聯採購額×100%。

本指標通過分析關聯企業間採購的變動情況,瞭解企業是否通過轉讓定價轉移利潤的問題。如果對比值較大並且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應重點關注。

16.關聯銷售變動率

關聯銷售變動率=(本期關聯銷售額-上期關聯銷售額)÷上期關聯銷售額×100%。

如果對比值較大並且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應重點關注。

(三)關聯交易類配比分析

1.關聯銷售變動率與銷售收入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銷售商品金額佔總銷售商品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銷售變動率<銷售收入變動率,則説明企業關聯銷售商品金額的變化沒有帶來相應的關聯銷售收入的變化,銷售同樣數量商品,關聯銷售收入小於非關聯銷售收入,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低於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税嫌疑。

2.關聯銷售變動率與銷售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銷售商品金額佔總銷售商品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銷售變動率>銷售利潤變動率,則説明企業關聯銷售商品金額的變化沒有帶來相應的銷售利潤的變化,銷售同樣數量商品,關聯銷售利潤小於非關聯銷售利潤,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低於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税嫌疑。

3.關聯採購變動率與銷售成本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佔總購進原材料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採購變動率>銷售成本變動率,則説明企業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的變化導致過大的關聯銷售成本的變化,採購同樣數量原材料,關聯採購成本大於非關聯採購成本,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高於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税嫌疑。

4.關聯採購變動率與銷售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佔總購進原材料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採購變動率>銷售利潤變動率,則説明企業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的變化導致過大的關聯銷售成本的變化,影響了銷售利潤,採購同樣數量原材料,關聯採購成本大於非關聯採購成本,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高於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税嫌疑。

5.無形資產關聯購買變動率與銷售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存在無形資產關聯交易的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等,如無形資產關聯購買變動率>銷售利潤變動率,則説明企業購買的無形資產沒有帶來相應的收益增長,可能支付了過高的無形資產購買價格或通過購買無形資產的形式轉移利潤,存在轉讓定價避税嫌疑。

四、印花税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税税負變動係數

印花税税負變動係數=本期印花税負擔率÷上年同期印花税負擔率。其中:印花税負擔率=(應納税額÷計税收入)×100%。

本指標用於分析可比口徑下印花税額佔計税收入的比例及其變化情況。本期印花税負擔率與上年同期對比,正常情況下二者的比值應接近1。當比值小於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印花税問題,進入下一工作環節處理(下同)。

(二)印花税同步增長係數

印花税同步增長係數=應納税額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其中:

應納税額增長率=〔(本期累計應納税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税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税額〕×100%。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本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額-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額)÷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 收入額〕×100%。

本指標用於分析印花税應納税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評估納税人申報(貼花)納税情況真實性。適用於工商、建築安裝等行業應納税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對比分析。正常情況下二者應基本同步增長,比值應接近1。當比值小於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印花税問題。分析中發現高於或低於預警值的,要藉助其他指標深入分析並按照總局納税評估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三)綜合審核分析

1.審核納税申報表中本期各税目應納税額與上期應納税額、上年同期應納税額相比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2.是否連續零申報,能否合理解釋。

3.適用税目税率等是否正確;是否有錯用税目以適用低税率;有無將按比例税率和按定額税率計徵的憑證相互混淆;有無將載有多項不同性質經濟業務的經濟合同誤用税目税率,應税合同計税依據是否正確。

4.申報單位所屬行業所對應的應税憑證是否申報納税(如工商企業的購銷合同是否申報)。

5.參考同行業的合同簽訂情況以及其他影響印花税納税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納税人印花税的納税狀況。

6.對於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的應税憑證,在最終結算實際金額時是否按規定補貼了印花。

7.審核《營業税納税申報表》中申報項目是否有租賃、建築安裝、貨物運輸、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等應税收入,是否申報繳納了印花税。

8.實行印花税彙總繳納的納税人,其“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與申報的“購銷合同”計税金額或“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税金額是否合理,有無異常現象,能否合理解釋。

9.根據“利潤表”中“財務費用”以及“資產負債表”中的“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項目的變動情況,確定申報“借款合同”的計税金額是否合理。

10.“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項目和“資本公積”項本期數與上期數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數是否申報繳納印花税。

11.“管理費用”等科目中體現的保險支出與已申報情況進行對比是否有出入。

12.審核《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科目中“不動產”項目增加或減少情況,據此檢查納税人書立領受的“產權轉移書據”是否繳納了印花税。

13.審核《資產負債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築、設備安裝等項目,“委託加工物資”科目是否發生委託加工業務,是否申報繳納了印花税。

14.審核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項目是否有應税收入。

15.審核有無查補收入。

16.其他需要審核、分析的內容。

五、資源税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資源税税負變動係數

分析納税人申報繳納的資源税佔應税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及其變化情況,評估納税人申報的真實性。

資源税税負變動係數=本期資源税税收負擔率÷上年同期資源税税收負擔率,其中:

資源税税收負擔率=〔應納税額÷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100%。

本指標是本期資源税負擔率與上年同期資源税負擔率的對比分析。一般在產品售價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二者的比值應接近1。

當比值小於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資源税問題,進入下一工作環節處理。當比值大於1,無問題。

(二)資源税同步增長係數

分析資源税應納税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評估納税人申報情況的真實性。

資源税同步增長係數=應納税額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

應納税額增長率=〔(本期累計應納税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税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税額]×100%。

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本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100%。

本指標是應納税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的對比分析。正常情況下二者應基本同步增長(在產品銷售單價沒有較大波動的情況下),比值應接近1。當比值小於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資源税問題。分析中發現高於或低於預警率指標的要藉助其他指標深入分析並按照總局納税評估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三)綜合審核分析

1.審核《資源税納税申報表》中項目、數字填寫是否完整,適用税目、單位税額、應納税額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

2.審核《資源税納税申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中申報項目是否有收購未税礦產品。

3.是否連續零申報,能否合理解釋。

4.是否以礦產品的原礦作為課税數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納税人自產自用的產品是否納税。

6.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税目的產品,是否分別核算納税,未分別核算的,是否有從低選擇税率的問題。

7.納税人本期各税目、税額與上期應納税額、上年同期應納税額相比有無較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8.減税、免税項目的課税數量是否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税數量的,是否按規定申報繳 納了資源税。

9.與上期申報表進行比對,審核增減變化情況,並與同期礦產資源補償費增減變化進行比對。

10.審核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資源税管理證明》。

11.審核《利潤表》中的應税礦產品“銷售(營業)收入”與企業產品產銷存明細表中應税礦產品產量比率增減變化情況,同時與申報表中資源税申報額進行比對,審核增減變化情況。

12.審核納税人申報的課税數量與其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發現納税人有無少申報課税數量的情況。

13.是否有將銷售收入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盈餘公積”等賬户。

14.是否有將已實現的銷售收入掛“應付賬款”賬户,不結轉銷售收入。

15.審核應税產品期初庫存量加當期產量減當期銷量減當期自用量是否與期末庫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審核、分析的內容。

標籤: 納税 評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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