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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章程(精選18篇)

規章制度章程(精選18篇)

規章制度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規章制度章程(精選18篇)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xx縣文聯),是中國共產黨xx縣委員會領導的由xx縣各文藝家協會及全縣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中共xx縣委和縣人民政府聯繫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定西市文聯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xx縣文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團結動員廣大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繁榮和發展xx縣文學藝術事業,建設和諧文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xx縣各文藝家協會為縣文聯團體會員。同時,其他文學藝術工作者,以及各民政部門登記的文學藝術類民間組織,亦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四條 會員應遵守縣文聯章程,執行縣文聯決議,積極繳納會費,負責完成縣文聯交付的工作。會員有參加縣文聯活動並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xx縣文聯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並在業務上進行指導,與廣大文藝工作者保持密切聯繫,反映他們的要求,並視需要對團體會員的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管理。各團體會員要向xx縣文聯經常報告工作,及時交流和提供信息。

第六條 xx縣文聯通過本身的活動並積極推動各團體會員加強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增進中共黨員和非中共黨員之間,專業與非專業之間,老、中、青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友誼和團結,加強各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與人們羣眾的密切關係。

第七條 xx縣文聯組織、協調、支持和幫助各會員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及各類文藝業務知識,開展各種創作,理論研究以及優秀作品推介和作品評論等活動,組織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強藝術實踐,促進交流,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對全縣各種優秀的文學藝術成果予以獎勵。積極開展與各市縣以及省外的文學藝術交流活動。

第八條 xx縣文聯積極協同政府文化藝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人們團體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九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團體和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權益。當團體會員與文藝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條 xx縣文聯視需要和可能,舉辦文化產業,開展經營活動,努力為文學藝術工作者營造創作、研究和藝術實踐的良好環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文聯委員會。

第十二條 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縣文聯特邀提名產生。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和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文聯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同時選舉產生各協會主席、副主席。

全縣文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和審議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修改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章程;(三)選舉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四)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縣文聯委員會的職權是:(一)執行縣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和各協會主席、副主席;(三)聽取和審查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四)決定應由全縣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全縣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祕書長一人,組成主席團。

縣文聯委員會視必要可設名譽職務若干人,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三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由全縣文聯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因工作需要須增補的,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合或不能在任文聯委員會委員、各協會負責人,由文聯主席團提名,按程序增補和遞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三)社會和個人贊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通過實施。本章程解釋權屬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規章制度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為xx省xx縣職業高級中學,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學校。

第三條:辦學理念:

1、以“以人為本”為工作指南,以“以情育情”為辦學主旋律,以激勵教育為主要教育手段,以促進學生多元智能發展,塑造學生新型人格為辦學追求,為學生終身發展打下良好基礎,謀求學校、家庭、社區繁榮共進和諧發展的多贏的良好局面。

2、以生為本 校企結合 面向市場 服務經濟。

第四條:辦學總體目標:不斷創新求發展。把學校辦成師資質量優良,教育質量上乘,文化底藴豐富,辦學特色顯明,管有風格,教有特點,學有特長,在縣、市內有一定影響的學校。

隊伍建設目標:學校造就一支“崇德 博學 敬業 愛生”的現代教師隊伍,把最好的教育奉獻給學生。

學生培養目標:學校培養品德高尚、技能紮實、身心健康的適應社會需要的創新人才。

第五條:辦學思路:專業面向市場開 課程根據企業定 教師圍繞學生轉 學生結合實踐練

第六條:校訓:誠信 務實 尚美 精技

教風:崇德 博學 敬業 愛生

學風:好學 勤學 善學 樂學

校風:會做人 能吃苦 善求知 勤學技

第七條:學校在教職工中大力倡導“六講”“六種精神”。“六講”即“講政治、講正氣、講學習、講團結、講實績、講法紀”。“六種精神”即“認真執教的敬業精神,不計得失的奉獻精神,敢為人先的拼搏精神,愛生如子的園丁精神,終身學習的勤學精神,與時俱進的創新精神”。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全員聘用制,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結構工資或獎懲制。

第二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九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黨支部保證監督、教代會民主管理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並定期通過學校教職工、學生家長、學生會議和社區調查等形式聽取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批評,把學校辦成人民羣眾滿意的學校。

第十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崗位目標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

第十一條:學校設有黨支部、教代會、工會、團支部。下設行政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等行政職能機構。黨支部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負責黨務工作。教導處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學校科研工作。總務處負責學校的後勤保障;採購及相關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應積極發揮其在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學校工作中的核心、監督和保證作用。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一)聽取校長(或分管副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二)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給教職工予以記功、晉升或處分、免職。(三)審議學校內部人事管理體制和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及學校章程制度。(四)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每學年在黨總支的領導下,召開一次職代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每學期須召開一次教代會,分別對全校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學校教育工會接受學校黨組織和上級教育工會的領導,在學校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團結、教育廣大教職工,為推進學校各項工作,加強教師德規範建設,促進良好教風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四條:學校共青團組織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團結、教育青少年學生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其組織機構及相關事項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少年先鋒隊章程》。

