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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調研報告4篇

機構調研報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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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來,通河縣按照市紀委的部署和要求,對鄉鎮和部分縣直紀委進行了紀檢監察機構體制改革。按照市委本次調研要求進行了專題調研。

機構調研報告4篇

一、鄉鎮和部分縣直紀檢監察機構改革情況

XX年4月,針對基層紀檢監察職能弱化問題,按照上級紀委有關規定,我們探索實施了紀檢監察派駐制度改革,撤銷了 8個鄉(鎮)黨委紀委,成立了祥順鎮和富林鄉2個鄉鎮紀工委監察分局;撤銷了7個縣直部門紀委,成立了教文衞和農業2個縣直紀工委、監察分局。

1、配齊配強幹部隊伍。縣委高度重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先後召開三次會議,專門研究派出機構有關問題。在編制和幹部職數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克服各種困難,在全縣優秀副科級幹部中提拔4名幹部,任正科級紀工委書記、監察分局局長,在優秀後備幹部中提拔了12名幹部,任副科級紀工委委員,為基層紀檢監察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2、創造條件強化管理

保障。二是分局,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得到明顯加強。一是創造條件創造創造條件。縣政府先後撥款30萬元,為4個紀工委監察分局解決了辦公場所、電腦、電話等辦公辦案裝備和設備。統一標準,制定了工作職責和制度,明確規定了紀工委監察分局幹部與紀委幹部在福利待遇、評優晉級、紀律要求、學習培訓上“四個一視同仁”,極大地調動了基層紀檢監察幹部的工作積極性。

3、明確職責理順關係。根據有關規定,賦予了派駐機構檢查權、問詢權、制止權、建議權、談話權、考核權、問責權和督辦權。同時明確規定派出機構受縣紀委、監察局垂直領導,協助各黨委抓黨風廉政建設等重大事宜,做到指導不指揮,督辦不包辦。通過改革工作體制,有效解決了基層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虛位、協調缺位、辦案失位等體制上弊端帶來的問題。

二、鄉鎮和縣直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工作情況和成效

為保證新的工作體制規範運行,通河縣紀委堅持指導不指揮、督辦不包辦、參與不干預、監督不對立的原則,保證了紀工委監察分局獨立履行職責。通過對紀檢監察機構實行分片派駐統一管理,達到了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目的。

1、積極開展了廉政教育工作。積極協調黨委把廉政教育納入了黨委的學習計劃,定期下發學習要點,組織黨員幹部學習反腐倡廉的理論、方針、政策。結合部門工作實際,組織黨員幹部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各紀工委普遍組織轄區內黨員幹部觀看了傅豐志案例警示教育片。駐農業紀工委緊緊圍繞提升黨員幹部廉潔意識,組織開展了廉政知識測試,組織開展了對145名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教育。駐教文衞紀工委緊緊圍繞醫德醫風教育和師德師風教育,舉辦了“廉政文化進校園”廣場文藝專場演出活動,營造了“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氛圍。

2、深化對重大事項監督。緊緊圍繞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深入開展了反腐敗抓源頭工作。成立以來,各紀工委先後參加所駐黨委會議22次,監督人事任免、工程建設、大額資金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項決策29件。對基層站所負責人進行工作談話24人次,信訪談話2人,警示教育談話1人,誡勉談話1人,檢查黨委、部門各類會議記錄12次

3、積極推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建立了黨風廉政建設聯繫點制度。從紀工委書記到委員都確定了各自聯繫單位,深入各自聯繫點,進行面對面督促檢查和具體指導,重點查看工作方案是否制定,組織機構是否落實到位,活動記實、會議記錄是否規範,責任制是否層層籤狀,規章制度是否健全等內容。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明確了整改時限,並幫助所轄單位完善了反腐倡廉建設各項規章制度,形成了制度彙編。建立了8個黨風廉政建設示範點,對各類圖版、陣地、檔案、工作流程進行標準化建設,有力的推進了院務、校務、村務公開工作。

4、創新了工作載體。各紀工委共在轄區內黨員、幹部和羣眾中聘請黨風廉政教育宣傳員、廉政建設監督員168人,構建了黨風廉政建設宣傳和監督網絡,推進了反腐倡廉建設。以鄉鎮站所長“雙述、雙評、雙公開”活動為載體,強化了對基層站所長的管理和教育,加強了對基層幹部廉潔自律和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監督檢查,延伸了工作手臂,促進了基層幹部廉潔從政。結合“關注民生、促進發展”最佳最差單位評議活動,組織評議員對基層單位行風建設和幹部作風建設進行了明察暗訪,發現問題2件,及時督促有關單位進行了整改。

