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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調研報告4篇大綱

信訪調研報告4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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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是**市的中心城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社會環境,導致**區的信訪舉報工作既和其他縣區有普遍的共性,又有自己的個性。如何針對中心區的特點,探索信訪舉報工作的新路子,我們進行了細緻調研。

信訪調研報告4篇大綱

一、信訪舉報活動的特點

信訪舉報主體出現多元化。過去舉報人以農民為主,現在,個體商户、地方工人、油田人員、公務員、下崗職工等信訪舉報比重加大。

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綜合性。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挪用村民青苗賠償款、土地徵遷、村務公開、村居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居民住宅樓建設過程中開支不明、執法機關作風粗暴、部門工作失職等。特別是城區居委會集體資產的管理和流失、油田賠償款的去向、村級事務不規範等問題成為近兩年來反映的突出問題。

信訪舉報崇上性強。即信訪高遞、人員高訪。大多羣眾心理認為,機關越大,領導級別越高,閲批的信訪件“震動”越大,解決問題才快。因此,不少基層羣眾直接向去市到省進京信訪反映。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基層的屏障作用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一信多投現象較為嚴重。不少信訪羣眾認為,多向幾大機關舉報,多找幾位領導反映問題,總有一件得到受理,或能形成轟動效應,從而出現相同內容的信訪舉報件同時向幾個甚至十幾個不同級別的部門同時投遞。

出現了擇機越級上訪現象。在國家或本地有重大會議、活動和重大節日時,如“兩會”期間、基層換屆選舉、國慶、春節前夕等,個別上訪人往往會直接到省進京上訪,甚至出現干擾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情況。

上訪由個體化向組織化發展。過去,上訪人員僅就個人受到利益侵害而單體上訪。現在,不少上訪事件中暴露出,個別人在利益的驅使下,往往聯合被反映人的對立面聯合進行反映,並且分工明確,有人組織牽頭,有人籌集資金,有人計劃方案,有人聯絡協調,有人負責車輛。

二、成因

居委會工程建設不規範。近兩年來,城區居委會在居民集資建設住宅樓、商品樓過程中,由於居委會幹部素質不是很高,大都沒有經過統一的招投標程序,加上管理不夠規範,存在挪用集資款情況,造成工期延誤等問題的發生,引發羣眾信訪。

村級組織缺乏有效的監管。紀檢組織在基層特別是在村居,還存在空檔現象,村居沒有從事紀檢監督工作的人員,村居幹部的違反黨紀行為情況更多的是依靠羣眾來信來訪反映出來,造成紀檢監察信訪監督工作明顯滯後。

村級財務管理不嚴格。調查中發現,凡是出現越級訪現象的農村,一定存在村級財務管理不規範甚至管理混亂的情況,且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村務公開工作形式主義化,而村幹部工作作風又不民主、不科學,工作方式方法簡單粗暴,對村民要求置之不理,對一些好的建議不及時採納,導致村民意見很大,甚至激化矛盾,造成羣眾信訪。

油田賠償款的監管存在薄弱環節。**區地處勝利油田腹地,涉油案件發生比較頻繁。有的人為了得到單井的承包權、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不惜以各種手段拉攏腐蝕黨員領導幹部;有的在油田賠償款的劃撥過程中,鑽管理的漏洞,貪污挪用,侵害集體或個人的利益;有的在油田徵地過程中,暗箱操作、假公濟私等,造成羣眾信訪。

三、對策

要注重“早”,規範信訪舉報預警機制。

實行基層信訪“網底工程”,建立由區紀委牽頭,基層紀委、區直部門單位紀檢組負責,基層站所和村居共同參與的橫到面、縱到底、責任到人的覆蓋全區的信訪舉報網絡體系。在全區所有村居設立信訪員,實行不穩定因素排查彙報制度。各村居信訪員每週通過電話、報表等方式向鎮紀委、街道紀工委彙報不穩定因素排查情況,基層紀委彙總情況後,報區紀委。通過這一措施,可以提前發現苗頭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化解、早解決。

