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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監管調研報告

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監管調研報告

這是一篇關於調研報告的範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鑑!

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監管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服務需求日漸增多,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發展迅速,形成了新興的“朝陽產業”。在滿足羣眾服務需求的同時,部分營利性託老機構也因經營不規範、誠信缺失、監管缺位而引發諸多消費投訴。今年以來,市工商局共受理該類投訴案件佔整體消費投訴案件的18%,成為近年來增長速度最快的消費投訴類型之一。針對這一問題,該局組織人員開展了專題調研,深入瞭解營利性託老機構違法經營的表現及原因,並有針對性的提出了部分監管建議。

一、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經營存在的問題。

(一)無證照經營現象多,基礎設施條件較差。營利性養老機構在市場準入登記中,需要經過公安、民政、消防、衞生、工商等多個主管部門審批。近年來,由於主管部門對民營養老機構在場所、衞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審核條件越來越嚴,准入門檻不斷提升,許多經營者無法獲得前置許可,工商部門無法核發營業執照,使得該類經營機構多數長期處於無照經營狀態。此外,託養營利機構大多為臨時設立的,基礎設施差:一是配套設施不齊全,經營者租賃簡陋房屋、安設幾個牀位便開始經營,場所設施大多比較陳舊,衞生、醫療、消防條件及相關設施配備很難達到行業要求標準,安全隱患較大。二是人員培訓不到位,業務素質低。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護理員整體素質呈現三低狀態: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護理員是40-50歲的下崗人員,不僅沒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也缺少相應的護理經驗。

(二)託養場所隱蔽性強,執法巡查監管難。一是多數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屬於租房經營,隨着房價近幾年的快速上漲,為了降低經營成本,該類經營機構逐漸出現郊區化的趨勢,特別是違規經營業户,他們定期更換經營場所,與監管人員開展長期“游擊戰”。二是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多數租用居民樓或自然村民房,與普通居民混住在一起,藏身於城市小區或農村,無明顯的經營門頭標誌。工商執法人員在巡查中較難發現,同時基於執法權限,無法進入居民住宅內檢查,給調查取證、案件查處造成較大困難。

(三)合同內容不夠規範,存在條款侵權問題。目前,私營託老機構行業還未推行統一格式合同,不同的經營者自擬的合同格式不同,相關內容中存在較多霸王條款、免責約定等。如,部分養老協議書中的附加條款約定,老人入住公寓期間,自主走失、跌傷等院方不負責任。還有部分合同在正文條款中約定,老人自行飲食時噎住造成意外等情況,院方僅負通知家屬的義務。

(四)虛假宣傳現象嚴重,引發較多消費投訴。當前,部分私營老年人託養機構為了招收更多託養人員,違規發佈大量宣傳廣告,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私營營利性養老機構冒充公辦養老機構。部分個人經營的營利性養老機構,為吸引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門備案“非營利性機構”,對外宣傳是公辦養老機構,實為個人營利性經營。利用“公辦”、“非營利”等字眼騙取老人家屬的信任,逃避工商部門的監管。二是無照機構冒充有照機構。在巡查中發現,由於審批程序不嚴,部分無照經營機構拿不出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執業許可證》或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卻能夠出示消防或衞生等部分頒發的許可證明,涉嫌欺騙託養老人和家屬的行為。三是虛假宣傳使消費者受騙。部分營利性養老機構通過報紙、電視廣告等誇大實有的設施條件水平,或虛稱服務人員具有高級“職業護理”、“醫師資格”等資格,但事實上多數機構缺少正規的執業醫師和具有健康證明的防護人員。由於設施、人員的名不副實,老人的安全衞生條件存在隱患,對於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不足,極易造成事故。