第十五條:學校行政會和校務會會議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決策學校重大事項,研究佈置全校性工作。學校每週召開一次行政會和全體教職工會,決策學校工作,佈置學校工作,加強政治學習及師德師風建設。

第十六條:學校辦公室、教導處、總務處、政教處要對分管的各個崗位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及履行崗位職責考評細則,嚴格按細則考評並兑現獎懲。各處室要不斷修改完善各項崗位職責及目標考評細則。

第十七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一)學校與教職工以簽定聘用合同的形式確定勞動關係,形成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機制。(二)學校依據上級核定的編制數,聘用符合條件的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努力加強自身師德修養,嚴格服從學校管理,否則學校可按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和追究相關責任。凡師德修養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嚴格服從學校管理的受聘者,學校須給予相應的待遇,對各類優秀人員學校要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堅持德育為首,不斷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突出對學生的做人教育,樹立“不求人人成才,但求個個成人”的觀念。

努力追求德育工作形式與內容的統一,注重德育工作的爭對性、時效性,注重德育“內化”與“滲透”,注重高起點、低起步、系列化、務求實效。

第十九條:德育工作堅持以提高學生素質為目的,以德育大綱為依據,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為主線,以行為規範養成訓練為主要內容,寓德育於其他各教育之中,於各科教學之中,於豐富多彩的活動之中,於社會實踐之中。

第二十條: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改進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更新和掌握教育教學手段,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必須堅持“尊重每一個人,發展每一個人”的辦學理念,必須面向全體學生樹立“沒有差生,只有差異”的觀念,讓全體學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權,讓每一個學生都有成功感,讓每個學生的個性得到張揚,讓每個學生的特長得到充分發展,讓課堂充滿活力,讓校園成為師生的樂園。

第二十二條:學校教導處是學校教育教學教研管理的職能部門,教導處每學期要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確定教育教學教研管理目標和質量目標,制定教育教學教研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學校教導處下設教研組,在教導處指導下負責本年級教育教學教研等工作。學校以班級為教育教學工作基本單位,班主任是班集體組織者、教育者、指導者,並負有協調本班級各科教育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之間聯繫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委頒佈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積極探索、開發校本課程。

第二十五條: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組織好期末教學質量檢查、考試各學。注重學習過程評價,不以分數高低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不公佈學生學習成績,不排列學生名次。

第二十六條:學校重視法規法紀教育,把學生培養成遵守法紀的一代新人。

第二十七條:學校重視安全教育管理,組織學生學習安全防範常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學校重視重視體育與健康教育,加強體育與健康教學工作。學校每學年舉辦藝術節、召開運動會,培養學生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

第四章 總務後勤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必須規範收費行為,嚴肅收費紀律,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規定費用,杜絕一切亂收費現象發生。

第三十條:堅持總務後勤工作為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強化服務育人的意識。

第三十一條:財會室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學,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大額經費開支實行校務會集體討論決策制度。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總務處要加強校舍、校產、物業的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學校校產按有關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條:切實加強安全保衞工作,堅持做好防火、防盜、防電、防毒、防病工作,堅持抓好飲食衞生,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學校師生和財產的安全。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四條:教師是辦好學校的主體力量,學校必須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學校必須依法維護、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員工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嚴格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十五條: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認真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做到期初有計劃,期末有小結,學年有專題總結或教育教學論文。

第三十六條:學校依據辦學規模,核定編制,設崗定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職員工應履行聘約,執行學校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的任務。

第三十七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聘任制。

第三十八條: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並支持教師從事教育科研、學藝交流和參加進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三十九條:學校每(期)年對教職員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依據《教職工目標管理與評價》方案進行客觀、公正、準確的考核評價並予公示且掛鈎獎懲。

第四十條:學校教師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秀的,由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犯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或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或在工作中產生錯誤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不盡職盡責的教職員工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或離崗培訓、解聘、辭退等處理。對因重大過失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學校有依法追償的權利。學校對重大工作失誤實行倒查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學校依法維護退離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工會、財務室具體負責退離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教師、職工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或對所受處理不服的,可向校務委員會提出申述意見,並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直至按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依據教育局關於學生學籍的管理規定,加強學生學籍管理。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學校堅持全面正確地評價學生正面地引導、激勵學生。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與獎勵。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或處分。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或申報上級給予助學金資助,鼓勵同學之間互相幫助,鼓勵教師扶貧幫困。積極向社會各界爭取對貧困生的資助

規章制度章程 篇3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是在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區的老年人自願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羣眾組織。

第三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為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持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係,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並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區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願者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為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願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蔘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衞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創建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區、年滿60週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均可成為所在社區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為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祕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祕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週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區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規章制度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市xx區博思外語培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願舉辦、是從事教育事業、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辦學宗旨,不得設立分支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xx市教育委員會和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xx市xx區八家子七隊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七條 學校業務範圍

(一)專業範圍:英語培訓

(二)學制;非學歷學校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5年;校理事會成員為3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5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併、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學校根據辦學規模可設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四條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五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並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 規模較小,並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

