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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

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

(試行)

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

為深化教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建立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現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晉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晉中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晉中市中等職業學校及普通中國小幼兒園等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人字【xx】15號)和xx縣委組織部、xx縣人事局《關於印發<xx縣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通知》(縣人字【xx】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事業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根據市人字【xx】15號文件規定,我縣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及其它教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分別納入相應的崗位設置管理。

二、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通過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用人制度,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固定用工向合同用工的轉變,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設崗,宏觀控制的原則;

2.堅持優化結構,精幹高效的原則;

3.堅持按崗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則;

4.堅持平穩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5.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崗位類別設置

(一)全縣教育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1.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

2.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教育事業發展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專業技術崗位和其它專業技術崗位。其中,教師崗位是專業技術主體崗位。

教師崗位指具有教育教學工作職責和相應教師資格與教育教學能力水平要求的專業技術崗位,其它專業技術崗位主要指學科實驗、圖書管理、財務會計、電化教育、衞生保健等具有教學輔助工作職責的專業技術崗位。

3.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

(二)崗位設置的確定應考慮教職工編制總量、在冊正式工作人員特點等因素,根據事業發展,實行動態管理。崗位設置要優先滿足教育教學,實習實訓等工作的需要,嚴格控制非教學崗位。

四、崗位等級設置

崗位設置實行總量控制,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一)管理崗位設置

1.全縣教育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六個等級,即五至十級崗位。首次設崗按現有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四個等級確定依次分為七至十級職員崗位。

2.管理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規格、規模、人員編制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最高等級職員崗位設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規格確定,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設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確定。其它擔負管理任務的職員崗位數量和結構比例,按照機構編制和政府人事組織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

1.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制度,中學教師崗位共劃分為9個等級。其中,高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等級五級、六級、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八級、九級、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分別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等級的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國小、幼兒園教師崗位暫按6個等級劃分。現行國小高級教師職務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八級、九級、十級;國小一級教師職務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十一級、十二級;國小二級、三級教師職務對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十三級。國小、幼兒園中評聘了中學高級教師職務的,暫按現行規定對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七級。

2.全縣教育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的總的控制比例為1:3:6;其中五、六、七級之間的比例為2:4:4;八、九、十級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十二級之間的比例為5:5。

3.全縣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在省未出台新的辦法之前,仍按原xx縣人事局《關於印發<xx縣中國小、幼兒園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及高、中、初級職務職數結構比例控制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縣人職通字【1998】02號)執行。(見下表)

學校類別

高級崗位%

中級崗位%

初級崗位%

備註

中學

高中

25

45

30

職業高中

20

45

35

示範國中

25

45

30

縣城國中

10

40

50

鄉鎮國中

7

35

58

國小

示範國小

50

50

縣城國小

45

55

農村國小

40

60

幼兒園

省示範園

45

55

縣城幼兒園

30

70

村鎮幼兒園

25

75

縣教研室

35

55

10

中國小、幼兒園及其它輔助系列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不設高級崗位,中級崗位職數結構比例按低於教師系列5%執行。

4.鄉鎮及以下農村國小以鄉鎮中心學校為基礎進行崗位設置,對崗位設置實行集中調控。

5.國小附設幼兒園(學前班)專業技術人員與所屬國小(鄉鎮中心學校)合併進行崗位設置。

(三)工勤技能崗位設置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崗位和普通工崗位。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對應一至五級技術崗位,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四)特設崗位設置

特設崗位是根據學校特色和教育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高層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特設崗位設置按有關程序辦理。

五、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崗位等級

(一)普通中學教師崗位名稱:中學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高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高級教師二級崗位、中學高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學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一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一級教師二級崗位、中學一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學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二級教師一級崗位、中學二級教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學員級教師崗位名稱為中學三級教師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國小(幼兒園)教師崗位名稱:國小高級教師一級崗位、國小高級教師二級崗位、國小高級教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國小一級教師一級崗位、國小一級教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國小二級教師、國小三級教師崗位對應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二)中國小、幼兒園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崗位等級設置參照相關行業辦法和標準執行。

六、崗位基本條件

(一)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具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

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各等級管理崗位的基本條件:

1.六級管理崗位須在七級管理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七、八級管理崗位,須分別在八、九級管理崗位上工作滿三年以上。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國小、幼兒園專業技術五至十級崗位內部不同的崗位條件,按照《xx市普通中國小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與聘任指導意見(試行)》(市教人字【xx】30號)執行。十一至十三級崗位和其它專業技術崗位內部不同的等級崗位條件,按照《xx縣普通中國小、幼兒園初級教師專業技術崗位任職與聘任指導意見(試行)》(縣教字【xx】114號)執行。其中在任職年限上,聘用專業技術高一級崗位一般應在本層級下一級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特別優秀者,可放寬至兩年以上。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條件由學校按照本意見,依據市人字【xx】15號文件、市教人字【xx】30號文件和縣教字【xx】114號文件精神,結合崗位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首次設崗聘用中學高級教師(高級講師)一級崗位一般需在中學高級教師(高級講師)崗位上任職滿9年,中學高級教師(高級講師)二級崗位一般須在中學高級教師(高級講師)崗位上任職滿6年;中學一級教師(講師)、國小高級教師一級崗位一般須在中級崗位上任職滿6年;中學一級教師(講師)二級、國小高級教師二級崗位須在中級崗位上任職滿3年;中學二級教師(助講)、國小一級教師一級崗位一般須在中學二級教師(助講),國小一級教師崗位上任職滿3年。

原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被首次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時,原管理人員只能聘用到相應層級的最低層,原工勤技能人員不得高於十一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工勤技能技術五級崗位。

(五)普通中國小(含職業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

中等職業學校校長、中國小校長、幼兒園園長,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聘任。選聘校(園)長崗位的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經歷,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各單位要根據市人字【xx】15號、市教人字【xx】30號和《xx縣普通中國小幼兒園初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與聘任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精神,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規格編制、結構比例和空缺崗位的職數下,嚴格把握條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好各學校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七、崗位設置的審核

(一)崗位設置程序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內容包括:機構規格、社會功能、職責任務、領導職數、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等單位基本情況並附批准文件,擬設崗總量、三類崗位數量名稱、結構比例以及最高等級限額情況,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主要安排,需説明的問題等,並填寫《xx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批表》。

2.崗位設置方案報縣教育局審批,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

3.在批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編制崗位説明書,明確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4.廣泛徵求教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學校黨政領導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二)首次設崗,按照縣教育局統一核定的編制數確定崗位總量。對超編單位可設置部分臨時崗位,但其崗位總量不得超過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總數。已滿編或超編的單位不得新進正式工作人員,並要通過自然減員、解聘(調出)等方式逐步精減崗位和人員。

(三)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超過核准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權限申請變更;

1.學校(幼兒園)出現分立、合併,可對本單位的崗位設置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而變更崗位設置的。單位變更崗位設置,應提供書面報告和有關材料,並填寫《xx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變更審核表》,經教育局審核後,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准。

(五)經核准崗位設置方案作為中國小、幼兒園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八、崗位聘用

(一)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按照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以及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研究制定各單位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崗位聘用中要完善聘用辦法,規範聘用程序,建立聘用組織及機構,確保崗位聘用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嚴格按照市人字【xx】15號,市教人字【xx】30號和縣教字【xx】114號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程序實施聘用。

符合基本條件人員中達到直聘條件者可採取直聘辦法,直接考核上崗;符合直聘條件人數大於崗位設置人數或應通過競聘的人員,應通過量化考核的辦法實行競聘上崗。其基本程序如下:

1.單位成立崗位聘用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制定崗位聘用實施方案,編制《崗位説明書》;

2.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聘用實施方案並公佈此方案;

3.教職工提交崗位競聘申請及競聘材料;

4.考核組對申請競聘的教職工進行量化考核;

5.根據考核結果,擇優聘用,形成擬聘用方案;

6.對擬聘用方案進行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受理相關申訴和投訴;

7.公示期滿後,單位將擬聘用方案及相關材料上報縣教育局審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准。

8.簽訂聘用合同。

單位制定的量化考核方案應符合縣教育局“關於單位制定崗位聘用量化考核方案的指導意見”(另文下發)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並報縣教育局核准。

(二)崗位聘任中的有關政策問題

1.為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中國小教師區域內交流,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門為單位組織教師聘用制度。45週歲及以下的中青年教師一般在同一學校聘期不超過6年,超過6年者由縣教育局組織交流,每年交流比例為專任教師總數的15%,已參與幹部教師交流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2.各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現有在編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對於長期在編不在崗、私自僱人頂崗的人員,這次應按照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有關處理意見,通知本人蔘加競聘上崗。拒不競聘和未予聘用的,應按規定予以辭聘,並將其人事關係和個人檔案轉入同級的人才市場。

3.中國小、幼兒園接收首次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執行相關的試用(見習)期和轉正定級規定以及工資標準,從這些人員正式簽訂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則上一年內不確定工作崗位,試用(見習)期結束履行轉正定級手續後,再按相關規定明確其工作崗位和崗位工資待遇。對於國家或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因受崗位數量限制降低層級聘用的人員可暫時保留原層級最低等級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一個聘期,績效工資按現聘崗位領取。在第一個聘期結束後,再參加正常的競聘,按新聘崗位兑現工資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資待遇。