5、堅持了依法執紀辦案。4個紀工委成立以來,共接到羣眾來信、來訪37件,初核案件線索25件,立案18件,結案16件,處分黨員幹部17人,收繳違紀資金15萬餘元。立案案件佔全縣的50%,收繳違紀資金佔全縣的70%。在懲治腐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未進行紀檢監察機構改革的縣直紀委情況

我縣原有35個黨委、黨組、直屬總支紀委、監察室、紀檢組,改革後,撤消了15個黨委紀委,現還剩下20個基層紀委、監察室、紀檢組未進行紀檢監察機構改革。

1、構改革的紀委的縣直部門基本情況。全縣未進行機構改革的基層紀委、紀檢組、監察室共20個,其中,縣直黨委15個,縣直屬總支紀檢組3個,法檢兩院監察室2個。設專職紀檢監察幹部20人,行政級別均為副科級。上次改革未納入紀工委管理的部門共有38個,20個黨委和未納入紀工委管理的縣直部門共有黨員2388名,涉及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約270人。

2、行機構改革的紀委工作情況。近年來,縣直紀委、紀檢組、監察室能夠按照縣紀委的要求,積極組織開展本黨委的黨風廉政建設,能夠組織開展民主生活會、學習會等一般性教育活動,能夠配合縣紀委開展各類監督、檢查和糾風治亂工作。總的來説,能夠完成規定性動作,但工作創新不強,沒有特點和特色。未實行派駐管理的紀委、紀檢組、監察室作用發揮較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查辦案件力度小。從去年辦案情況看,全縣共辦案29起,其中紀委和紀工委辦案27件,基層紀委辦案2件,在查辦案件工作中作用不大。二是常規性工作質量低。從日常工作上看,個別基層紀委只是在上級檢查時臨時裝檔、補充材料,應付上級紀委,極個別的還存在壓案、瞞案現象。三是有影響、有震動的教育活動少。從開展大型活動情況看,紀工委轄區內黨委都能夠積極組織開展集中性教育活動,像衞生、教育等部門,都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了行風教育活動。未實行派駐管理的黨委,往往重業務、輕教育,幾乎沒有開展有影響、效果好的集中教育活動。

3、關於對縣直紀委改革的初步設想。持“分類歸口,整合力量,集中派出,統一管理”原則。在試點基礎上,對屬地管理的黨委紀委進行撤銷整合。撤銷黨委紀委、直屬總支和紀檢組20個,紀委、監察室、紀檢組撤銷後各部門設一名專兼職紀檢委員,具體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成立2個縣紀委監察局駐部門紀工委監察分局機構,即:駐政法紀工委監察分局(辦公地點在檢察院)、駐財貿紀工委監察分局(辦公地點在財政局)。根據部門工作職能相近,業務相關原則,劃分紀工委監察分局管轄部門(含常設機構)。新成立紀工委監察分局編制為4人。設書記分局長1人(正科級職位配置),副書記、副分局長1人(副科級職位配置),副科級職位委員1人,科員職位委員配置1人。駐鄉鎮紀工委監察分局、駐農業紀工委監察分局、駐教文衞紀工委監察分局人員職位職級配置按新成立紀工委監察分局職位職級配置理順。

四、派駐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1、實施紀檢監察派駐制度以後,個別黨委領導以為撤消了基層紀委就是取消了基層紀檢監察工作,對基層黨紀檢監察工作不重視、不過問,嚴重影響了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2、派駐機構的級別沒有明確定位,造成了幹部選拔、人員配置等方面實際操作中的困難。

3、派駐機構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升。突出表現在多數幹部為從事過紀檢監察工作,業務不熟悉,缺少必要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欠缺。

4、還有監督不到位的現象。鄉鎮水利、教育、衞生、林業等上管的企事業單位還存在監督不到位的情況,按照《派駐機構責任區劃分辦法》,這些單位日常監督檢查應由上口所在紀工委負責,發生案件則由屬地轄區紀工委負責查處,實際操作中卻常出現兩不管現象。