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 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

(一)錢曉程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學校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修改:

(一)、學校出現變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條款中的章程修改設定;

(三)、國家法規調整涉及本章程內容與之相牴觸;

(四)、學校辦學重大調整等;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修改程序,由全體理事會召開會議,2/3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全體成員簽字,在會議通過後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於已經首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通過x年 10 月 8 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在學校理事會。

舉辦者簽字(章):

學校理事會成員簽字:

規章制度章程 篇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x大學大學生國際交流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大學生國際交流協會是一個以青年學生為主體的學生志願服務類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拓寬學子的全球化視野,營造國際化校園氛圍,培養學生的國際化意識,為有意向留學的同學提供更多的機會與資源。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管理

第四條 協會內部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部門負責人責任制原則。

第五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最高管理機構是常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構成常委會,分管各分會。常設部門有辦公室、宣傳部、策劃部、國際學生部和留學諮詢部。

第六條 協會的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如下:

1. 會員大會:

1)選舉和更換協會負責人;

2)審批協會的工作報告;

3)對協會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4)修改協會章程;

5)審批協會財務制度、經費預算及其他臨時性重大財務開支報告。

2. 常設部門:

1) 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協調各分會工作,加強各分會的溝通及信息交流;負責組織各分會的培訓;定期收集各分會的活動策劃,及時掌握各分會的動向;定期進行會員考核評定及公示,管理協會經費,做好財務記錄,並定期彙報;負責協會歷史資料的分類和管理。

2) 宣傳部:負責發佈海外合作院校的信息、各類留學項目的信息;負責傳達校級與院級留學展會、留學宣講會等相關活動的通知。

3) 策劃部:為協會各項活動做出具體的活動安排,包括協會內部的聯誼會、素質拓展訓練等,協會為我校師生提供的留學展會、宣講會等;同時,積極協調其他部門工作,保證活動有條不紊的進行。

4) 國際學生部: 成為促進我校中外學生交流與溝通的橋樑,既幫助在校留學生學習漢語、漢文化,瞭解和適應在中國的生活,又幫助在校的中國學生提高外語水平、瞭解外國文化。

5) 留學諮詢部:收集留學方面的信息並進行整理,在老師的指導下對各個留學項目進行深入瞭解,為有意向出國學習的學生提供項目諮詢。

3. 分會:

下設若干分會,目前有會計學院分會、國際學院分會、金融學院分會、麥廬園分會、現經管分會,今後可根據發展需要而增設或合併相關分會。不同分會應根據各校區或學院下設各職能部門,包括但不限於以上5個部門。

第七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將大會形式的決議報告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和備案。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協會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力義務

第八條 會員須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努力學習,團結同學,積極向上,遵紀守法。

第九條 會員一般為x大學在校學生,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取得由本人自願參與,通過一定的考核(通常為面試),合格者則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由本人遞交書面申請退出或由常委會做出開除決定,由會長批准,會員資格的取得或取消須向全體會員公佈,沒有書面申請的視做開除。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為協會管理人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對協會內日常工作和重大事務的知情權和質詢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批評和申訴的權利,有要求有關部門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或改正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包括培訓、講座、觀摩、排演、户外活動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有參加本協會召開的各類會議、活動、演出及培訓講座的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在工作時按時到場,例會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情況的須向負責人請假後離席,或會前實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席三次者,勸退。

第十八條 會員有遵守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和協會內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十九條 會員有盡職盡責,積極主動完成各項本職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有服從組織領導和安排,團結廣大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反映協會內不良現象和不正之風,時刻維護協會良好形象的義務。

第四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二條 凡工作表現突出者,應根據其考核成績授予“傑出工作者”“ 優秀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協會幹部”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表揚或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獎狀、獎品、榮譽證書等。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協會正常工作和重大活動的會員或部門,常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如有攻擊本協會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協會正常工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協會會議活動,累計三次者,給予開除處分,請假三次按一次缺席計;但在第三次前連續三次按時到會者將抵消前一次缺席。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偷竊、詐騙、挪用、貪污協會及會員公私財物或破壞公共財務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還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較重、危害性大的,給予開除處分,並上報學校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協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 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在網上發佈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與協會無關的消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未經用户授權,向他人泄露用户資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未經常委會授權,私自篡改、刪除、增加影響正常工作的數據文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 在招聘新會員過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在評優、提幹、處分成員過程中,徇私舞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故意散佈、張貼有關未經公開或虛假信息,造成對協會負面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4. 由於準備不充分,造成活動現場混亂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犯下列情形者,加重一級處分:在協會內擔任幹部職務者,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處分後藉口申訴,無理取鬧者;受處分一年內又重犯同樣錯誤者。

第三十二條 受處分者附加下列規定:

1. 本學年內不得參與校優秀協會幹部和協會內的任何評優;

2. 撤消其當年所受的榮譽稱號,追回證書及獎金;

3. 免去其在協會內擔任的幹部職務。

第三十三條 給予處分的會員,由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會長簽發處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處分賠償問題,由祕書處負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均應由祕書處記錄在其檔案上,除經常委會討論或會員大會投票決定外,協會內其他任何成員均不得擅自塗改或撤消。

