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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通用5篇)

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通用5篇)

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 篇1

一年來,統計局嚴格按照市局的指導和要求,不斷創新工作舉措,紮實開展各項工作,較好地完成了20xx年各項工作任務。

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通用5篇)

一、夯實統計基礎,切實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紮實做好基層基礎建設規範化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省、市《關於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的意見》,及省局《省縣級統計機構業務基礎工作規範化評定辦法》要求,加大投入,強化內部管理,實現了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的檔案化管理,基層基礎規範化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推進。

(二)加強隊伍建設,配齊配強統計人員。每個鄉鎮統計機構保持2名以上的專職統計員,並定期接受上級統計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全部持證上崗。

二、以“企業一套表”為重點,推進統計四大工程建設

(一)名錄庫建設。我局把名錄庫維護更新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通過網上核查、實地查看、及時維護,形成了全縣統一規範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及企業統計員基本信息庫。

(二)新增網絡直報企業入統。對全縣新增的30家工業企業,2家貿易企業,1家重點服務業,及時深入企業宣傳指導,發放法律事務告知書和聯繫卡,組織企業報表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確保了企業按要求及時正確完成數據上報。

(三)數據質量。針對個別工業企業數據不實的問題,結合新增規上工業入統工作,對全縣工業企業進行地毯式清查,符合要求的企業應統盡統,不合要求的的入統企業應退盡退,共新增入統工業企業30家,退出12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規上工業企業的數據質量。在6月份,縣局聯合工信、發改、國地税、電力、商務、建設等部門集中利用一週時間,對全縣投資、工業、貿易、建築、房地產等行業的入統企業,按25%比例進行隨機抽取,組成5個調研組,逐一進入企業現場調查,摸清了被抽中企業實際情況,找出與上報入統數據間的差距,發現全縣各行業入統企業入統數據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交政府領導,使政府領導對全縣統計數據質量及當前各行業實際發展狀況有一個比較準確的認識和把握。同時針對我們的調研結果,政府專門組織工信、發改、商務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分析,使各行業主管部門對目前工作形勢和統計形勢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從面使提高數據質量工作得到領導和部門的支持,推動數據質量不斷提高。

三、立足本職,做好統計服務工作

(一)加強統計分析。認真分析考核體系調整後的統計形勢。通過對新考核辦法深入研究,提出淡化GDP、固定資產投資等指標,將節能減排等工作作為今後工作重點的建議,得到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肯定,為縣委、縣政府制定新的年度計劃和對鄉鎮的考核辦法提供了重要依據。

(二)加大信息工作力度。實行全員信息制度,責任目標量化到人,並加大物質獎勵力度,全年發放信息獎勵8900多元,調動了大家的積極性,統計信息工作水平得到明顯提高,全年被市局內網採用60篇,省局內網採用2篇,政務公開平台採用440篇,為有關單位提供數據查詢2400餘筆。

四、做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

(一)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為普查登記打好基礎。在組建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的前提下,認真做好單位資料的蒐集與比對,摸好底,強化分析研判,做到心中有數。

(二)加強“兩員”培訓,提高培訓質量。分三期對全縣兩員進行了培訓,確保參訓率和培訓效果。

(三)強化督導,確保進度和質量。截止2月25日,全縣共登記法人單位1271個,完成進度40.1%;個體户24629個,完成進度98.8%。

在20xx年的工作中,我們將主要抓好以下四個方面:

一、全面完成各項常規統計工作。及時完成常規統計報表上報,加強統計分析,為黨委、政府提供優質統計服務。

二、不斷提高數據質量。堅持數據質量第一思想不動搖,加強宣傳,強化督導,依法統計,推動數據質量不斷優化。

三、加強基層基礎規範化建設。嚴格落實上級要求,進一步完善考核辦法,壓實責任,加強督導,促進基層統計工作均衡發展,達到規範化建設標準。

四、認真做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加快工作進度,加強專業審核,確保數據質量。同時加強統計內網改造,更新鄉鎮統計內網登陸方式,為普查圖片上傳創造良好環境,確保網絡暢通。

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辦公設備和辦公用品管理,保障日常辦公運行,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辦公設備和用品,是指辦公桌椅、沙發、茶几、飲水機、書櫥、檔案櫃、臉盆架、衣架、電腦、複印機、打印機、碎紙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以及計算器、筆、墨等文具,紙張、墨盒、硒鼓等耗材及其他辦公必需品。 二、辦公設備購置。辦公設備購置實行事前審批制度,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相關科室主任、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報鎮長審批,由財政所兩人以上負責聯繫、詢價、購置和結算;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由財政所按政府採購程序運行。

三、辦公用品購置。辦公用品原則每季度採購一次,由財政所根據辦公用品庫存量情況以及消耗水平,確定購置數量,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後統一購置。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購買的,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按以上程序報批後,由財政所購置。

四、辦公設備的使用和維護。各科室工作人員負責本科辦公用品的保管維護。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應定期清理、檢查,避免非正常損壞。確需維修的,由使用人填寫《辦公

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由辦公室統一報修,並予以登記。

五、紙張、碳粉、墨粉等耗材購置。各種辦公用紙由財政所按辦公用品購置程序購置。打印機、複印機的碳粉、墨粉用完後,應重新灌裝再次使用,由申請人填寫《辦公用品(設備)購置、維修申請單》,經分管領導同意,報鎮長審批,由財政所聯繫更換;確不能重新使用的,按上述程序審籤後,由財政所聯繫購置。

