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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公文文種的特點

常用公文文種的特點

文種是內容性質、具體功用相同的同類公文的規範化名稱,在公文上標註文種可以為撰寫者和閲讀者雙雙帶來便利:有了文種,撰寫者會有所遵循,可以更加有針對性地採用不同的原則、方法和手段去創制能最有效解決特定問題的公文,並將其迅速準確地投入生效過程。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説説關於常用公文文種的特點吧!

常用公文文種的特點

常見公文文種的特點

一、“條例”“規定”“辦法”間的區別

“條例”與“規定”和“辦法”相比,主要特點是所涉及事物和問題的性質更重要,範圍比較寬;內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時間與空間範圍廣闊,穩定性強;對制定與發佈機關的地位有較嚴格限制,如行政系統只有國務院有權使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見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黨的系統也只限“用於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見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一般屬於“自主的”規範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創造新的規則。

“規定”的特點是使用範圍廣泛,對制定和發佈機關的地位無嚴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問題不如條例重大,範圍相對窄一些;內容詳盡具體,針對性強;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規範性公文,也可以是“補充的”規範性公文(內容為依法或根據授權補充其他規範性公文的內容,對其加以細化和完善),也可以是“執行的”規範性公文(直接為有效執行其他規範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創造新的規則,只是對這些公文在何種情況下適用做出具體規定,對有關概念和問題做出精細的解釋説明)。但從實際使用情況看,規定更適合作為“自主的”和“補充的”規範性公文。

“辦法”比“規定”所涉及的事物和問題的規模要更小一些,性質也相對輕一些;針對性更強,內容也更加詳盡、具體而精細,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為“執行的”規範性公文,如各種“實施辦法”即均具備這種性質。

二、“決定”與“命令”的區別

“決定”與“命令”的不同點主要在:在使用權限方面“命令”非常嚴格,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機關可以使用,“決定”則可較普遍地使用;在適用的事務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體事務,“決定”則既涉及這類事務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覆發生的事務,公文本身也反覆適用,即具有規範性公文的一些特點;在表達方面,“命令”高度簡潔,只表達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決定”則既表達意志、要求,又闡發一定的道理,交代執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關事物的標準等。

三、“指示”與“命令”的區別

“指示”與“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權限規定沒有“命令”嚴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均可下達“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對受文者來説必須無條件堅決執行,“指示”有時則在必須無條件執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允許受文者根據實際情況相對靈活地處置具體事務;在表達方面“命令”只表達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則既表達作者意志,又注意闡發道理,指出具體任務、具體規則,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法途徑,還注意説明有關事物間的界限等。

四、“指示”與“決定”的區別

與“決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問題更加具體和特定;其作用的範圍也是特定的,不如“決定”那樣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決定”相對短一些;“指示”的內容比“決定”精細具體,更強調可操作性、可執行性;“決定”對受文者來説是必須無條件堅決執行的,“指示”則在必須無條件堅決執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允許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置具體問題,甚至變通執行某些具體要求。

五、“通知”與“命令”“決定”“指示”的區別

與“命令”“決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廣泛,但權威性明顯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創設新的規則,只是依法或根據上級要求向受文者轉達上級機關的指示精神並予以具體化(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於佈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須不厭其煩地指明“根據------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應知或應辦的事項,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轉)、生效(發佈)擴展有效範圍(轉發)的程序。

六、“批覆”與“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區別

“批覆”實際上是一種被動的“指示”在基本性?上與“指示”沒有什麼不同。二者之間的差別只在於:“批覆”內容的針對性更強,事物和問題以及所涉及的人員更加特定,更加具體,問題也比較專指單一;“批覆”只用於回覆請示的機關,一般不像“指示”那樣具備普發性。

七、“通報”與“通知”的區別

“通報”與“通知”的不同點主要在:“通報”不是像“通知”那樣以具體的任務、詳細的規範化要求和有關規則來指導和推動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關情況來傳達意圖,啟發教育有關人員,指導有關方面的工作行為;有關執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則,甚至不涉及直接具體的執行要求;發送範圍廣泛,一般情況下,均直接下達給廣泛範圍內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

八、“通報”與“處分決定”的區別

“通報”與“處分決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發公文的目的不同,“通報”是為了教育當事人更是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導和推動有關工作;“處分決定”則主要是為了正式確認有關的錯誤事實和合法有效的處分意見。其次,對象不同,“通報”的對象必須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處分決定”則是針對所有需給予處分的人及事。再次,內容性質不同,“通報”介紹説明錯誤事實時概括而原則,以能引出結論為度,“處分決定”中的這部分內容則具體而微;“通報”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關人員記取教訓,採取有關措施的基本要求,“處分決定”則無此類內容,“處分決定”中必須有明確的紀律處分意見,“通報”則不一定有。最後,發送範圍不同,“通報”發送範圍廣泛 ,“處分決定”則一般只與當事人及有關方面見面,很少普發。

