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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積分制入户管理辦法》

《廣州市積分制入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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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積分制入户管理辦法》

《廣州市積分制入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將户口遷入本市十城區的人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本辦法參加積分入户。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廣州市積分制入户工作的統籌協調,將積分入户計劃統一納入全市年度人口計劃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制入户工作,組織開發積分制入户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並負責積分制入户的審核。各積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具體負責積分制入户的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和複審、上報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複核積分制入户人員名單、辦理入户手續。

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協同做好積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條 申請積分入户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年齡在20-45週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在本市就業或創業並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户是指通過市政府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户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户。本辦法設5項積分指標(見附件),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申請人總積分滿60分可申請入户。

第六條 我市對年度積分入户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積分入户指標總量納入當年人口計劃統籌安排,並通過廣州市政府門户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申請人應首先登陸廣州市積分入户網上申請平台,如實填報相關內容,並進行確認,然後到各積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申請人所報送的信息材料進行審核,並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和年度積分制入户指標總量,確定擬給予入户人員名單並進行公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排名。

第十條 公示期滿並進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後,公佈入户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佈的入户人員名單發放入户卡。申請人憑入户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辦理入户手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佈的入户人員名單進行復核,複核通過的,給予辦理入户手續;複核有疑義的,暫不予辦理入户手續,同時出具複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通過積分制入户的人員,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遷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並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户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的住所。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説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牽頭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同意後施行。

第十六條 從化、增城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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