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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企業法人治理

文化企業法人治理

根據我國現行公司法,文化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應包括三個必要部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或監事會。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文化企業法人治理

文化企業法人治理

它們應各司其職,共同推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祕書,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或監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文化企業法人治理要達到什麼目標呢?英美國家的公司僅為股東利益服務,體現在財務上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日本和歐洲國家的公司不僅重視股東利益,而且考慮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如債權人、職工、消費者和供應商等。oecd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在各種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上提出要保護利益相關者和資源提供者的利益[1]。

從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筆者以為,oecd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更具借鑑意義,文化企業法人治理不僅是股東治理,也不僅是利益相關者治理,而是要實現社會共同治理。所有社會成員都可以對公司的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議,是否採納一方面取決於法律規定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取決於輿論監督的力度大小。簡言之,文化企業法人治理的目標就是要關注所有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促使公司可持續發展。

標籤: 企業法人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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