要注重“約”,規範村居政務管理。在羣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上,要加強對村居幹部決策的約束。在研究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體土地出租、出讓等關係到羣眾切身利益事項時,村居幹部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召開村居兩委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嚴禁暗箱操作,假公濟私;在城區村居,凡涉及集體土地、房屋的出租出讓和村居民集資建設住宅樓等涉及資金數額較大事項時,村居幹部除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研究外,必須報街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審批、備案,嚴禁隨意決定或個人私下交易;村居財務公開必須及時、真實、全面,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嚴禁不公開、假公開或只公開支出、不公開收入;村居幹部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集體資金的領取、上交、支出等,必須由報帳員經手,嚴禁非財務人員的村居幹部管理集體資金;村居財務支出掛帳前,必須經村居理財小組審核同意,並由理財小組長籤蓋章,嚴禁村居主要負責人自己管理理財公章,並隨意加蓋。

要注重“查”,加大羣眾的初信、初訪辦理力度。對羣眾來信來訪,認真做好登記,做到有訪必接,有信必查。對應該辦理又有條件辦理的問題馬上辦理;對因條件限制不能辦理的,主動做好解釋工作;對違背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講明政策,耐心做好疏導教育工作;對有實際困難無連索反應的,暫緩辦理,待條件成熟後再行處理。在查辦初信初訪案件的過程中,要堅持查實查細的原則,凡是羣眾反映的問題和在調查中瞭解到的問題,做到查實、查清,採取適當方式向羣眾公佈,爭取把問題解決在基層,避免出現越級上訪或羣體性事件。

要注重“誠”,實行三項制度。即首問責任制、雙向承諾制和回覆制度。在辦理羣眾初信初訪過程中,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承辦誰負責,工作人員要熱情服務,服務到底。對於業務外來訪,主動引導到相關部門,不能推委。對於業務內來訪,要做到既是最初受理方、又是直接調查方、同時必須成為最終調查方。對於相關部門因工作力度不夠,造成羣眾反映的合理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而再次信訪或越級信訪的,將列為區紀委督辦信訪案件。在執行雙向承諾制制度過程中,信訪主辦人要與舉報人雙方簽定承諾書,信訪室按照實名舉報工作制度要求,對舉報內容進行登記、辦理、調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當事人進行答覆;舉報人在區紀委調查期間,要按照承諾書規定,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不得聚眾鬧事或越級上訪等。在執行回覆制度過程中,受理機關要在受理舉報件後的三日內將受理情況和辦理時限、承辦單位告之舉報人;在調查核實環節上,適時找舉報人調查取證和徵求意見,並在調查終結後向舉報人説明調查核實的基本情況;在處理環節上,要對處理落實到位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回告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穩定因素和舉報人的意見,當事人對回告的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提出異議,並提供具體線索和有關證據,承辦單位根據提供的具體線索和有關證據作進一步調查核實,達到最終化解矛盾的目的。

紀委對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調研報告信訪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近年來,由於土地問題引發的羣眾上訪,成為各地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主要因素,為採取切實可行的對策,及時化解矛盾,我們成立調研組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主要表現

(一)因基礎設施建設佔地補償款分配、土地開發整理佔地導致土地不均引發糾紛。XX年,我縣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36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30%。如威烏高速公路建設佔用我縣4個鄉鎮37個村的2553.42畝土地,羣眾在分配佔地款和進行土地調整時意見不一;XX年部分鄉鎮因土地開發整理佔用土地,部分被佔地羣眾對土地調整方案不認可。

(二)村幹部超標準預留機動地、暗箱操作發包土地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20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16、6%。村幹部為化解村內不良債務或謀取利益,通過保留“責任田”、多留“機動地”、非法收回農户承包地高價發包引發糾紛。

(三)因羣眾要求收回未到期的承包地和承包地到期不能按時收回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10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8、4%。一是前幾年村委會發包出去的土地,承包期限較長尚未到期,但羣眾認為原發包程序不規範,現要求收回;二是我縣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時,為鼓勵發展大棚、林果、桑園等而搭配的糧田,現羣眾要求收回;三是部分羣眾原來種植“三高農業”作物所承包的土地,雖承包期限較長,但大多已改變原合同規定種植種類,羣眾要求收回;四是前些年經村委會同意,羣眾自己投資開發的荒鹼地,大多沒有書面合同,羣眾要求無償收回但種植户以已有投入為由拒不交出;五是承包地到期,但因承包户與村集體之間存在債務關係等原因拒不交出,而羣眾強烈要求收回。