第五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主管部門的行政撥款,,社會贊助等。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財務工作由各分會祕書長具體負責。祕書長獨立管理賬本,凡財務收支狀況(額度、時間、事項及經手人等)須明確,真實記錄在冊,同時須附有書面憑證(有水印、財務專用章)方可予以報銷。主席團的祕書長負責審計各分會的財務情況。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次活動後的總結會上須向常委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並隨時接受常委和會員的監督與質詢。

第八章 活動開展

第四十條 本協會活動開展以會長年度工作計劃為藍本,參考實際情況由常委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各分會可自由展開適合各自分會的活動,報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聯繫國際交流處的教師開展系列培訓。

第四十三條 與我校其他協會保持友好聯繫,注重與校外同類協會的交流與學習,關注留學最新動態,發展自身特色。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與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並經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即可。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常務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xx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產業聯盟(下稱聯盟),英文名稱為"",英文縮寫為""。

第二條 聯盟的性質:聯盟由在境內從事生產、經銷、技術研究的知名企業、媒體自願組成,是一個集聯合性、專業性和行業性於一體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聯盟的目標:營建有序、健康、可持續的產業環境,提升行業整體市場形象。

第四條 聯盟的宗旨:凝聚聯盟內各成員的共識,為行業共同利益服務。

打造以產、學、研、工程多贏的產業平台,整合優質資源,積極開展技術交流,不斷完善業內技術標準,提高行業整體能力,加強行業內外的廣泛合作,提升行業在國際市場的總體競爭力。

第二章 聯盟的主要任務

第五條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呼籲聯盟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爭取穩定的生存空間和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維護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擔任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的紐帶和協調職能。

第六條 營建行業文化,建立聯盟內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公平競爭、長短互補、共同發展的環境。

第七條 不斷完善和成熟產業發展所需的相關技術標準,定期舉辦聯盟內的信息交流、研討、服務等活動。積極開展信息諮詢、技術服務、人才服務等項工作。

第八條 開展校企合作,培養產業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開展聯盟內外的資源整合和優勢互補的合作。

第九條 透過媒體平台,提高聯盟影響力,向社會推薦聯盟企業,在聯盟成員內優先採購和選用的合作。營造成員溝通、學習的平台,提升聯盟成員在企業運營、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整體水平;促進聯盟成員單位與行業外資源支持企業在產品、技術、方案、服務的合作,推動產業鏈和產業發展環境進步。

第十條 保護聯盟內各企業的專利、着作權、商標、商業祕密等知識產權,對外解決貿易摩擦和貿易壁壘。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聯盟發起單位:

第十二條 聯盟執行單位:深圳市乾坤公共安全研究院

第十三條 聯盟組織架構:

理事長

副理事長

祕書長

常務理事

1.聯盟大會為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指導聯盟開展工作,決定聯盟重大事務。聯盟大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2.聯盟祕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祕書處設祕書長1名,副祕書長若干名。

第十四條 聯盟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聯盟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2.提名副祕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3.召集和主持聯盟常務理事會會議;

4.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和參加各種重大活動。

第四章 加盟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誠信經營的獨立法人單位,在行業內處於領先位置。

2.熱衷於推動樓產業及技術標準的發展。

3.擁護本聯盟的章程,履行本聯盟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加盟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程序如下:

1.填寫《加盟申請表》,提交營業執照、機構組織代碼證和法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2.祕書處初審後報常務理事會議審議;

3.經主席團授權,祕書處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議確認。

第六章 聯盟成員的權利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平等享有聯盟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

1.享有《產業聯盟》徽標的使用權;

2.享受聯盟網站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免費發佈服務(發佈內容要以聯盟成員共享的版塊和欄目主題內容為準);

3.以優惠價參加聯盟主辦的培訓、研討、聯誼會、展覽會及論壇等活動;

4.經聯盟祕書處書面批准,聯盟成員可以聯盟名義舉辦活動;

5.對聯盟祕書處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進行監督;

第七章 聯盟成員的義務

第十八條 聯盟成員應履行聯盟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

1.遵守《系統技術創新產業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2.聯盟成員須按統一格式在其宣傳資料的顯着位置標註聯盟徽標和名稱;

3.承擔聯盟委託的工作,支持和積極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4.推薦聯盟新成員。

第八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九條 對於背離《系統技術創新產業聯盟》宗旨,違反本章程中的義務規定條款並協商無效的成員,本聯盟將做除名處理,通報聯盟所有成員,停止其一切聯盟內部活動

第九章 經費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1、聯盟副會長單位會費為每年50000 人民幣,常務理事單位會費每年為20xx0人民幣,理事單位會費為每年10000 人民幣,企業會員單位會費為每年5000 人民幣;

2、贊助;

3、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費支出

1、聯盟祕書處所需的管理費用支出;

2、聯盟舉辦各項活動支出;

3、其它與聯盟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聯盟日常事務由祕書處管理。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經主席團通過,可對本章程進行補充或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聯盟成立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祕書處所有。

