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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XX〕10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雲政辦發〔XX〕89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精神,為認真落實和加強我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全面推進**電力建設,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實施方案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是國家的經濟命脈。電力資源是我市重要的經濟基礎,電力安全直接關係到我市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確保電力安全,有利於全面推進**水電、火電產業建設,有利於“雲電外送”和“西電東送”,有利於國家西部大開發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要戰略的實現。電力設施是保證電力生產安全運行和正常供電的必要條件,一旦遭受盜竊破壞,造成事故,將會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的損失。保護電力設施,就是保障電力企業的生產安全和保護電網的運行安全,也就是保衞國民經濟的命脈。近幾年來全市加強了警電協作,不斷加大打擊涉電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電力系統治安形勢總體良好。但也必須看到,當前我市正處於開展大規模電力建設的時期,由於電力設施點多、線長、面廣,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驅動,針對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仍然十分猖獗,不僅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而且給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很大危害。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從維護經濟建設大局和國家安全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到保護電力設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工作主動性,提高服從和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識,把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持之以恆地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確保我市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

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電力設施保護日常工作機構

按照《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長何剛任組長的**市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經委、公安、發改、建設、林業、國土、水利、工商、政府法制等部門負責人和**供電局黨政領導組成(具體人員名單附後)。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經委。各縣、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電力保障措施。要按照《通知》要求,整合行政資源,依法行政,聯合執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羣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

三、加強協調配合,明確任務分工,切實履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職責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是一項長期工作,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和明確任務分工,切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行使行政管理職權,依法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協調相關行政機關,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負責審批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範圍內作業或開展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活動,並認真督促業主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

(二)公安機關,負責對電力企業內部治安保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羣防羣治工作,建立羣眾護線組織。負責維護電力企業重點工程建設施工秩序和電力企業正常生產秩序。負責查處和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備以及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土地管理使用的審核、審批把關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用地申請的範圍不得超越有關重點電力工程規劃範圍和已經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範圍。

(四)建設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制止違章施工、違法亂建等損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負責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規劃及其依法劃定的保護區域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將專項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因新建架空電力線路穿越林區安全通道進行的砍伐,並協助有關建設單位執行砍伐。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舊收購站點,依法整頓和查處超範圍收購行為,堵塞銷贓渠道。負責對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和物資的場所,堅決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七)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和組織培訓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法規、規章。負責擬定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負責牽頭組織電力設施保護的執法檢查和法制保障。

(八)電力企業,負責制定本單位電力

設施保護規劃,負責制定和落實保護電力設施工作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負責落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日常工作經費。

(九)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保護電力設施。

四、加強輿論宣傳,積極動員廣大人民羣眾支持和參與保護電力設施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進一步強化輿論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網絡的作用,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對盜竊電能和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典型案件及時進行報道,公佈涉電違法犯罪的舉報電話,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遏制違法犯罪行為,使廣大人民羣眾不斷增強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積極檢舉揭發涉電違法犯罪行為,在全社會形成“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

五、加強執法辦案,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嚴厲打擊涉電犯罪。市、縣區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轄區內發生的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重點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偵辦力度,儘快破獲;對已經抓獲、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儘快處理。

(二)淨化電網安全環境。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違章施工、違法亂建等損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行為要及時制止,依法實施行政管理和實施行政處罰,必要時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確保電力施工和電網通道的安全。

(三)整頓廢舊收購場所。市、縣區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廢舊金屬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打擊收贓、銷贓行為,堵塞銷贓渠道。對非法收購電力專用器材和物資的要加大查處力度,堅決依法取締非法收購電力設施的場所,堅決實施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強化保障措施,切實把保護電力設施工作逐一落到實處,確保電網運行安全

電力設施保護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和供電企業必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切實強化保障措施,把保護電力設施工作逐一落到實處,確保電網運行安全。

(一)成立組織領導機構。各電力企業要強化電力設施的治安保衞工作,成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電力企業各電站、變電站、調度中心等重點要害部位要配備足夠的專職或兼職生產保衞人員。要制定本單位電力設施保護規劃和計劃,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規定,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要落實內部治安保衞責任制,嚴防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或事故發生。

(二)完善長效協作機制。公安機關和供電企業是保護電力設施工作的主力軍和攻堅力量。要繼續建立、完善和鞏固警企結合的長效協作機制。不斷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改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科技含量,依法有效防範和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大經費投入力度。各電力企業要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的投入,把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納入電力建設和企業發展預算。要長期打算、統籌規劃、確保重點、穩步推進,為保護電力設施工作中技防、人防、物防措施的落實提供可靠的財力、物力保障。

(四)建立科技防範網絡。各電力企業要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衞重點部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重要部位配備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並實施重點保護。特別是對重要發電廠房、重要輸電線路、重要變電站所、電力調度中心,要安裝監控和報警裝置,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範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控水平。

(五)成立專業巡線隊伍。各電力企業要成立專業巡線隊伍,落實專業巡線崗位責任制。要對電力設施進行定期檢查,提高專業巡線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區域施工作業單位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和施工。發現安全隱患的,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或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要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突出的地方,實施看護管理和蹲點守候,力爭抓獲現行作案分子,預防和減少案件發生。

(六)組織實施羣防羣治。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羣防羣治工作和宣傳工作。各電力企業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村(社)建立羣防羣治組織,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三級聯防”、“四級聯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部分重要線路或易發案地段,要探索推行有償護線承包責任制。要充分依靠羣眾,調動各方積極性,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七)全面設立保護標誌。各電力企業要進一步提高電力設施保護意識,加強生產安全管理和電力設施的保養維護。對重要發電設備、輸電線路、配電裝置、變電站要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全面設立電力設施警界、警示、標牌等保護性標誌。

(八)建立完善預警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指導和督促電力企業建立健全電力生產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完善預警機制。在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行為或因自然因素髮生電網安全故障後,要指導和協調電力企業儘快修復損毀設施,確保電力安全和可靠供應。

(九)開展年度執法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每年進行一次由政府法制部門牽頭、保護電力設施領導組成員單位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年度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電力企業各項電力設施保護措施是否落實、人員是否到位、經費是否保障、是否進行了突發性事故預防演練、各成員單位是否履行職責、是否協調配合等工作。

(十)召開年度協調會議。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每年召開一次保護電力設施工作協調會議,聽取年度執法檢查和工作調研情況彙報;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加強領導機構組成人員;建立成員單位聯絡員制度,加強信息通報和交流;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切實落實獎勵制度。各電力企業要建立健全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獎勵制度,對破獲涉電重大案件或提供重要線索、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辦案單位、公安民警、巡線人員、舉報羣眾,要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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