(四)因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明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12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10%。主要表現在村與村之間因土地權屬不清和村內隊與隊之間因界線不明引發的糾紛。明集鄉南王參一村、二村存在爭議地84、5畝,此地1965年時邊界清晰,權屬明確,自1989年後,由於南二村羣眾搞荒鹼地開發,又把爭議地分給羣眾耕種,到XX年南一村羣眾為灌溉、排澇挖溝到爭議地時遭到南二村村民的阻攔,發生糾紛,南一村羣眾上訪不止。最後經調查組調查,本着尊重歷史、注重證據、維護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

(五)因非農業户口人員、在校大中專學生、出嫁婦女要求分配土地引發糾紛。該類糾紛引發集體訪5起,佔土地集體訪總量的4、1%。不少村前幾年按照約定俗成的規矩,每3至5年大規模調整一次土地時,將“買”成非農業户口的人員、考上學的大中專學生、已出嫁的婦女的土地收回調整給新增人口,該類人員現沒有固定收入來源,要求分配土地,但無地可調或雖能分配土地但多數羣眾不同意。

二、導致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國家土地政策落實不夠到位。一是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國家推行“兩田制”,即實行“責任田”和“口糧田”兩種承包方式,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開始對“兩田制”進行清理糾正,但因部分村的“責任田”未到期,糾正“兩田制”不徹底,延續至今,仍有少數村存在“兩田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產生矛盾。二是近年來,我縣沒有嚴格執行新的土地政策,及時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搭配給農户的糧田和改變種植作物種類的土地承包合同進行清理,導致土地嚴重不均,引發糾紛。三是村幹部和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認識不到位,擅自違法調整農户承包地。四是我縣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貫徹不到位,許多村走了過場,有的甚至閉門造車,與實際嚴重脱節,致使我縣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五是XX、XX年我縣組織的集中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和規範完善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措施辦法,因個別基層班子較弱的村沒有落實到位。

(二)農村土地承包缺乏必要監督。一是村幹部不履行民主議事程序擅自對外發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費,透明度低,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二是承包合同不規範,條款不完善,給村民、村幹部和承包者留下了矛盾隱患;三是果園、林地在承包經營期間因管理不善,出現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現象;四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常因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班子對老班子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否認原合同的法律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五是以倒包土地為業的人員,承包村集體土地後,層層轉包或一地多包,從中非法漁利導致糾紛。

(三)土地權屬不清。因權屬問題出現糾紛的土地有:一是自六十年代初,一直由村集體經營管理的北窪地;二是昔日的荒鹼地、坡地等;三是離村較遠的荒鹼地、撂荒地、插花地等;四是羣眾耕種的國有土地;五是成方連片開發整理前沒有明確土地權屬的土地。處理該類糾紛時,因存在土地詳查資料與實際種植現狀不符、缺乏有力證據、土地登記確權手續不完善等因素,處理難度較大。

(四)佔地賠償不規範。近年來,因國家大型基礎設施建設、油田開發、經濟園區項目建設等需要,佔用了大量農村集體土地,因土地補償標準低、賠償款到位不及時、分配不合理、失地羣眾得不到妥善安置等因素,引發了許多較大規模的上訪。

