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考察報告 >

國家税務局納税評估工作規程範例

國家税務局納税評估工作規程範例

第一章 總 則

國家税務局納税評估工作規程範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税收基礎管理,促進納税人自覺、如實、全面申報納税,提高税收遵從度,加強國税機關對納税申報的監控力度,保證國家税款及時足額入庫,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納税評估是指國税機關根據納税人的申報資料及其他徵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進行審核、比對、分析、核查,對納税人一定時期內申報納税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評估的工作。包括行業評估和個案評估。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税機關管轄範圍內各税種的納税評估。

第四條 市、縣級國家税務局應指定一個業務部門負責本地區納税評估的組織、協調、計劃安排、考核等工作,相關業務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五條 納税評估屬於税務機關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納税評估中,要將案頭資料分析與必要的實地核查結合起來,對納税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評估人員可進行實地核查。

第六條 納税評估分為對象確定、評估分析、約談説明、實地核查、評估處理和評估複核等六個步驟。納税評估的結果應併入“一户式”納税信息資料管理系統

第七條 納税評估業務管理部門應建立與稽查部門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與税收管理員的工作聯繫制度,加強部門配合,減少對納税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八條 各級國税機關應加強納税評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考核機制。要加強對評估人員業務技能培訓和責任意識的教育,不斷提高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二章 對象確定

第九條 納税評估對象確定是指納税評估業務管理部門,按照一定的方法,對納税人進行篩選並確定納税評估對象的過程。

納税評估對象確定的方法分為利用資料稽核的結果確定和根據其他信息來源直接確定兩種。

第十條 資料稽核是市、縣級國税機關按設置的參數利用計算機進行分析、篩選,併產生結果的過程。利用資料稽核結果確定對象是指國税機關利用資料稽核結果按異常程度從高到低確定或按特定要求確定評估對象。資料稽核參數的設置由省、市、縣國税機關根據規定的權限確定和修改。

第十一條 直接確定對象是指各級國税機關根據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資料,認為需要進行納税評估而直接確定評估對象的方法。直接確定對象包括上級交辦、責任區管理部門和税源監控分析部門等其他職能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評估的納税人或項目。

第十二條 納税評估對象的確定,一定時期內可以省轄市國税機關確定為主,並在加強業務培訓、指導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以區(縣)級國税機關確定為主。

省局也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確定不同時期的納税評估重點及評估方法,由省轄市國税機關確定具體評估對象。

縣(市、區)税源管理部門可以結合上級下達的評估任務和本地實際情況,除上級下達的必評任務外,在保證税源管理質量的前提下,可結合工作量和實際税情自行調整並確定當前的重點評估對象。

第十三條 省轄市及縣(市、區)國税機關的納税評估業務管理部門在確定納税評估對象時,應與本級稽查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對已納入稽查對象或擬列入稽查對象的納税人不作為納税評估對象,但必須將有關疑點告知稽查部門。對已確定的納税評估對象應分税種製作《納税評估對象清冊》和《納税評估項目建議書》,並下達給具體納税評估工作單位或部門。

第三章 評估分析

第十四條 評估分析是指評估人員採取人機結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對納税評估對象納税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分析,查找並初步確定申報中存在問題的過程。

第十五條 在評税分析過程中,評税人員對發現的疑點問題,應利用“一户式”系統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進行審核分析,並將審核分析的詳細情況列入《納税評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評估分析過程中,評估部門因信息不全,需要補充收集評估對象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信息的,應將所需信息列出清單,交相關責任區管理部門調查瞭解。責任區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瞭解的情況反饋給納税評估部門。

第十七條 納税評估崗位人員在對評估對象評估分析後,應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如下原則處理: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的,直接轉評估處理環節;

(二)發現評估對象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三)明顯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條件及減免税條件事項的,應直接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四)納税人申報的應納税額小於評估分析判斷的應納税額,且差異額?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直接轉入實地核查環節;

(五)其他情形的,應轉入約談説明環節處理。

第四章 約談説明

第十八條 約談説明是評估人員在評估分析的基礎上,就需要納税人説明的疑點問題,約請納税人進行説明的過程。

第十九條 評估部門可採取信函、電話兩種方式向納税人提出約談建議。採用信函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統一採用《納税評估約談説明建議書》;採用電話聯繫方式提出約談建議的,應及時做好電話記錄,內容包括接電人姓名、電話號碼、通話內容和時間等。約談對象應為納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權的財務負責人.

為保證約談説明的效果,主管税務機關在向納税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可將要求説明的主要問題一併告知納税人,但不得涉及發現疑點的具體評估方法。

第二十條 約談説明可以採用當面説明、電話説明、書面説明、電子郵件説明等多種形式。當採用當面説明形式的,原則上要有二名評估人員同時參加,並做好《納税評估約談説明記錄》;當採用電話説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評估人員負責交流,並做好《納税評估約談説明記錄》。如約談後納税人願意自查補税的,應將此意見作為約談説明內容,在《納税評估約談説明記錄》上進行記錄。對通過當面説明或電話説明等形式仍不能説明問題的,可要求納税人提供書面説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因某種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務機關建議的時間説明情況,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務機關建議的時間到期前1日向税務機關的聯繫人説明情況,重新約定説明時間。重新約定的説明時間到期後,納税人未能履約的,視同納税人拒絕約談。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約談工作量,税務機關在向納税人提出約談建議時,如納税人主動選擇以自查補報代替約談説明的,應在約定的約談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並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税務機關納税評估部門反饋自查補税資料(包括自查補税的項目內容、納税申報表、完税憑證的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與納税人的約談説明後,評估人員應就疑點問題的評估結果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及時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二十四條 在實施約談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應轉入實地核查環節:

(一)納税人拒絕主管國税機關約談建議或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約談承諾的。

(二)納税人在約談説明中拒不解釋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或對評估人員提出的問題未能説明清楚的。

(三)約談後同意自查補税,或者選擇以自查補税代替約談説明,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自查補税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省轄市國税局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 實地核查是指評估人員根據納税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日常檢查的要求,對納税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及納税等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的過程。

評估人員對評估對象的有關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時,可根據需要會同責任區管理員參與核查,責任區管理員應積極配合評估人員開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實地核查完成後,評估人員應將核查的有關情況及處理建議書面記載,與相關證據材料一道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評估人員不得強行核查,應以書面形式説明未能實施實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將該納税人轉入評估處理環節。

第六章 評估處理

第二十八條 評估處理是指評估處理崗位人員根據評估分析和約談説明、實地核查過程中所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後,對評估對象存在的疑點問題做出相應處理意見的過程。

第二十九條 評估處理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疑點全部被排除,未發現新的疑點,由評估分析環節的評估人員製作《納税評估擬辦意見書》,並註明“未發現違法行為,審定後歸檔”的建議。

(二)税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後,凡納税人已按期進行約談説明,而且對税務機

關提出的疑點問題已説明清楚,並同意自查補税的,由評估人員製作《納税評估擬辦意見書》,並註明“由納税人自查後補税”的意見和少繳税款的項目內容以及估計應補交的税額。

(三)税務機關發出約談建議後,凡納税人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説明,並已按期自查補税,而且自查結果與税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基本一致的,由評估人員製作《納税評估擬辦意見書》,並註明“納税人自查後已補税”的意見和納税人少繳税款的項目內容以及實際補交的税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估人員製作《納税評估擬辦意見書》,並註明“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意見。

1、明顯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發票現象的;

2、納税人拒絕評估人員實地核查,或者以各種方式阻撓、刁難評估人員核查的;

3、納税人主動選擇以自查申報代替約談説明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查補税且未向税務機關説明正當理由的,以及自查補税結果與税務機關的評估結果差距較大且不能説明正當理由的;

4、納税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行為;

5、在一個年度內,發現評估對象在以前納税評估時已被發現並得以糾正的問題再次發生的。

第三十條 納税評估部門在評估處理中,如發現税收徵管中存在明顯薄弱環節,應將存在的問題和管理建議填寫《管理建議書》,並提交管理部門。

第七章 評估複核

第三十一條 評估複核是指對評估處理環節已提出處理意見的評估資料進行審查複核的過程。評估複核崗位的人員不得兼職同一評估對象的評估分析、約談説明、實地核查和評估處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納税評估複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税評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評估所涉文書資料是否齊全並按規定製作;

(二)評估分析和約談説明環節對應分析、説明的問題是否都進行了分析、説明,有無遺漏;

(三)評估處理環節提出的擬辦意見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不恰當之處;

(四)省轄市國税局確定的其他複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複核人員對規定的複核內容必須認真進行復核,並根據複核結果提出複核意見。

(一)對評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雖符合規程要求,但評估資料不全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正。

(二)發現評估分析和約談説明環節對疑點問題未分析、説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説明時將疑點問題遺漏的,應指出存在的問題,並退回相關資料,限期補充分析、説明材料。

(三)對《納税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有疑義的,應在複核人員意見欄簽註自己的意見後,報分局領導審定。

(四)對擬辦意見中包含“自查補税”意見的,如未説明應補税的項目內容,退回評估處理環節補充。

(五)對《納税評估擬辦意見書》的擬辦意見無疑義的,應在複核人員意見欄籤“同意擬辦意見”後,報分局領導審定。

第三十四條 複核崗位人員還應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據納税評估工作情況登記《納税評估處理情況登記表》,並向上級機關反饋。

(二)對納税評估後需轉交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納税人,製作《納税評估轉辦單》,經分局領導審定後,向稽查局辦理移交手續。

(三)對已完結的納税評估户的評估資料整理歸檔。其中,自查補税納税人的納税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納税人自查補税的納税申報表(複印件)和税收繳款憑證(複印件);移送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納税户的納税評估檔案資料,應有稽查局接收的有關資料。

(四)向相關管理部門發出《管理建議書》。

(五)完成納税評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級機關要求報送的各項資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納税評估工作所涉文書,除發給納税人或其他部門以外,均可用電子文檔形式進行保存,並及時做好備份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國税機關及從事納税評估工作的人員要加強對納税評估中所涉指標和指標運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條 各省轄市國税機關應建立納税評估工作的複查制度,定期開展對所屬縣(市、區)國税機關納税評估工作的檢查,複查面不低於5%。並將其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條 國税機關對納税評估過程中發現評估對象存在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予以處罰的,應按法定程序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各税種的具體評估方法、評估工作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關業務部門另行制定具體的指導意見。省轄市國家税務局可根據本規程及各税種納税評估指導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四十條 本規程自XX年1月1日起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kaocha/7jnn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