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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經濟結構調整中的國有資產運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102號),根據國家及某某關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某某地國有資產行政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某地各類佔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佔有單位)。

第三條 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條 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五條 佔有單位有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第六條 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購非國有資產:

(二)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三)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第七條 佔有單位有本規定所列評估事項時, 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註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佔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九條 經某地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由某地財政局負責核准;某地級重大經濟事項的範圍、標準由某地政府確定。

(一)某地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包括:

1.某地政府批准成立授權營運機構、企業集團;

2.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3.國有企業整體轉制破產項目和債轉股項目;

4.某地級國有資產用於境外或外埠投資的項目,與中央、某級單位合資或合作,並且佔控股地位的項目;

5.某地政府批准實施的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二)佔有單位在評估機構進駐之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某地財政局書面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某地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佔有單位應於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5日內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

(1)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初審;

(2)各委、辦、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報各委、辦、局初審。

2.經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後,佔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某地財政局提出核准申請;

3.某地財政局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四)佔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時,應向某地財政局報送下列文件:

1.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某地財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表;

3.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説明和評估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五)某地財政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並經批准;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託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核準項目以外,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是指佔有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後,在相應經濟行為發生前將評估項目的有關情況專題向某地財政局、國有資產授權單位(以下簡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主管委、辦、局報告並由後者受理的行為。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及無上級主管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某地財政局負責。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各委、辦、局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由授權單位、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委、辦、局負責。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係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託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

(二)辦理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文件材料:

1.佔有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2.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説明和評估明細表可以軟盤方式報);

3.其它材料。

(三)辦理備案手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佔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某地財政局或授權單位等部門;

2.某地財政局或授權單位收到佔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佔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四)評估項目備案後,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佔有單位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十一條 某地財政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文件和經某地財政局及授權單位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佔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二條 佔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含)以上的,佔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某地財政局做出書面説明。

第十三條 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報告制度,按要求將核准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逐項登記建立檔案,授權單位應於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其受理的評估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彙總後報某地財政局,由財政局統一彙總,定期上報某地政府和某財政局。

第十四條 某地財政局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項目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確保核准項目、備案項目經濟行為和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的合法性。

第十五條 佔有單位違反本辦法,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並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由某地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上報某財政局核准後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佔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某地財政局上報某財政局核准後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准、備案手續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佔有單位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某地財政局可以宣佈原評估結果無效。

第十七條 某地財政局對佔有單位在國有資產評估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單位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註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某地財政局、授權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於境外國有資產的評估,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某地屬城鎮集體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某地財政局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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