三、解決農村土地信訪問題的對策及建議

(一)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落實力度。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工具向廣大幹部羣眾深入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税費改革、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民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認識。在黨校舉辦農村基層幹部培訓班對村支部書記進行集中培訓,或組織有關部門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一次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巡迴宣講活動。二是循序漸進,徹底整改,全面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嚴格把握《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山東省《實施辦法》的政策界限,積極穩妥地做好規範和完善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徹底清除矛盾隱患,從根本上理順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二)切實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羣眾反映土地問題往往與村財務、村幹部作風等問題交織在一起,增加了問題的處理難度。鄉鎮黨委政府要把村級班子建設作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來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選好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羣眾意見,把黨性強、德才兼備和羣眾信賴的同志選拔到村領導崗位上,對那些私心重、羣眾意見大的村幹部及時調整和更換。鄉鎮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村班子的領導和監督,一旦發現幹部有問題,該教育的要及時教育,該處理的要嚴肅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嚴格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政策,確保羣眾知情權、監督權。要指導幫助各行政村依法選舉產生村民代表,對農村土地承包等村級事務實行村民代表議決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規範土地承包行為。農村確需進行土地“小調整”的,在做到“五公開”(即上級政策公開、村級土地核實的底子公開、土地承包方案公開、劃分地塊等級公開、土地歸户註冊公開)的基礎上,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後,履行報批程序後方可實施,對個別村幹部不經批准擅自進行土地調整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嚴格落實農村合同鄉鎮監管制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台賬,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轉合同的簽訂、登記、鑑證和檔案管理工作。嚴格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並監督合同的實施,防止出現虛假合同、侵權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依法確權,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對容易引發權屬糾紛的土地,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工作組依法予以勘界確權,明確土地權屬,完善土地登記確權手續,徹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

(五)嚴格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各部門、單位依法行政,不製造新的問題,留有餘患,及時化解矛盾,處理遺留問題。二是對信訪問題依法處理。應該解決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一些無取鬧,違反法律、法規的事件要嚴格依法處理,決不姑息養奸,一味縱容。更不能為求得一時的安定,不講原則,隨意承諾和讓步,縱容、包庇違法信訪。

信訪案件和執行積案工作調研報告信訪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社會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xxxx年部署的“xxxx”工作之一,是對人民法院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主題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經濟發展中的不確定性、不可預料因素增多。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新挑戰,法院作為社會矛盾化解的“終極機關”,該如何立足本職,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們深思。 近期,榆次區法院圍繞“信訪案件和執行積案工作”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

執行積案的成因和對策:

一、執行積案的現狀

(1)從立案時間看。時間在xxxx年xx月前的案件xx件,佔未結積案總數的x%,立案時間從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x件,佔未結積案總數的xx%。立案時間從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件,佔未結積案總數的xx%。

(2)從案件類型分析看。合同案件居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xxxx件,佔積案的xx%,婚姻家庭糾紛案件xxx件,佔積案的x%,人身損害賠償案件xxx件,佔積案的x%,在未結執行積案中,被執行人為政府及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案件xxx件,佔未結積案的xx%。

二、造成執行積案的原因

(1)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合同行為也在不斷增加,而相對於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其他較為簡單的民事糾紛,合同糾紛的經濟性更為突出,相對於其他民事糾紛,合同糾紛當事人服判息訴的可能性更小,執行過程中的困難更大一些,因而造成案由為合同糾紛的積案比例較高。

(2)經濟條件的制約。由於榆次區人口以農民居多,多為民間借款合同糾紛。雖然執行標的額較小,被執行人大多數生活困難,履行起來困難一些。被執行人居住鬆散,通知、尋找困難,許多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就舉家外出打工,臨走前將財產藏匿、轉移、變賣,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執行。被執行人收入不固定,財產狀況難以掌握,可供執行的財產少,由於農村經濟落後,許多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農村房屋執行價值不大,即使通過評估、拍賣等手段變現,也幾乎無人競買。

(3)社會觀念的影響。一些村委會負責人認為,欠債是普遍現象。因此遇到這些村委會作為被執行人時,即使村委會有履行能力,他們也不願自覺履行。還有一些村委會“班子”不穩定,負責人會以“不是本屆班子的債務本屆不應該償還”的荒唐論調搪塞,甚至胡攪蠻纏,阻撓、妨礙人民法院的執行。

(4)執行不能的影響。寬泛的説,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積案中,僅xxx件有財產案件,佔積案總數的x%,其他均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在清理執行積案過程中,常常是早出晚歸,被執行人也願意配合執行工作,但卻因為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無法執行;還有些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大多數是已成年但未成家)被判刑,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有些交通肇事案件,被執行人貸款借款買車,以但發生交通事故,往往車毀人亡,家裏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等等。這些都造成了執行不能,執行不能產生的積案在短時期內是很難從根本上予以解決的,這實際上是一個經濟問題,也可以説是一個社會問題。