五、關於對紀檢監察機構改革的相關建議

1、基層黨委反腐倡廉能力建設。明確黨委主管領導,配齊配強基層紀檢監察委員,改變上重下輕的工作格局,實現工作重心下移。要加強基層紀委的人員隊伍建設,理順基層紀檢監察幹部職級、待遇等問題,提高紀檢監察幹部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要加強作風教育,經常性的開展各類教育、培訓活動,增強紀檢監察幹部做好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要改善基層紀委的辦公條件,在經費、設備上傾斜基層紀委,為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履行職責創造必要條件。

2、切實加強派駐機構人員培訓。要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加強對派駐機構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以紀檢監察業務理論知識為重點,以提高幹部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方法和技巧目標,集中輔導與在崗自學相結合,全面提高幹部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3、出台相關政策,保證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建議在對基層紀委實行派駐管理,由省市紀委與組織部門搞好協調溝通,出台相關政策,統一研究派駐機構的指數、職級、職能,為縣級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創造良好、寬鬆的政策環境。

關於我縣市場中介機構存在情況調研報告2020年機構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中介機構是市場機制運行的最主要主體之一,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承擔着比較重要的責任。近年來,隨着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隨着政府職能的轉變,各類中介機構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據筆者調查,目前我縣經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中介機構已經有8大類112家,這還不包括一些未經工商註冊登記的。大量的中介機構的存在,給人們的社會生活經濟活動帶來了便利,滿足了市場,也滿足了人民羣眾的需求。但是,目前,中介機構市場存在着的一系列問題,對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擾亂,同時也給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帶來了嚴重影響。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地加以研究,努力抓好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使其規範、健康地發展壯大。

一、當前中介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企不分或事企不分

許多中介機構的服務行為是市場行為,但一些行政因素、行政行為在干擾和妨礙市場行為,致使中介機構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服務,失去了公正性。具體表現在:①部分行業的中介機構還沒有完全同行政部門脱掛;有的行政部門的下屬單位仍在履行本屬中介機構的業務,而一些比較特殊的壟斷性行業,只有較少的一、二家中介機構,中介機構藉助行政部門的影響承攬業務,不許他人插手。②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有在中介機構兼職的情況;業務人員雙重身份,既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又是中介機構從業人員。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的名義在中介機構入股,參與中介機構的分紅;有的以辦公場地摺合股份,有的以支持中介機構發展的名義直接用現金入股,還有的則以家屬子女的名義進行參股。④行政部門在中介機構報銷費用,有的甚至直接由中介機構給機關部門發放獎金、福利。⑤機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中介機構組織安排的高消費活動,活動的費用由中介機構承擔。由於上述一些因素的影響,導致了中介機構同行政部門的千絲萬縷的聯繫。

(二)無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

主要表現在:①黑市中介;不註冊登記,不交納税金,無經營執照,無資金場所,從業人員無執業資格,僅憑一張廣告,一個電話,或一個簡易的招牌從事中介活動。②私下交易;不按行業規則辦事,唯金錢是從,有人肯出錢就什麼業務都可以做。③超經營範圍承攬業務;明明是經核准從事職業介紹的,但房屋出租、二手房銷售等等都做。

(三)盲目收費或只收費無相關的服務

表現在:①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明確,收費存在盲目性。②一些服務項目雖經物價部門核定,但彈性較大。③一些獨家經營性的服務項目或壟斷性行業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高,或只收費但無相關的服務。

(四)無執業資格或業務水平低

一是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不熟悉不清楚,對相關的行業規定也不熟悉;二是未經上崗培訓,也未參加過相關部門及上級組織的學習考試;三是服務效率低,業務不熟練。四是持有效上崗證件、具執業資格者較少。服務不是以質量取勝,而是靠拉關係、找熟人、走後門。

(五)承諾不兑現或弄虛作假

有的中介機構為承攬業務隨意承諾,承諾了不兑現;有的業務承攬後半途而廢,收取的費用又不退還;有的出具的文書不真實,搞虛假證明、虛假報告,或對被服務的項目、被鑑定的物體本身就不清楚不瞭解,不進行現場的調查勘測或測定,而是憑藉服務對象的授與。

