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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為加強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完善管線地理數據信息系統,制定了《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佛山市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禪城區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完善管線地理數據信息系統,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促進城市建設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禪城區行政區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檔案信息、運行維護以及其它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敷設於規劃區內地下的給水、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綜合管溝等各類市政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理必須遵循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定全區地下管線探測及信息化管理相關規定、對全區管線相關工作重大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及決策。

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管辦)負責統籌各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地下管線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重點、突出問題,制定全區地下管線探測及信息化管理相關規定及地下管線普查信息後續更新工作。

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通訊(監控除外)、電力(路燈除外)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燃氣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水務部門負責供水、排水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公用事業部門負責路燈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監控類地下管線建設的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區交通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佔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違建查處等工作;

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各管線權屬和使用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管線權屬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保護的有關規定,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建設、損毀、侵佔、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並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區規劃部門會同各管線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線單位,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我區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各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各地下管線專業規劃。區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我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應到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查詢地下管線資料,並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探測、核實確認,查明地下管線的分佈情況。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

城市地下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通訊和110KV以下等級電力管線應下地敷設,現有的架空通訊、電力線路應當按照計劃或配合城市建設逐步下地敷設,鼓勵220KV以上電力管線下地敷設。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下管線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應與道路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規劃建設城市地下管線的,應提前徵得交通部門同意。

辦理城市地下管線規劃許可手續時,須同時提交與市規劃城建檔案館簽訂的建設工程檔案報送承諾書以及與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簽訂的管線測繪委託書。管線放線及竣工測量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通知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進行放線,並依據相關規定到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線手續,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施工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依據規劃許可的內容,按照國家規範及佛山市有關技術規定進行覆土前的地下管線跟蹤測量;

對必須即時覆土的管線,須經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現場確認,建設單位按相關要求做好竣工測量標註記錄後可以先覆土,再由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按要求進行測量。

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平整、清理施工現場,按時恢復原樣;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應及時完成竣工測量成果資料,提交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入庫與更新;未通過審核入庫的,不得進行規劃驗收。

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在三個月內持地下管線竣工測量報告、成果入庫意見等資料向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未經規劃核實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審計部門不予審計認定,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不得將工程結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區交通部門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設計劃時,須提前告知城市地下管線的各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各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應依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及行業發展需求,按照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組織制定各類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按照規劃要求和技術規範設置橫向過街管和接户管,並與主管道同步實施。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城市地下管線遷改的,管線權屬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積極配合,按照規劃批准的要求完成遷改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過程中,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一)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須依照相關規定向區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需佔用或開挖道路建設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須依法向區交通部門申辦道路開挖許可,並按要求繳納城市道路佔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在覆土修復道路並取得區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核實意見後,道路恢復經交通部門確認合格後,方可申請退還城市道路佔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三)影響交通的,須徵得公安部門的同意;

(四)涉及市政綠化、路燈、環衞設施遷移或拆除的,須向區公用事業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遷移或拆除手續;

(五)需辦理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須依照相關規定向區質監部門申請辦理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第十七條 非管線類建設項目進行地質勘察前,建設單位應向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取施工現場管線資料,並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勘測單位進行現場探測、核實,在探明地下管線情況後方可施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施工區域內地下管線的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編制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應徵求管線權屬單位意見。地下管線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管線權屬單位備案。

建設項目在施工期間,建設單位對施工範圍內城市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區交通部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在規定時間內不能開工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超過1年不能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應在工地醒目位置設置施工標牌,寫明項目概況簡介、項目縮略圖、項目名稱、項目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姓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二條 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建設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其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按新建地下管線報批流程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涉及與燃氣、電力等危險管道相鄰平行或垂直交叉的,涉及軍用光纖等特殊管線的,施工的管線權屬單位必須經其他相關管線權屬單位確認同意並採取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施工。

項目建設施工範圍內涉及危險化學品管道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與管線權屬單位共同制定油氣設施保護方案,並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切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危險化學品管道權屬單位要派專業人員對開挖區域及周邊的管道設施進行巡查監測,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設施運行安全。

第二十四條 因場地條件或地下空間佔用等原因需調整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建設單位應按照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圖紙未標示的其它現狀管線,須立即停工,待解決相關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六條 敷設非金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同時佈設地下管線示蹤裝置;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敷設燃氣、電力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在起止處、轉彎處及直線段上按照一定距離在地面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建立定期巡查機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

第二十八條 各地下管線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九條 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按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材質落後、漏損嚴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須制定改造計劃,明確改造目標和年度任務,並報建設部門備案。

城市地下管線已喪失使用功能的,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廢棄。廢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到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登記

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壓佔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佔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破壞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各管線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地下管線運行維護中的有關檢測、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五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的信息採集和資源整合,並根據《佛山市地下管線計算機成果數據標準》及《佛山市地下管線探測及信息化技術規程》的有關要求建立綜合地下管線信息庫。管線信息採集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入庫,實現地下管線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 管線權屬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在綜合管線普查的基礎上進行專業管線普查並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存儲各專業管線信息,保障地下管線信息的現勢性,及時向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無償匯交專業管線數據資料。

第三十五條 管線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管理單位、建設單位、鎮(街道)建設部門可按權限規定查詢、使用管線信息資料,實現地下管線信息的共享。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向市規劃城建檔案館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項目檔案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地下管線工程的,由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專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依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因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或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對各類違規行為進行通報,並酌情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十條 按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的地下管線,受到人為損毀、侵佔、破壞等違規行為的,管線權屬單位有權追究違規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並要求其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專業管理單位、權屬單位、鎮(街道)建設部門等在管線資料使用過程中未履行保密職責,造成泄密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地下管線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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