三、解決執行積案的對策

(1)進一步圍繞服務發展大局做好執行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切實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自覺把民事執行工作置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去謀劃和部署,圍繞黨委中心工作履行好職能。切實關注涉企執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拍賣等強制措施,靈活運用分期履行、債轉股、資產強制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維持企業 “造血”功能,幫助度過難關。注重對涉案民生的司法保護,通過加大執行力度、實施司法救助、協調部門解決等方式,強化對特困羣體的權益維護。對羣體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講求方法,注重實效,防止因執行不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着力解決執行不力不公問題。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執行局內設機構,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的工作體制。對跨地區、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難以執行的案件,要加大督促力度,靈活採取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措施,予以執結。認真落實懸賞執行、執行和解、窮盡措施等工作制度,嚴格規範執行程序,對疑難案件採取易人執行、集體“會診”等方式予以突破。充分依託質效評估體系和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執行權的內部監管制約,防止濫用執行權或怠於執行現象發生。同時,增強執行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異議、複議等救濟權利,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3)進一步健全執行威懾聯動機制,贏取全社會合力破解“執行難”的工作局面。爭取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及時向黨委、人大彙報重大行動和重大案件的執行情況,逐步將協助執行工作納入有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範圍。對被執行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公務員等身份的,及時向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等部門通報,爭取支持。黨委、人大在幹部任用時,能否將本人及單位有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作為硬性的條件一票否決,形成一種制度,嚴格落實,促使領導幹部帶頭遵守法律。加強與土管、建設、公安、金融等部門協調,就規範和協助執行以及信息共享互通等問題進一步抓好落實。加強執行宣傳工作,提高公民風險防範意識,增強當事人自覺履行實效裁判的法治觀念。

(4)進一步加強執行能力建設,提高執行工作水平。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人民法官為民”主題實踐活動與破解執行難有機結合起來,確保執行工作的正確方向。認真落實 “五個嚴禁”的規定,注重從源頭上遏制違法違紀行為,堅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設,從嚴管好隊伍。加強執行業務培訓,增強幹警依法執行、化解矛盾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配足配強執行力量,加大執行裝備投入,進一步關心幹警身心健康。

信訪案件的成因和對策:

為了更好地推動司法和諧,最大限度的化解社會矛盾,區法院對信訪案件的成因和對策進行調研分析,以提升處理信訪案件的能力,推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信訪案件的現狀

從信訪案件方面看。xxxx年xx月前的所有積案中,信訪案件xx件,佔xx%。 重複信訪案件xx件。

二、造成信訪案件的原因:

(1)在立案環節對訴訟、執行風險不作釋明。訴訟是有風險的,實踐中,立案法官很容易忽視這一細節。如果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時,沒有明確告知當事人在訴訟及執行過程中可能遭遇的風險,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錯覺,使其產生不恰當、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在案件審結、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未能得到滿足時,就很容易衍生為信訪案件。

(2)法院工作上存在瑕疵。這是引發信訪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審判工作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個別案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過於使用法言法語,難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或者雖裁判正確,但程序疏漏或判決言辭不妥,造成當事人為討説法找法院、找領導,因案件未能複查或未能依法予以糾正,轉化為長期申訴上訪案件;執行工作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一是執行機制存在瑕疵,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名承辦法官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當事人誤以為法院偏袒對方,產生牴觸情緒。二是執行公開存在瑕疵,有些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導致執行不能,承辦人沒有及時將法院進行的查詢工作告知申請人,導致申請人將應自己承擔的風險責任歸責於法院,以法院執行不力為由上訪,要求法院解決。

(3)當事人個人法律素質不高,對裁判文書的理解存在偏差。受法律水平所限,有的上訪當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規定,又不接受接待人員的答覆和解釋,官司敗訴後不能正確對待,堅持認為法官沒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法官是在以權謀私、胡亂判案,便開始上訪。

(4)信訪人試圖通過上訪解決自己的實際生活困難的錯誤心態。有的上訪人明知政法部門的處理沒有問題,但因上訪無需付出成本,在利已思想或投機心理的驅使下,無理由地一味主張鑑定錯誤、審判錯誤,誇大損害後果,進而向對方當事人或法院提出許多不切實際的要求。更有甚者將賠付的希望寄託在國家和政府身上,認為只要不停上訪,國家和政府就會給想辦法解決,他們把上訪作為改善生活條件的手段,在得不到滿足後便走上纏訴之路。

