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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綜治部門工作怪狀調研報告大綱

基層綜治部門工作怪狀調研報告大綱

如何解決個別地區對綜治工作還存在的“説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怪現象?貴州省委政法委書記崔亞東認為,綜合治理寫入黨章更應寫入法律———

基層綜治部門工作怪狀調研報告大綱

相當一部分人不清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責職能,有人甚至認為綜治部門是一個臨時機構,個別地區對綜治工作還存在“説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怪現象。

説起社會上對綜治工作的種種“怪現狀”,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崔亞東有些“心焦”。

他告訴記者,事實上,近些年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發揮了非比尋常的重要作用,已經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新路子。

崔亞東建議,國家應儘快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立法工作提上議事日程,通過立法,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體制創新,破解制約工作發展的體制性障礙。

綜合治理是解決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中央總結歷史經驗提出的正確方針,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崔亞東説。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對社會治安很重視。1981年,中央政法委召開了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在會上提出:“搞好社會治安,必須各級黨委來抓,全黨動手,實行全面綜合治理。”這次會議首次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概念。

此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字眼在一系列文件中頻頻出現。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黨的十四大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寫入了《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總綱。黨的xx大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進一步明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堅決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保持社會長期穩定。”

“黨章和一系列文件多次強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儘快立法,從而推動綜合治理更好地發揮作用。”崔亞東表示。

綜治單位地位虛任務實亟需法律“撐腰”

近些年來,隨着形勢的發展變化,廣大人民羣眾對生產生活的安全要求越來越高,平安建設任重道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重在整治向重在建設轉變,由側重於治安領域向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領域延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任務越來越繁重。

“鄉鎮(街道)綜治辦現在不僅是一個組織、協調部門,而且已成為一個具有具體工作業務、不可替代的實戰部門。”崔亞東告訴記者,目前,貴州省的鄉鎮(街道)綜治辦有十多項任務,任務比較實,但地位相對虛。

崔亞東舉了一個例子,XX年貴州省鄉鎮(街道)機構進行新一輪改革後,鄉鎮(街道)按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分為一、二、三類,一類鄉鎮(街道)設綜治辦,二類鄉鎮(街道)選設綜治辦,三類鄉鎮(街道)不設綜治辦。

記者瞭解到,目前各地綜治部門尤其是基層綜治人員少,隊伍不穩定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各地對於重點解決鄉鎮(街道)的專職副主任和專職工作人員問題呼聲較高。

據統計,截至去年底,貴州省1545個鄉鎮(街道)僅有477個鄉鎮(街道)配備了綜治辦副主任,全省平均每個鄉鎮(街道)綜治幹部僅1.37人。

崔亞東認為,在鄉鎮(街道)工作人員編制序列中,計劃生育、財政等崗位都有專門編制,而綜治辦沒有落實專門編制,不能從組織上保證綜治隊伍的穩定。

綜治經費缺口大立法需解決保障機制

“儘管我們一直在努力增加綜治經費的投入,但從目前來看,治安防範經費、羣防羣治經費等缺口仍然較大。”崔亞東説。

中央多次強調,各地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貴州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四個五年規範及實施方案》規定:市(州、地)按人均不低於0.5元的標準,縣(區)按人均不低於1元的標準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儘管如此,據XX年統計。貴州省仍有5個地(州)、24個縣(區)沒有列入財政預算,有的雖然納入預算,但標準很低。

“我們現在85%的鄉鎮(街道)綜治辦沒有配備電腦、傳真機,95%以上的鄉鎮(街道)無交通工具。”崔亞東認為,這些都需要立法來解決羣防羣治的性質,活動方式,人力、財力、物力的保障機制。

“這麼多年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在不斷探索中發展、完善,創造了許多寶貴經驗,有必要進行歸納總結,上升為法律規範。”崔亞東表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從政策實施為主向法律實施為主轉變,建議國家儘快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立法提上日程,通過立法破解制約綜治工作發展的體制性障礙,推動綜治工作體制機制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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