5提前離崗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崗位設置時按本人離崗時的職務,比照本單位相應崗位等級條件,確定其崗位等級及相應崗位工資待遇,這部分人員不佔單位崗位總數,不計入計算相應崗位類型人員結構比例的基數內。

6.在xx年7月1日至原所在單位首次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結束之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按照其退休時的職務,比照本單位相應崗位等級條件,重新確定其崗位等級及相應崗位工資待遇,以其薪級工資和重新確定的崗位工資核定退休費。新的退休費標準從原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兑現新的崗位工資的當月起執行。

7.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當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聘用合同期滿前,中國小、幼兒園應按國家規定和我省有關規定和受聘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考核,及時作出續聘、崗位調整或解聘的決定。

8.“雙肩挑”人員原則上不能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工作需要確需兼職的,要明確其主體崗位,並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以教師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體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從事部分教育教學工作並完成規定教育教學任務,按照教師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有關要求參加直接聘用或競聘上崗。

9.工勤技能人員競聘專業技術崗位,必須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原則,必須是在崗位有空缺,符合專業技術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和崗位條件,歷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有一年優秀者才能參與競聘,同等條件下,考核優秀者優先。首次聘用,只能聘到相應層級內的最低級。已確認聘幹身份的,可根據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聘用到相應專業技術崗位。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到教師專業技術崗位:

(1)師德考核不合格的;

(2)專業技術考核不合格的;

(3)弄虛作假、偽造獲獎證書或剽竊、抄襲論文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5)有嚴重失職、失誤行為,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

(6)拒不接受培訓、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學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務,情節嚴重的;

(7)長期在編不在崗或擅自離崗,拒絕參加競聘的;

(8)曠工或請假超過國家規定天數的;

(9)不承擔教育教學工作的。

11.按照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並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及時寫出書面工作總結報告,經縣教育局審核後,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完成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並簽訂合同的情況進行認定。對符合政策規定,完成規範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合同後,方可兑現各崗位聘用人員的相應工資待遇。

九、工作要求

1.為加強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領導,縣教育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局班子成員及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分管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同時設立工作小組,負責具體業務工作。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機構,研究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2.各單位要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縣教育局負責所屬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按照核准的崗位結構比例,做好各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對所屬單位的崗位設置、類別設置、等級設置、結構比例要客觀掌握,及時和上級部門溝通解決問題。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崗位設置方案的編制工作,按照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等級,做好本單位的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3.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單位領導要堅持以人為本,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教職工的思想認識;要按照積極、穩妥的方針,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正確處理實施中的矛盾和問題,確保平穩有序進行。維護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十、實施步驟

按照全市統一部署,我縣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務必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具體實施步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宣傳動員階段(10月31日前)

1、成立局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2、各學校對本單位的各類人員進行全面摸底登記。掌握本單位編制使用情況,人員聘用情況和在編在崗人員結構狀況等,並分別進行填表分析,為崗位設置提供依據。

3、組織動員、學習宣傳。各單位組織教職工學習國家及省、市、縣文件精神,明確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政策規定,方法和要求,廣泛徵求羣眾意見,填報基本情況表,做好崗位設置的基礎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教育局制定好教育系統具體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各單位根據《實施方案》規定,結合本單位的人員編制、工作性質、職責任務、人員結構等相關情況,提出本單位崗位設置方案,填寫《xx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2、核准方案。各校崗位設置方案及崗位設置審核表經縣教育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按《實施方案》規定的程序上報市人事局核准。縣教育局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審核各單位崗位設置範圍,崗位類別、等級劃分,結構比例等級設置是否合理,崗位設置工作程序是否合適,崗位聘用辦法是否規範,報送材料是否齊全等。

3、編制崗位説明書。根據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准的崗位設置方案,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明確本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不同等級的崗位職責、工作權限、任職條件和相關待遇等,編制本單位不同崗位、不同等級的崗位説明書,作為人員聘用、聘後考核的主要依據。

4、開展崗位聘用工作。根據“縣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和本單位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按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三)、審核認定階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後,應及時將崗位設置、組織崗位聘用及簽定聘用合同情況報縣教育局審核,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各單位完成情況進行備案和認定,對按政策規定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予以確認。

附一:《教育事業單位崗位等級表》

附二:《xx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附三:《xx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變更審核表》

附四:《xx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情況審核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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