規章制度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市美術家協會(英Liaocheng Young Artists Association,縮寫LYAA)。

第二條 **市美術家協會在**市共青團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組織全市美術家進行美術創作和研究,是黨和政府及共青團聯繫廣大中美術家、美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肩負着發展美術事業的使命。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遵循美術創作的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積極鼓勵各畫種的不同形式、不同風格、不同流派的自由發展,團結我省美術家和廣大美術工作者,努力發展和繁榮具有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的美術事業,為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而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市共青團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市大碼頭路名仕院2號樓1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 積極採取各種靈活有效的方式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進行藝術採風,在創作中努力反映時代精神;

(二)在藝術理論和創作實踐方面經常舉辦各神層次和內容的培訓活動,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三)舉辦展覽、評獎、出版、發表、廣播等活動,對優秀的美術作品和人才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四)建立健全**市美協藝術研究會及下設各畫種的藝術研究會,以及建立各縣區美術家分會,以便上下聯繫,共同繁榮美術創作;

(五)加強與市縣區電視、網絡、廣播、出版、報刊、雜誌等部門的聯繫,不斷宣傳和擴大我市美術家的藝術實踐活動和專業創作成就;

(六)積極與各省、市美協和美協進行工作經驗交流及通過美術作品展覽進行學術交流;

(七)創辦《**市美術家協會》網站,搭建《**市美術家協會》微信平台,及時溝通會員之間的學術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國的美術創作及理論動向,推出新人新作,發展全市各縣區美術事業;

(八)積極聯絡全國(特別是籍)美術家,並各級藝術家進行美術交流,以增進友誼、擴大視野、維護和平;

(九)廣泛與熱愛和關心美術事業的有識之士和團體相聯誼,以爭取社會各界對美術事業的支持;

(十)其他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美協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美協有對團體會員進行指導、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有密切配合美協開展各項工作的義務。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中國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本人美術作品或理論著作,經過展覽、發表、出版,有較高思想性和學術水平者;

(四)本人美術作品曾參加一次以上中國美協、山東省美協、**市美協舉辦的大型美展及本會舉辦的綜合性美展兩次以上者;

(五)本人從事美術組織工作、美術教育、美術理論研究、美術編輯、工藝美術、建築藝術有較顯著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實際工作需要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脱離美術協會、無故不參加會議、不遵守協會章程、不服從正常管理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由各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規章制度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xx市xx區電子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區內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服務的企業單位及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會員、市場、政府服務為宗旨。依據國家有關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積極促進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與國內外貿易的不斷髮展,壯大會員的經濟實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為電子信息產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xx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xx市xx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xx市xx區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廣東省xx市十三區寶通大廈4A68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關注省內外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狀況,組織開展電子市場調查研究,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和研究成果。

(二)組織對電子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形式和政策,對電子產品生產經營進行指導協調諮詢服務。

(三)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形式,開發、建立市場信息渠道,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市場信息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發展與國內同行業的交往,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和擴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業務交流。

(五)協調會員之間的相互利益,預防各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以保持電子產品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電子市場秩序。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爭取生產經營的優惠政策。

(七)組織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祕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祕書長採用選任制,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祕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年11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規章制度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母公司:_________;

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規章制度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___省___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

(七)__________________;

(八)__________________;

(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_____ ____________;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__________________;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___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__________________;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___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__________________;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規章制度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税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CTAA),是由税務師和税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税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税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税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税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税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税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税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税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税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税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税務師資格證書》的税務師;

(二)從事税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務師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註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税務師管理中心註銷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税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祕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祕書長主持協會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祕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祕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祕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税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税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税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税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税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税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財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税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税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税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税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規章制度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縣級公立醫院(包括xx市人民醫院和xx市中醫醫院,以下簡稱公立醫院)管理,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管運行機制,落實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促進公立醫院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升公立醫院的服務能力,更好地為社會提供醫療衞生服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立醫院是由xx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承擔市域醫療衞生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公立醫院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服務收費和其他收入。

第四條 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度分離的原則,實行醫管會領導下院長負責制,強化經營管理責任,由院長依法依規經營、管理。

第五條 公立醫院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六條 公立醫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七條 公立醫院主要承擔城鄉居民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難疾病診療;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難疾病的接治和轉診;適宜醫療技術的推廣應用;承擔對基層醫療衞生服務機構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承擔部分公共衞生服務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醫療救治等工作。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公立醫院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獨立承擔經濟、民事和社會責任。xx市人民政府設立縣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管會),代表市政府行使舉辦公立醫院的職能,為公立醫院管理決策監督機構。醫管會在市衞生局設立專門辦公室(簡稱醫管辦)。

醫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推進縣級公立醫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改革和現代醫院制度建設。決定縣級公立醫院發展規劃、章程擬訂和修訂、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院長選聘與薪酬制度等事項。審定縣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資產運營和年度工作報告。按規定程序對醫院報告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和重大業務進行審查。

