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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杭州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杭州市燃氣設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制定了《杭州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下面詳細內容。

《杭州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杭州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杭州市燃氣設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制定本辦法。

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設施保護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燃氣設施,包括:

(一)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含瓶組站)和混氣站、天然氣儲配站、天然氣氣化站、燃氣機動車加氣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等;

(二)輸送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牀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門站、調壓站(櫃)、計量站、閥門(室)、凝水井(缸)等燃氣管道附屬構築物,以及補償器、放散管等相關設備;

(五)管堤、管橋、管基等與燃氣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

(六)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提示標誌、地面標誌、地上標誌、地下標誌等城鎮燃氣安全標誌和專用標誌。

三、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和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範圍內燃氣設施保護管理工作,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各級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建設、規劃、公安、城管執法、消防、安全監管、河道管理等部門協同做好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四、燃氣設施是重要的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其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及其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

在對燃氣設施進行搶修、搶險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修、搶險工作。

五、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其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和安全運營,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管道燃氣經營單位和液化氣供應基地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置並公佈搶修電話,配備相應的搶修人員和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燃氣經營單位應制定燃氣設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包括事故分級、組織結構、職責分工、應急措施、責任追究等內容。應急處置預案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報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嚴格按照國家燃氣設施工程相關建設質量標準設計、施工和驗收。

(四)嚴格按《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巡查,及時維修保養,在日常維護管理中,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正常運行遭到危害時,應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並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五)按照《城鎮燃氣標誌標準》要求,做好燃氣設施標誌設置工作。在燃氣生產廠區、儲配站、門站、調壓站(室)、氣化站、加氣站、供應站等重要燃氣設施上均應統一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在劃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周邊設置統一的安全保護標誌牌。

(六)組織搶險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燃氣管道破裂、燃氣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範圍內的供氣,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險救援,並同時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六、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

(一)燃氣場站安全保護範圍的規定。

燃氣儲配站、門站、調壓站(室)、氣化站、供應站、加氣站等場站的安全保護範圍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等國家、行業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防火間距確定。

(二)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的規定。

1.對在燃氣管道設施周邊實施一般建設行為的安全保護範圍規定:

(1)埋地低壓管道為管壁外緣兩側1米範圍內的區域;

(2)埋地中壓管道為管壁外緣兩側1.5米範圍內的區域;

(3)埋地高壓、次高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為管壁外緣兩側5米範圍內的區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護範圍為管壁外緣0.3米範圍內的區域;

(5)閥門室(井)、凝水井(缸)、調壓裝置、計量裝置等管道附屬設施為外壁(柵欄圍護)1米範圍內的區域。

2.對在燃氣管道設施周邊從事打樁、新建建(構)築物、深基坑開挖等易造成路面明顯沉降行為的安全保護範圍規定:

(1)埋地低壓、中壓管道為管壁外緣兩側5米範圍內的區域;

(2)埋地次高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為管壁外緣兩側10米範圍內的區域;

(3)埋地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0米範圍內的區域。

(三)對穿、跨越河(堤)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規定: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由燃氣經營企業與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在保障燃氣設施安全的條件下,除進行河道綜合整治或為防洪或者通航而採取的疏浚作業外,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或者從事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四)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涉及燃氣設施的相關行為有更嚴格安全保護範圍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燃氣設施實施保護。

七、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危害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燃氣經營單位或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查明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設施的有關情況,燃氣經營單位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查詢要求後3日內告知。

八、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

(一)建設佔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五)種植深根植物;

(六)堆放物品、垃圾,行駛超載車輛;

(七)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九、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確需實施挖掘、打樁、頂進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簽訂《安全監護協議書》,經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的設計方案符合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技術要求;

(二)施工組織設計符合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要求,並有妥善的恢復措施;

(三)有保障燃氣設施安全的應急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保護方案有爭議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委託第三方進行安全評估或組織專家論證。

十、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第九條所述作業事項的,應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應説明作業事項、無法避免安全保護範圍的理由,施工範圍及期限,施工對正常供氣的影響程度等;

(二)工程項目設計方案;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經燃氣經營單位簽章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和《安全監護協議書》。

十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二、不在規定的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但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有可能危及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情況,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也應及時與燃氣經營單位聯繫,並補辦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監護手續。

十三、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項目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除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外,在施工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現場劃定安全保護區域範圍,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記。在醒目位置張貼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決定書;

(二)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並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不得動用機械設備進行推、鏟、挖作業,不得擠壓、碰撞燃氣設施,並採取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不受損壞;

(四)不得搬運、遷移、啟閉調壓箱(櫃)、抽水井、閥門等管道燃氣設施;

(五)工程開工前,燃氣經營單位對所涉及到的燃氣設施進行檢測,並向施工單位開具檢測報告;市政道路施工完畢,應在道路恢復前3天通知管道燃氣設施經營單位,由燃氣經營單位對工程區域內的燃氣管線再次進行檢測,確認燃氣管線是否存在外力破壞造成損壞、漏氣情況;

(六)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氣設施損壞、漏氣的,應當立即採取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燃氣經營單位報告,配合搶修。

十四、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由於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協助燃氣經營單位進行搶修,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十五、發生燃氣設施事故的,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應急處理預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立即採取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不間斷的搶修、搶險作業,確保燃氣設施安全。

十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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