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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的分析與建議大綱

關於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的分析與建議大綱

近年來,隨着民營企業在發展當地經濟中作用的提高,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日益受到地方政府的關注,一些地方已經就此進行專門立法,將切實保護民營企業權益作為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儘管如此,侵佔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相當普遍和嚴重,需要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關於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問題的分析與建議大綱

一、存在問題

具體來看,民營經濟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 投資經營權得不到保障

案例1(資料來源:《中國私營經濟年鑑XX年版》,p.387。):收購之後難經營

據安徽省工商聯等部門的調查,1998年9月,民營企業馬鞍山海天集團與市化工局簽訂合同,海天集團以1620萬元抵付1416名職工安置費收購原破產企業馬鞍山橡膠廠,成立海橡公司,同年12月恢復生產。在700多名上崗職工中,絕大多數不願成為“打工仔”而未簽訂勞動合同,近300人不願或沒有上崗。在公司通知、通告無效的情況下,自次年6月停發這些未上崗工人的工資,由此引起了少數人毆打公司領導、攔堵205國道的惡性事件。事發後,該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協調指導小組的意見,補發了上述曠工人員的工資。但因職工大鍋飯思想沒有轉變,對立情緒沒有化解,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十分困難。加上職工為身份、產權歸屬等問題上訪不斷,XX年4月市化工局書面通知海天集團退出海橡公司,單方面終止收購合同。海天集團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領導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團未安置好職工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報告發表時此案尚在審理之中。

分析與評論:

民營企業收購經營不善的國企,本是一件雙贏的好事,問題是受種種因素限制,民營企業往往並不能以一個平等市場主體的身份開展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有的企業本來已經破產幾乎失去全部價值,一旦民營企業要去收購就變成了黃金;國企職工下崗時尚能正確對待,一旦有民營企業收購或兼併就無理取鬧,搞得企業無法應付;政府則往往在矛盾和衝突面前不惜犧牲民營企業的利益以求得一時安穩。在這樣的外部環境下,民營企業確實是舉步維艱。 

(二)企業生存權受到侵害

案例2(資料來源:《民營經濟內參》XX年6月8日。):貴陽一民營企業被政府建設項目卡斷生路

貴陽興華鐵合金廠是一家引進外資,於1987年註冊成立的民營企業。在該廠建成投產後的第六年,貴陽新機場選址將興華鐵合金廠廠區劃定為龍洞堡機場的淨空保護區域。1995年11月中旬,在貴陽市副市長(兼龍洞堡機場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的主持下召開的專題會議上作出三點行政結論:要求興華鐵合金廠在1996年3月以前變遷完畢;成立專門的搬遷工作組負責實施;鑑於興華鐵合金廠經濟效益較好,指揮部同意對被搬遷企業給與賠償。同年12月,搬遷工作組向興華鐵合金廠傳達了專題會議精神,送達了《貴陽市花溪區政府(1995)61號文件》,責令該廠按照文件要求事項執行。

興華鐵合金廠在61號文件下達之後,立即停止了經營活動,停籤和終止履行1996年度的購銷合同,於1996年2月底熄火停止生產,待命搬遷。同時該廠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了資產評估,並作了異地搬遷重組生產的預算報告送達有關部門。但是該廠停產之後,便無人理睬搬遷事宜,建設指揮部與搬遷工作組之間相互推諉,搬遷費始終沒有到位。據瞭解,搬遷費已被有關領導挪用去市區繁華路段修改大樓和興辦實業公司做生意去了。1997年,該廠向貴州省政府提交報告並獲省長和副省長批示,但公文旅行1年有餘,由於各有關方面相互推諉,問題仍未能解決。在行政投訴無效的情況下,該廠向省高級法院起訴,結果訴訟以鐵合金廠的敗訴結束。

無奈之下,該廠領導在多方徵詢民航管理局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無異議之後,於XX年元月開爐生產。不料機場又提出該廠所在位置是機場劃出的淨空保護區域,其生產影響飛行安全,構成安全隱患。XX年4月,貴陽花溪區環保局長帶人到達興華鐵合金廠,宣佈了手寫的強令該廠立即停產的緊急通知,強行拉閘斷電,打上封條。對工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0餘萬元。事後至今又是1年多過去,該廠仍處於既不能生產、又不能搬遷的困境,企業生存無望。