醫管辦主要職責是:負責承擔醫管會日常工作,監督縣級公立醫院運行。制定考核評價方案,報醫管會批准後,組織實施績效考核。聯繫市財政部門對市公立醫院進行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管。

公立醫院管理層執行醫管會決策,履行醫院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執行過程中接受醫管辦、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分工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

第四章 管理層

第九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執行醫管會決策,履行醫院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定期向醫管會報告工作。

第十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由院長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是醫管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公立醫院院長產生方式為醫管會聘任,副院長產生方式為院長提名,醫管會聘任。

第十二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是醫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履行以下職責:組織落實醫管會對醫院重大事項的決策;全面負責醫院業務工作;管理醫院日常事務;負責醫院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具有以下自主經營權:

(一)人事管理權。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權相統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二)內部機構設置權。按照等級醫院管理規範和滿足羣眾就醫需要為原則,可自主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決定各科室編制和人員組成。

(三)副職推薦權和中層幹部聘任權。醫院副院長由院長提名推薦,醫管會聘任。醫院中層幹部人選經醫院管理層討論決定後由院長聘任。

(四)收入分配權。在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自主確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收入分配方案。

(五)年度預算執行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醫院財務規定科學合理組織編制預算,經醫管會同意後按要求嚴格執行預算。

第十五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醫院業務工作;

(二)管理醫院日常事務;

(三)負責醫院的人事、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四)按照醫管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十六條 公立醫院實行全員聘用制,醫院與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和醫院規章制度的職工,公立醫院有權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辭退、開除,處理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立醫院在已核的編制範圍內,按照國家規定的通用崗位類別和等級,在標準範圍內自主設置、調整內設機構和崗位,決定醫院各部門的人員編制,報市編制、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在編制範圍內需新進人員,按程序報批後,實行公開招聘,由人社、衞生主管部門或由醫院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高技能衞生專業技術人才經市醫管會同意,由醫院和相關部門考核後,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條 公立醫院按照公開、公正、規範操作的原則;按照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體現醫務人員技術服務價值的原則;按照分配向臨牀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醫院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在規定提取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實際考核結果自行分配。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立醫院執行國家規定的《醫院財務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院財務人員執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配備管理。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立醫院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相關規定實施資產管理。公立醫院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公立醫院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公立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公立醫院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立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 公立醫院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立醫院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二十九條 公立醫院資產處置、出租、出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公立醫院須設立院務委員會,發揮民主管理、輔助決策的職能。

院務委員會由醫院管理層、部分行政和業務科室負責人、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人數一般為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一。院務委員會成員相對固定,任期與院長任期相同。院務委員會由院長召集,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集。

第三十一條 院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討論醫院重大改革事項、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討論重大設備購置、基本建設計劃、重點科研項目、財務預決算;

(三)討論醫院內部機構設置與調整,新技術運用和人事管理等;

(四)討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

(五)討論院長認為需要提交院務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院長應充分尊重和聽取院務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每次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三條 院務委員會討論的事項中需經醫管會或醫管辦審批的,須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三十四條 院務委員會討論的事項中需經醫院黨組織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作出決定的,由院長負責提出。

第三十五條 副院長向院長負責,在院長授權的分管職責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六條 院長負責定期召開醫院管理層辦公會議。醫院管理層辦公會議是集體研究、解決行政業務工作中有關問題的決策會議。必要時可請有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列席參加。

第三十七條 醫院重大決策必須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醫院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須廣泛徵求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縣級公立醫院應建立面向社會開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佈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質量安全、服務流程、費用、效率等信息。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醫管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經醫管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由公立醫院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准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市醫管會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x集團軍步兵第師戰友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是退伍軍人互助互濟型的公益性組織。

第二條 聯誼會的宗旨是弘揚軍人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精神,體現戰友間的關心、社會的温暖。

第三條 聯誼會任務:發揮組織和集體的作用,多方徵集和統一管理戰友內部有關幫困的各類資金。

第四條 聯誼會原則:根據戰友的實際困難,嚴格遵循“盡心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開展各類救助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五條 聯誼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互助聯誼會的決策和工作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總監理一名、祕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會員若干名。分別由退伍軍人擔任。理事會的日常管理機構設在陝西省寶雞市。

第六條 理事的資格(一)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聯誼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聯誼會的公益目的,保障聯誼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七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全體捐贈人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登記備案。 第八條 理事會權力和義務:(一)參與聯誼會的領導工作; (二)對聯誼會的重大決策有表決權; (三)對聯誼會運作有建議權;(四)制訂和修改聯誼會章程及救助幫困的標準;(五)審定聯誼會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六)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及各項資資金使用方案;(七)制定必要的管理條例和規章制度。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資金來源:(一)x年8月1日在陝西省寶雞市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x集團軍步兵第師戰友聯誼會捐贈資金(啟動資金)。(二) 退伍軍捐款(三) 捐贈資金投資回報(四) 其他。

第十條 退伍軍人聯誼會資金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做到規範、公開,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聯誼會的財務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聯誼會管理接受全體退伍軍人的監督檢查,理事會每年向全體退伍軍人報告聯誼會資金運作情況。