三、解決信訪案件的對策

(1)要重視信訪工作的超前預防。在立案時,落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執行申請可能遭遇的風險予以明確告知,使當事人對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有充分了解,從而減小其裁判做出後、執行完成後的心理落差,進而減少由此產生的信訪案件。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要摒棄就案辦案的思想,對於社會關注的重大、疑難、複雜、敏感和新型案件,要多做工作,提高當事人和社會羣眾對法院辦案的認同感;對於普通類型的案件,要認真排查,對排查出的重點信訪案件採取建立目錄、制定預案、落實責任等措施,特別是針對部分“老、難、纏”信訪户,要主動上門溝通,儘可能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其對裁判或執行的不滿轉化為信訪案件。

(2)要重視初訪的接待。對因法律素質低,不能正確理解裁判結果而產生的信訪案件,接待人員要重視與信訪人的初次溝通,要有耐心,多傾聽其陳述,認真細緻作法律宣講,拉近與信訪人的感情,增強其對法官的信任感,爭取能勸其息訴罷訪。同時,對案件進行復查,確保複查報告有理有據,依法、以理服人;對為獲取不當利益,無理取鬧的上訪者,接待人員要講明法律規定,打消其企圖通過信訪要挾政府、給法院“施壓”的違法念頭,同時對其進行勸解。對拒不聽從的上訪者,要及時向黨委彙報,在黨委領導下依法採取法律措施嚴肅處理。

(3)要重視來訪問題的回覆和解決。對當事人的來信、來訪,不論有理、無理,都應當及時予以回覆。能當場答覆的,儘量當場答覆有關當事人;如果不能當場答覆,應儘快與區委、區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研究解決方案,尋求解決辦法,在儘量短的時間內,通過電話、書信等口頭、書面方式將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時的告知信訪人。

(4)要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力爭從源頭上解決信訪問題。在審判階段,嘗試建立案件審理質量保障機制,把審判人員辦理案件的數量與當事人服判息訴率結合起來,納入審判人員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從而督促審判人員及時向當事人解釋、説明法律的有關規定,並通過法官後語、裁判文書附相關法律條文、加強裁判文書説理性等方法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幫助其辨法析理。在執行階段,加快執行信息網絡化進程,保證採取的執行措施、執行效果等能夠及時告知當事人,滿足其知情權。同時,嘗試建立執行案件流程與分類管理機制,將案件從自始至終由一名法官承辦的傳統模式轉變為由不同執行小組順次承辦和集團、類別型案件專人承辦的雙軌模式,確保執行階段各個環節更加透明、公開,增加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信任度。

(5)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要求,深入基層、深入羣眾,瞭解訴求、解決困難,建立有效的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第一時間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第一現場。

xx市xx區法院執行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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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制度和信訪工作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中國共產黨長期以來堅持的羣眾路線的基本實踐方式,也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繫羣眾、瞭解民意社情、品鑑政策得失的重要渠道,因此做好信訪工作關係到社會安定穩定大局,關係到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按照上級工作安排並緊密聯繫##國土資源分局轄區實際,通過日常工作實踐和走訪村幹部、與信訪對象溝通等方法,廣泛徵求意見,科學分析我轄區近年來涉土信訪的特點和原因,現就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當前我轄區國土資源信訪的特點

隨着我國各項改革的逐漸深化和社會利益關係的逐步調整,各類複雜的社會矛盾日益顯現,以經濟利益為誘因的信訪層出不窮,涉土信訪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遇到許多紛繁複雜的棘手問題,有些難點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工作。

(一)從信訪發生地域看,主要集中在城鎮主要街道及嘎查村。

(二)從信訪具體內容看,主要集中在農村私人違法佔地建房和偷挖礦產資源。這些信訪隨機性強,數量多,預防難。

(三)從信訪處置難易程度看,主要集中在帶有歷史原因的權屬糾紛。這類信訪由於歷史原因和上訪人對政策的理解偏差,有的信訪羣眾在重複訪的過程中不斷增加新的內容,形成歷史遺留問題和新的問題相互交織,處理和協調勸返非常艱難,常常發生重訪纏訪和無理訪。