(五)涉及多個部門管轄,存在監管缺位問題。一是監管界限模糊。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審批登記涉及民政、工商、公安、消防等多個部門,監管職權界限模糊。目前,該類養老機構運營尚無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取締機制,形成監管“真空”地帶。以工商部門為例,在接到羣眾投訴後,工商部門只能藉助《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或《商標廣告法》以擦邊球的形式進行監管,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解查處。具體監管細則和職權責任方面的空白,使得相關部門採取觀望狀態,“不去管”、“不敢管”不僅不利於養老行業的整體發展,更對政府部門的公信力造成損害。二是執法人員被動執法。由於對該類投訴、案件接觸少,法律法規方面瞭解不足,工商執法人員普遍沒有形成監管意識。在監管過程中,大多是出現相關投訴,然後執法人員去調查處理,監管預防意識和預控手段不足。

二、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違法問題的原因

(一)託養老人防範意識薄弱。多數託養老人及家屬對託養機構的消防安全、衞生條件、人員素質、服務水平等“軟條件”考查不足,對經營者資質、宣傳真實性考慮較少。同時,由於缺乏對相關專業知識的瞭解,許多普通羣眾對私營託養機構的性質不確定,無法明確託養前要查看經營者的相關資格證件,部分託養機構在民政部門備案“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對外聲稱“公辦福利養老機構”,利用公辦養老機構條件好、管理規範、信譽度高等特徵,騙取託養人員及家屬的信任,並逃避了工商部門的監管。

(二)缺少統一行業規範標準。目前,養老機構正處於快速發展階段,服務規範和監督體系跟進的速度較慢,缺少健全的行業自律組織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多數經營者各自為政,牀位費、護理費、餐費等相關收費標準均由經營者自行決定,同時管理標準、護理標準、公寓房屋設計標準以及管理和服務人員的選用標準都不統一。今年以來,該局受理的涉及養老機構投訴案件中,55%的糾紛因價格問題和服務質量引發。同時,由於相關服務項目缺少統一標準,工商部門在處理消費投訴過程中僅能按照合理原則調解,工作存在較大的被動性。

(三)法規不健全,主動介入監管少。目前,尚無具體的全國性法律、法規對營利性養老機構監管職權和實施細則予以明確規定,給予法定職權,對於住宅內不法經營工商部門無權進入調查,因此工商部門在監管過程存在法規依據缺乏、取證困難的現狀。監管能動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縱容經營主體違法經營。同時,在基層執法人員中,執法人員普遍存在認識不足問題,對營利性託養機構與福利性公立養老機構鑑定不清,缺乏積極介入監管的主動性。

(四)相關部門未形成監管合力。一是相關部門審批不嚴。民政部門在監管中存在缺位。當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營利性養老機構由工商部門登記發照。由於種種原因,經常出現營利性養老機構冒充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進行備案登記,使經營者逃避工商部門監管。二是各部門職責推諉。民政、消防、公安、衞生等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多實行縱向分段監管。如工商部門只對經營範圍和主體資格進行檢查,消防、衞生等部門在巡察時只檢查各自證照情況,對於非本部門職責監管的違法行為卻不予理會,缺乏橫向連貫的監管協作機制,形成各部門多頭檢查卻都管不好的尷尬局面。三是部門信息流通不暢。目前各監管部門尚未形成暢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溝通平台,部門存在信息共享障礙,對於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理上常常出現個別部門單打獨鬥,未形成合力,整治效果往往突出某一特定環節,缺乏整體性、體系化的綜合規範。此外由於信息的有序交流跟不上,監管部門缺乏有效地預警會商機制,因此對於營利性養老機構違法經營的預防效果較差。

三、加強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監管的建議

(一)規範養老服務合同文本。針對當前老年人託養營利機構存在的違規問題,要積極聯合民政部門,共同出台《營利性養老機構協議書》,進一步科學界定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和消費者各自的權利義務,對機構環境、服務類別、方式、期限、標準和費用做出詳細的規定,並對養老服務工作中出現的合同糾紛處理、事故責任追究、老人身體損害賠償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在所有從事營利性養老服務的機構中予以推廣使用。