第四章 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原則實行誰入會誰享受,不入會不受益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四條 入會和退會:(一)在聯誼會統一組織下,凡在x年8月1日在陝西寶雞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第x集團軍步兵第師戰友聯誼會的退伍軍人同意聯誼會章程,提出入會申請,並交納會費0-500元資金,且每年參加“捐款、獻一份愛心”活動,經批准入會後即按規定享受各種待遇。(二)新進入聯誼會的退伍軍人須在提前一個月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的,需交納會費下限500元上不封頂原則次日起開始享受聯誼會會員待遇。(三)聯誼會會員中途申請退會的,不論享受過待遇的,還是沒享受過待遇的,一律不退聯誼會會員入會資金;聯誼會會員在特殊情況下終止會員身份情況的,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補一次性助聯誼會資金的0.5%,不再享受互助會各種待遇;如已享受過一次待遇的,不論金額多少,一律不在補助聯誼會的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由聯誼會組織的退伍軍人對社會各界的有關捐助,其捐款額由本會管理和支出。

第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獲半數以上的理事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體會員(首次44人)於x年八月一日討論通過,從x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理事會。

規章制度章程 篇14

一、前言

二、同鄉會宗旨

同鄉會以團結和服務在同鄉為宗旨,致力於團結和服務在巖同鄉以及關心、熱愛人,為在同鄉會成員提供營造一個充滿友愛的集體。

三、同鄉會性質

1.同鄉會屬純公益性質,以組織同鄉聯誼活動,為同鄉提供信息等活動為主要活動內容。

2.同鄉會屬於非盈利性質,任何人不得以同鄉會組織謀取個人利益。

四、同鄉會的組成與機構

1. 成員:所有自願參加的在同鄉以及關心、熱愛在巖人士。滿足以上要求者可自願加入同鄉會。同鄉會成員可隨時宣佈退出同鄉會組織。

2. 分會:為了方便聯絡,按照方便聯繫的原則設置不同的分會,由分會長負責聯絡各分會內成員,組織各分會活動。

3. 機構

3.1 組成機構目的:同鄉會組織成立機構以便更好的組織活動,維持日常聯絡和信息交流的需要。

3.2 機構組成:同鄉會權力機構為同鄉大會,組織機構包括會長、副會長、各分會會長三級組織機構。同鄉會可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專項事務性機構,以便完成專項事務工作。

3.3 機構組織辦法

(1)同鄉會機構一切權力屬於同鄉大會。同鄉大會是指在廣泛通知同鄉會成員的前提下,與會成員不少於 人的聚會。同鄉大會權力與規模成正比,與會人數多的同鄉大會可推翻與會人數少的同鄉大會所做的決定。

(2)參加同鄉大會全體成員人人平等,實行民主集中制。同鄉大會任何決定由大會與會者投票產生,所有成員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

(3)會長由同鄉大會任命,由被任命者自願擔任。

(4)會長有任命副會長、各分部會長的權利與義務,有中止或罷免副會長、各分會會長的權利。

(5)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組建專項事務性機構,以便完成專項事務工作。

(6)會長一般任命期限為1~2年,連任不受限制。會長任期到期時應組織同鄉大會產生新會長。

(7)超過20人對會長不滿,可提出罷免提案,責成會長召集同鄉大會進行表決。如同鄉大會表決同意罷免會長,則同鄉大會需同時產生新會長。

3.4 機構職責

(1) 會長:主要負責組織同鄉大會,負責安排各分部會長組織大規模聯誼活動,負責協調各分會長的工作。

(2) 副會長:協助會長完成會長職責範圍內工作,會長無法履行其工作時代替會長履行會長職責。

(3) 分會會長:負責聯絡所負責區域的同鄉,負責組織各項活動的具體事務。各分會平時可組織並應該組織各負責區域的同鄉聯誼活動。鼓勵分會長組建所負責區域的同鄉會組織。

(4) 事務機構:按要求完成具體事務。

五、活動組織方法

1. 基本活動:同鄉會基本活動包括每年至少兩次的同鄉聚會以及每年一次的新生接待活動。

(1)同鄉聚會:同鄉聚會為同鄉結識、交流提供機會,以同鄉聯誼為宗旨。同鄉聚會由會長負責,要求通知到全體同鄉會成員,同鄉會成員自願參加。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同鄉聚會,可上下半年各一次。同鄉聚會活動本身所產生費用由參加者平均支付,因組織同鄉聚會產生的電話費、郵費、資料費、道具費由同鄉會基金支付。

(2)新生接待活動:新生入學後1~2個月內,組織新生同鄉相互認識,並邀請其加入同鄉會,給予新生必要的幫助。新生接待活動不得對新生收取任何費用,活動所產生費由除新生以外的參加者平均支付,因組織新生接待活動產生的電話費、郵費、資料費、道具費由同鄉會基金支付。

2. 即興活動:以上活動外的其他活動均屬於即興活動,即興活動需以同鄉聯誼為目的,可由同鄉會任一成員提議和組織,活動不得違背同鄉會宗旨或本章程任何規定。同鄉會鼓勵舉行各種方式的即興活動,同鄉會各機構應為活動提供便利。即興活動所產生費用處理方法同同鄉聚會。