二、原因分析

(一)政府職能轉變還未完全到位,職能部門監督不力

從調查瞭解的情況看,我縣社會中介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除工商行政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採取了一些監管措施外,其他一些政府部門大多沒有開展針對性的工作,基本上處於“放任自流”或任其發展的狀況。事實證明,行業主管部門管與不管是完全不一樣的。比如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監管的縣人力資源職業介紹中介機構,勞動部門無償專門提供集中經營的場地,17家中介機構在統一的平台上運營,統一發布信息,執業人員的資質由勞動部門組織培訓、考核,並由省廳對考試合格者頒發證書。17家中介機構成立了行業自治組織,建立了相關的工作規則、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等等,所以相對來説我縣的中介機構勞動力職業介紹這塊就比較規範一些,問題就相對少一些。

(二)中介機構與政府職能部門未完全脱鈎,同行業管理部門還存在利益上的關係

雖然近幾年來對行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脱鈎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有的企業改制後仍然與行政機構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一是人員上有的雖然從行政機關中“走”了出去,但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同中介機構中的執業人員都是一些老同事,有事無事還經常聚在一起。二是一些部門利用本部門空閒房屋出租給所管理的中介機構作營業房。三是少數行政部門有些工作人員在中介機構投資入股,包括有用親友、家屬子女名義投資入股的。四是事業單位改革不徹底,一些行政部門特別是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一些行政部門,無論是人員還是經費都還沒有同行政機關完全脱離關係,事業單位雖然有自己的法人,但經營並不獨立,只是搖身一變幹起了社會中介的行當,所以其行為表現為行業壟斷,受行業主管部門保護,市場競爭不充分,更談不上公平、公正。

(三)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健全,相關的法規建設還比較滯後

目前,關於中介機構的設立、運作、業務範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比較少,尤其是對中介機構管理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更少,即使有的也只是原則性規定,缺乏針對性、操作性,再加上許多新型中介服務業的出現,法規建設的滯後,導致監管領域出現了真空,導致許多中介單位認為自己是“無人管”的,或是主管單位管不到的,進而在開展業務中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

(四)行業協會未普遍建立,行業自律管理不夠

行業自律是規範中介組織的核心環節,中介機構應當參加行業協會,或成立中介行業協會。但現實中,各中介組織都是“自顧自”,普遍未建立行業協會,更不要説制定職業準則、執業規則、獎懲規則、信用等級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規範、約束執業行為了。

三、應採取的措施

中介機構依據行業分類涉及的行業和部門比較多,就我縣的情況看,共涉及財政、司法、科技、建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税務、公安、民政、勞動、人事、審計等十多個部門。面對這麼多的行業分類,這麼多的形形式式的中介機構組織,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監督,使其行為在市場運行機制的法則下,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規範運作,確實是項比較艱鉅的任務。因此,加強對中介機構組織的管理監督工作,規範中介機構的行為,是項政府的系統工程,它需要行業主管部門的教育、管理和監督,需要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需要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只有綜合治理齊抓共管,才能使社會中介機構得到健康發展。

(一)行業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履行職責

按照行業分類和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系統行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具有不可推御的責任。就我縣中介機構目前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當前各系統行業主管部門尤其要重視和加強以下幾項工作:一是要把好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系統行業申報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要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凡是未取得執業資格和專職執業人員少於3人的,都不得同意或批准從事中介活動。《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對此明確了五個方面的條件要求,行業主管部門、工商部門不得放寬條件,降低標準,使一些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相關的中介活動。二是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開展相關的業務培訓,提高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當前中介機構組織的執業人員業務水平還比較低,與被服務的客户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服務的效率和質量還難於令人滿意,因此,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要重視和加強業務培訓工作,使之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從業行為進一步規範。三是要督促和幫助建立本系統行業中介機構的執業規則和管理制度,督促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尤其是行業行規,不斷增強行業的自律意識、法律意識。四是要加強對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適時組織開展一些檢查、評比、考核等工作,獎勵先進,宏揚正氣;同時對一些不遵守行業行規,無序競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弄虛作假,不誠實守信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通過適當的場合與形式,予以公佈和曝光。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等一些措施,限制其在今後的中介服務方面的一些行為,使其不能或不敢違反職業道德,不得不自覺地誠實守信。