九、“通告”與“公告”的區別

“通告”與“公告”的不同點主要在:“通告”僅對國內公佈,其告知和約束的對象是作者統轄範圍內的中國公民及有關的外籍人士,“公告”則對國內國外公佈,其告知的對象極廣泛;“公告”的事項更加重大,應具備使世人知曉的意義,“通告”則不限於此類性質的內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較高,“通告”則沒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強制性的執行要求,“通告”中則常涉及有關人員的應遵事項,有具體細緻的行為規範和對公文具體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與“命令”“指示”“通知”的區別

“通告”與“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別主要在於:“通告”不涉及任何祕密;直接公開,即製成之後直接公之於眾,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樣,儘管最終也公開,但首先需按組織系統或專業系統逐層下達;“通告”的內容比“命令”細緻具體,在文種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樣需受嚴格的權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規範是公民的行為規範,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樣涉及貫徹執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應當遵守的具體事項;“通告”可依法自創有關規則,“通知”則主要是轉達上級的指示精神並使之具體化。

十一、“通告”與規範性公文的區別

“通告”的一部分內容也具有一定的規定性,但它卻與規範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行為規範,規範性公文則不限於此;“通知”中的規則更帶有政策性而非規範性,因而穩定性不如規範性公文;“通告”的內容詳盡具體,有一部分用於解釋説明、闡發道理、敍述有關事實過程,指明有關事物間的界限、例舉有關情況的成分,而這些成分在規範性公文中一般沒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賴於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轄權,對在轄區內的公民有強制約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規範性公文簡單,機關的法定責任者簽發即生效,不必依靠制發“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佈過程;“通告”的傳遞形式也比較簡便和多樣,張貼、廣播、刊載等形式均可保證其有效。

十二、“請示”與“報告”的區別

“請示”與“報告”的不同主要在:“請示”用於對上級機關有所呈請的情況下,可向其請求下達指示,請求其允許“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報告”則用於彙報、反映情況、問題或提出建議、答覆詢問,不能帶有“呈請”事項;“請示”能強制對方覆文,“報告”則不能,上級對“報告”可以覆文,也可以不復文;“請示”必須是形成於事情發生之前

公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重難點內容提示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和特點

1、行政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各級各類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處理公務活動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廣泛的用途的文書,它能夠超越時空的限制,為國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

另一種解釋是公文在黨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還有一種解釋是公文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行使管理職權、處理日常工作時使用的,具有直接效用和規範體式的文書。

廣義的公文,外延十分廣闊,除通用文書外,還包括法律、財經、文教、外交、軍事、税務、工商等各種行業自己的專用文書。它不僅多到了數不勝數的地步,而且隨着社會發展的腳步,總是不斷地有新的文體產生。

狹義的公文,是指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規定的13種行政公文和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規定的14種黨的主要公文。這兩大類公文的文種彼此多數相同或近似,也有一些區別。這些公文文種都是在機關工作中使用頻率較高的。

2、行政公文的特點

一是法定的作者

行政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擬製和發佈的。所謂法定的作者,指的是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成立的能夠行使職能的組織或單位。有的行政公文以國家領導人或機關首長的名義發佈,這並不代表個人,而僅僅是制發機關領導人行使自己職權的一種表現,行政公文所反映的也應是領導人所在機關或組織的集體意圖。

二是嚴格的政策性

行政公文的政策性是由其反映的內容決定的。國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規都是以行政公文的形式下達,而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負有傳達、貫徹、執行的責任。各級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文時,必須與國家的方針政策相一致,以嚴格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

三是法定的權威性

行政公文是由行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人,為了特定的目的而製作和頒發的,其法定的權威性主要體現在:一是國家政權賦予發文機關或單位法定的地位和職權;二是國家從法律和行政措施上對行政公文的權威性給予可靠的保證,要求受文者的思想、行為受到文件的約束、規範、做到令行禁止;三是行政公文的內容的合法性,能夠代表着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四是體式的規範性

行政公文是具有規定體式的公務文書,有嚴格的規範性。這種規範性是公文的權威性和法定性的具體體現,也是公文處理的客觀需要。如國務院20xx年8月24日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就規定了統一的公文名稱和體式。國家技術監督局於20xx年9月發佈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9704—1999)的國家標準。該標準進一步指出:“本標準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通用的紙張要求、印製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順序和標識規則。其他機關公文可參照執行。”行政公文寫作必須嚴格按照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執行。

標籤: 文種 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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