六、同鄉會基金

1.資金用途:設立同鄉會基金,以支付因組織活動所產生電話費、郵費、資料費和製作道具費用,以及支付同鄉會網站費用和資助經濟困難的同鄉新生,不得用於其他途徑。

2. 資金來源:同鄉會向已工作的同鄉、xx縣相關機構募捐,同時接受其他來源的資助。

3. 管理辦法:會長任命專人負責管理同鄉會基金,基金負責人對會長負責。

4. 監督辦法:同鄉會基金負責人每月需公佈當月需在同鄉會網站上公佈當月所有收支,接受全體同鄉會全體成員監督。任何人若有異議,可隨時舉報,由會長負責處理。

七、章程制定與修訂辦法

1. 制定要求:制定章程需廣泛徵求同鄉會成員意見,章程內容至少包括同鄉會宗旨與組織辦法。

2. 制定辦法:章程由會長負責制定。

3. 章程通過辦法:由會長組織同鄉大會審議本章程,組織全體與會成員投票表決,若支持票數超過多數即可通過本章程。

4. 章程通過之後立即由會長頒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會長無權拒絕頒佈已通過同鄉大會審議的章程。

4. 章程修訂辦法:任何成員可對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見,提議獲得20人或20人以上支持即可提出修改動議,責成會長在同鄉大會上組織審議與表決。

規章制度章程 篇15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公司股東共x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

現改為: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規章制度章程 篇16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省各類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自願組成,並經xx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實行行業自律,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雙向服務,為促進xx地區汽車流通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受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xx省商務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xx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海口市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行業基礎資料、行業信息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車流通規律、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探索適合我省的汽車流通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汽車流通企業實際運作提供指導;

(三)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和交易大會,總結推廣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推動汽手車市場健康發展;

(六)開展與相關團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到國外進行學習考察;

(七)引導和促進國外、地區間汽車企業的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八)組織編寫汽車流通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和書籍;

(九)創辦會刊、網站,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佈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企業提供信息及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十)組織xx地區的汽車交易會;

(十一)創辦實體;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是經xx省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給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六)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入會的審核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祕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祕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二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祕書長採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二名。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領導檢查祕書處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會長或祕書長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聘任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

(五)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祕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祕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回,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xx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經x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規章制度章程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創建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係和諧的文明社區,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願者等社區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區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託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屬於社區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徵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區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區居委會及全體社區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區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區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衞、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為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週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核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區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徵求意見,並於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僕,應努力為社區謀發展,為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羣眾,熱心為羣眾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並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區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區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區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週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區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區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區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衞生及其它社區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區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項目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諮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為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區居民會議和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衞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願者,實行社區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社區志願者隊伍,定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户、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區單位應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對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衞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區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章程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

第二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是由xx省xx市汽車銷售企業、汽車服務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的宗旨是:遵循中國共產黨基本路線和綱領,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黨委、政府和會員服務;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汽車銷售企業和汽車服務企業及專業人員的素質和執業水平;動員、組織,團結會員、行業企業和相關人士,自覺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管理,支持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努力成為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推動全行業的發展、技術進步、科學管理提供多方面服務。

第四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接受xx省xx市工商聯(市總商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自覺接受和維護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領導;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 制定、實施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

(三) 面向全體會員,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組織技術開發、攻關、培訓、交流競賽等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推介經營新理念、新模式;開展行業評比,增強業內經營管理素質,提高行業的技術、經營、服務水平;

(四) 依法出版行業刊物信息資料,建立行業網站,傳播行業信息,宣傳企業形象;

(五) 建立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調渠道,反映會員和業內經營者的願望和要求,努力發揮行業代表的作用,貫徹政府和主管部門相關政策、意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維護行業的穩定發展;

(六)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行業內調解、論證、鑑定、查處、評審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七) 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下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八) 依法開展有益於社會和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和託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能夠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

(三) 有加入本會並參與其活動與工作的意願;

(四) 團體會員應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汽車維修業户及其他相關行業的業户(如汽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保有設備、油漆、油料、汽車用品和摩托車配件供應商等),汽車技術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團體組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按規定辦妥有關手續;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積極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 維護和促進同行之間的交流、支持和協作;

(七) 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違反本章程或違反行規行約,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團體會員因停業、破產,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決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討論並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難以任職時,原推薦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如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理事會代行決定任免。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議常務理事和理事的增補變更;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 ,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支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熟悉本行業情況,熱心為本會服務,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領導能力。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在任期間,不能履行職責,或隨意不參加商會活動,連續多次不出席會長會議的,應自行提出辭職,或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提請理事會勸其辭職或解除其商會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或擴大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監督檢查商會經費收支狀況,維護商會經費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 組織擬訂祕書處工作人員津貼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擬訂專職副祕書長的工作職責,監督檢查專職副祕書長和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五章 資源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二) 政府及主管單位的撥款和資助;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員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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