(二)部門與部門之間必須緊密配合

依據中介機構的行業分類,涉及的行業部門比較多,而且行業部門與行業部門之間在職能上還有一些重疊和交叉的。如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是由審計部門負責監督的,但審計機構的財會業務、註冊會計師的資格卻應該是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這就要求各部門之間要相互密切配合,唯有這樣才能使一些監督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實。根據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中介機構申請工商註冊登記時,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條件和要求進行審查,對條件不具備或未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予以登記。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獨立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進行監督。縣財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設、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公安、民政、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行業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真正把所擔負的管理同監督工作擔當起來。加強協調聯繫,適時溝通反饋信息,防止不負責任或相互推諉。

(三)行業協會必須從事與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從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的行業協會都沒有發揮作用,行業協會還沒有從事行業管理方面的一些工作。有的協會從設立到目前沒有開展過活動,有的協會開展了一些活動,但所從事的是一些與其行業管理毫不相干的事情。還有一些協會,以服務為名,只收費不服務,變相為單位搞創收謀福利。行業協會既無章程,又無自律規範,所以各系統部門要對加強對行業協會的領導,對行業協會的性質、職能要科學的定位,使之擔負起相應的行業管理職能。針對行業協會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行業主管部門要引導和幫助協會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強協會內部管理,進一步明確協會設立的宗旨,幫助建立相關的活動章程。二是制定本行業的自律規範和獎懲規則,使之成為一個行業自律和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三是開展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執業人員的素質,引導本行業中介機構上規模、上水平,指導成員單位的發展。四是建立本系統行業的信用等級制度,對違反協會章程,無序競爭,不講誠信,弄虛作假等予以公開或曝光。

(四)社會各界應當廣泛參與共同監督

中介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是項系統工程,光靠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的工作還不夠,還必須要由全社會來共同參與。首先,要在社會上形成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和誠實信用的良好氛圍,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體系,形成人人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業規則,講求信用。其次,中介機構組織要加強對自己業務的宣傳和公開工作,便於社會各界的瞭解同監督。尤其是服務範圍內容,服務方式,收費的依據標準等要進行宣傳公佈。第三,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對不良行為要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要設立相應的投訴舉報電話,意見箱監督卡,方便羣眾;同時對一些不良行為大家要善於和敢於舉報,從而形成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羣眾廣泛參加的監督格局。

破解機構人員全行業統計難題調研報告2020年機構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為了進一步適應國家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切實履行好糧食部門的全社會行業統計職能,需要依法做好糧食行業統計工作。現行糧食行業統計包括糧油購銷存流通統計、糧油加工業統計、倉儲設施統計、機構人員統計四大部分。在省糧食局佈置“二○○五年度糧食行業機構和人員統計”時,明確提出統計的範疇為全行業。而實際工作中操作難度相當大,以二○○五年報為例,全市民營企業機構數為135家;全市民營企業從業人員為2954人。這個數據與實際明顯不符。本人就此問題,發表淺見如下:

一、加強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的重要性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糧食管理的範圍增加,糧食企業的經營環境複雜多變,風險越來越大,要確保利潤最大化,必須確立統計在企業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發揮統計的預測、決策、計劃、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這也是由統計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

2、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工作是基礎,是反映糧食行業發展情況的晴雨表。現代化的糧食行業經營管理工作,如果沒有準確、翔實的統計數據,管理只能是紙上談兵;如果沒有快捷、開放的現代化信息傳遞手段,要達到全行業的高效管理水平也是難以實現。因此,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工作不是搞不搞的問題,而是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搞好的問題。

3、與過去相比,新形勢下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制度,統計範圍廣、調查對象多、質量要求高。因此,各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做好新形勢下的全社會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工作。統計部門要對統計調查的操作方法提供具體的技術指導,並對入户調查和統計執法工作給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提供糧食經營主體的基本信息,積極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工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統計調查人員的培訓,堅持依法統計,嚴格統計監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數據採集、彙總和報送任務。

二、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糧食市場的放開,糧食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糧食產業正向着多元化格局發展,國有糧食企業將受到更大的衝擊。個體、民營、其它行業的介入,使原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受到挑戰,糧食行業多元化的經濟體制已經形成。為此,再沿襲舊的模式來管理現階段多元化的糧食行業,已不能滿足行業管理的要求。

1、隨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深入,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制形式的糧食企業集團的形成和發展,打破了原有封閉的行業統計格局,市場主體出現多元化,統計的主體對象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急需拿出開拓創新的管理辦法,以避免削弱和淡化糧食行業統計職能。

