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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9月實施

新《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9月實施

新發布的《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新《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9月實施

新的《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而原有的《蘇州市户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修訂)》將同時廢止。根據新規定,外來人口通過在蘇州市區買房直接落户的模式已經進入倒計時。

今年1月15日,我市正式開始實施《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外來人口如果想要落户蘇州需要首先申請參加流動人口積分。然而與此同時,《蘇州市户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仍然有效,有市民反映自己已經買了房,原本打算今年直接落户蘇州,新的流動人口積分制是不是就讓買房錢打了水漂呢?自己到底應該參考哪一種落户辦法呢?

蘇州市公安局人口支隊辦公室主任劉俊介紹,為了更好地實現舊的落户制度與人口積分管理辦法之間的過渡,在舊的户籍准入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和完善,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新的《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開始實施後,外來人口落户蘇州將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按國家政策規定入户方式,二是通過流動人口積分入户方式。想要按國家政策申請入户的,准入條件和手續都只參考《蘇州户籍准入管理辦法》。需要注意的是,新《辦法》的實施範圍僅為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和高新區。

關於市民們關心的購房入户的相關調整,劉俊解釋,此次頒佈實施的《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我市購房類和經商辦企業類的人員今後將統一納入積分管理入户制度中。但是為了更好地過渡,《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針對已購買市區成套商品房的羣眾,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只要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持證滿3年的,符合繳納社保、税收、計劃生育規定的,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仍可申請直接落户蘇州。明年1月1日起拿到房屋產證的,都需要統一參加人口積分管理系統,通過積分申請入户。

劉俊強調,新《辦法》旨在完善已有入户管理制度,更好地配套積分管理制度,並逐步向積分制度過渡。新《辦法》的施行並不會使近階段申請落户的人數明顯增加,也不存在增加落户難度的情況。

《蘇州市户籍准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和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户籍准入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蘇州户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户口遷入市區。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週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或者登記,並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一)父母為市區家庭户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市區家庭户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婚人員;

(三)子女死亡且沒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市區家庭户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四)男性超過60週歲或者女性超過50週歲,其子女為五年以上市區家庭户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市區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於蘇州市最低標準的人員;

(五)子女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配偶為市區家庭户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六)子女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子女為市區家庭户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七)父母均為現役軍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市區家庭户口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八)配偶為現役軍人,軍人的父母為市區家庭户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為市區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十)本人或者市區家庭户口的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因支邊、支內、下放、插隊(場)、參軍退休的原市區户籍人員;

(十一)本人或者市區家庭户口的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被外地大中專院校錄取,現已畢業滿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無業的原市區户籍人員;

(十二)原籍為市區被註銷户口的刑釋解教人員;

(十三)被我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在校就讀的外省全日制學生;

(十四)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回內地定居(市區)的港澳居民;

(十五)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定居大陸(市區)的台灣居民;

(十六)從市區註銷常住户口後出國定居,現到市區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七)原籍市區,考入外省(市、區)大中專院校,從學校集體户註銷户口後出國定居,現到市區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八)需公安機關辦理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户口遷入,並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一)在國外、境外取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一級或者碩士研究生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或者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週歲、女性35週歲(緊缺專業、急需的年齡可放寬至男性45週歲、女性40週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三級或者大專學歷,且年齡在30週歲(緊缺專業、急需的年齡可放寬至35週歲)以下,被市區單位合法聘用,連續工作滿2年以上,同時段參加社會保險,並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六)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蘇州生源的中專畢業生、技(職)校畢業生;

(七)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業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受辦理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人員,應當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第(一)項至第(四)項人員,除本人户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失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户口遷入或者登記,並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為市區户籍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需民政部門接受辦理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户口遷入,並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門調動,並被市區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第八條 市區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户。

第九條 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市區落户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參加我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非市區户籍人員,憑積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請地公安機關申請户口遷入。

第十一條 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並於20xx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户口遷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並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並在市區經商、興辦企業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税5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申請截止日期為20xx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接受辦理部門確認申請人符合户口遷入或者登記條件後,應當將有關證明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入户手續。

為了實施前款規定,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在本辦法施行後1年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凡以欺騙、賄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遷入或者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已遷入的户口並退回原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第四條第(一)至第(十一)項以及第五條第(四)項中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指的是市區範圍內的以下住所:

(一)屬於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的住宅房;

(二)擁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不包括共有產權房(共有產權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條 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崑山市和吳江區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20xx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蘇州市户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修訂)》(蘇府〔20xx〕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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