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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相關看點

《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相關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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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相關看點

《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已經蘭州市政府第156號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正式公佈,將於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從規劃與用地管理、建設管理、保護區管理、運營管理、安全與應急管理等方面對蘭州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做出明確規定。

軌道交通實行特許經營

《辦法》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實行特許經營,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投融資、安全運營、設施維護、應急處置等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機制。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需交納的各種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級土地出讓金,專項用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

產權單位應配合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進行管線遷改

《辦法》規定,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對管線遷改的,管線產權單位應予以配合。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須拆除和遷移相關市政公用設施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與相關產權單位進行協商,有關產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建設完成後,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拆除和遷移的市政公用設施進行恢復。

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佔用公共綠地或者移植樹木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市生態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共綠地佔用、恢復及苗木移植方案,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公共綠地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恢復;樹木由綠化管理單位組織移植,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移植費用。

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 乘客逃票將納入個人徵信檔案

《辦法》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價格管理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召開聽證會,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乘客應當持有效票證乘車。

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無票或者持無效票證乘車的,應當補交全程票價。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證件乘車。

乘客有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有關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檔案。

進入軌道交通車站的乘客應當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檢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禁止乘客在車站、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禁止在車站、車廂內滯留、乞討、賣藝、大聲喧譁、收撿廢舊物品,躺卧、踩踏座椅等不文明行為。

有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環境衞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受理乘客投訴 經營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答覆

《辦法》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段內,商場、賓館等單位不得擅自關閉與城市軌道交通結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乘客對未答覆或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軌道交通工程建成驗收合格後 進行不少於一年的試運營

《辦法》規定,軌道交通工程建成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按照設計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後,應組織不少於三個月的試運行。試運行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軌道交通設施及相關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的,進行不少於一年的試運營,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試運營驗收合格的,交付正式運營。

客流量上升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及時增加運力

《辦法》規定,發生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運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因節假日、大型羣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應及時增加運力。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下,可採取臨時限制客流量等措施確保安全。

因突發事件、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難以保證安全運營時,應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經同意後可停止線路運營或部分路段運營,並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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