(四)從容易引發羣訪形式看,主要集中在有關土地徵用補償和個別人採取多重手段佔有村集體土地、林地、草場等問題。這類信訪由於涉及面廣,影響大,處置棘手,容易引發集體羣訪或超級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二、國土資源信訪量上升的原因分析

國土資源信訪數量上升,特別是近年來的急劇上升,是基於多方面原因形成的。涉土信訪問題是源於結構性的問題,本質上講還是我們國家在實現社會轉型、經濟走向現代化過程中,由於產業結構升級凸現出來的資源緊張和人口壓力之間矛盾的集中反映,以及社會分配不均衡帶來的宏觀性社會問題。其中既有基層政府、行政村依法行政與落實政策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羣眾對當前政府徵地“不平衡”心理和擔憂心理的原因。

(一)愛民富民政策深入人心。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強調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並隨着中央關於解決“三農”問題、農業免税農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的實施,農民的維權意識有了明顯增強。特別是XX年以來,中央不斷重視和加大土地市場治理整頓、保護耕地和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工作力度,新聞媒介持續的正反面宣傳和廣泛報道,使土地管理問題成為社會熱點。羣眾想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問題的期望值不斷提高, 這是信訪量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心理不平衡或對政策理解不透。這是引發信訪的一項經常性原因。特別在土地徵收工作中,一是對政策理解不深。由於農民受文化水平和信息封閉侷限,難以準確和完整掌握有關政策,因此農民在涉及本村土地特別是涉及自身承包地將被徵收時,往往會聯想到自身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為準確瞭解是否有徵收事項、以及徵收是否合法、徵收補償標準等相關信息,農民就會自發想到前往上級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信訪。二是心理上不平衡。土地徵收多是為了因應經濟發展和公共建設需要,因此是一個不間斷而長期的過程,隨着國家經濟建設發展,其徵收補償標準也不斷提高和完善。但農民從自身樸素的同地同價觀念出發,認為同村土地補償標準就應該同價,因而早期土地被徵收的農民在對比現行補償標準後,往往會產生“不平衡”的心理,頻頻以信訪方式表達政府應追加補償的訴求。但新政策只能調整今後而不能溯及既往。此外,不同區域同地類之間的補償差異也會造成“不平衡”心理,由於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更新與土地利用現實性間存在差異,同一地類不同區域的地塊可能導致同類不同價,因而致訪。三是要求社保的呼聲高。政府對被徵地農民的社保工作相對滯後,也是引發徵地信訪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土地違法行為增多。受經濟利益驅動和國土資源部門查處涉土違法行為侷限性影響,羣眾非法佔地和偷盜礦產資源的現象十分突出,由此引發的舉報信訪直線上升。在涉及農村私人建房的信訪中,“城中村”及周邊村,由於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受房屋出租、拆遷補償中等經濟利益誘惑,村民私建亂搭行為層出不窮,常常形成違法佔地-舉報-查處-再違法-再舉報的怪圈。在偷盜礦產資源的舉報中,違法行為人往往採取“游擊戰術”,你來我走,你走我動,流動性大,且對亂採濫挖行為查證困難,查處效果不明顯,導致舉報不斷。

(四)個別上訪“專業户”組織操縱信訪。當前,存在個別上訪“專業户”組織操縱村民上訪。這些人多是農村社會中的活躍分子,有一定的活動和組織能力。他們多以上訪作為“生計”,在農村鼓動農民“集資”上訪,組織農民集體上訪。上訪過程中為達到個人目的,有的胡攪蠻纏,強詞奪理;有的甚至還背後組織煽動羣眾圍堵,擾亂辦公秩序,對此處理和協調勸返通常很難。這些人的產生,對於集體訪、重複訪及羣體性事件數量的上升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對農村社會的安定穩定工作有不可忽視的影響。