2、我國加入wto,國外糧食企業不斷進入中國糧食市場。目前的行業統計方式不利於區域性經濟協作的發展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形式,不能順應經濟發展全球化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3、現有的統計和統計信息系統的管理手段已不能有效地進行統計數據的收集、處理、分析、彙總和傳輸,不能提供有效的預測、決策依據。因此急需提高統計人員素質,改變統計人員的工作方式,以適應現代化管理的需要。

三、解決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問題的建議

1、要增加投資,加快糧食行業信息網絡建設。要多方面爭取投入,把糧食行業機構人員統計作為糧食行業信息網絡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單位內部實現統計電算化管理,提高數據處理水平;在糧食系統,實現微機聯網、資料上網、信息共享、網上辦公、電子商務等要求,最終實現全行業的信息網絡化、辦公自動化、管理規範化,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進統計工作快速發展。

2、專業統計是行業信息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在系統體系方案上儘可能採用目前先進的分佈式數據庫解決方案,這樣既可以提高系統的易維護性,同時使行業數據的安全性和可用性也得到了保障。在系統方案選型上也可以考慮選擇專業易用的統計系統,這樣便於我們加快掌握使用和地方推廣的進程。

3、要加強技術培訓,儘快提高統計人員的業務水平。針對目前糧食行業統計人員業務水平普遍不高的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培訓工作,以適應糧食信息化發展的需要。應重視和加強統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水平的培訓,督促統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統計信息工作人員要做好自身的工作,加強統計分析,給領導提供可靠的信息、建議及意見,促使領導重視統計信息工作。提高統計上報率和上報質量,使數據更加準確的反映行業狀況,為政府做好參謀。加強統計信息反饋,使統計信息來源於企業,服務於企業。要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使所有的糧食經營主體瞭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全行業機構人員統計工作的數據質量。

司法鑑定機構現狀調研報告2020年機構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司法鑑定是廣大人民羣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鑑定的公信力直接關係到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羣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來,隨着社會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司法鑑定行業也不斷的發展壯大。行業的發展對行業管理的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勢下,按照新任務的要求,創新思路,加強指導,科學運作,規範管理,促進行業的健康、良性、協調發展,是司法鑑定管理部門要着重研究的課題。

最近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深切地體會到,科學發展觀的要義、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導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遠的意義,有以指導工作實踐,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們司法鑑定管理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的整體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梳理總結了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查找到影響和制約行業科學發展的突出矛盾,決心以科學的態度去認真加以解決,使司法鑑定行業在規範的管理下、在科學的指導下,獲得更好更快的發展。

一、我市司法鑑定機構及管理的現狀

1、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及鑑定人的基本情況。目前,我市共有19類家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215名。其中,法醫類4家;司法會計類6家;工程造價類2家;房屋安全管理類鑑定2家;土地估價1家;交通事故司法鑑定1家;綜合類1家,即市科學技術諮詢總公司司法鑑定中心,其鑑定業務有6類:即機械電子、農業技術、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及文書司法鑑定。

