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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6月1日施行

《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6月1日施行

新修訂的《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將於6月1日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與收藏。

《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6月1日施行

《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6月1日施行

記者從“《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已實施十年的《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已完成立法修訂工作,將於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20xx年中緬管道天然氣入昆,昆明市天然氣置換工作開始以來,城市燃氣在全市得到了日益廣泛地推廣和使用,改善了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環境質量,昆明市的燃氣發展發生了本質的變化。這樣的背景下,20xx年起施行的《條例》已呈現出部分內容與當前燃氣管理工作不相適應的情況,出現了燃氣供給品種、應用程度、管理方式發生變化,行政處罰的幅度和執行標準偏低,部分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等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戚永宏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已經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並報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將於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對原先的體例結構做了調整,由八章五十三條改為八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與供應保障、經營與服務、使用維護與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個章節。

此外,《條例》還具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強化了燃氣供應應急保障能力,補充、增加了燃氣安全供應及應急保障方面的相關內容。二是加強了燃氣安全管理,明確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佔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堆放物料等內容。三是明確了燃氣計量器具的維護責任。四是加大了處罰力度,對違反《條例》的行為,除了對相關單位進行處罰外,還要同時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

昆明市副市長王春燕表示,《條例》對發展昆明市燃氣事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升人民羣眾生活質量、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都具有重要意義。

重點內容

1

停氣應提前48小時通知

因燃氣工程施工或者燃氣設施維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降低燃氣壓力的,燃氣經營者應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户。若需較大面積暫停供氣或降低燃氣壓力的,以及停氣時間超過24小時的,燃氣經營者應當提前48小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或書面通知燃氣用户,並事先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6小時。管道燃氣企業恢復供氣時,應提前通知用户,並且不得在晚間8時至次日早晨6時期間進行。

2

擅自停氣可吊銷許可證

未按照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未經審批和履行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停業、歇業,影響公共利益和安全以及用户合法權益,造成用户損失的,要被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擅自停止供氣、停業、歇業,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

擅自銷售最少罰1萬

瓶裝燃氣經營者必須建立鋼瓶管理台賬制度,不得經營其他商品,不得將鋼瓶置於户外經營,嚴禁鋼瓶之間相互倒氣,不得銷售非本單位充裝或非自有鋼瓶的瓶裝燃氣。違反以上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再次違反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此外,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擅自開展瓶裝燃氣供應站、燃氣氣化站和混合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經營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4

汽車進加氣站必須熄火

汽車加氣站經營者加氣前應當要求車輛熄火,駕駛員和乘客離車到安全點等候;嚴禁充裝車用氣瓶超期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得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違反上述條例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對再次違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

逾期30日不繳費可停氣

燃氣用户應當按時繳納燃氣費用,自逾期之日起30日不繳納的,燃氣企業可以停止供氣。此外,管道燃氣用户首次通氣自行點火;用膠管過牆或者穿門窗使用燃氣;軟管連接時使用三通接頭形成兩個支管;使用不符合起源技術標準的燃氣具和設施等情況,要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目前,昆明主城區還有約2萬户居民錯過天然氣置換工作。也就是説,如果這2萬用户使用的是原來的煤氣灶具,可能面臨1000元以下的處罰。

6

燃氣表“快跑”可獲補償

用户或管道燃氣經營者對管道燃氣計量器具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經檢定的燃氣計量器具,其誤差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使用,檢測費用由委託方支付;其誤差超出規定標準的,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支付檢測費用,並負責校正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對超出的誤差,應給予損失方按照計量誤差累計量補償,累計時間按照自拆表檢定日前1年計算。該表安裝使用不足1年的,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已收費的,實行多退少補。

代表建議

A

檢查不能流於應付

“每年一次的入户檢查,往往流於應付,有些工作人員只是隨便瞟一眼,登記一下就走了,很不負責任。”昆明市人大代表、盤龍區綠化工程服務中心的起惠瑩説,市民對燃氣安全的意識淡薄,燃氣管道時間久了,安全隱患加重,燃氣公司應該配備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監管部門要落實此事。

B

反覆開挖應有約束

針對燃氣建站、管道修建等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景平表示,《條例》(修訂)應圍繞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擅自開挖,或者即便同意開挖但未在設定時限內完成工程等給市民帶來困擾的行為,予以明確處罰措施。

C

處罰力度應加大

“對於燃氣相關的施工工程出現驗收不合格的情況,堅決不允許使用。”聽證代表建議,對驗收不過關擅自投入使用的企業應加大處罰力度。對此,聽證代表馬廷棟認為修訂稿“法律責任”部分中,對違法違規行為處以數千到10萬元不等的罰款力度明顯不夠,起不到威懾作用,他建議處罰不得低於5萬元,對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除責令限期整改外,一次性罰款也得在5萬元到20萬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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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的管道天然氣價格將與全省實現統一,居民用氣價格調整為3.31元/立方米,一般工商業用氣價格調整為3.42元/立方米,這是記者昨日從市發改委瞭解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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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改委價格管理處一位負責人表示,天然氣階梯價格一事也在推進中,預計到年底省內一些地方就會開始執行階梯價格。

不過,此次價格調整的具體時間,市發改委官網並沒有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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