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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階段基層動物性食品安全存在問題的思考及對策

對現階段基層動物性食品安全存在問題的思考及對策

《動物防疫法》頒佈實施以來,作為我市獸醫工作重要組成部分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放心肉”工程的全面實施,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職責的能力顯著提高,但在新形勢下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為此筆者結合實際工作,就現階段我市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存在問題的思考及對策作一簡要闡述,以供參考討論:

對現階段基層動物性食品安全存在問題的思考及對策

1. 我市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思考一: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和監督是行政執法、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作為具體實施此項行政行為的動物防疫監督所的主體資格至今沒有被市政府確認;單位性質雖然在今年3月由原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恢復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政管理制度,但卻下達了年內無法完成的收費任務。

由於作為法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受到影響,職能劃分上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勢必影響動物防疫、檢疫、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加之收費任務過重,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執法,勢必導致“輕檢疫、重收費”,只重經濟效益,不顧社會效益,嚴重損害了動物檢疫監督執法的形象。

思考二: 動物防疫監督法律體系不完善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經全國人大八屆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使我國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但《動物防疫法》只對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活動規定了一些人的原則,《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雖然明確了一部分法律責任,但在基層具體工作的實施中,其可操作性還遠不能適應動物防疫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的現實需要;同時,我市動物防疫監督隊伍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對專業法律和相關法律法規運作能力不強,已成為基層執法工作的最大障礙。

思考三:動物防疫監督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監督工作難以落實。目前,我市動物防疫監督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檢疫費的收入,當地財政基本上對動物防疫監督沒有投入,收取的檢疫費基本上只夠維持工資和正常辦公經費,一些必要的監督檢查經費難以落實,導致我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公場所不足、辦公設備及工作條件簡陋、一線監督人員缺乏必要的交通和通訊工具、監督設備不足、調查取證手段落後,造成執法難度增大、執法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不高,也疏於完成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任務。

2. 加強和改進我市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對策

對策一: 規範和理順我市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制,賦予獨立的執法資格,完善考核管理機制,全面提高我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工作質量和工作水平,以保證監督執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取消下達檢疫收費任務,實行動物及其產品的受檢率制度,並以受檢率作為全年考核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

對策二:加快動物防疫法制建設,建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儘快出台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和標準,提高基層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專業法律的可操作性, 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作風正派,技術精湛,執法文明的監督員隊伍,對我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檢疫員和監督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業務培訓,認真學習專業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知識,更新知識結構,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對專業法律的運作能力,從而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確保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在基層全面展開。

對策三:加大基層動物防疫監督的投入,夯實執法基礎。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是一種政府行為,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是政府在動物防疫方面行使監督職能和具體執法的機構,加強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是保障畜牧業安全生產、全面落實“放心肉”工程的強有力保證,政府應該加大對動物防疫監督的投入,重點落實動物防疫監督設備和檢疫設備,將動物防疫監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同時完善農牧系統行業內部各級執法機構互相監督機制,實施有效的外部監督,公開執法監督電話,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保證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正常開展,為養殖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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