分析與評論:

此案例清楚地表明,民營企業的地位是多麼地低下。首先,與企業切身利益有重大關係的廠址遷址問題僅由工程指揮部召開一個會議就決定下來,企業只是事後在工作組“傳達專題會議精神”時才知曉搬遷要求,並且只能被“責令按照文件要求事項執行”。其次,企業停產之後,因搬遷費用沒有着落而無法搬遷,企業此時已陷入困境,而有關方面不僅沒有努力解決企業的實際困難,反而互相推諉,當初的承諾成為泡影卻沒有一個人或部門承擔責任。第三,在企業被迫無奈,於停產4年後開始生產自救時,區環保局長僅憑一紙手書即可強令企業停產並打上封條。試想,如果興華鐵合金廠是一家國有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會遭到如此對待嗎?與這兩類企業相比,民營企業現有的地位顯然無法與政府部門談判,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的“文件”面前是微不足道的。

(三)財產佔有權受到侵佔

案例3(資料來源:《南方週末》XX年12月6日。):荒唐的法院判決

XX年6月,在廣州辦公司的港商李某被河南某商人僱傭~勢力綁架,被迫寫下借款110萬元的欠條。綁架者在回到河南洛陽之後,居然堂而皇之地向洛陽中級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李某歸還莫須有的110萬借款。荒唐的是,在廣州警方已於XX年8月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原告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洛陽中級法院仍然判處借條有效,原告勝訴。被告上訴至河南省高級法院之後,高級法院未充分核實借條真偽的情況下迅速判決維持中院原判。由於未能得到河南警方的配合,罪犯一直未能抓獲歸案。XX年7月,廣州警方將參與綁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抓獲歸案,在廣州警方將有關證明材料送交河南兩級法院之後,洛陽市中院仍於9月份將李某的房產拍賣並將所得款項交給了原告。

分析與評論:

在此案中,我們不僅看到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而且還不能不懷疑其中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否則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法院怎麼也不應該匆匆判案並急於執行。由此看來,搞好執法部門的廉政建設、建立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至關重要。與國有企業不同,民營企業生來便沒有政府權力部門給予的“父愛”和“母愛”,如果司法部門再不能秉公執法,那麼在遇到糾紛時,民營企業豈非“死定了”。

案例4:除不盡的“四亂”(資料來源:《南方週末》XX年11月15日。)

XX年2月,四川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發文下調了個體工商户關林非收費標準。時隔半年,四川蓬安的個體户卻發現,蓬安工商分局一直拒絕執行新的規定,相反卻大幅度提高了收費標準。按其標準,擦鞋匠每年要交費用最高的達到320元,其中包括“個管費”等8項費用。而擦鞋匠都是來自貧困家庭和下崗職工,每月收入不過一二百元。蓬安縣政協的報告反映:“最近,某工商所長向擦皮鞋的個體户打招呼説:明年我們實行職稱制,給你們擦皮鞋的評職稱,辦職稱證。”

開服裝店的殘疾人李某,XX年繳納管理費400元,到XX年管理費便猛漲到1500元。經多次交涉才降到900元。而按照省物價局和財政廳的文件,作為殘疾人他本應免交管理費,即便沒有減免,每年也只應繳納300元。經該縣個體户的比較,平均每人被多收了1100元。按此推算,全縣1萬餘名個體户被多收費可能達到數百萬之多。此外,該工商分局隨意核定營業額、強迫訂報、強制收取鏡框費、違規收集資款等問題也十分常見。

此外,XX年

全國人大對各地落實《鄉鎮企業法》的情況進行了檢查,結果發現不少地方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的“四亂”問題突出。據調查,鄉鎮企業收費總額約佔到税後利潤的70%左右(汪異明, 《經濟研究參考》XX年第七期。)。

分析與評論:

擦皮鞋的也要評職稱真是天下奇聞。為製造收費名目,一些地方的執法機構可謂是絞盡腦汁。在“四亂”的重壓之下,民營企業的營業利潤大量被剝奪,哪裏還有再投資的動力和能力,企業發展更是無從談起。“四亂”之所以屢禁不止,還是因為利益驅動。實踐表明,僅僅靠發文件三令五申是不行的,解決問題的關鍵還是要從制度建設入手,從根本上切斷執法機構與收費行為的利益聯繫。

(四)投資收益權難以保障

案例5:政府為什麼屢屢失信於投資者(資料來源:《民營經濟內參》XX年第1期,“一個命運多舛的私營企業”。)

雲南龍躍公司是一個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私營企業。1994年,在昆明市長春路拓寬改造期間,因區屬長春路改建辦公室(簡稱長改辦)未能解決某服裝廠的拆遷安置問題,在區政府的協調下,改由龍躍公司執行該廠原與長改辦簽訂的建樓協議。按照有關協議,龍躍公司於1995年11月向長改辦支付了各項費用275萬元,長改辦在收取費用之後應為公司解決“五通一平”問題。但經多次催促,長改辦長期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為不影響工期,龍躍公司只能另行花費200多萬元資金自己解決用水用電、煤氣管道、通訊線路。至今長改辦收取費用已5年多,龍躍公司建設的綜合樓也早已投付使用,但正式的供水供電設施仍未解決。

次年8月,長改辦又與龍躍公司簽訂協議,將已建成綜合樓南面近6畝土地出讓給龍躍公司建設商廈。在按規定辦理了立項報批手續之後,龍躍公司進行了大量前期準備工作,花費資金200多萬元。不料次年12月,昆明市政府將原規劃在他處的農貿市場改在已出讓給龍躍公司的土地建設,龍躍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事後不容商量的情況下,被長改辦強制終止協議,收回土地。農貿市場施工時,承建單位未經城市規劃部分批准,在距龍躍公司綜合樓僅13米的地方建起23層的高層建設,致使龍躍公司已建成商品房條件嚴重惡化,一半以上無法售出。對此龍躍公司曾多次向市區政府、建委、規劃局、城市監察大隊等有關部分反映,均無濟於事。

分析與評論:

只因是私營企業,昆明盤龍區長改辦便可以任意擺佈,置龍躍公司已投入的大量資金於不顧,將協議和承諾都拋之腦後。稍加註意,就會發現此類案例實在不少。例如安徽的國禎集團在開發阜陽市阜臨路廣場項目時也遇到同樣問題。該公司於1996年與阜陽市政府簽訂了開發協議,市政府曾召開數次專題會議協調項目進展。1997年集團公司先期支付了150萬美元,但協議中關於付款後10日內交付土地使用證的條款卻始終沒有執行。三次規劃方案均獲市政、規劃部門評審通過,又三次因市政府的“研究研究”而擱淺。XX年元月,市政府單方面宣佈收回出讓土地,至於國禎公司已支付款項是退款還是繼續開發利用則無人作出任何解釋。XX年7月26日《南方週末》刊登的“‘吳百萬’破產記”則講述了一個私營企業主如何由百萬富翁變成流浪漢的曲折經歷,其中原因,也是地方政府部門屢屢不遵守協議,欠款不還、吃拿卡要。聯想到我國首例以民營經濟為主投資2.5億元,運用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橋,雖然獲得了各方人士的一致喝彩和地方政府的特許經營權,但由於在大橋收費、配套設施經營權等方面受到來自政府部門的種種限制,當初的投資回收方案已經無法實現。 

吸引民營投資又不按市場規則辦事,資金投入便如泥牛入海無影無蹤更談不上回報,這種“投資”方式是任何正常的投資者都無法承受的。政府一再失信於投資者,不僅會嚇跑一大批企業家,更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貽害長遠,因而這種做法實在是要不得。

