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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醫學院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為了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現學校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省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人事廳,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通[2011]113號)精神,結合我校崗位設置方案及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醫學院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通過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人員聘用制度,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調動學校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設崗,宏觀調控的原則;堅持優化結構,精幹高效的原則;堅持按崗位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堅持平穩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三,設置崗位情況

學校設置崗位總量1386個,其中:管理崗位243個,專業技術崗位1046個,工勤技能崗位97個.主體崗位是專業技術崗位,佔崗位總量的75.5%.專業技術崗位主系列是教師系列,教師系列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數是776個,佔崗位設置總量的56%.輔系列崗位為工程技術,教學科研實驗,圖書資料,檔案資料,編輯出版,會計,審計,醫療衞生等其他專業技術系列,輔系列崗位最高級為三級.

(一)管理崗位名稱,等級,數量

管理崗位總數243個,佔學校崗位總量的17.5%.其中:五級以上46個,六級39個,七級78個,八級51個,九級29個,十級0個.

1,學校領導崗位8個.其中:三級職員2個,名稱分別是院黨委書記,院長;四級職員6個,名稱分別是院黨委副書記,院紀委書記,副院長;

2,內設機構領導崗位77個.其中:五級職員38個,名稱分別是機關各職能部門處長,系(院)黨委書記等;六級職員39個,名稱分別是機關各職能部門副處長,系(院)行政副院長等;

3,其他管理崗位158個.其中:七級職員78個,八級職員51個,九級職員29個,十級職員0個.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數量及結構比例

學校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按15:30:47:8設置;專業技術正高級崗位中的二級,三級,四級之間的比例為1:3:6;副高級崗位中的五級,六級,七級之間的比例為2:4:4;中級崗位中的八級,九級,十級之間的比例為3:4:3;初級崗位中的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高級崗位的數量適當向教師崗位傾斜,其他專業技術適當壓縮.教師崗位的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比列按18.9:32.1:44.5:4.5設置,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按3.7:23.7:54.4:18.2設置.其中,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中不設正高二級崗位,且副高級崗位結構比例按9.4:29.7:60.9設置.

1,高級專業技術崗位470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45%.

① 正高級崗位157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15%.其中:二級崗位16個, 三級崗位47個,四級崗位94個.

② 副高級崗位313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30%.其中:五級崗位63個,六級崗位125個,七級崗位125個.

2,中級崗位492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例47%.其中:八級崗位148個,九級崗位196個,十級崗位148個.

3,初級崗位84個,佔專業技術崗位比列8%.其中:十一級崗位42個,十二級崗位42個,十三級崗位0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數量及結構比例

工勤技能崗位97個,佔學校崗位總量7%.其中:技術工一級 1個,技術工二級5個,技術工三級23個,技術工四級66個,技術工五級2個,普通工崗位0個.

四,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一)各類崗位聘用的基本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

見附件(1)徐州醫學院教師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2)徐州醫學院其他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3)徐州醫學院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4)徐州醫學院專職輔導員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5)徐州醫學院工勤技能崗位設置與聘用實施細則

五,崗位聘用

(一)聘用範圍

我校事業編制在職人員(不含內退人員),人事代理人員均可以應聘相應的崗位.

(二)聘用辦法

(1)通過公開,平等,競爭的程序,按照競聘上崗,雙向選擇形式,擇優聘用.

(2)崗位聘用工作分級進行,專業技術高級職務和管理五,六級崗位由學校聘用,其他崗位由相應聘用組織或單位聘用.

(3)崗位聘用分為聘期聘用和聘期內聘用.

聘期聘用為三年一次,聘期內聘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聘期內只進行因專業技術和行政職務晉升的聘用,不對其他崗位等級進行聘用,學校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單位提議,學校及時聘用.新調入人員和接收的畢業生聘用相應職務的基礎崗位,並確定試用期.

(4)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用每年進行一次,管理崗位在任命的當月聘用,工勤技能崗位在江蘇省人事廳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時間的當月聘用.

(5)XX年7月1日至首次聘用期間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相應的級別崗位條件者,按照相應的崗位級別重新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間不變.

(三)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佈崗位設置實施方案,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

(2)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3)聘用工作組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根據聘用條件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4)聘用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名單;

(5)公示;

(6)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六,組織領導

(一)學校成立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崗位設置與聘用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學校成立聘用委員會,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工作組,管理人員崗位聘用工作組,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工作組,分別負責對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工勤技能崗位的聘用工作.

(三)二級單位成立以單位負責人為組長的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

七,實施步驟

2011年12月底完成崗位設置和聘用工作,具體步驟實施如下:

(一)10月13日——10月16日 聘用委員會,各工作組討論實施方案,各類崗位聘用細則.

(二)10月19日——10月30日 召開各類人員座談會,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

(三)11月2日——11月4日 黨政聯席會通過實施方案及細則.

(四)11月9日——11月12日 宣傳動員,公佈實施方案及細則,崗位職責,聘用條件.

(五)11月13日——11月16日 應聘人員向各部門,各部系(院)申請.

(六)11月17日——11月22日 各部門,各部系(院)審核後將應聘名單上報.

(七)11月23日——11月25日 各聘用工作組初審,提出擬聘人員名單.

(八)11月26日——11月29日 校聘用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名單.

(九)12月3日——12月7日 公示

(十)12月14日——12月18日 簽定聘用合同.

八,合同管理與考核

(一)學校與受聘人員按照法律,政策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受聘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聘任合同,保質保量地完成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聘任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執行年以後進入學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員,其崗位聘任合同從屬於原聘用合同,人事關係的調整按照聘用合同執行.

(三)經醫療單位確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承擔工作任務的,暫緩簽訂聘任合同.

(四)學校依據《徐州醫學院教職工考核暫行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受聘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級,調整崗位的重要依據.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轉聘其他崗位,轉聘後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九,聘期待遇

(一)教職工在受聘期間原則上按所聘崗位享受相應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二)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並聘任至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可以保留現已執行的技術職務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標準;聘任至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人,受聘期間工人身份不變,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現已執行的標準兑現,績效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解聘或退休後,仍按照工勤技能崗位兑現相應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十,聘餘人員的管理

(一)學校事業編制在職人員(不含人事代理人員),因崗位和聘任條件限制未聘任上崗的人員(不含出國逾期未歸人員)為聘餘人員.聘餘人員可按規定進入人才交流中心,聘餘人員在職期間學校保留其檔案工資.

(二)教職工拒絕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的,學校給予3個月的擇業期,擇業期內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擇業期滿未調出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予以辭退.

(三)經確診患有嚴重疾病而未聘任崗位的人員,可以履行病假手續,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病假工資和福利待遇.經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

十一,爭議處理

為了使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妥善處理在聘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學校成立崗位聘任申訴受理委員會.應聘者在公示期內有權就崗位聘任組織的決定和工作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教職工對崗位設置與聘任工作有關問題的申訴;

(二)負責對教職工申訴意見進行調查核實;

(三)責成有關單位對需要糾正的問題限期予以糾正,必要時提交學校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處理;

(四)將處理結果向申訴人反饋.

申訴受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工會.

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簽署真實姓名,申訴受理委員會有責任為投訴人保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申訴人應以事實為依據,經查實,屬於誣告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教職工對申訴受理委員會的答覆或處理意見不滿意,可依據相關法律或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十二,附則

(一)本辦法自 年 月執行,學校原有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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