2、目前司法鑑定管理辦公室履行的工作職能有:司法鑑定人行業准入的初審和申報,司法鑑定機構設立和變更登記的初審和申報,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的初審和呈報;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誠信檔案;對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並向省廳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司法鑑定統計、總結和報告、協助省廳組織司法鑑定人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3、近年來完善的相關制度:在工作中相繼完善制定了《司法鑑定誠信管理制度》、《司法鑑定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報制度》、《信訪和投訴受理制度》、《機構設立初審程序規則》等九項規章制度,為貫徹《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鑑定委託協議書參考內容式樣》和《司法鑑定告知迴避單參考式樣》,建立了司法鑑定網上辦公系統;按照省廳的要求,統一了司法鑑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開展,但由於司法鑑定是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所以,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的管理,還存在着和公檢法機關以及鑑定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種種"剪不斷、理還亂"的矛盾,使統一規範管理的工作目標還面臨着很多困難和阻力。同時司法鑑定機構的行業特殊性,也使在自身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問題,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其的規範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多頭管理的問題仍然無法有效解決。司法鑑定多頭管理是引發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原因,因此《決定》確立了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但從實際情況看,多頭管理、重複管理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決定》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建立了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等"三大類"國家名冊,並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公開。與此同時,公安、檢察、法院又分別根據各自系統內有關規定,建立起系統內的鑑定管理體系和鑑定組織體系。除此之外,除法醫、物證、聲像資料三類專業鑑定機構外,還有由相關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類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名冊等。這些鑑定管理體系和鑑定組織體系之間的銜接和規範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二)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尚不均衡。主要表現在機構設置和佈局上缺少系統考慮。在我市現有的19家機構中,三大類機構只有4家,辦理業務佔到了70%。三大類外機構15家,其中司法會計類就有6家,業務量只佔10%,而且只有少數幾個機構業務相對多一點,大約有60%的機構沒有業務。此外,司法鑑定機構自身建設上存在的問題也直接影響到行業的發展,一是為追求經濟利益,超範圍受理司法鑑定事項,組織無司法鑑定資質的人員進行鑑定,不按規定標準收費,二是重委託機關、輕管理機關,對委託單位的要求是相當關注的,而對於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和日常規範化管理有消極牴觸情緒,對部署的工作要求並不熱心,主動接受管理的意識不強,三是重眼前利益,不做長遠考慮。許多鑑定機構的成立動機不正確,有些所是拼湊挪借司法鑑定人員取得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目的只為了增加原有行業資質的含金量,或是與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業務範圍的攀比,對於真正開展規範的司法鑑定業務並沒有認真考慮。

(三)司法鑑定機構外部執業環境不容樂觀。一是司法鑑定的管理與使用之間存在脱節問題,司法鑑定的委託、取證、質證和採信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各訴訟參與機關之間協調配合不夠,尤其是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饋和工作協調機制。審判機關掌握司法鑑定機構的具體執業情況,如接受委託的數量、鑑定結論的採信率、出庭質證情況等,也比較瞭解司法鑑定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但它不是司法鑑定的行政管理機關,不能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甚至行政處罰。而司法行政部門作為主管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具體執業活動了解不夠,產生監督的空白點。另外,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在經濟補償和人身安全方面還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類"以外的司法鑑定管理沒有跟上。根據國務院1998年給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門履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能。當時,司法鑑定機構的執業範圍遠遠超出了"三大類",比較多得涉及司法會計、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範疇。《決定》出台後,有關規定不夠明確,"一部兩院"的協商機制一時難見成效,對這些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迫切需要研究解決。三是缺乏税務、勞動保障、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支持。目前,有關司法鑑定機構的税率確定、組織代碼證領取、司法鑑定人員的落户、社會保障等問題,仍然不夠明確,還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於司法鑑定事業的發展。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觀原因是認識上不統一。由於利益和立場的不同,以及《決定》部分內容表述模糊,相關司法解釋滯後,導致各相關部門對《決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讀,出現了認識上的混亂。比如説,偵查機關保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屬不屬於《決定》所説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的對象,僅僅是指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還是包括了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對不涉及訴訟的事項,偵查機關的鑑定機構能不能進行鑑定,能不能收取費用?如果進行鑑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門的原意?各部門的理解各不相同,學術領域的爭論沒有停止。在不同認識基礎上出台的工作規範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衝突。

(二)由於發展階段的限制導致了部分問題的存在。應當看到,從XX年至今,司法鑑定有法可依、規範發展只有短短的4年時間,要使司法鑑定工作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做到規範、有序,無疑不現實。我市司法鑑定機構雖然存在分佈不均等問題,但本着"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方針,我市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進展,服務訴訟的作用進一步實現。但要求我市司法鑑定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國都叫得響的權威司法鑑定機構,這應當是作為我們的一個發展目標。而在此過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門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檢察院、公安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鑑定機構的積極爭取,也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創造良好的執業、生存環境。

(三)司法鑑定管理工作還跟不上形勢需要。從管理制度上看,在《決定》出台後,司法部相繼制定了《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等,省司法廳也完善了相關的管理制度,初步解決了比較迫切的幾個問題。但是,從工作實踐看,准入門檻過低,司法鑑定人的資格考試製度沒有全面推開;執業監管不嚴,有關監管和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操作性有待加強;初任培訓、繼續教育、資質管理等制度還需要建立健全。從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門與公檢法系統相比,管理人員嚴重不足,具備相關執業知識和經歷的管理人員比較缺乏,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業務管理存在比較大的困難。

