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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

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

(XX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

X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內河管理,保護和改善內河水環境,發揮內河的防洪排澇、生態、旅遊等綜合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的內河管理。

第三條 內河管理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綜合整治、嚴格保護、注重效益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內河管理工作的領導,並保障內河整治與管理所需資金。

內河整治與管理資金實行政府投資和其他渠道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內河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內河生態環境意識,對保護和改善內河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的內河生態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內河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七條 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內河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內河專項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制定內河整治與管理標準;

(三)確定內河管理範圍,劃分內河管理責任區段;

(四)組織實施內河疏浚、沿河截污、駁岸修砌、綠化建設、景觀改造等內河整治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市內河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內河的日常管理。

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河的管理。

第八條 市容、園林、水利、環境保護、交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承擔內河管理職責:

(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內河環境衞生的日常管理,制定內河衞生保潔管理標準,實施內河生態補水調節;

(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內河綠化建設和養護的監督管理,對破壞綠化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內河防洪排澇和水利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內河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航內河營運船舶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依法對內河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第九條 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園林、水利、環境保護、交通等主管部門編 制內河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十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內河管理的要求,通過開閘放水、引水等方式實施內河生態補水,促進水體交換。

第十一條 內河管理範圍內的衞生保潔實行區段專人負責制。護河員按照內河衞生保潔管理標準配備。

第十二條 內河疏浚清淤、截彎取直、生態補水和污水截流等綜合整治工程,以及在內河管理範圍內修建碼頭、跨河橋樑等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內河專項規劃,以及防洪排澇、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衞生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依法批准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十五日內拆除圍堰、清理河道、修復內河設施,並由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與內河整治無關的工程項目。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建設和內河整治工程,依法拆除內河管理範圍內已有的妨礙防洪排澇或者內河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因內河整治等特殊需要臨時堆放、搭建的,應當經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施工結束後五日內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河斷水、爆破作業、攔河築堰、設置阻水抽水設施。

第十六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內河新設雨水排放口的,應當經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內河船舶應當按照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泊、裝卸,不得向內河排放污水和油污。

第十八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滌物品;

(二)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的物品;

(三)擅自放養動物、種植植物、打撈魚蟲;

(四)拋棄、掩埋動物屍體;

(五)炸魚、電魚、張網捕魚;

(六)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築垃圾;

(七)排放污水、泥漿;

(八)擅自鋪設纜線、管道;

(九)損毀壩閘、明渠、隧洞、暗涵、泵站、護坡、碼頭、駁岸、護欄等內河設施;

(十)其他損壞內河設施、破壞內河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亂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滌物品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懸掛、晾曬有礙景觀物品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放養動物、種植植物、打撈魚蟲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拋棄、掩埋動物屍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炸魚、電魚、張網捕魚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船舶未按指定地點停泊、裝卸或者向內河排放污水、油污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程項目竣工後,未按時拆除圍堰、清理河道或者修復內河設施的;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填河斷水、爆破作業、攔河築堰或者設置阻水抽水設施的;

(四)擅自鋪設纜線、管道的;

(五)排放泥漿、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築垃圾的;

(六)損毀壩閘、明渠、隧洞、暗涵、泵站、護坡、碼頭、駁岸、護欄等內河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拒不改正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或者清理。

第二十一條 在內河管理範圍內設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由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關設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市容、園林、水利、環境保護、交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內河管理範圍指內河水體、河牀、灘地、壩閘、明渠、隧洞、暗涵、泵站、護坡、堆場、碼頭、駁岸及岸線。

內河岸線是指規劃河道綠線範圍,具體範圍由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在內河兩側河岸明顯位置標識。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1999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同時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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