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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行政許可法對建設法治政府的影響

淺談行政許可法對建設法治政府的影響

XX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後的又一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對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都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在傳統的計劃體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作用無所不及,行政審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誇大。因此,行政審批無處不在,並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門視作解決行政管理問題的萬能鑰匙和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王牌”手段。行政許可法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適應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適應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的治本之需要,體現了行政行為的新理念,對我國建設法治政府必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xx於XX年3月22日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依法治國,要求國家是法治國家,社會是法治社會,政府是法治政府。與依法治國的目標是建立法治國家相適應,依法行政的目標必然是建設法治政府。據此,《綱要》規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 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機關自覺運用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我認為,行政許可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建設法治政府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法樹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行政許可法通篇貫穿了“有限政府”的理念,限制了政府的權力,有利於推動政府職能的轉換。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了賦予政府權力的價值取向、政府權力的範圍、政府管理與社會管理的關係等。在政府管理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關係上,確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市場競爭的關係上,確立了市場優先的原則;在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係上,確立了社會自律優先的原則。這些制度和原則對防止公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的過度干預,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促進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許可法通過對行政許可權作出規定,相對集中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xx、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外,包括xx部門內的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地方不得設定有關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不得通過設定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這些規定有利於從源頭上改變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現狀,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法制的統一。 行政許可法合理界定和劃分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其中,取消xx規章的行政許可設定權,為改變部門自我授權、任意擴大本部門權力的現象奠定了法律基礎。行政許可法較為充分地體現了政府權力有限的理念,這部法律的施行,必將推動有限政府的建設,並從源頭上解決行政許可的過多過濫的問題。 二、行政許可法樹立了“責任政府”的理念,明確了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有利於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這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許可法倡導責任政府,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將許可的責任屬性固定下來,將行政機關實施許可的權力,與應承擔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失職瀆職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體現了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對於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僅有依法受理和審查的責任,而且對於違法亂紀實施的行為還負有國家賠償的責任。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撤銷;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不履行公開義務和告知義務、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應當准予行政許可而不準的,以及濫發許可的等等,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過程,就是履行職責的過程,如果行使權力違法、越權,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損害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責任政府,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 三、行政許可法樹立了“服務政府”的理念,強調了便民原則,有利於促進政府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長期以來,由於觀念、體制、機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機關不是儘可能地為老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而是設置種種繁瑣的程序、手續,老百姓為了得到一個許可證往往必須跑幾個、十幾個甚至幾十個部門,蓋上百個章。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許可法強調了便民原則,有利於促進政府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行政許可法確立了一系列有利於便民、高效的制度:一是“一個窗口辦理”、“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二是老百姓申請行政許可事項,儘可能簡便、高效,如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可以委託代理人或通過信函、傳真等等;三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當場受理制度;四是嚴格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行政許可、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製度;五是“你只要提出申請,一切都由我來辦”制度,由原來讓老百姓跑來跑去拜衙門過關卡,變成由行政機關在整個審批過程中提供優質服務,只要行政機關能辦的事就不再麻煩老百姓。行政許可法的這些規定,對於消除行政機關的推諉、拖拉、辦事效率低下,建設高效服務政府無疑將起重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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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這些方面,各地都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我區的行政服務中心,就是一種便民、快捷、優質服務的集中辦理形式,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行政許可法樹立了“陽光政府”的理念,規定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於促進政務公開,接受老百姓的監督。 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許可法的這些規定,把政府的行政行為放到陽光之下,必須做到公開、透明、公正、公平。這對於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建設陽光政府,實施老百姓對政府政務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徇私枉法等~現象,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治政府,必然是陽光政府。如果政府的政務活動不透明、不公開,“暗箱操作”,就必然會有各種私弊。多年來,黨和國家一再強調,要求政府推行政務公開,近幾年又提出建設“陽光政府”的目標。但是,政務公開雖然有所進步,但是至今不能説令人滿意。關鍵是缺乏一種實施機制。行政許可法初步建立了一種實施機制。例如在行政許可的設定上,不僅規定了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而且規定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時,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老百姓的意見。如果沒有這個程序,立法機關就會不予審議。再如在實施行政許可時,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並在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行政機關沒有遵循政務公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行政許可法樹立了“誠信政府”理念。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信賴保護原則”,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誠信意識。 行政許可法在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法確立的信賴保護原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於改變目前一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朝令夕改、缺乏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的問題。根據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必須誠實守信,規劃計劃、政策措施必須保持相對穩定,給老百姓以明確的預期。二是有利於保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害,一旦行政機關確需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時,由此給老百姓造成的損失必須依法給予補償。三是有利於老百姓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和對政府的信賴。四是有利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高誠信意識,進一步嚴格依法行政。 六、行政許可法樹立了“廉潔政府”的理念,有利於進一步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現象。 過去,行政審批、行政許可過多、過濫而又減不下來的主要原因在於,有些行政機關把行政許可權作為“設卡尋租”的手段,謀取本部門的利益和個人私利。有的行政機關把應當是無償服務的行政審批變成有償服務,有的行政機關把本來應當由企業和其他組織自願選擇的服務,通過中介組織變成了強制性服務。由於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缺乏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在一定意義上説,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助長了~現象的蔓延。特別是在土地使用權等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審批和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許可方面,以權謀私的現象更為嚴重,發生了一些~和徇私枉法的案件,敗壞了政府現象。 針對上述情況,行政許可法正是着眼於解決行政許可中的~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對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全過程進行嚴密監控,使權力和利益脱鈎,並與責任掛鈎,保證權力規範運行。一是公開、透明,將行政許可的全過程置於陽光之下操作。二是原則上不收費,特別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防止設卡尋租現象在具體環節上發生。三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四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許可的監督約束機制,對於樹立政府新形象,建設人民羣眾滿意的廉潔政府,同樣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總之,行政許可法的制定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將推進我國行政許可行為的法制化、規範化,推進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整個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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