四、對加強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對建立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認識。

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是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重大決策,也是《決定》的核心內容。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實現鑑定權與審判權、偵查權的分離,有利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更好地履行自身職責,有利於促進當事人對鑑定活動的信任,有利於糾紛的最終、妥善解決。政法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意義,自覺地貫徹好《決定》的規定和精神。為了落實改革要求,在中央有關部門沒有明確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鑑定人、鑑定機構的管理,應規範社會鑑定機構尤其是"三大類"以內機構。總體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社會鑑定機構、偵查機關管理內部鑑定機構、人民法院負責鑑定的委託、採信等工作的格局。至於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結合我市實際加強政法各部門間的協調和溝通。

(二)逐步實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鑑定體制改革。

幾年來,在工作實踐中,對於因為國家立法滯後、缺乏統一性規範而帶來的種種困惑和無奈,我們深感切膚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順利推進,最好的路徑就是自上而下、整體推進。一項制度的改革,一個新體制的確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學性的考慮,需要遵循統一性、規範性、可操作性的原則。而這是靠各地自行攻堅、以下促上的方式所無法達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經取得了較好效果,各地已經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的情況下,要逐步完成對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進行總結、分析和完善,並予以確認或做出統一規定。否則,各地在一個涉及制度建設的問題上長期處於各行其是、各顯神通的狀態,必然會造成新的法制不統一和思想混亂,給後續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難。

(三)站在制度建設的高度開展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管理體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點。從事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從司法鑑定事業的大局出發,站在司法鑑定制度建設的高度來對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對舊"湖泊"舉行清污和疏通,要將原來的"湖泊"變成"活水不斷、去污力強、清波盪漾、水質優良"。二是要培育和規範市場。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司法鑑定因其特殊屬性長期處於比較封閉的狀態,沒有市場可言。但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司法鑑定應該遵循市場經濟統一、開放、自律的要求,對作為社會總資源有機組成部分的司法鑑定資源實行優化配置,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培育和規範司法鑑定市場就成為司法鑑定管理義不容辭的職責。要培育市場,就要打破部門和行業限制,在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實現開放運作、資源共享;要讓那些符合統一的准入條件的"魚兒"都進入到"新湖泊"中。這樣,市場才有生機和活力;要規範和完善市場,就要改變過去那種無序紛爭的混亂局面,注重引導、規範運作、加強管理,剔出那些"害羣之魚",使整個市場從無序走向有序。這樣,市場才能在規範中不斷完善和發展。常説"水清則無魚",但司法鑑定的"魚"必須在"清水"中。

(四)大力加強司法鑑定隊伍建設。司法鑑定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政策性。其管理對象的多樣,管理內容的廣泛,管理體制的複雜對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提出了較高要求。不僅要求這些同志要有一定的理論功底、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懂法律和一定的專業知識,更要求他們熱愛這項事業,有強烈的敬業精神,有面對困難勤于思考,勇於開拓、敢於創新的氣概。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推行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制度,確保所有的司法鑑定人每年都能夠接受1-2次專業知識、法律知識教育,不斷補充新知識、新法規,不斷提高鑑定技能;推行思想政治教育,通過各種類型的教育活動,提高司法鑑定人對司法鑑定的認識,以較強的政治素質保障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要注重後備人才的教育培養,加強與高校法醫院系等司法鑑定人才培養機構的聯繫合作,擴大鑒定人的教育培養渠道,吸引優秀的專業人才進入司法鑑定行業。

(五)提高司法鑑定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機關要規範社會鑑定機構的執業活動,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實際的司法鑑定人收接案、出庭質證等制度,抓好上級有關制度的學習、貫徹。開展鑑定質量評估,組織對口檢查或案卷分析,提高司法鑑定質量水平。要加強對鑑定人執業活動的監管,重點解決不按程序規則、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鑑定,超業務範圍鑑定,不具備鑑定資格人員從事鑑定,私自接受鑑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與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進行不正當交往等問題,保證司法鑑定人依法規範執業。認真對待投訴,嚴格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執業秩序。建立過錯責任追究機制,司法鑑定機構存在違法或過錯行為的,要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內設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完善規章制度,加大硬件投入,提高科技含量,落實責任追究,使涉及司法鑑定的投訴、信訪有較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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