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辦法 >

《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全文

《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全文

為切實加強寧波市房屋裝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制定了《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全文

《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本市房屋裝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房屋裝修當事人和其他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城市房屋裝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裝修管理及其監督活動。

房屋裝修管理涉及消防、電梯、燃氣、電力、供水、通信等專業設施以及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等裝修管理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其規定。

樣板房和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臨時建築裝修管理適用本辦法。

木結構建築和結構不與其他建築相連的獨户住宅房屋裝修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裝修是指房屋竣工驗收並交付使

用後,對其空間功能或空間佈局進行調整,涉及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建築荷載的建築施工活動。

建築室內空間中的界面,如頂棚、牆面、柱面、地面、門窗等建築基體、基層、面層的修飾以及房屋裝修後在使用期間對小損小壞進行及時修復,不適用本辦法。

已經鑑定為危房的,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成解危後,才能進行裝修。

第四條 房屋裝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屋裝修備案。房屋屬個人或單位所有的,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為國家直管或單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實際使用人實施房屋裝修時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二)房屋權屬不清;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

嚴禁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精裝修或樣板房裝修過程中,誤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鼓勵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將房屋裝修管理納入到管理公約,自覺維護房屋裝修安全。

第二章 職責界定

第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建立房屋裝修管理常態化、網格化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房屋裝修管理應急預案,組織應對突發事件;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員考核辦法,落實房屋安全管理員“以獎代補”及房屋裝修管理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和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房屋裝修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和定期統計分析通報制度;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裝飾裝修企業以及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修及備案管理工作,記載和公開涉及房屋安全的相關信息;

2、根據巡查區域範圍劃分和網格化監管要求,設置備案服務點,指導監督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房屋安全管理員;

3、建立健全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檢查核實並處理舉報和投訴的違法裝修行為,向社會公開舉報和投訴的受理方式;

4、組織對房屋裝修安全突發應急事件進行調查;

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房屋裝修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和各縣(市)區城管、教育、衞生、文化、體育、商務、經信、交通、旅遊、民政、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負責督促本行業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房屋裝修安全管理工作。

市財政每年安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用於政府購買第三方裝修安全評估、安全鑑定以及房屋安全管理員(含備案服務點)的培訓教育和績效考核獎勵經費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由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使用人申請挖建地下室或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規劃審批;

(二)負責對申請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重要街道建築物外立面裝修的規劃審批,並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重要街道的認定公佈;

(三)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使用人申

請臨時改變房屋用途辦理規劃審批;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辦理規劃審批的房屋裝修行為。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責任:

(一)牽頭查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員拒絕或阻撓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

(二)負責房屋裝修違規使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等違反消防規定行為進行查處;

(三)負責房屋裝修管理中破壞消防設施設備行為的查處;

(四)牽頭對羣租房裝修違反消防規定行為的查處;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裝修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修管理執法工作,確定執法主體,落實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但已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範圍的相關執法事項,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落實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員,並將房屋裝修納入到房屋安全管理員工作職責,對房屋安全實行常態化巡查、督查,建立並核實房屋“一房一檔”編號,落實責任追究機制;

(二)受理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房屋裝修的舉報和投訴,依法予以核實、處理,並配合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進行開展執法;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裝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在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委會設立備案服務點。備案機關可以通過政府採購服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保險+服務”方式受理備案服務工作。

備案服務點在房屋裝修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受備案機關委託開展房屋裝修備案工作,開展上門受理登記備案資料、核實確認裝修結束狀態;

(二)勸阻、制止違法裝修行為,對違法裝修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承擔的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以及物業毗鄰利害關係人有權監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房屋裝修活動,並勸阻、制止違法裝修活動;對違法裝修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法向備案機關辦理房屋備案手續,出具相關資料,

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依法作出在裝修過程中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自覺接受監督的承諾;

(三)授權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裝修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作出書面同意書,發現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存在《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中禁止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或提前收回使用權;

(四)按照規定要求對違法裝修行為進行改正。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企業、個體裝修經營者應當在房屋裝修管理中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履行與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簽訂的城市房屋裝修施工合同,加強質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規範、質量驗收規範和其它技術標準,確保工程質量;

(二)隱蔽工程完工後,應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其委託的第三方進行檢查驗收;

(三)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遵守裝修安全規定,保證裝修安全;

(四)加強設計、施工、材料採購人員的日常監管,自覺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鼓勵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與裝飾裝修企業、個體裝修經營者簽訂《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員在房屋裝修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履行日常巡查工作職責,對違法違規裝修的禁止行為做好書面巡查記錄和拍照留存,並在一日以內上傳至“寧波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統”;

(二)參加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房屋安全專項培訓;

(三)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裝修工作。

第十八條 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依法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業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

(二)設立城市房屋裝修投訴站,受理裝修諮詢和投訴;

(三)開展第三方裝修安全評估等。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 下列建築裝修施工活動不納入備案範圍:

(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應當按規定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城市房屋裝修工程;

(二)不涉及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建築荷載的外牆立面裝飾工程;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不納入備案範圍的其他裝修施工活動。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已納入徵收決定範圍的房屋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備案服務點登記或通過“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相關信息後,備案服務點應當上門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收集備案必須提供的有關資料及房屋裝修禁止行為承諾書,同時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備案服務點、“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受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交信息後,應當即時並一次性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必須準備提交的資料清單、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向備案服務點提交上述資料時,備案服務點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出具備案資料清單,並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簽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出具的備案資料清單應當納入房屋檔案管理。

備案服務點在辦理備案過程中,不得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備案服務點受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備案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二)身份證原件;房屋產權屬於多個產權人共同所有的,應當同時出具共有產權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裝修設計圖紙;無設計圖紙裝修的,應當提供施工方案或説明,出具的施工方案或説明視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所具,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予以簽名確認。

備案服務點應當通過將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供的資料掃描或拍成照片上傳到“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還需提供:

(一)委託裝飾裝修企業實施裝修的,應當提供城市房屋裝修施工合同;

(二)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挖室內地坪等,且由原設計單位同意出具技術聯繫單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出具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及原設計單位技術聯繫單原件;

(三)20xx年1月1日之前已經裝修完成的房屋再進行裝修時,現狀情況與房屋原圖不符、且已發生《寧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還需提供改正措施説明;

(四)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進行房屋備案的,還應當提供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書面同意書;

(五)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或超過設計標準加大房屋使用荷載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出具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當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六)對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非住宅房屋實施裝修前存在本款規定情形的,還應當出具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權人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材料;

(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准予臨時改變房屋用途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備案機關應當將設置備案服務點的詳細地址、工作時間、聯繫電話、投訴電話及辦理備案應當提供的備案要件清單,在明顯位置予以公告,方便公眾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已完成備案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告知原備案服務點:

(一)裝飾裝修企業發生改變的;

(二)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備案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撤銷同意書的;

第二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備案情況在“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裏予以公開,接受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物業毗鄰利害關係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查詢。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備案情況涉及姓名、電話、住址、身份證等隱私性信息,在信息公開時應分別處理,避免泄露或不當利用。

第四章 裝修監管

第二十五條 備案機關或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房屋結構類型、竣工使用年限實行分類管理,將磚混結構房屋納入巡查重點,並建立定期巡查工作機制。備案服務點和房屋安全管理員應根據備案機關或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備案服務點、房屋安全管理員開展房屋檢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巡檢信息錄入“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鼓勵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組成聯合巡檢組開展義務巡查工作。鼓勵業主義務承擔房屋裝修管理志願巡查員。

第二十六條 備案機關或房屋裝修違法認定部門發現並核實裝修違法行為的,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停工通知書》。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停工超過兩日的,備案機關或房屋裝修違法認定部門應當向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發出《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案件(信訪)移交處理單》。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寧波市城市房屋裝修案件(信訪)移交處理單》三個工作日內受理並查處。

其他單位或個人直接向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舉報和投訴違法裝修信息的,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信息後一個工作日內告知城市房屋裝修違法認定部門,並實行聯合執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城市房屋裝修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之日三個工作日內上傳到“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備案服務點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裝修並通過竣工驗收、或未驗收但已入住的,備案服務點應當及時通過“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予以確認裝修活動結束。

第二十八條 城市房屋裝修違法認定部門、執法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户網站、“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上公佈受理電話、郵箱,方便公眾查詢,接受舉報和投訴。

各備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和投訴受理工作機制,在備案服務點以及單位門户網站或屬地政府門户網站公開備案服務點受理範圍、舉報和投訴備案電話、郵箱,為社會公眾監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各備案機關門户網站或本級政府門户網站應當對屬地街道、鎮(鄉)政府的投訴電話、郵箱統一集中公開,方便本地區公眾查詢。

第二十九條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修舉報和投訴查處工作責任機制。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赴現場核實,並在自收到舉報和投訴信息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舉報和投訴人。

備案機關收到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轉交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和投訴人,並報送備案機關。

房屋裝修舉報和投訴同時實行網上備案、交辦和反饋。

第三十條 裝飾裝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記入不良信用信息,並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統一納入“寧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施工人員拒絕、阻撓現場巡查或執法活動的,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時間為6個月;

(二)裝飾裝修企業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出具違反《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

三條規定禁止行為的設計圖紙,或未出具設計圖紙但有證據證明

裝飾裝修企業提出建議的,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時間為三年。

第三十一條 下列危害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行為之一、且已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納入“寧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且已告知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二) 裝修裝修企業人員、個體裝修經營者或其他人員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出具違反《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行為的設計圖紙,或未出具設計圖紙但有證據證明確實提出建議的;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逾期拒不備案的;

(四)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非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其他人員阻礙現場巡查或執法活動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關於印發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甬政發〔20xx〕82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banfa/9d7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