(五)村幹部與個別羣眾之間的矛盾。在村級換屆選舉和行政村調整等時期,一些舉報信訪在反映土地問題的背後,一般還

牽涉到政務公開、村財管理、幹部貪佔等許多複雜的因素,羣眾試圖以土地問題為突破口,達到綜合問題的解決。

三、現階段處置信訪的主要措施和效果

針對土地信訪量攀升的趨勢,我們感到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必須認真處理好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支持經濟發展與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依法行政與提高工作效率的三個關係,針對本地區實際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來解決土地信訪問題。

(一)出台政策,形成大信訪格局。

(二)加強領導,實行嚴格信訪制度。

(三)情法並用,加大信訪調處力度。一是做細工作,及時調處信訪。土地信訪問題的解決過程,實質上就是一點一滴地樹立黨和政府威信、化解矛盾的過程。土地信訪問題關係羣眾切身利益,抱着對人民羣眾深厚的感情和寬容的愛心,對他們反映的實際問題,用最短的時間,通過最佳的途徑,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是對人民羣眾高度負責的態度,也利於從根本上維護基層穩定。二是加強巡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四、降低國土資源信訪量的對策和措施

(一)重視處理好“四個關係”。一是注重處理與鄉鎮政府的關係。土地信訪案件中多數的信訪是反映農村私人建房和圈佔土地問題。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凡屬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首先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把土地糾紛問題分散、分解在基層。二是處理好與民事訴訟的關係。凡屬於土地違法行為,要立即按規定程序辦案,屬於民事案件的,則迅速引導其到法院民事庭進行起訴。三是處理好與城鄉規劃的關係。來訪者反映建房地基高低、道路佈局、房屋採光等問題,引導他們到城建部門諮詢解決。四是處理好與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關係。及時為羣眾指明解決其所反映問題的出路,避免羣眾的往返,縮短處理時間

(二)提高認識,實現“三個轉變”。信訪工作是直接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羣眾的橋樑和紐帶,做好信訪工作可以疏通和拓寬黨和政府體察民情的渠道,使各級黨委、政府能夠及時傾聽羣眾的呼聲,瞭解羣眾的疾苦,發現和解決關係羣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進一步把人民羣眾的利益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堅持羣眾路線,是做好信訪工作的根本,是實踐好“xxxx”的關鍵所在。要增強羣眾觀點,努力實現信訪工作“三個轉變”。1、變羣眾上訪為幹部下訪。信訪工作要面向基層、面向羣眾、面向為羣眾解決實際問題。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羣眾、深入實際,調查瞭解羣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密切關注羣眾的思想動向,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針對性地解決好羣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從而實現變羣眾上訪反映問題為領導幹部主動下基層為羣眾解決實際問題。2、變被動應付為主動預防。要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拓寬信息渠道,瞭解社情民意,及時獲得預警性、超前性、深層次的上訪信息。在此基礎上,客觀分析問題,制定工作預案,服務領導決策,把信訪苗頭消除在內部、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初始。3、變單純信訪為綜合治理。信訪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大多數羣眾上訪多是反映亟待解決的問題,要發揮主體作用,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真正解決羣眾的信訪問題。

(三)嚴格依法行政,規範許可行為。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職務行為,就很難取信於民,易起糾紛。要堅持依法行政,並進行日常化、制度化的監督。土地管理一項重要職能是土地使用許可,包括土地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農村宅基地和工業用地許可等,要認真查找存在的不足並督促改進,從而達到普遍提高國土資源行政許可水平的目的,從源頭上消除產生信訪的因素。

(四)創新辦訪機制,引進社會力量。解決信訪難題,不能單單依靠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限的力量,可以考慮試行引進“外腦”,比如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運用諮詢、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羣眾間建立更密切和更多的對話平台,利用多種方式和疏通多種渠道解決土地信訪問題。

(五)嚴格執法監察,加大查處力度。對舉報違法用地的信訪,靠解釋、調解是不能根本解決問題的,必須對舉報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予以堅決的查處。一要加強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及時制止;二要查處典型案件,對政府、法人違法佔用土地行為,要敢於查處,不能姑息遷就;三要加強聯合辦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目前在自身缺乏強制手段的情況下,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和法院的聯繫,積極爭取這些部門對土地執法的支持與協作,增強土地執法的威懾力;四要嚴格依法行政,對土地違法案件,不僅要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還要依法處理違法用地責任人,取信於民。

(六)建立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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