(二)構建監管信息公共平台。在“紅盾信息網”構建營利性養老機構信息平台,建立四項機制。一是信息收集機制。通過與監管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信息交流會”等形式,進一步強化信息共享,全面整理公安、消防、衞生、民政、工商等各部門的審批信息,並將所有的屬於工商部門監管的養老機構情況在信息網上公示,根據登記信息將現有機構劃分為“已辦照”和“未辦照”兩大類,廣大羣眾可以通過登陸網站,切實瞭解每個營利性養老機構成立中的各環節許可審批情況,選擇規範的機構託養老人。二是信息分析機制。由辦公室、調研室、消協、紀檢等部門每月開展“信息分析聯席會議”,對採集的信息進行預警分析,並將分析結果提供給機關負責人和相關監管部門,為決策和職能部門前置預防提供信息參考。三是信息發佈機制。將工商部門採集、分析的數據、預警信息在網站上進行公示,不定期更新,暢通信息內外溝通渠道,增強公眾信息認知,彌補機構和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四是公共投訴受理機制。在網絡平台上設立投訴信箱,受理消費者投訴,消保科、消協等部門實行“三工作日回覆制”,根據舉報的信息,開展實地核查,屬於工商監管範圍的及時查處,不屬於工商職責範圍的積極提供救濟渠道,主動為職能部門提供線索,及時為消費者排憂解難。通過四項機制,構建信息查詢、投訴受理、市場預警、日常監督四位一體的營利養老機構信息網絡平台。

(三)強化虛假養老廣告監管。市局商廣科在廣告登記備案時嚴格審查廣告用語,對用語中出現的榮譽、資質等信息認真核實,嚴把廣告許可核審關。轄區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點查處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户外廣告和印刷品廣告、廣告用語不規範等行為,對轄區養老廣告進行嚴抓細管。消保科、消協等部門要繼續推進“會議一站”進社區、下基層活動。選拔責任心強、知識水平高的羣眾作為廣告監管員,在養老機構經營場所設立投訴電話,暢通申訴舉報渠道,落實24小時舉報電話值班制度,對投訴迅速回應,及時查處。形成上下聯動、多方參與、齊抓共管的廣告監管體系。

(四)培育龍頭養老服務企業。重點培育一批優秀品牌營利性養老服務企業,以帶動和提升養老服務行業的整體發展水平。積極引導養老服務企業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充分整合現有資源和網絡,豐富服務項目,推進多元化、規模化發展。主動協調市委市政府在政策、資金、規劃、牀位補貼、運營補貼等方面給予幫助,指導相關企業樹立品牌意識,幫助養老服務企業爭創馳名、著名商標,優化服務,打造地方養老企業龍頭品牌,實現以點帶面試發展。

(五)強化多方位聯動協作。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多部門協作監管機制,加強對違法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動態監控。一是加強宣傳。結合民政、工商、衞生、公安職責,在日常工作中強化全面宣傳引導,通過廣播、報紙、電視等媒體介紹託養老人應注意的情況,引導廣大養老機構規範經營。二是交流寫作。定期與社區負責人、村委會的進行溝通,瞭解轄區內營利性養老機構發展狀況。構建多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流在巡查中發現的最新違法情況,在政府的統一協調下,開展聯合執法,從各個環節進行規範。三是立體監督。除在紅盾信息網開設投訴受理專欄,結合“一會兩站”進社區、下基層活動,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佈舉報電話、落實投訴舉報獎勵機制,請社區或村委會負責人擔任“義務觀察員”構建部門、網絡、社會三位一體的立體監督網絡。

(六)行業協會構建長效機制。工商部門主動牽頭協調地方黨委政府、民政部門成立聯繫會議制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構建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就業及從業人員的配套服務體系,開展養老服務人員職業技能鑑定,規範行業准入制度,對養老機構服務各項標準統一規範,定期開展服務人員培訓,加強巡查監管,全面落實人員持證上崗。同時,利用行業協會推行行業自律,加強營利性養老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構建該類機構“行業協會誠信星級評定”機制,在全社會營造一個有利於養老服務企業長遠發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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