六、辦公用品保管和領用。財政所指定專人(趙鵬瀚)負責辦公用品保管和發放,領用人按需領取,並在《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上簽字。

七、人事調動和工作調整時,辦公室(財政所)負責監督辦公設備及用品的交接和調配。

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機關辦公用品實行“按需申報、統一採購、力求節約”的原則。列入政府採購目錄內或達到政府集中採購限額標準的辦公用品、電腦耗材及辦公傢俱必須按政府集中採購程序實施政府採購。未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未達到政府集中採購限額標準的辦公用品、電腦耗材及辦公傢俱由綜合科負責統一集中採購。(辦領導的辦公用品需求由綜合科負責)。電腦耗材每年集中採購實施兩次(即上、下半年採購各一次)。由各科在當年3月份和8月份提出申請,報分管辦領導審批後由綜合科統一實施。

第二條 綜合科要建立辦公用品保管及領用規章制度,各科室1人負責辦理本科辦公用品驗收和領用手續。

第三條 辦公用品採購完畢報帳時,除由經辦人填寫結算單據外,還必須有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字證明方可按《機關財務監督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程序報銷。單價500元(含)以上的物品屬於固定資產,購置固定資產須提出書面報告報分管辦領導審批後方可採購。

第四條 辦公用品採購需堅持實用、節約和公正、廉潔的原則,嚴禁利用辦公用品採購謀取私利。

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 篇4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範圍、註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閲其承擔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承擔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安全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佈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佈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須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後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有關附件:“安全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辦公設備購置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來人口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員,以及在本市行政轄區內跨縣(市)、鄉(鎮)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蘇州市外來人口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檢查和協調全市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是外來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外來人口的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居(村)民委員會及外來人口較多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外來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外來人口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管理。

第二章 登記

第六條 外來人口擬在暫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須在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年滿十六週歲擬在暫住地從事各種職業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須同時申領《暫住證》。

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當地鄉鎮、街道、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育齡婦女必須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第七條 外來人口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來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由所在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三)個體工商户僱用的,由業主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四)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僱用的,由用人單位統一登記造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帶領外來人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六)投宿賓館、旅社、招待所的外來人員,設立《旅館住宿登記簿》進行登記,並按有關規定管理。其中投宿超過一個月的,須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辦理;

(七)勞改、勞教人員因事、因病等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二十四小時內,持勞改、勞教機關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探親、投靠親友、寄養寄讀、就醫等外來人口,由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登記管理,不發《暫住證》。

第八條 《暫住證》是外來人口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證明。

《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暫住期滿須繼續暫住的,應當到登記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暫住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報告發證機關,辦理補領、換領手續。離開暫住地不再返回的,應當申報註銷暫住登記並繳銷《暫住證》。

第九條 外來人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遵守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的管理規定;

(二)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申報或者註銷暫住登記,申領或者繳銷《暫住證》,不得偽造、冒領、塗改、轉借或者過期使用《暫住證》;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員查驗《暫住證》時,應當主動出示,不得拒絕;

(四)不得讓未辦理暫住登記的外來人口留宿;

(五)不得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主動檢舉揭發。

第十條 領取《暫住證》或者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應當按規定交納有關管理費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進行登記、發證管理,做到及時、準確、規範管理,方便羣眾;

(二)組織指導户口協管員、治安保衞人員和單位户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三)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管理組織及責任人對外來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處外來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其他治安問題;

(五)協助民政等部門對滯留城鎮的無業人員進行勸返遣送;

(六)定期統計外來人口數據,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外來人口管理實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户業主是外來人口管理的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管理責任書,並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對外來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及時調處矛盾糾紛,落實對違法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二)宣傳和貫徹外來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僱用無身份證件、未申報暫住登記和未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三)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外來人口增減及管理情況,做好申領、核對、繳銷《暫住證》等工作;

(四)制止違法行為,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

第十三條 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請,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准許,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責任人,應當與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不辦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的外來人口,禁止無婚姻證明的男女混居;

(四)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獎罰

第十四條 執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管理機構與管理人員及制度措施落實,防範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

(四)在外來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管理不落實、治安秩序混亂,經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外來人口到達暫住地在規定時間內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塗改、轉借、過期使用《暫住證》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凡僱用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未申領《暫住證》,以及無身份證件、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口,經教育不改的,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外來成建制單位的負責人,以及個體工商户業主,按照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

(三)房屋出租户違反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規定處罰;

(四)為非本單位的外來人口申領《暫住證》或者辦理臨時户口的,對直接責任人按外來人口數每人處一百元罰款;

(五)留宿未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無《暫住證》的外來人口,按留宿人數每人處以五十元罰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無《暫住證》在本市居住滿三個月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暫住證》或者臨時户口的,給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和線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包庇犯罪、提供違法犯罪活動場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對用人單位、外地駐蘇機構和外來成建制單位負責人、個體工商户業主和房屋出租户可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公安機關查實後處以罰款,而無正當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納罰款的,按日增加罰款一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處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第十八條 罰款憑證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當事人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對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以及外來人口管理人員對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拖延不辦、故意刁難、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港、澳、台同胞及國外華僑短期回蘇探訪親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發佈的《蘇州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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