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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大力推進信用工商建設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大力推進信用工商建設

黨的xx大和xx屆三中全會強調指出,要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政府部門的信用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和樞紐,其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係到行政職能的實現、行政工作效率和水平,而且對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起着示範和引導作用。在XX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王眾孚局長提出要把XX年作為誠信建設推進年,努力建設信用工商。信用工商首先要求的就是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充分發揮政府機關的示範帶頭作用,其目標是增強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促進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提高黨和政府及人民羣眾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度,努力建設一支黨和人民信賴的工商行政管理隊伍。 已於XX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集中體現了以人為本和建設信用政府的理念。工商部門作為我國實施行政許可的重要行政機關之一,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必將有力地推進信用工商建設。首先,《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和實施是推進信用工商建設的巨大動力。《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自覺運用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和社會事務,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須為民、行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這就要求工商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必須依法行政,提升工商部門的公信力,必將極大的推動工商部門的信用建設。其次,《行政許可法》的頒佈和實施是推進信用工商建設的法律保障。王眾孚局長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指出,信用工商建設的重要任務是加強誠信教育、健全誠信制度、懲戒失信行為。《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系列原則和制度,如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高效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聽證制度,告知制度,時效制度等等,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機關誠實守信作了具體規定,同時規定了違法行政、不守信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就為工商部門健全誠信制度、懲戒失信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工商部門要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將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與信用工商建設結合起來,以《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為動力和保障,大力推進信用工商建設。 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執政為民。行政機關的權力是法律授予的,根據現代法制的理念,對行政機關來説,法無規定輒禁止;對行政相對人來説,法無禁止輒自由。依法行政是建設信用工商的前提和基礎,工商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要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範圍實施行政許可,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漏位;按照法定的條件實施行政許可,既不故意提高標準,也不放寬標準,對符和條件的依法准予行政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許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嚴格遵守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告知、説明理由、時限、告知救濟權利等制度。在程序和實體上保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樹立執政為民的形象。 二、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立信於民。法治政府必然是陽光政府,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暗箱操作只能增加人民羣眾對政府的隔膜感和不信任感,我國在加入wt0時對透明度原則也作了鄭重承諾,因此政務公開是立信於民、立信於國際社會的一個重要舉措。工商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做到政務公開:(一)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要公開,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二)信息公示,要把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申請書格式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三)公開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對於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必須舉行聽證;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第三人的,應當告知第三人。(四)公開行政許可的結果,公眾有權查閲行政許可決定,接受相對人和公眾的監督。 多年來,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存在明顯的不公平現象,如國有與私營的區別對待、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保護等等,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為了維護經濟領域最基本的社會公平,同時順應世貿組織所倡導的非歧視原則,工商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一)平等的對待申請人。不能因申請人的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給與不平等的待遇,更不能為了局部的特殊利益,而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二)辦理行政許可工作人員不得與申請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接受申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説明理由、依據,並告知申請人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保證行政許可便民、高效,取信於民。政府取信於民的關鍵是切實為民着想、服務於民,《行政許可法》解決了過去行政許可過程中的行政效率低下、老百姓辦事難的突出問題。工商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按照建設服務型工商的要求,切實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法》規定,申請人除可以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外,還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這就需要我們對接受申請的方式作相應的調整,最大限度的方便羣眾。(二)實現一個窗口對外,需要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三)在法定期限內儘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遵守信賴保護原則,提高工商機關的公信力。行政許可行為缺乏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是過去我國政府行為的突出問題之一。在一些人看來,行政許可是可以隨意行使不受約束的,鄭重的承諾瞬間可以改變,嚴肅的法律可以化為笑談,似乎朝令夕改、出爾反爾是政府的特權,是不受限制的。其結果不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離了政府管理目標,而且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權威。它所帶來的不僅是短期內的經濟損失,而且是一種對政府的信任危機。《行政許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工商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做到(一)依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 大力推進信用工商建設

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不隨意撤銷、撤回、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二)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與補償。(三)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實施的行政許可,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給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若撤銷該行政許可決定可能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則可以不予撤銷。 五、嚴厲懲戒失信行為。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不講誠信的行為,要嚴格執紀,依法處理。增加失信的成本,努力做到要我誠信為我要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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