二、民營投資權益保障環境不佳的原因

(一)被動接受民營經濟的後遺症:理論指導遲滯

回顧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感受到決策~的無奈。可以説,在改革之初,體制改革的設計者們並沒有打算使民營部門成為經濟發展的推動力量,民營經濟是在國有經濟逐步喪失效率和活力的背景下,被迫和匆忙接納其發展的。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後,隨着中國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國內外經濟貿易環境的變化,國有經濟體制僵化、經營機制轉變遲緩的問題日益凸顯,增長速度出現大幅度滑坡,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明顯減弱,政府就業和財政的雙重壓力日益加劇。在無以解困的情況下,政府(特別是財政日益陷入困境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轉而藉助民營企業來支持經濟的發展。

由於是被動接受,理論指導的滯後幾乎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隨着民營經濟的飛速發展,這種滯後的問題也就越發突出。不僅對於民營企業的理論研究,諸如運行規律、發展趨勢、成功經驗和失敗啟示、未來發展方向等都均遠遠落後於實踐,不能滿足民營經濟迅速發展的現實要求,而且對於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這一根本問題,也仍然存在認識誤區或者禁區。例如不少官員嘴上不説,心裏害怕被人説成“搞私有化”、“甘當新生資產階級的保護傘”。認為發展民營經濟是權宜之計,並因此而瞻前顧後,顧慮重重;有的人等級觀念根深蒂固,總認為國有優於集體,集體優於個體私營;還有的人乾脆以異樣的眼光看待民營經濟,對其發展之迅速憂心忡忡,擔心如此下去會衝擊社會主義制度,威脅共產黨的領導。歸納起來,傳統理論所造成的思維定勢大體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將民營經濟視為異己力量,可以利用而不能信任,可以允許其發展但必須加以限制;二是將之視為補充力量,不承認也不願接受民營經濟已經成為經濟主體這樣一個現實;三是認為只有在社會注意初級階段才需要民營經濟,因而其不會長期存在。在這樣的環境下,民營企業家必然心存顧慮。一些私營企業主認為,憲法修訂案儘管肯定了私營經濟的地位,但用詞上仍然有失公平。例如憲法規定,要“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對個私經濟卻是“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同時民營企業家對憲法和法律沒有規定“保護私有財產”也深感不安,相當一部分人悄悄轉移資產,搞幾本外國護照,以備政策變化之需。

當前理論滯後特別突出地表現在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關係上。無可否認的是,隨着民營經濟的日益成長壯大,兩者之間出現利益衝突已不可避免。在社會總資源有限、信貸資金、資本市場份額、投資機會、土地等資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況下,資源配置孰先孰後、孰多孰少的標準出現了新問題:究竟應該效率優先還是所有制性質優先?究竟應該奉行公平原則還是區別對待的原則?政府應該與民爭利還是讓利於民?由於至今對這類重大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實踐中必然導致虛多實少、有口號無行動、有政策無落實。xx大以後,全國31個省、區、市差不多都以各種方式表示了對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的支持,力度不可謂不大。“但碰到一些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特別是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經濟權益,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企改革中發生的產權、債務糾紛,就很難找到哪位領導同志協調解決,常常是在相關部門之間踢皮球。涉及到關於非公有制經濟的理論是非,我們的一些領導往往是‘口欲言而囁嚅,足將行而趔趄’,實在躲不過,也只好以幾句模稜兩可的原則話相搪塞。”(保育鈞,XX)

(二)漸進式改革模式的缺憾:制度滯後與制度缺陷

中國改革的特徵是漸進式,這一模式避免了前蘇聯和東歐“休克式”改革帶來的劇烈衝擊,保障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儘管如此,實踐中暴

露出來的問題使我們不能不看到漸進式模式的內在不足。

由於這一模式的基本程序是:從不公開報道的試驗,到原則上給與肯定(通常以最高領導人講話的形式公開),在認可改革試驗成功之後才給予正式批准,才開始制定具體的法規和管理辦法,因而這一模式必然帶來制度建設的滯後。特別是在財税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地方的下級政府受利益驅動,其擴大“試驗”範圍的行動往往比上級政府要快得多,省級地方政府又快於中央政府,由此進一步加大了政策制定與實施的時滯。

