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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實施方案

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xx〕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xx〕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xx〕37號)、《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吉發〔xx〕31號)和《中共xx省委辦公廳、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xx省事業單位分類實施方案〉和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辦發〔xx〕28號)精神,現就全市事業單位分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規範並區分行政機構與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與經營企業的職能,分離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和企業經營職能,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

(二)堅持以社會功能為分類的主要依據。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功能進行分類,不以事業單位名稱、經費來源、人員管理方式作為分類依據,嚴格控制行政類和公益一類類別範圍。

(三)嚴格按照分類標準和目錄進行分類。依照《xx省事業單位分類目錄》確定的事業單位類別進行分類,確保社會功能和職能特徵基本相同的事業單位劃入同一類別。對於完全符合類別特徵和認定條件的事業單位,可直接確定類別;對基本符合類別特徵和認定條件的,要對職能進行相應調整後確定類別;對兼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別特徵的,要按主體職能任務和發展方向確定類別。

(四)把清理規範貫徹分類始終。對不符合分類改革方向、職能弱化、沒有公益服務發展空間的事業單位,要通過撤銷或合併等方式進行調整。對政事、事企職能分離後,不具備獨立設置條件的事業單位要進行整合。鼓勵和支持打破原有管理體制和部門界限,對同類事業單位進行跨部門、跨行業整合。

(五)兼顧行業體制改革實施分類。要做好與行業體制改革的銜接。行業體制改革已明確方向的,要繼續落實改革任務;確需調整改革方向的,由改革牽頭部門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

二、分類範圍

市委、市政府直屬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羣眾團體機關及其他組織所屬事業單位全部納入分類範圍。

三、分類標準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一)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

認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承擔行政職能;二是承擔的行政職能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作為依據,包括國家法律、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解釋、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三是承擔的行政職能必須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央有關政策規定的明確授權(即明確指向事業單位)。

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政策規定只有原則性表述,沒有明確具體行政職能和授權指向的,不作為認定依據;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不作為認定依據;受委託承擔行政職能的不作為認定依據。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

認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一是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範圍;三是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能夠且應當通過市場獲得。

(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指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指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衞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認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或僅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三是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宗旨、業務範圍和服務規範由國家確定。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認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並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二是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準開展活動;三是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xx年2月中旬)

1.各部門要切實把握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項規定與要求,認真學習傳達《榆樹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實施方案》,研究解讀關於實施分類的相關標準、條件、明確政策節點和適用範圍,把握實施分類的各項要求。

2.根據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會議精神,召開實施分類工作動員部署會,對分類工作總體安排進行統一部署,明確任務,宣傳政策,提出要求,落實責任。

3.各部門要對所屬事業單位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施分類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職能範圍和運行狀態、經費形式和資產管理等涉及分類的有關情況。

4.各部門要對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職能任務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確認主體職能、社會功能、其他職能配置、職能複合、事企職能交叉等情況,蒐集相關政策文件依據。

第二階段:制定方案(xx年2月底前)

5.各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方案》,對實施分類的總體要求、主體內容、工作程序、時間節點、組織領導等方面作出明確詳細安排。

6.各事業單位要在徵求本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分類初步意見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徵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後,提交部門黨組(黨委)會議審議後,形成《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白頭稿)。

7.對擬劃入承擔行政職能類事業單位的,要按規定起草《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呈報備案的報告》(白頭稿),由市編辦負責上報省編辦審核同意後備案。

第三階段:溝通協商(xx年3月中旬)

8.各部門要與編辦就《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白頭稿)進行初步溝通,就類別認定問題進行協商。

9.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各部門將《xx部門事業單位分類意見》、《事業單位類別認定呈報備案表》、《事業單位“三定”規定》(代擬稿)及有關備件一併報送市編辦。

10.溝通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編辦就其主體職能和社會功能作進一步調查論證,提出類別認定意見。

第四階段:審核批覆(xx年4月底)

11.市編辦負責對各部門(單位)上報的《xx部門(單位)事業單位分類意見》〔正式文,並附各事業單位“三定”規定(代擬稿)〕進行審核,根據事業單位類型,會同組織、財政、人社、法制等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12.對認定類別意見不一致的,由市編辦將主管部門意見和會商意見一併提交市編委審定,以市編委文件批覆。

第五階段:檢查驗收(xx年5月底)

13.各部門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對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和落實“三定”規定情況進行自查,準備相關資料,形成自查報告。

14.市編辦組織有關力量,對事業單位分類和落實“三定”規定情況進行集中檢查驗收,對所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

15.市編辦根據檢查驗收情況,起草檢查驗收工作報告,報市編委審定,並報省編辦備案。

第六階段:工作總結(xx年6月底)

16.市編辦根據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情況,起草《榆樹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總結》,報市編委同意後,上報省編辦。

五、工作要求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關係到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發展,關係到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社會穩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謀劃,縝密實施,保證事業單位分類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分類的組織領導,成立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名單附後),負責具體工作。市編辦負責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各部門分別成立事業單位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為分類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分類負總責,組織實施所屬事業單位分類工作;事業單位為分類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對主管部門負責,承擔本單位分類工作的直接責任。

(二)把握分類政策。對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要繼續按照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三)嚴格審批程序。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分類意見,由直屬事業單位負責提出,報市編辦審核,按程序與財政、人社等部門會商並達成一致後,按規定程序報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分類意見,由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報市編辦審核,按程序與財政、人社等部門會商並達成一致後,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強化調度指導。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負責建立規範有效的部門間協調溝通機制,明確溝通協調方式,及時調度工作進展情況。要建立聯絡員制度,加強與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繫,保證分類工作穩步推進。

(五)組織驗收評估。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牽頭組織成立驗收評估組。對各部門事業單位分類實施工作情況開展驗收評估。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結束後,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對事業單位分類形成專題報告,上報市委、市政府。並在上級部門驗收結束後,向各部門反饋分類結果。

(六)嚴肅工作紀律。各部門在實施分類時,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紀律,嚴格履行工作程序,嚴格遵守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各項規定,嚴禁違規進人,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違規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嚴禁以各種手段擠佔、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確保事業單位人員思想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

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下設1個辦公室、5個工作組。

辦公室:

設在市編辦,主任由xx同志兼任。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綜合指導組:

設在市編辦,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依據中發〔xx〕5號、中辦發〔xx〕28號、國辦發〔xx〕37號、吉發〔xx〕31號和吉辦發〔xx〕28號文件精神,負責事業單位分類、事業單位公益服務職能與生產經營職能分離指導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類目錄制定;負責各部門事業單位分類審核;負責事業單位分類驗收組織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事企職能分離指導工作;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分類後“三定”方案。

財政政策工作組:

設在市財政局,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依據國辦發〔xx〕37號、吉發〔xx〕31號及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xx省發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財政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xx省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負責制定榆樹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人事政策工作組:

設在市人社局,組長由xx有同志兼任。工作職責:依據中辦發〔xx〕28號、國辦發〔xx〕37號、吉發〔xx〕31號和《xx省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xx省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負責制定榆樹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政策並組織實施。

監察工作組:

設在市監察局,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負責事業單位分類及配套改革監察工作,對各部門、各單位執行政策時中出現的違規、違紀及違反程序等現象,及時作出處理;對羣眾在改革過程中的投訴舉報情況,及時查處,依法依紀處理,並向市事業單位分類領導小組報告,保證分類改革公平公正。

信訪接待工作組:

設在市信訪局,組長由xx同志兼任。工作職責:為接待信訪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協調編制、組織、人社、財政及各相關部門,就分類改革涉及的政策,做好羣眾信訪答覆解釋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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