由於存在上述時滯,各地出台的政策往往五花八門,且隨意性很大,帶有臨時色彩(如各類“決定”、“辦法”、“通知”、“條例”等的時效均不確定,有的地方過一、兩年就出台一個新規定),缺乏權威性。到目前為止,國家有關民營經濟的利益和權益保護的法律還相當零散,缺少一個以穩定的規章制度為基礎的管理體系。有關維權的制度也不成系統,缺乏統一性,不同地區執行政策的力度相差很大。有人將之形容為:“改革的上層、保守的中層、刁難的下層”。很多好的政策經常是到了基層就被扭曲或者執行不下去,一些糾紛的異地處理更是十分困難。此外從地方法規的具體內容看,大多比較重視細節問題,如註冊、税收、減免費用等等。而民營企業真正需要的是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與其它市場主體平等的待遇,對此法規和政策卻較少涉及,因而往往是治標不治本。還有的法規和政策內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較多。例如有的地方規定:“不得向企業攤派和收費”,而對於亂攤派、亂收費了以後怎麼辦卻沒有具體的處理辦法。再如對於民營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經營場所,規定“因建設需要徵用、拆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補償”,但什麼是“合理”的標準,安置和補償的具體程序又是什麼卻沒有明確,操作起來餘地極大。凡此種種,最終導致現有制度往往有名無實,投資者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

在分析現行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制度的缺陷時,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實施了數十年的國有產權制度。這一制度的特點包括:①財產權利根據所有者性質不同確定,而不是在主體權利平等的基礎上形成;②國家擁有絕對的財產權利,國家的財產權利大於其他一切財產權利;③由於個人財產所有權不得與國家財產所有權相牴觸,與國家的財產權不能處於同等地位。而國有企業是國家的企業,國有資產等同於國家財產。因此國有企業財產權的地位高於個人財產所有權,當然也就高於民營企業財產所有權(參見《民營經濟內參》XX年12月14日,p.15。)。④由政府代表國家管理財產和行使所有權。由於國有財產的規模極其巨大,中央政府不可能承擔全部國有財產的管理職責,因而國有財產權利實際上是由各級政府分別享有的。從上述國有產權制度的特徵可知,在這一制度環境下,要真正認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真正做到“一視同仁,平等競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各級政府很多違背市場規則的行為都可以從這個制度的特徵中得到解釋。

但是,以市場經濟的眼光來看,現行國有產權制度是存在嚴重缺陷的。由於這種產權制度的最大優點是便於國家集中全社會資源用於大規模經濟建設,因而可以説,這是一種非常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產權制度。沒有這一制度,國家就不能充分掌握資源,計劃目標就無法實現。現在的問題是歷史的車輪已經駛入了市場經濟時代。實踐表明,國有產權制度的內在缺陷正在日益阻礙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缺陷突出表現在:

第一,為保證國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維護國家的所有者權益,政府必然會通過行政權力來限制稀缺的資源流入非國有企業,維護國有企業的經營特權。這種限制不僅抑制了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且違背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原則,使得稀缺的資源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門和企業,最終降低了整體經濟運行的效率,加大了經濟發展的成本。

第二,個人財產權無法得到真正有效保護,個人進行實業投資難以獲得相應的權利。由於民營企業家不能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也就不能消除顧慮積極投資和發展生產經營活動,民間投資不振問題便遲遲不能解決。

第三,違背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原則。很多案例表明,由於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遊戲規則”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營企業面臨的競爭是極不公平的。在特殊的規則和特殊的交易對象面前,再優秀的民營企業家往往也無能為力。面對種種限制和偏見,民營企業家不得不與地方行政管理機構形成密切聯繫,以拉關係、走門路等極不規範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在一些地方,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地方官員與“老闆”在酒店、舞廳拆拳行令、稱兄道弟,而不為人所見的地下交易更是為數多多。顯然,這種競爭方式不僅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扭曲資源配置機制,導致官員隊伍的~,而且帶來了新的不公平。我們並不主張將上述行為合理化,但是在批判種種違法違規和不良現象時,不應簡單地將之歸納為“民營企業家素質太低”和政府官員的品質問題,這些現象背後的制度因素才是應當真正引起重視的問題。 

第四,為國有企業管理者造就大量尋租機會。在國有產權優先的制度下,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實際上控制了大量稀缺資源。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控制權並不是市場競爭的結果,而是制度保護所賦予。在缺少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國企經營者完全可以將這些稀缺資源拿出來高價交易,以換取小團體甚至個人的福利。而“保護國有財產不受侵犯”,“制止國有資產流失”往往成為一些國企經營者以權謀私的最好理由。

(三)對政府基層官員行為缺少監督的惡果:政府信用缺失

很多案例證明,最需要重建信用的恰恰是政府自身。而一些地方的政府之所以敢於屢屢失信違約,除了民營企業地位低下、缺少自我保護能力的因素之外,政府對官員和執法部門行為的監督不力也是重要的原因。在“吳‘百萬’破產記”一文中我們看到,在吳姓老闆投資的河南某縣,從交警大隊、縣糧食局到縣政府,無一不是公然背棄合同,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在吳老闆工程泡湯、官司上身之後,個別法官又一再伸手索賄,最終使其一無所有。對於這種赤裸裸的剝奪行為,吳老闆卻求告無門,官司也一輸再輸。直到省糾風辦親自幹預,事情才有轉機。而且所謂“轉機”也只是部分償還所欠款項而已,事件背後的違法行為並無人追究。試想如果沒有“糾風辦”干預事情會如何結束?糾風辦不過是個臨時機構,撤了之後張老闆、李老闆們再遇到類似事件又當如何? 

另一件發生於廣東省的事件也發人深思。一個民營企業家投資1000萬元建設的新市場三起三落,至事件披露時仍一片蕭條,引起~人怨,當地66名各級人大代表聯名~省委書記。而操縱這一切的居然是“以維護市場繁榮為己任”的當地工商部門(詳情參見XX年3月1日的《南方週末》。)。值得注意的有兩點:一是老市場系由當地工商所自辦,工商所從中獲得年收入超過20萬元(其中有多少落入個人腰包不得而知,但數量肯定不少)。管理部門與管理對象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關係,執法當然不可能公正。二是一個小小的工商所長,可以連續幾次搞垮一個被上下都看好的市場,使投資者損失達300萬元。為此事當地區領導5次過問,市長兩次現場辦公都無濟於事。市場管理者何以有這麼大的權力,制約這種權力相應的監督機制何在? 

政府信用的缺失,獲益的是官員個人,損害的是一方經濟乃至整個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和效率。看來各級政府在大力倡導提高信用意識、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基礎之時,也應將重建政府自身信用的問題提上議事

日程。

三、完善民營企業投資權益環境的對策思路

(一) 進一步提高認識,消除理論障礙

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已經存在和發展了20多年。由於民營經濟的發展,經濟生活和社會關係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與改革前的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相比,無論是經濟增長的方式、社會成員構成、不同集團的經濟利益關係、就業崗位和就業形式,還是社會生活方式、社會組織形式都有了本質的不同。面對如此之多的變化,我們不能總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的一些根本問題採取迴避態度。

承認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理論的一項重大突破。但是這還不夠,“應該採用什麼樣的遊戲規則?”“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關係如何?”“發展民營經濟過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是什麼?”這些都是無法迴避、必須回答的重大問題。試圖迴避的結果,只會進一步加劇已經扭曲的市場規則,降低經濟效率和發展速度。目前經濟生活中急需理論研究指點的,已經不是民營經濟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存在剝削、剝削的程度和限度等問題,而是如何順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構建一個“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體制和制度環境。 

中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遵守wto的原則和慣例成為中國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從世貿組織的兩個基本原則自由經濟和公平競爭來看,中國必須樹立全球經濟公平競爭的理念,對進入中國市場的所有外國企業實行國民待遇。而從法理上説,進入中國的外國公司基本上都是私營公司,如果能對外國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就沒有理由繼續對中資民營公司採取歧視性待遇。因此進一步完善理論,規範市場制度,也是入世的客觀要求。

(二)轉變政府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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